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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称为“冰淇淋中的劳斯莱斯”的食品行业顶级品牌之一———哈根达斯冰淇淋蛋糕,因食品安全引发信任危机。为什么一些国外知名品牌,在本国或他国“老而弥坚”,一到中国内地就“水土不服”呢?
笔者是铁杆的“制度决定论”者,不相信所谓的文化自觉、道德自觉和市场自觉,相比于自我约束,我更相信外在制度约束的强大力量。从“制度决定论”的角度看,把知名外企到中国内地以后的“水土不服”归结为政府监管不力,看似击中要害,其实不然。
按照现代政治理论,政府不是无所不能的神。政府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依法处理,就已经算尽职了;要求他们有一双全知全能的眼睛,既属苛求,也是奢望。
据哈根达斯深圳公司管理人员介绍,该品牌2000年进入深圳市场,并在振华大厦一楼开设了第一家哈根达斯专营店。今年4月,因为振华大厦租赁合同到期而关门歇业,而生产车间保留下来,并搬到楼上的套房里(未经许可沿用原卫生许可证———作者注)。这样,在地方监管部门眼里,没有卫生许可证非法生产就成为关键,处罚也只能依此而行。对于权力部门来说,法无明令授权不可行,所以他们这样做也就尽职尽责了。从4月开始非法生产到6月中旬就被举报查处,已经算“可以”了。
而在哈根达斯方面,除了其大中华区总经理向消费者致歉之外,还表示“如果有顾客购买了或已经预订了冰淇淋蛋糕,凭收银条哈根达斯接受顾客的退货并全额退款。”在中国内地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也已经仁至义尽了。
但哈根达斯的损失,顶多也只是深圳市场暂时冷清,“厨房”一换,照样红火,而北京等由其他“厨房”供货的市场则不受影响!
所以我要问的问题,不是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没有尽到自己的监管职责,而是发现了又怎样?不过尔尔。
再看看最近一则轰动国内的新闻吧:一家名为DPC的医疗公司由于在中国行贿160余万美元而受到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DPC在天津的分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请注意,在这里,DPC公司是主动报案,可以想像,在美国,如果该公司是被别人举报,或被媒体曝光,肯定会被罚得倾家荡产。
如按照美国的法律,哈根达斯此次犯事,别说北京市场“不受影响”,就是十个百个北京市场甚至整个公司都不够赔深圳一家的,要应付消费者的巨额惩罚性赔偿,还要应付法律规定的巨额惩罚性罚款,巨无霸公司恐怕就要灰飞烟灭化为乌有;而其管理人员也是断断脱不了“信托责任”的,就像中航油的“打工皇帝”陈久霖败走新加坡一样。
在那样的法律环境下,哪个企业胆敢以身试法?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写道:“中国的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直不力,会不会因此成为经济全球化中的‘垃圾消费大国’?”看来这话还得再问一次。我们的法律有像发达国家一样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和惩罚性罚款条款吗?如果没有,法律的条款就不太可能变成企业内在的、严厉的自我约束。
2.中评社台北2月5日电/ 马英九昨天指示,“行政院”“经建会”应加速研议连接金门、厦门的“金嶝大桥”兴建案,并尽早提出评估报告;“行政院”秘书长薛香川回应,“行政院会”紧盯进度,择期向马英九专案报告。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经建会”昨晚则表示,本月内会将规划案送“行政院”。
所谓“金嶝大桥”,是指连接金门岛与厦门大嶝岛的跨海桥梁,将是首座直接连结台湾与大陆的交通工程。目前大陆将大嶝岛规划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大陆第一个台湾商品免税交易市场。
马英九昨晚在台北宾馆邀请马萧竞选总部重要干部约廿余人喝春酒,包括“总统府”秘书长詹春柏、“农委会”主委陈武雄、“新闻局长”苏俊宾、“行政院”“政务委员”蔡勋雄、“总统府”发言人王郁琦等。
据转述,马英九席间谈到金嶝大桥时,表达强烈关切,他询问“行政院”秘书长薛香川,“经建会”去年底就应提出金嶝大桥评估计划,为何至今还没看到报告?薛香川表示将立刻了解状况。
据指出,马英九还问曾任陆军少将的前台北市兵役处长黄云生,“站在‘国防’立场,金门守军作用大不大?”黄云生回答,军队是“主权”象徵,“国军”还是有必要驻守,不过可以适度增加“海巡署” 的部署比例。
马英九认为,如果兴建金嶝大桥,可吸引很多国际观光客,对两岸和平发展,也有重要意义。他举例,光是大年初七,就有一百一十七架次班机在金门机场起落,可见金门人潮“很不得了”。
根据金门县政府初步规划,金嶝大桥有三案,甲案由金门县五龙山经大陆角屿、小嶝岛,衔接至大嶝岛,全长十点三公里;乙案由五龙山,直接连到大嶝岛,全长八点六公里,距离最短;丙案由五龙山,衔接泉州市的莲河地区,全长十一点四公里。 3.湖南又发“官煤勾结”案。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原国土局长、县煤炭局长、县安监局长等七名“红顶煤商”集体“落马”。据称,这些官员皆因与煤矿主勾结,企图操纵煤炭价格,而遭到举报。
据2月2日出版的《法制日报》报道,在2008年年初冰雪灾害发生后,湖南省电煤供应紧张,株洲市委提出了“供煤保电”的口号。但在产煤大县攸县,各煤矿供煤的积极性却普遍不高。
后有人向攸县检察院举报,原因是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在幕后操纵,各煤矿皆以“价格偏低”为由拒绝向煤电企业供煤。
此后,攸县检察院即立案调查,端出一起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涉煤串案,涉案者包括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周泽忠、县煤炭局原局长毛伯吾、县安监局原局长周培智、桃水镇党委书记洪克林等七名官员。
该报道称,这一行为替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逾百万元,但并未披露这起串案的具体案情。
2月4日,《财经》记者分别致电攸县检察院以及县安监局、国土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但对方均未透露具体案情以及案件进展。
不过,攸县煤炭局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证实,该局原局长毛伯吾已经“内退”;但对于毛伯吾的涉案情况,她则表示“不太清楚”。
据悉,在这一“串案”遭查后,攸县随后展开限期“清资退股”行动,全县共有48人到县纪委和县检察院登记备案,申报的入股资金达589万元。目前,该县正在对申报股金进行清理。
作为一个以乡镇煤矿为主的产煤省份,湖南省保留的各类矿井近3000处,其中乡镇矿约2000处。以小型矿为主的湖南煤矿,历来就是全国闻名的煤矿安全生产重灾区。以攸县为例,2007年就发生煤矿安全事故14起,死亡24人,每百万吨煤死亡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近年来,因煤“落马”的湖南官员也是前仆后继。两个月前,58岁的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谢光祥,因涉嫌受贿被湖南省纪委“双规”审查。其案发时还兼任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安监局党组书记、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而谢光祥“落马”的导火索之一,源自郴州市嘉禾县安监局原局长刘诗元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刘诗元于2008年3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苏仙区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11月11日,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桂东县法院提起公诉。
在对刘诗元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接替其的新任嘉禾县安监局局长李石万也被牵出。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谢光祥、李石万等人为帮助瞒报、免于处理嘉禾境内的多起矿难,利用职务之便,同时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收受不法矿主贿赂。
此案线索上报湖南省检察院、湖南省纪委后,谢光祥案发。■
4.8月13日,周三,《财经》记者来到位于宁德市彰湾工业园的重汽集团福建专用车有限公司。这个号称项目总投资1亿元、年产5000辆专用车的公司,厂房内一片静寂,既无机器鸣响,亦无人员走动。占地150亩的厂区,只有一间破旧的厂房和一幢简陋的办公楼兼职工宿舍。整个厂区留有大块未开发的土地,从办公楼窗户望去,四面青草葱茏。
知情人士称,正是这家除了土地、其他投资均名不副实的专用车公司,导致福建省委常委、前宁德市委书记陈少勇在今年7月“落马”。
专用车公司的投资人,是身为福建鑫宏达集团董事长的女企业家郑少清。她与陈少勇关系密切,已先于陈被查。
《财经》记者获知,7月中,陈少勇被中央纪委带走协助调查。同时被带走的,还有他的妻子黄瑶茜。黄曾任宁德海关关长、福州海关人事处处长。
陈少勇“落马”的消息并未在福建省内引起震动。早在今年6月中旬,已有不少细...
5.近日,山东省干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李建远宣布成功克隆人类胚胎(2月3日本报曾报道此事),遭到了一定的质疑。
谈到李建远宣称的成果,从事克隆牛研究的中国农大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副研究员张磊说,国内已成功克隆猪、牛等。该类克隆技术与克隆人类胚胎相似,因此能够成功得到克隆人体胚胎也不意外。
针对有人质疑该学术成果并未得到国内有关部委的认可,李建远对媒体回应说,课题组将马上向科技部以及山东省卫生厅进行汇报,预计本月将召开专家论证会。至于自己被质疑的博士身份,他承认自己档案里是“硕士”,而“博士”是“授予”的。
对于李建远遭到质疑,张磊说,刊载李建远成果的《克隆和干细胞》杂志在国际上比较权威,至少比国内有关克隆技术的学术刊物更权威。
攸县黄丰桥镇码井煤矿“1·11”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04年1月11日19时20分,攸县黄丰桥镇码井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8.6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组织攸县煤炭局、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攸县公安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矿井的基本情况
(一)矿井的由来及矿井基本情况
该矿于1993年开办,于2003年重新核发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刘建军,四证齐全。
码井煤矿位于黄丰桥镇乌井村内,采用平峒暗斜井开拓,主井和风井均为平峒,设计能力3万吨/年。在风井安装了2台7.5KW轴流式通风机。平峒采用小矿车运输,暗斜井采用0.6米的矿用提升绞车提升,年生产能力3万吨,职工110人/天。使用2台90KW柒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
(二)事故前矿井安全状况
6号暗斜井于提升钢丝绳于2003年12月15日更换。由于轨道变形严重,钢丝绳与天轮处的木支架摩擦厉害,轨道之上没有设置地滚子,所以到2004年元月11日时,钢丝绳断丝严重。由于矿井已于2003年12月28日放假,放松了对钢丝绳的检查,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发现钢丝绳已不能被使用。
二、事故的发生经过和抢救过程
(一)事故的发生经过
2004年1月11日16时,矿安排罗中平、曹国新、李立新三人在6号下山清理巷道,朱清塘(女、无绞车司机操作证)在井下开绞车。李立新在主平峒椎矿车,曹国新和罗中平在6号下山下部车场上矸石。曹和罗在井下共收了三矿车矸石。至19时,已绞上来两矿车,在挂第三车前,罗先上去了,留下曹在下面挂钩。曹挂好第三车后,打了两下铃,便搭上矿车一起升井。当矿车运行至距暗斜井井口20米处时,与矿车相连处的钢丝绳断开,装满矸石的矿车跑车。在距起平处4米的地方矿车被卡住。曹在矿车的右下方,头在矿车上,身子被矿车卡住。事故发生时,李和罗均在上部车场,当时是19时20分。
(二)事故的抢救经过
李和罗发现出事后,马上跑了下去。两人用力去推矿车,没有推动,于是一起出井喊人进行抢救。矿方接到事故报告后,马上派人下井,把曹抢救出来时,曹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曹国新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搭矿车升井。
2、钢丝绳已被严重磨损没有及时更换。
(二)间接原因:
1、在停产检修期间,没有制定停产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致使作业人员在井下清理巷道时,没人检查钢丝绳,安全员下井不带瓦检仪,提前出班。
2、井下绞车司机没有经过培训并取得绞车司机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同时绞车司机为女职工。
3、现场管理不到位:井筒断面、轨道铺设质量差;钢丝绳与多处接触,磨损严重。
4、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致使职工缺乏应有的安全常识。
四、防范措施
1、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3、更换合格的绞车司机并持证上岗。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素质、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