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和荣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无锡和荣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公司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为国内的太阳能和半导体硅片切割供应商提供优质的回收产品及完善的服务。公司在国内太阳能硅片切割液回收和处理领域享有良好的声誉,为客户提供的产品具有纯度高、质量稳定等特点。无锡和荣成立一年后即通过了ISO9000和ISO14000的质量认证。目前是江苏省再生能源行业协会理事单位,也是无锡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公司的生产特点,既能使物质和能量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又能够控制自然资源的消费、尽量降低和减少社会的环境负荷,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出了不可忽略的贡献。无锡和荣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非常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公司和员工共同和谐发展”是企业领导层的心愿和追求的目标。
法定代表人:王庆
成立时间:2008-07-02
注册资本:1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20500011200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锡虞路1058号
“新能源企业30强”中有13家上市公司。从企业性质来看,有,5家央企和18家民营企业;从行业来看,有12家太阳能、8家风能、4家新能源综合性集团、3家汽车新能源动力企业、2家核能和1家生物质能企业;从地区来看,江苏占7家、北京6家、河北3家、山东3家、上海2家、广东2家、深圳1家、新疆1家、江西1家、安徽1家、香港1家、湖南1家、浙江1家。
首届中国新能源企业30强评选活动历时近3个月。2010年6月初,组委会通过中国贸促会各地分会推荐、媒体推荐、行业协会推荐以及组委会直接电话联系等方式,征集了约300家新能源候选企业。2010年7月1号至16号,行业主流企业纷纷提交候选企业资料,组委会秘书处从中遴选出90多家企业参与30强评选;2010年8月5日,组委会秘书处将把参选企业信息汇总制成电子版文件并提交给专业评委和媒体资深记者评委,结合网络投票,2010年8月17日“中国新能源企业30强”正式揭晓。同时,“中国十大新能源人物”评选正式推出。
“中国新能源企业30强”评选开创新能源领域评选的先河,是迄今为止中国新能源领域最具权威性和最有影响力的行业评选活动。主办单位希望通过此次评选,将新能源产业、新能源行业优秀的企业推向公众,推向海内外。评选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文批准授权组委会执行,整个活动不含任何商业行为,企业参选全程免费。同时,本次评选活动的媒体推广呈现出覆盖面广、力度大、周期长、针对性强等特点。伴随着新能源企业30强榜单正式揭晓,更深层次的媒体推广即将展开,包括独家专访、所有海内外合作媒体的广告和新闻宣传,力度空前。
本次评选由第二届中国(无锡)新能源大会组委会、上海证券报是、腾讯网共同主办,由中国领先的政府及新能源行业公共关系服务商永淳文化承办,罗兰贝格和科尔尼两大国际著名咨询公司提供专业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提供学术支持。本次评选还得到多方参与支持,包括国内外主流媒体和部分新能源行业协会。
30强榜单的成功推出,不仅证明了目前新能源领域受到国内外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而且也凸显此次评选的权威性、公信力。从历届国内外权威的评选活动来看,新能源企业30强评选活动对于新能源优秀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直接影响到整个产业的发展,这无疑对企业、对企业家的要求会更高,鞭策力度更大。同时,首届中国新能源企业30强评选成功推出,得到了企业、政府、科研院所、机构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对于我们评选品牌的塑造也产生了积极的效应。组委会将于2010年9月17日在无锡举行盛大的颁奖典礼。
本次评选活动是第二届中国(无锡)新能源大会的一大亮点,据组委会负责人之一、永淳文化董事长唐祖荣先生介绍,第二届中国(无锡)新能源大会将于2010年9月17-18日在国家新能源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无锡市隆重举行,组委会已邀请到包括国家能源局领导、江苏省政府领导、中国贸促会领导、美国洛杉矶郡行政长官、墨西哥国家财政部副部长、菲律宾贸工部副部长等一批政府高层,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石定寰先生、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李俊峰先生、北京交大新能源研究所所长姜久春先生、上海交大太阳能研究所所长崔容强教授等著名行业专家,尚德电力董事长施正荣博士、晶澳太阳能CEO方鹏先生、阿特斯董事长瞿晓铧先生、明阳风电集团董事长张传卫先生、杉杉科技董事长胡海平先生等数十位行业领军企业家,德同资本创始合伙人邵俊先生、青云创投创始合伙人叶东先生、常春藤资本发起合伙人翁吉义先生、深创投总裁李万寿先生等数十位VC、PE界的大腕,以及国际太阳能之父马丁-格林教授、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新能源行业专家、企业家与会。大会以“博弈与创新”为主题,设主论坛和CEO论坛、政策与市场国际论坛、智能电网与储能技术论坛、新能源产业投融资论坛等四个分论坛。在总结大会上,国际著名咨询公司罗兰贝格将全球首发“2010-2011中国及全球新能源产业发展报告”,展望欧洲、美国、中国及其他地区新能源发展前景以及新能源重点行业发展方向和最新技术。第二届中国(无锡)新能源大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是迄今为止中国新能源领域规格最高、影响力最大的行业盛会。大会同期举办第二届太阳能展览会,行业主流企业尚德、晶澳、阿特斯纷纷参展。
节流,先是我们常说的节约用电,节约用煤……其次可以采用梯度电价等。另外的关键就是,能源资源的开采过程中的节约保护,比如很多煤矿出于经济利益,不开采厚度较小但大于最低可采厚度的煤层,造成永久性的破坏浪费。要是能有政策保护这些可采煤层,能为人类生活多提供很大一部分能源资源。
蔺金印 北京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 秘书长
顾问 石定寰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 理事长、国务院参事
朱俊生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 主任
殷志强 清华大学 教授
会长
(轮值) 吴振一 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总裁
黄 鸣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高元坤 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徐新建 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夏志生 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高靖平 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 总经理
执行会长 罗振涛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太阳能热利用专业委员会 主任
不知是不是最新的
2010年05月7日,全省能源工作会议暨省能源局揭牌仪式在南京举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赵克志出席。
成立江苏省能源局,这一大部制改革举措,将进一步促使江苏调整能源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资源产品价格体系。江苏省能源局揭牌,意味着去年底江苏大部制改革方案出台以来,各项推进措施不断深入。江苏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原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这一整合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能源发展战略。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赵克志在会上要求,加快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调整能源结构。对当下备受关注的天然气供应问题,要在确保居民和重要用户用气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燃气机组地顶峰发电。同时要加快天然气管道建设,会同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加快建设“西气东输”二线和“川气东送”工程,加快推进如东LNG(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一期工程,确保明年竣工投运,并做好配套管网和储气库建设工作,扩大输储能力。在确保天然气计划逐年增加的基础上,确保超计划利用,并逐步扩大苏中、苏北地区用气范围和比重。
江苏省能源局 局长李玉琦 副局长张世祥、陈勇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于1980年7月加入国际太阳能学会,2000年加入国际氢能协会,2002年加入世界风能协会。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自1979年9月6日召开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选举成立第一届全国理事会以来,至今已召开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产生七届全国理事会。理事长:石定寰;名誉理事长:黄孟复 毛如柏;副理事长:孔力 毛宗强 张剑 赵玉文 贺德馨 韩建功 李俊峰 朱俊生 黄鸣 王孟杰秘书长:孟宪淦;常务理事:33人;理事:109人。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培训教育。
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企业标准,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应用。专家论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开展建筑节能产品推广认定与发布工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广认定的节能产品,不得选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使用国家和省推广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通过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十三条 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的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由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光伏行业协会联合主办,中国能源研究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协办,扬中市人民政府、中经社新华丝路事业部、中经社江苏中心承办的“国际绿色能源发展大会(中国•扬中)”将于2017年9月15日到16日期间在江苏省扬中市举办。
大会以“全球绿色能源应用与扬中实践”为主题,将集中展示新能源最新技术产品和我国高比例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成果,共同探讨绿色能源的创新发展道路。
大会拟邀请中国光伏产业奠基人施正荣博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教授Martin Green,国际能源署副署长Yanglei,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等做主旨发言。同时,拟邀请澳大利亚利文斯顿市市长Bill Ludwing,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江苏省、高比例新能源示范城市创建单位的相关领导,以及国内外约400名专家学者和重点企业代表参会交流。
中国经济信息社将在大会期间发布《2016-2017年全球绿色能源应用发展年报》(下称《年报》),聚焦全球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热点问题,分析全球绿色能源发展与应用的新特点、新趋势、新机遇,为政策制定者、业界人士和绿色能源投资者等提供前沿信息参考。
发展绿色能源是我国推动低碳环保事业、保障能源安全和优化能源结构的重大战略选择。我国把以风能、太阳能光伏等绿色能源为代表的新能源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多年来持续支持绿色能源的开发和应用,提高绿色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扬中市是国家能源局批准创建的高比例新能源示范城市之一。近年来,扬中市依托新能源,尤其是太阳能光伏产业基础扎实、链条完整的优势,于2015年提出了建设“绿色能源岛”的目标,重点规划在扬中市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风电、新能源微电网、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推动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模式,探索出了绿色能源发展与应用的扬中实践。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国土、住保房管、科技、环保、市政园林、机关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经信、规划、住保房管等同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建筑物的节能指标、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具体要求、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政府应当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取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
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第十二条 鼓励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环保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
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建筑工程包括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按照规定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考虑建筑节能、建筑能源利用等因素,确定规划布局和建筑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内容。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5 日内回复。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要求。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范围。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皇明集团董事长)
编辑
黄鸣,国际太阳能学会(ISES)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中国节能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副会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亿家能太阳能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鸣
(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专职副主委)
黄鸣,女,1961年9月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研究员。2000年9月加入九三学社,1983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专职副主委,上海市政协常委。
1983年7月毕业于同济大学。1983年7月起在中国船舶工业第九设计院工作,1983年7月至1990年12月任九院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助理工程师,1989年被评为工程师,1991年1月至1997年5月在九院工程总体设计研究所工作,任主任工程师,1995年3月晋升为高级工程师,任所长助理,1996年任副所长。1997年6月至2000年5月任九院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副主任(1999年主持工作),2000年6月至2001年12月任九院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2002年1月任九院技术发展部主任,2005年12月晋升为研究员。2007年4月起任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专职副主委。
曾任九三学社上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委,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