四川省宜宾市怎么申办煤炭经营许可证哈?
煤炭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煤炭经营许可证
项目编码:342经委02
二、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第25号令、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工商局联合制发的《四川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川经[2005]147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经济委员会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由市经委初审转报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有数量限制,其申请按《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5、符合四川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3、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3万元以上,并出具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手续:
1、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
3、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注册资金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
6、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7、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设施,使用期限三年以上);
8、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或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9、煤炭计量、质检设施使用证明。
扩展资料:
煤炭经营许可证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经营许可证
随着市场机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越来越规范化,法律体制以及煤炭监管体制的越来越健全化,对于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来说,必须先申办《煤炭经营资质证》,否则将寸步难行。汇域国际具有专业人才,帮助客户企业,简化审批程序,避免繁琐作业流程,为企业节省时间成本。下面介绍一下需要申请《煤炭经营资质证》的企业:
1、从事原煤生产的企业
2、从事洗选加工产品批发的企业
3、从事经营煤炭产品批发、零售的企业
4、从事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的企业
1.《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得到落实,煤炭管理体制和煤炭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经费来源;
2.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维简费、开发基金等,落实有关经济政策;
3.境内各类煤矿关系协调,没有资源纠纷,煤矿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良好。第四条 专项贷款作为乡镇煤矿导向性资金,必须用于重点产煤县乡镇集体煤矿的扶持、改造、联合、提高、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和效益,以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用。第五条 专项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重点产煤县煤炭开发总体规划设计》的要求。第六条 有条件的省、地(市)、县三级煤炭管理部门,可以利用集中的维简费、发展基金等为专项贷款项目配置自筹资金或贴息,增强贷款项目的还贷能力。具体贴息办法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第七条 专项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专项贷款项目范围第八条 专项贷款用于以下范围:
1.加大骨干乡镇集体煤矿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装备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
2.改革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收率;
3.开展煤炭的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
4.采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联合办矿,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现规模经营。
5.建设产煤基地配套的公用工程,提高综合能力,实现产运销基本平衡。第九条 下列乡镇煤矿不得使用专项贷款:
1.没有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2.个体煤矿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煤矿;
3.依法清理整顿的煤矿。第十条 近期专项贷款安排的重点是:产煤基地公用工程、洗选加工、综合利用项目和乡镇集体联合办矿以及择优安排在建、在改项目,尽量安排投资期短见效快的项目。第三章 申请专项贷款项目的条件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必须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导向作用,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改方案)和经煤炭管理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等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贷款项目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生产、筹建、经营许可证或证书。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必须拥有35%以上的资本金,并有符合规定的专项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第十五条 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数额必须落实,自筹资金一般不少于总投资的40%。第十六条 矿井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缺煤省(区、市)和国家级贫困县矿井改造后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矿井改造后能力不低于6万吨/年;洗煤厂改造后入洗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其他贷款项目改造后,生产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四章 申请专项贷款项目的程序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向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第十八条 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对申请专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商当地农业银行,农业银行认可该项目贷款有资金承受能力并初步同意的,方可逐级上报。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项目必须经当地农业银行的评估,逐级确认资金数额。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合法证照、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资信情况等。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由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查上报,经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农行的意见后,分年度上报煤炭部生产协调司;煤炭部按国家批准的专项贷款规模,综合平衡后,下达建议计划,并抄送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依据各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及建议计划,综合平衡后商煤炭部,下达年度贷款规模。
(一)投资管理依据和分工。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59号)要求,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核准、备案自治区和全盟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由投资规划科综合负责。
(二)核准范围和权限。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范围和权限按国家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核准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执行。
(三)备案范围和权限。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根据内政发〔2011〕128号文件精神,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地旗县市(区)经信局备案(萤石采选、褐煤提质、煤炭洗选加工项目除外)。
跨行政区域或投资额在8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相关规定,凡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须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具体备案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执行。
二、项目核准备案规程
(一)项目申报
1、企业投资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一式3份。由国家核准、备案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备案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关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安全生产与工业卫生分析
(7)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4、项目申请单位在向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报送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核准类项目附送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5)矿山开采项目须提供自治区地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许可证
(6)企业验资报告、企业工商信息登记表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备案类项目附送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4)企业验资报告、企业工商信息登记表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4、项目申请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核准、备案程序
1、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和备案项目,需由旗县市(区)经信局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同时向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前置要件;由自治区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初审并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同时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前置要件。
2、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投资规划科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要求项目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接到旗县市(区)经信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对于所有核准类或备案类项目,均需由投资规划科会同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项目经评估论证,企业提交修改完善后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报批稿,投资规划科予以正式受理。
4、投资规划科在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先行征求节能综合利用及其它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的意见。相关行业管理科室在收到上报文件(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重点围绕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规划布局等方面,向投资规划科提出书面意见。投资规划科收到相关科室书面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5、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备案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由委主任和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6、对于同意核准、备案的项目,应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分管主任及主任签字同意后,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及项目建设业主;对不同意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不予核准或备案理由。
三、项目审查及建设监管
(一)建立项目评审机制
对于所有核准类或备案类项目,均需由投资规划科会同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建立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评审机制,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国家限制类项目落户我盟。
(二)加强项目建设监管
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工作,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
1、项目开工前,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2、对于所有核准类项目以及备案类项目中涉及投资额较大、可能会对地区经济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牵头按照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及批复建设内容,对项目建设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准予开工建设。
3、对于通过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建设,相关行业管理科室按照职能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竣工的项目进行以生产能力、工艺路线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验收,如经查项目建设不符合初步设计要求,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同意办理项目相关投产运行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核准、备案应建立项目核准、备案信息系统,按季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进行网上公示。旗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在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向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统计报表;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统计报表。
(二)各级负责项目核准、备案的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和要件齐备的项目要尽快办理,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为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黑龙江省是煤炭资源大省,查明煤炭保有资源储量在全国排序第11位,占全国2008年已查明煤炭保有资源储量12464.03亿吨的1.7%,其中炼焦用煤在全国排序占第七位,占全国2008年炼焦用煤查明保有资源储量2870.88亿吨的3.2%。当年,全省煤炭生产矿山企业已达1340家,与上年同比上升19.1%;占全省矿山企业总数据的31.5%。其中大型21家、中型22家、小型721家、小矿576家。根据2008年度黑龙江省统计年鉴资料,当年煤炭采掘工业销售产值达400.91亿元,与上年同比增加了155.31亿元,提高了63.2%;主营业务收入可达473.08亿元,与上年同比增加了216.08亿元,提高了84.1%。
煤炭产销量及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当年全省原煤产量为9676万吨,与上年同比减少了389.1万吨,下降了3.9%。原煤可供量为8009.4万吨,与上年同比下降了0.4%,占消费量的71.5%。消费量占原煤生产量的115.8%。当年进口原煤2.5万吨,进口量与上年同比下降了78.6%;出口原煤13.2万吨,出口量与上年同比增长了38.9%。国有重点煤矿把调整结构、延长煤炭产业链条摆上战略位置,龙煤矿业集团进一步完善了“十二五”发展规划,三年规划实施的11个重点项目中,双鸭山矸石热电厂改扩建项目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宝清煤电一体化、东荣四矿项目正在申请矿权;七台河向阳矿、鹤岗矸石热电厂改扩建已完工,进入试生产阶段;龙洋焦电项目基本建成,年设计生产96万吨焦炭,发电2.1亿度,生产煤焦油4.5万吨。同时,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寻求异地资源的开发。与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签订了开发巴彦宝力煤田的意向性协议;各分公司加大煤炭废弃物和伴生资源的利用,开发循环经济项目。双鸭山分公司新建两座净化水厂,加快矿井水的综合利用,开发循环经济项目。双鸭山分公司新建两座净化水厂,加快矿井水的综合利用;新建粉煤灰水泥厂,用燃后煤矸石生产水泥,实现了变废为宝。鸡西、鹤岗分公司新建了瓦斯发电站,在瓦斯利用上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七台河分公司利用粉煤灰生产水泥和空心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6年,东部煤电化基地被国家列为全国7个煤化工产业基地之一。以四大煤城为例,2001~2005年煤炭企业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如表4-16、4-17、4-18、4-19所示。
表4-16 2001~2005年七台河市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
表4-17 2001~2005年鸡西市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
续表
表4-18 2001~2005年双鸭山市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
表4-19 2001~2005年鹤岗市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
其中收缴率按:实缴额/(应缴额-待减免额)× 100%计算。
《黑龙江省实施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省、市(行署)、县(市)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纳入本级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级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以及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费和市(行署)、县(市)地矿主管部门补助经费;市(行署)、县(市)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本级地矿主管部门行政经费。”根据黑龙江省绥化、七台河、鸡西三市的不完全统计结果,2005年用于管理及业务支出的经费占收取补偿费总额3037.313万元的28.13%,为854.54万元,管理费用总额比2001年的548.41万元增加了306.13万元,比例则由2001年的76.65%下降了48.58%。根据本次调研征求建议的结果,地方矿管部门希望能够提高用于矿产资源管理的经费补助比例,便于更好地开展矿产资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