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解决贵州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
一、贵州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煤炭管理体制不顺,煤炭资源开发秩序混乱.
1、煤炭资源管理弱化。
国家进行的机构改革,撤销了原工业部委,各省也都撤销了原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作为主要煤炭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我国对煤炭工业的管理不但没有加强,反而被弱化了。此期间国家没有形成统一的煤炭发展战略,各省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煤炭产业政策。具体表现为行业规范和标准执行不一,统计数据失真,造成了“九五”末期煤炭严重过剩,“十五”中期煤炭严重紧张.影响了整个行业市场机制的形成.贵州省“九五”期间规划和建设的大矿井几乎没有,到“九五”末期的2000年只生产煤炭3677万吨,占当年全国总产量的2.8%。
2、煤炭资源开发秩序混乱。
政府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行为市场化、企业化是矿业权市场、矿业秩序混乱的最主要原因.矿业权即产权,政府矿管部门既是产权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者(矿业权转让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又是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同时还是产权市场交易的参与者(登记管理机关招标:拍卖矿业权并收取矿业权价款)。当矿管部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时,是站在国家公共利益的立场上,其行为是公正的当其作为交易市场上的甲方时,它追求的是收益最大化,并不关心外部环境和公共利益。
3、有的煤炭矿权没有依法转让.出现低价出让资浑的现象。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不依法办理的情况,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不依法有偿取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砂石矿外,其他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只有国土资源部和国土资源厅具备审批权。我省有的地、县为了出具矿业权区块内有无矿业权重叠的证明.需要召开有关会议研究,矿权设置证明变成了矿权审批.有的地方矿权登记甚至需要乡、村领导审批.这些都有与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规不符。在“西电东送”工程实施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由政府指定办矿业主、由政府指导矿权转让价款的情况,无视采矿权有偿取得这一制度,不以市场论价,矿业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不可避免存在资源低价出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煤炭资源的低效率使用造成了煤炭资源的浪费严重。
煤炭是我国能源的主体,这种地位由于我国能源矿产赋存的特点而长期不会改变。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7年能源蓝皮书—《2007年中国能源发展报告》称,我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一直十分低下,目前中国煤矿平均资源回收率为30%,不足世界先进水平的一半.而小煤矿的资源回收率更低,平均只有15%,与国际上产煤国家一般都在60%以上相比,浪费十分严重,权威数据表明,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我国累计产煤约370亿吨.煤炭资源的消耗量却超过1000亿吨。
5、矿山环境问题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竣。
由于其急功近利不但导致可开采煤炭资源浪费严重,大大缩短了大型矿区、矿井的服务年限,而且安全事故频发,2006年我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是2.04,是发展中国家煤炭生产大国如印度、南非、波兰等国的4倍,是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40^-50倍.贵州省去年煤矿发生安全事故453起,死亡698人,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5.9%,但事故总量仍居全国前列,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从2000年开始的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问题,个别地区非法生产和死灰复嫩现象严重,一些小煤窑在利益驱动下,开足马力生产,严重威胁国有大型矿井的生产安全。
二、贵州水资源现状分析
贵州省水资源总量丰富,地表水的总量大概超过了 1200×108m3,每年的降水量就有
1200mm左右。并且具有落差大、水位较高等特点,所以蕴藏着巨大的发电潜能,每年约有 1800×104kW电能产生,贵州省总储水量在全国排在第 6
位。单位平方米所拥有的水资源位居全国第三,总之贵州省从各个指标来说都有着很大的开采和利用价值。
贵州水资源相对丰富,但山高谷深,工程性缺水严重。贵州水利建设始于 20 世纪 30
年代,当时的贵州省建设厅主持对全省水利资源进行了初步普查,编制了《贵州全省水利计划》。1944
年,贵州对水利工程的建设进行了相应的规划,设计安龙、贵阳和贵定等地域,对小区域和局部地区进行了水利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
解放后,贵州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和小水电工程的选点查勘,1958年进行了猫跳河、舞阳河、锦江、北盘江等河流水利资源开发的建设工作。
贵州省的地域较为特殊,喀斯特高原山地是其典型的特征,即使形成了河流,也常常是两岸高山,位于中间的是极低的山谷,这会形成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时难度较大,成本昂贵等问题尤为突出,这似乎已经成为制约贵州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要素。因此,加快加强贵州省水利工程的建设,对贵州省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贵州水资源在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水资源的利用率较低
贵州省水利工程的基础工程基础较为薄弱,大多水库是为小型的水库,大型或者中型以上的水库很少。贵州省是农业大省,水利工程对农业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然而贵州省却没有大型水利工程来支撑着省农业的发展,中型水库的数量也少的令人担忧,这必然会照成储水能力的下降,所以如何发展大中型水库,提高水的储藏能力,提高利用率迫在眉睫。
2、水资源的调动分配能力差
贵州省水的总量较大,但是许多水资源无法调配到需要的地方,这是由于缺乏水利工程的支撑和保障,无法做到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随时的到达需求方,全省有半数以上的城市和乡镇受到缺水的威胁。
3、 是农村饮水不安全的面还很大
虽然贵州省的水资源相对来说较为丰富,但是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较为严峻,许多地方的饮用水并没有经过处理或者科学的处理,水质是否达标难以保证,所以农村饮用水的安全还需要进一步的重视起来。
4 、水库安全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贵州省小型水库多,但是很多水库的质量却难以保证,这就使得小型水库的安全问题显得较为突出,为了避免由于水库问题而照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危害,有必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进行维修和安全监察。
5、 水资源的生态平衡建设
全省坡耕地比重大,这会导致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常发生,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高达 9
万多平方公里,占了全省领土的半壁江山,所以贵州省还有大量的水土需要治理。
贵州水资源相关开发策略分析
1 、统筹目标
要开发和利用好水资源,对水资源的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努力做好居民的引水的安全和农业发展所需水分的建设,把水利建设作为发展的宗旨。另外,除了政府要加强建设的扶持力度外,全省的地方政府和人民也要加强相关的意思和见解,做到实事求是的解决当地用水问题,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和推进水利工程的建设。
2 、水利工程的建设
贵州的水利工程建设是一门大的学问和工程,需要调动各方面的人才和力量,并且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抗洪救灾工程、水源供应工程等许多专项工程的建设。以前,水利工程的建设几乎都是从某一个方面进行考虑,从而难以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而现在贵州更加重视各种水利工程之间的衔接配套,围绕解决饮水、灌溉等问题进行系统考虑,充分挖掘水利工程的利用潜力,使之发挥更大综合效益。
3 、开发地下水资源
贵州拥有着丰富的地下水资源,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地下水资源具有着重要的意义。贵州省政府有必要加大地下水资源的勘察和开发力度,把把这项措施作为水源建设的一项重要方面。在地下水开发过程中,贵州坚持既积极又审慎的原则,切实摸清地质状况,科学进行论证,避免在可能产生岩溶塌陷的地方抽用地下水同时,防止过度抽采,避免造成对地下水资源的破坏。
4、 防止水资源的污染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水资源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剧,水资源污染的问题日益突出。做好水资源保护、城镇供水、水库及大型灌区的规划与建设,从源头上切断有关污染的途径,是防止水污染的重要举措。
贵州,因在长江以南各省中煤炭储、产量居第一位,素有“江南煤海”之称。近日,“江南煤海”的电厂燃煤告急,市场有消息称,贵州省已于3月16日晚12时以后“封关”,禁止煤炭出省,此次封关力度更大,主要是增加禁止了中煤(介于精煤和矸石中间的煤)出关。同时,具体结束时间未定。
目前贵州省电煤、中煤等多个品种确实已禁止出关,主要是为了保证本省电力供应。几天以前,贵州省还曾专门召开电煤保供专题会议,部署保供工作,底线是“全省不能出现断电现象”。
3月21日,贵州省能源局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大部分电厂电煤紧缺,为了保证省内用电,此时确实有必要出台封关政策。”他表示,“封关”确有其事,除泥煤、焦炭以外,贵州其余的煤炭产品已经全面禁止出关。
据悉,3月初时,贵州曾一度停止封关,完成电煤任务的煤矿公司允许中煤出关,未完成的依然不许出关。不过,在通关以后,因为云南大量持有资金的中间商涌入贵州购煤,煤价上涨,导致贵州煤炭供应再度紧张,也直接导致此次“封关”加码。
实际上,贵州电煤供应紧张的现象2016年即已出现。卓创资讯煤炭分析师崔玉娥表示,2016年下半年,因电厂存煤大幅下降,一些电厂亏损严重,部分机组停运。自2016年11月开始,贵州电煤就不允许出关销售,主供当地电厂优先采购。
作为南方最大产煤省区、有“江南煤海”之称的贵州为何会缺煤?对此,上述能源局工作人员认为,由于前几年煤炭市场不好,投入较少,导致现在供给量减少。目前,贵州煤炭日产量在28万吨左右,虽采取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但产量仍不足。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7年前2月,全国原煤产量5.1亿吨,同比下降1.7%。贵州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煤产量2364.1万吨,产量位居全国第四,同比增长6%。
由于电煤紧缺,部分电厂机组停运,贵州电网曾发布大面积停电预警。在此背景下,几天前,贵州省领导专门召开电煤保供会议,底线就是“不能断电”。
为保障电煤供应,出台一系列力度较大的措施,甚至“封关”,那么贵州电煤不足的情况能否缓解?上述能源局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实施了封关,电煤供应仍会十分紧张。不过在“两会”以后,煤炭供应量会有所回升,应不至于出现断电的现象。
在“封关”以后,由于煤炭要优先保证当地供应,电厂掌握了更大的话语权,一些煤矿人士表示,“封关以后,电厂还在进一步压价,煤矿的利润空间更小了。”
作为西南地区唯一供煤大省,此前,很多云南、重庆的贸易商会都会来贵州买煤,在3月初短暂的通关期间,大量煤炭中间商都涌入贵州,导致电煤供应出现短缺。而在封关以后,无煤可买的中间商们大多已“转战陕西”。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5号)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严格监管监察,加强有效执法监督,采取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及时发现、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孙国强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训华、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蒲建江、党组书记李尚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光荣、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王泽洪、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吴晓森、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刘扬、省农委副主任肖荣军、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从启、省质监局副局长徐国骏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负责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省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
从201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时间在全省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全省性专项行动。深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11个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打击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8项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体工作内容分解情况详见附件)。
(二)区域性专项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开展全省性专项行动的基础之上,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重点打击的行业和领域,并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研究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特征,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抓好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尤其是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影响恶劣、屡禁不止的严重、典型、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政府统筹,企业自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集中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100%全覆盖检查,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地区要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经贸)、农业、国土资源、水利、能源(煤炭)、工商、质监、商务、监察、司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强力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停建停业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查处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窝点,依法炸封取缔,并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可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层层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抓住关键环节,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夜间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省安委办牵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带队组成9个督导检查组,对9个市(州、地)开展督导检查(具体督导检查方案由省安委办制定)。各市(州、地)、各县(市、区)和各大中型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对所辖县(市、区)、乡(镇)和单位全覆盖开展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此次专项行动是在全国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的,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落实《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和《201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在专项行动中着力强化“四个加强,四个坚决”。进一步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凡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和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坚决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制止不平等竞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铲除领导和组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骨干分子和黑恶势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保护伞”和国家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和领域特点,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集中开展专项行动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因素,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频发的地区、行业和单位,抓住关键环节,该停产停业停建整顿的坚决停产停业停建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从严处理。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狠抓责任落实。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力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责任。要进一步加大事故结案和跟踪督办力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认真分析、总结、反思,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堵塞漏洞;将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狠抓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督促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五)营造全员参与氛围,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在专项行动期间,要广泛动员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全面理解、全员参与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团工妇组织的作用,鼓励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加强信息报送,推进信息通报。省安委办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向省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省各有关部门将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于2010年11月5日前报送省安委办,由省安委办汇总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委办。
附件: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表
附件
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表
序号 行业
领域 非法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打击措施及要求 责任单位 协作单位
1 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4.非法违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 (一)1.各类煤矿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煤矿企业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格落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84号)精神;6.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7.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8.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9.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阳电监办,贵州保监局
2 非煤
矿山 1.无采矿许可证私挖盗采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能力生产的,未按设计和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和生产、作业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7.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一)1.各类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格落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84号)精神;6.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7.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8.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9.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和落实好“三同时”手续,严把审查审批关。10.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阳电监办
3 尾矿库 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运营的;2.新建、改建、扩建、闭库、闭库后重新启用以及回采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3.建设中的尾矿库改变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未经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原审批部门批准的;4.生产运营中的尾矿库,未经批准改变筑坝方式,坝型、坝外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5.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培训的;6.尾矿库超能力排放的。 (一)1.各类尾矿库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尾矿库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尾矿库安全许可制度,加快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7.加强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8.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9.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贵阳电监办
4 道路
交通 1.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运输、维修作业,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从事维修的;2.驾驶人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3.客运车辆夜间10时至凌晨6时行驶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4.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的,驾驶人故意遮挡、损坏GPS终端的;5.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货箱违法载人的;6.非法生产、拼装车辆(船舶)上路行驶(航运)的;7.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 (一)1.各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6.充分利用GPS监控数据,严查客运车辆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公路行为;7.对不按规定安装GPS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8.不依法报告事故的,从重处理;9.要加强重点客运站周边、旅客集散地的监督和检查,杜绝非法组客、售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 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
5 建筑
施工 1.项目未经审批或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的;3.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施工的;4.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5.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法定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6.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7.施工单位未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监察指令、不接受监管的;8.施工、监理有关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9.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10.无相应资质从事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安装;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报检备案的等。 (一)1.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工地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对各类违法非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6.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手续不全的,立即停工并进行处罚;7.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或屡次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理并驱逐出本地市场。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贵阳电监办
6 危 险
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3.建设项目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4.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6.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一)1.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或投入试生产运行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和试生产,并依法从严处罚;7.全面清查企业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对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法严肃查处;8.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
7 烟花
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4.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6.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一)1.各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全面清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处理;6.全面清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从严处罚;7.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8 民用爆
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3.爆破企业无民爆物品储存专用仓库,无专业危货运输车辆的;4.爆破施工企业无具有执业资格的工程爆破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工程爆破技术人员“一证多用”,挂靠多家爆破公司;5.爆破施工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资质,假借开展爆破服务实质是违法销售民爆物品;6.无煤矿井下爆破资质的爆破施工企业非法开展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活动。 (一)1.各类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加强民爆物品流向监管不缺位,防止民爆物品非法流入社会;6.对现有爆破施工企业逐级逐一进行清查,达不到《民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停业整顿。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工商局
9 水上
交通 1.无证驾驶或所持证件与所驾船型不符,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行驶的;2.船舶未经检验合格继续航行的;3.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的;4.农用船舶、渔业船舶、货运船舶非法载客营运的;5.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的。 (一)1.各类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加强日常监管及水上巡逻管控,加大处罚力度;6.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及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窝点;7.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乘客和群众的安全意识。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农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
10 特种
设备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未经监督检验,即出厂和交付使用的;2.部分在用特种设备特别是重点工程工地流动作业起重机械和小型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的;3.部分特种设备特别是压力管道未开展定期检验的;4.电站锅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维修,且未经监督检验既投入使用的;5.压力管道特别是化工企业,未按规定程序私自更改设计和改造,使用未取得制造许可单位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的;6.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7.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固定充装和混合充装气体的等。 (一)1.各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行为;6.加大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7.加强制造、安装环节监督检验工作;8.加强定期检验工作,重点监控设备定期检验率100%;9.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质量的监管,重点监控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质监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贵阳电监办
11 冶金
有色 1.违反冶金有色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4.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擅自进行施工建设及未进行竣工验收组织生产的。 (一)1.各类冶金有色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督促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规程标准规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对策措施,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罚;6.按照《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求企业完善相关手续。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国资委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中发现该勘查项目涉嫌弄虚作假后,于2008年9月对该案进行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查阅了该勘查项目的大量原始资料与地质成果资料,咨询了有关专家,对项目勘查区117个钻孔全部进行实地勘验取证,走访当地村民,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36份,收集材料120余份。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全面查清了上述勘查项目在地质工作、原始资料、地质报告编写等多方面弄虚作假的事实。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告知程序后,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09年8月,分别对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清镇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按地质勘查设计补做勘查工作,对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对贵州清镇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罚款30万元。对案件中涉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函告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分析】本案是一起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共同进行地质勘查造假的案件。
地质勘查弄虚作假行为,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地质勘查过程中,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向政府提供虚假地质资料,将会导致决策失误,其损失不可估量,直接涉及我国资源安全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罚。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等。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分别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等规定,对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近年来,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虚报地质工作、弄虚作假的问题呈不断上升趋势。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针对这一情况,以清镇市新店煤炭勘查项目为突破口,严厉查处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的违法行为,打击地质勘查领域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不仅对探矿权人进行查处,而且对地质勘查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实现了案件查处的新突破,对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对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依法探矿,促进地质找矿的突破具有重大意义。
贵州省明确,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按期完成下达“十三五”期间淘汰7000万吨落后产能任务,加快发展培育大型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到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大中型煤矿产能占比达到80%以上;全省煤炭产能2.28亿吨/年、产量1.92亿吨。
贵州省提出,加快实施“三利用”工程。一是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2018年~2020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分别达到10.5亿立方米、12.5亿立方米和17亿立方米,利用率力争分别达到38%、42%和70%。二是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推广无煤柱开采、以孔代巷技术,减少煤矸石产生量,积极开展煤矸石用于采煤沉陷区回填和道路建设填充,2018年~2020年煤矸石利用率力争分别达到63%、73%和83%。三是开展矿井水综合利用,重点用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等企业用水及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用水,减少新鲜水取水量,2018年~2020年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力争分别达到65%、70%和80%,达标排放率100%,赤水河等重点领域水环境敏感区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