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发电主要是靠什么
青海发电主要是靠风力以及太阳能发电,同时也有水力发电。
据介绍,今年2月,青海省内总发电量65.54亿千瓦时,其中水电发电量23.12亿千瓦时,占比达35.27%,新能源发电量26.27亿千瓦时,占比达40.09%,同比增长43.99%, 新能源发电量首次超过水电,成为青海省内第一大发电电源。
截至2020年底,青海清洁能源装机总规模3638万千瓦,青海海南、海西地区清洁能源装机分别达到1841万千瓦和1043万千瓦,两个千万千瓦级可再生能源基地全面建成,青海正成为国家重要的新型能源产业基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地区的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相关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节能技术中心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结构、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治污达标、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积极培育节能产业,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合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节能技术的研究、引进、推广,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技术市场。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重视和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节能科技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禁止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并经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设计;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限期治理。第十二条 省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对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企业定期检查考核。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十四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州、市、县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成本管理、计量检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等制度,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应当向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者和用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能源计量规定,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工艺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纳入年度考核。第十七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锅炉节能的监督管理。
新建、扩建二蒸吨以上的锅炉,由锅炉建设审批行政管理部门报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第十九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用能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必须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青海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所以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产业,这主要是因为光热水土地多种方面基本上都处于优势,而青海比起其他的大都市来说更利于发展能源产业,而非建设现代化大都市。而青海人民也懂得利用优势,发展互补性的产业,真正地把清洁能源产业作为自己的主业,推动经济发展。
青海总面积非常的庞大,在我国31个省市当中排名第四位,可见青海具有地势庞大的优势,所以在青海要想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就能够使用大量的土地来进行建造和发展。土地面积之大也让青海能够在产业集群上有很大的一个推动作用,大量的清洁能源产业可以堆积在一个地方,既不会造成工业污染,而且也能够大展拳脚。同时青海的地理位置也有一定的优势,不仅接壤西北地区,同时也和中部文明有所关联,是承接中西部产业转移的一个优势地区。所以这些发展的清洁能源产业不仅能够找到更好的供销产地,而且也方便两地进行运输,所以经济发展是有得到推动的。如此优势的地理条件导致了青海地区的光照很好。这人丰富,这些都能够帮助清洁能源的大规模生产。
同时青海具有其他区域所没有的优势条件,那就是风能资源,青海本身有盆地的地形,而这些盆地当中每一年的风量可以说是全国前列,而风能源本身也是清洁能源的一个主要能源之一,所以青海通过这些得天独厚的风能源的支撑,也能够更快更好的发展清洁能源产业,而且也不用担心原材料的浪费和缺少,完全就是一个天然的能源厂。青海虽然不算是一个非常发达的城市,但是凭借着清洁能源占领了一定经济高地,再加上各方面的优势,都让这个城市的经济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未来的生活是什么样子?打开电器,电能大多来自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而非传统的火电走出家门, 马路上再难见到石化汽油车的身影,取而代之的更多是新能源 、清洁燃料 汽车 等……
自从2020年中国“双碳”目标后,随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 财经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等均提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碳达峰、碳中和成为全 社会 热议的话题。
为实现2030年之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的目标,各地陆续推出详细的进程规划,而像石化、煤炭等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将面临新的能源结构调整压力。近期,全国17省市(自治区)已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均涉及新能源利好消息。规划文件均在绿色低碳发展、清洁能源转型方面进行了着重强调,其中,广东、江苏、河北等部分省市出台的文件中制定的目标水平整体较高。
河北省:
建设张家口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以及构建综合能源体系,加快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强化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强度。
上海市:
在“十四五”规划期间,优先将节能环保产业做大做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加快培育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新增长点,延展绿色经济产业链。在公共领域全面推广新能源 汽车 ,加快构建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绿色交通体系。
贵州省:
2021年,贵州省将抓好四个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建设,利用现有水电站送出通道,大力发展光电、风电、氢能等非化石能源,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新增600万千瓦。
西藏:
十四五期间,西藏将加快推进“光伏+储能”研究和试点,推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电气化走在全国前列。到2025年底,装机容量将突破1000万千瓦水电建成和在建装机容量突破1500万千瓦。
甘肃省:
甘肃酒泉将加快建设风光水火核多能互补、源网氢储为一体的绿色能源体系,主攻千万千瓦级风电、光伏光热、电网升级、调峰电源、储能装置等八类工程,致力于建成千亿级规模的清洁能源产业链。
陕西省:
十四五期间,将大力发展风电和光伏,有序开发建设水电和生物质能,扩大地热能综合利用,提高清洁能源占比。
山西省:
全力培育生物基新材料、光伏、智能网联新能源 汽车 等潜力型新兴产业,打造一批全国重要的新兴产业制造基地。深化能源革命综合改革,促进可再生能源增长、消纳和储能协调有序发展,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
青海省:
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支持建立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系统,发展光伏、风电、光热、地热等新能源。建设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基地,促进更多实现就地就近消纳转化。发展储能产业,贯通新能源装备制造全产业链。打造海南、海西清洁能源基地,推进黄河上游水能资源保护性开发,开展水风光储等多能互补示范。
江苏省:
江苏将继续发展光伏产业,同时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和“光伏+”产业。到2025年底,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将达到26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与集中式光伏发电装机分别达到12GW、14GW,江苏省在“十四五”期间预计新增光伏装机9.16GW。
浙江省:
大力发展生态友好型非水可再生能源。实施“风光倍增工程”,到2025年为止,光伏、风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800万千瓦和630万千瓦的目标,新增光伏发电1300万千瓦,积极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
四川省:
四川的“三州一市”光伏基地,即甘孜、阿坝、凉山州及攀枝花市,在“十四五”期间的总装机容量预计达到2000万千瓦。
基于在资源和政策方面的优势,成都将氢能产业的发展纳入“十四五”规划。为了完善氢能产业的基础设施,成都将在2022年之前建设加氢站15座以上1条氢能源新型轨道1个氢燃料发动机研究中心等。
山东省:
在“十四五”期间,新增光伏发电1300万千瓦,2021年山东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将达到409万千瓦以上。积极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高质量推广生态友好型“光伏+农渔业”开发模式。近日,山东利津县刁口乡40MW渔光互补光伏项目并网。项目采用“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模式,提升了单位面积土地的经济价值。
云南省:
“十四五”期间,云南将优先布局绿色能源开发,以绿色电源建设为重点,加快金沙江、澜沧江等国家水电基地建设。统筹协调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以金沙江下游、澜沧江中下游大型水电站基地以及送出线路为依托,建设“风光水储一体化”国家示范基地。
广东省:
十四五期间,要推进能源革命,积极发展风电、核电、氢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智能创新的现代化能源体系。制定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动碳排放率先达峰。
江西省:
积极有序推进新能源发展,到2025年力争装机达到1900万千瓦以上,其中风电、光伏、生物质装机分别达到700、1100、100万千瓦以上。
内蒙古:
大力发展新能源,推进风光等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发展,壮大绿色经济,推进大规模储能示范应用。“十四五”期间,新能源项目新增并网规模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到“十四五”末,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超过1亿千瓦。
辽宁省:
培育壮大氢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产业,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建议”指出要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聚焦洁净能源等产业部署一批创新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五条 本省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六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州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用能单位分解落实节能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七条 省经济委员会是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工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州、县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八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行使省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倡导节约型消费方式。鼓励单位、个人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品。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用能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节能目标、重点环节、实施主体等内容,并提出节能对策和落实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二条 省节能监察机构负责下列节能监督和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三)监督检查能源检验、测试、设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尚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企业应当限期更新、改造。第十五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省高耗能设备及生产工艺淘汰目录和实施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指导、监督生产单位实施淘汰。
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用能单位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科技、林业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循环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意识,采取节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和投诉。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九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第十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管控要求、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下达到下级人民政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销售者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回收、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减量化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能源开发利用布局,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消纳、外送和存储能力,建设具有市场优势的清洁能源产业链,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光热发电、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供给,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第十四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用绿色设计方案和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材料,简化包装结构,推行绿色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物的产生量。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一是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率先实现盐湖提锂排放母液镁、锂综合回收利用,成功突破高纯氯化锂制备过程除硼关键技术,建成3000吨/年碱式碳酸镁示范线,率先实现国内IBC电池工业化量产。
二是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继续扩大海南、海西两个千万千瓦级可再生能源基地规模,开工建设1090万千瓦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玛尔挡水电站重整复工,储能先行示范区行动方案获批,“清洁能源+储能”项目加快布局,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达91%,外送电量增长10%。
三是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策划推出近200条 精品旅游线路,新增4A级旅游景区3家,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喇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积极推进,旅游收入增长15%。
四是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完成化肥农药减量增效300万亩,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5%,建立油菜新品种有机种植基地1.6万亩,370余万头(只)牦牛藏羊实现可追溯,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925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青藏高原的清洁能源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
1、太阳能
太阳能(solar energy),是指太阳的热辐射能(参见热能传播的三种方式:辐射),主要表现就是常说的太阳光线。在现代一般用作发电或者为热水器提供能源。
自地球上生命诞生以来,就主要以太阳提供的热辐射能生存,而自古人类也懂得以阳光晒干物件,并作为制作食物的方法,如制盐和晒咸鱼等。
在化石燃料日趋减少的情况下,太阳能已成为人类使用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断得到发展。太阳能的利用有光热转换和光电转换两种方式,太阳能发电是一种新兴的可再生能源。广义上的太阳能也包括地球上的风能、化学能、水能等。
2、风能
风能(wind energy) 空气流动所产生的动能。太阳能的一种转化形式。由于太阳辐射造成地球表面各部分受热不均匀,引起大气层中压力分布不平衡,在水平气压梯度的作用下,空气沿水平方向运动形成风。风能资源的总储量非常巨大,一年中技术可开发的能量约5.3X10^13千瓦时。
风能是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储量大、分布广,但它的能量密度低(只有水能的1/800),并且不稳定。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风能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得到开发利用。风能利用是综合性的工程技术,通过风力机将风的动能转化成机械能、电能和热能等。
3、地热能
地热能〔Geothermal Energy〕是由地壳抽取的天然热能,这种能量来自地球内部的熔岩,并以热力形式存在,是引致火山爆发及地震的能量。
地球内部的温度高达7000℃,而在80至100公英里的深度处,温度会降至650至1200℃。透过地下水的流动和熔岩涌至离地面1至5公里的地壳,热力得以被转送至较接近地面的地方。
高温的熔岩将附近的地下水加热,这些加热了的水最终会渗出地面。运用地热能最简单和最合乎成本效益的方法,就是直接取用这些热源,并抽取其能量。
扩展资料:
清洁能源的基本概念
传统意义上,清洁能源指的是对环境友好的能源,意思为环保,排放少,污染程度小。但是这个概念不够准确,容易让人们误以为是对能源的分类,认为能源有清洁与不清洁之分,从而误解清洁能源的本意。
清洁能源的准确定义应是:对能源清洁、高效、系统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含义有三点:第一清洁能源不是对能源的简单分类,而是指能源利用的技术体系;第二清洁能源不但强调清洁性同时也强调 经济性;第三清洁能源的清洁性指的是符合一定的排放标准。
可再生能源,是指原材料可以再生的能源,如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生物能(沼气)、地热能(包括地源和水源)海潮能这些能源。
可再生能源不存在能源耗竭的可能,因此,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尤其是能源短缺的国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