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工程建设领域38项全文强制性规范征求意见,其中包含13项项目规范,25项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作为通用规范在列。现《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正式列入今年编制计划。《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十余家科研院所、设计院、高校和企业,针对建筑声、光、热环境、暖通空调等多专业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历时两年对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形成了一部多专业集成,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性的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特殊洁净环境共8个章节和2个附录,内容涵盖了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质量和洁净受控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国家能源局官网3月23日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是指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能源发展规划,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规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指标。
该办法提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保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政策和措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中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作为约束性指标,在电力市场改革方案中鼓励和支持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消纳利用,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和充分消纳的原则开展电力建设和运行管理。
跨省跨区输送通道送受端地区通过政府间送受电协议或市场化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消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送受电协议应明确其中可再生能源最低送受电量,并纳入本省电力电量平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监测并提供跨省跨区送电可再生能源电量信息,存在争议时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裁决认定。
近日,广东、江苏、浙江等多沿海省份陆续出台“十四五”规划,积极谋划海上风电开发,明确进一步扩大装机规模,数据显示,未来五年内我国海上风电装机将突破30GW。
日前,江苏省发布“十四五”规划,提出将“有序推进海上风电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陆上风电平价项目,打造国家级海上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
在海上风电降本的关键时期,近两个月来,广东、江苏、浙江等多沿海省份海上风电规划已陆续出台,“十四五”期间我国海上风电装机量预计将迎来“大爆发”,海上风电集中成片式开发“蓄势待发”。
海上风电装机规模扩容
根据规划,江苏省未来将“加快能源绿色转型,全面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并“有序推进海上风电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江苏省能源局此前印发的《江苏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则指出,到2025年,江苏省风电新增约1100万千瓦,新增投资约1200亿元,其中海上风电新增约800万千瓦,新增投资约1000亿元。
由此看来,海上风电已然成为江苏省未来五年里清洁能源规划发展的重点。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指出,在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省份,陆上土地资源相对较为稀缺,海上风电将成为各省份实现清洁能源转型的“必然之选”,同时沿海地区作为耗能大省,其海上风电场消纳前景也较为可观。
事实上,在沿海省份中,除江苏省外,截至目前,广东、浙江等沿海海上风电大省也已发布海上风电相关规划。今年2月,广东省能源局在相关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将进一步扩大海上风电装机规模,到2025年底全省累计建成投产装机容量达1500万千瓦。浙江省随后发布的相关文件称,将“打造近海及深远海海上风电应用基地+海洋能+陆上产业基地发展新模式,到2025年,力争全省风电装机容量达到630万千瓦,其中海上风电500万千瓦”。保守估计显示,未来五年内我国海上风电装机将突破30吉瓦。
规模化、基地化开发受期待
规划纷纷出台,但造价成本远高出陆上风电的海上风电,始终面临着降本难题,因地制宜地进行集中成片式开发“海上风电大基地”,是否能够成为未来海上风电降本的一大重要途径?
全产业链挑战尚存
业内普遍认为,伴随着今年“抢装潮”结束,海上风电成本的短期上涨将有望得到缓解,但从长期来看,我国海上风电行业仍面临着运输、吊装、运维等多方面难题,风电机组本身以及运维技术的可靠性都还需要更长时间的验证。
对此,上述业内人士建议认为,利用海上风电大基地模式实现从叶片开发与制造、主机开发到运输、基础制造与安装、吊装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同步升级将尤为必要。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文件。根据新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新备案的光伏项目电站将执行一类0.8元,二类0.88元,三类0.98元上网标杆电价。
2015年12月20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指出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地面完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依旧执行之前标准,不受年度规模限制。
2015年12月15日,国家能源局相关机构印发了《关于征求太阳能利用“十三五”发展规划意见的函》。根据规划,到2020年底,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60GW,年发电量达到1700亿千瓦时。年度总投资额约2000亿元。
2018年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低碳发展促进和低碳城市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低碳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与适应气候变化相统筹、企业实施与公众参与相促进、自愿减排与强制减排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重点促进以下低碳发展工作:
(一)推动提高产业活动中的能效
(二)推动低碳生态农业发展
(三)构建可持续和安全的城市交通
(四)推广绿色建筑
(五)建设绿色市政基础设施
(六)加强水资源和固体废物管理
(七)提升生态保护中的碳汇能力
(八)引导居民低碳生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碳发展组织领导机制,决策低碳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制定低碳发展的主要措施,部署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低碳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技、林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商务、气象、农业、水务、房管、公安、旅游、教育、卫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碳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低碳发展的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在低碳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制定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低碳发展规划和低碳发展年度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低碳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峰值年限、排放强度降幅要求、管控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手段等内容,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采取不同的低碳策略。低碳发展年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低碳发展年度减排目标、任务、项目、措施以及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九条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突出低碳发展的总体方向,将低碳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要任务纳入其规划内容。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低碳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低碳发展行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拟定以下重大公共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一)车辆限购政策
(二)区域人口限入政策
(三)区域人口迁出政策
(四)建筑节能改造政策
(五)生活垃圾分类政策
(六)高耗能产品淘汰政策
(七)分散性燃煤禁用政策
(八)鼓励营运车辆拼车政策
(九)其他重大公共政策。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低碳绿色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低碳绿色标准包括低碳产业园区标准、工业企业标准、服务业企业标准、农业企业标准、公共机构标准、社区标准、家庭标准以及设备、交通工具、建筑物的能效与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等内容。
低碳绿色标准是低碳发展管理和控制、监督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制定低碳发展规划和低碳绿色标准,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促进低碳经济
第十四条本市以实现低碳产业支柱化和传统产业低碳化为目标,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实现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促进制造业自主创新、集聚发展、转型升级。
本市引导发展温室气体低排放的大装备、大数据、大流通、大文化、大环保和大农业六大产业。
第十五条本市鼓励依据清洁生产要求、循环经济理念和低碳生态学原理创建低碳生态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应当科学布局、错位联动、产城融合,形成资源共享、产品链延伸和副产品互换的产业共生网络,实现物质循环、能量多级利用和废物产生最小化。
本市有计划地将市区内老工业基地进行升级改造或者进行转移搬迁。
第十六条本市鼓励建设区域性的交通、物流、金融、消费、创意、营运等为中心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
本市创建现代服务业综合示范区。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建立以前端承诺执行占地、耗能、耗水、资源回收率、资源中和利用率、工艺装备、“三废”排放和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后端严格管控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投资项目资源环境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促进、水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招商阶段实行以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为核心的产业损害和环境成本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是否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重要参考。
本市不得引进温室气体排放高、环境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项目。
第十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制定温室气体减排计划,采取改进设计、采用先进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应用减碳或者无碳技术等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
企业应当定期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在低碳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建立相关档案。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有计划地开展重点行业中典型产品的低碳认证其他需要进行低碳认证的产品和项目也可以申请认证。取得低碳认证的企业可以实行碳排放产品生产和消费说明书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对严重污染环境、温室气体高排放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限期淘汰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市发展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为主的低碳生态农业,推行科学的、有益于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食品消费模式,实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安全检测和监督管理制度。
本市禁止种养转基因农产品。
第四章构建低碳社会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发展轨道交通和大运量的快速公交系统,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每年有所提高。普及新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推广应用智能交通管理技术。限期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公共交通工具。
在机场、火车站、客运枢纽站、地铁站等交通集散地逐步形成多种交通方式无缝对接。
第二十四条本市实施清洁能源计划,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提高天然气等传统低碳能源的使用比例,改善能源利用结构。
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2020年前普遍使用混合动力能源。公务用车应当逐步更换为电动汽车。
本市逐步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供电单位所供电的一定比例为可再生能源发电。
本市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照明的使用,优先开发垃圾发电、厨余转化能源。
第二十五条本市新建建筑必须达到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控制高耗能玻璃幕墙应用和过大的共享空间设计。
有集中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实现供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有集中供冷热需求、安装中央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具备相应地下条件的,应当使用地源热泵系统。
本市有计划地对能耗不达标的公共建筑和居民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推广成熟、高效节能的围护结构体系。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房屋内外温差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空调应当严格执行本市温差标准,倡导其他房屋建筑使用空调执行本市温差标准。
第二十七条市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耗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
市建设部门应当实施建筑节能测试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市城市集中建设区应当规划形成合理的紧凑城市形态,每平方公里人口不得低于两万人,实行混合土地利用和密集开发策略,满足居民十分钟步行能解决日常生活所需,二十分钟步行能到达区域性教育、医疗、工作、商贸中心要求。
城市规划应当赋予步行、非机动车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最大便利,建设完整、便利的城市步行系统和绿道系统。建筑设计应当利用日照和通风,体现本市气候特征下的节能要求。
各层次的城市规划应当贯彻低碳理念并阐释其构想。
第二十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充分运用海绵城市和低影响开发规划理念,结合地形地貌进行设计与建筑布局,合理利用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建筑、广场、道路周边有条件应当布置可消纳径流雨水的绿地,竖向设计应当有利于径流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改造不透水硬化城市道路、广场地面,铺装透水透气型地面。
第三十一条本市充分利用生态、土地资源和水的特质,并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利用湿地资源,提升碳汇能力。
园林绿化工程应当采用先进的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在建筑屋顶、阳台、墙面和立交桥、河湖岸等进行垂直绿化。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足够规模的土壤碳汇和农作物碳汇,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智慧城市进行顶层设计,全面推动信息化在城市生态环境、交通出行、能源供给、综合管理、智能建筑、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作用,对城市各种需求做出智能的响应,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三十四条本市倡导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节电、再生产品,减少一次性产品使用,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费行为。
本市宾馆不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品和一次性拖鞋。
第三十五条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节约使用办公用品,节约用水、用电。
第三十六条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将低碳文化融入到相关课程中,培育和提高儿童及青少年的低碳生态理念和环境保护观念。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碳发展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课程。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低碳知识培训。
第三十七条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设置低碳发展专题或者专栏,广泛宣传低碳经济、绿色消费、生态人居等低碳知识,营造低碳城市氛围。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看得见的低碳城市”系列示范项目,在全市入城通道和人流量大的区域常年树立醒目的低碳发展公益广告牌。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有条件的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开展促进低碳发展的公共服务和专项研究。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开展低碳宣传、低碳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第五章政策促进
第三十九条本市政府采购应当逐步扩大取得低碳认证的产品和项目的采购比例,优先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条本市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鼓励金融、保险、社会审计机构推行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审计。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主体功能区中的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和区内居民享有全市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市人民政府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已有不符合区域定位的产业限期退出。
第四十二条本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主参与碳排放配额的交易。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工作:
(一)低碳能力体系建设
(二)低碳示范项目建设
(三)低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其他支持低碳城市发展相关基础性和示范性工作。
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随本市经济增长逐年增加。
第四十四条本市加强低碳高端人才引进工作,为人才入户、医疗、保险、出入境、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提供便利,对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技能培训等进行资助,对关键紧缺人才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第四十五条本市完善社会投资引导政策,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低碳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
第四十六条以温室气体排放主要行业领域煤炭、天然气、石油和电能的使用量为基础,本市征收设立碳基金。
碳基金采取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支持全市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新能源、碳汇重点工程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等,用于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补偿。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中低碳发展促进鼓励政策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四十八条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监督低碳发展促进工作的有关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低碳发展的专项工作汇报,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低碳发展重大项目库、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和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预警系统。
第五十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低碳发展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拟定低碳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应当包含低碳发展的目标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实施低碳发展促进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本市实行低碳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行政首长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逐年编制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定期对本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分配排放额度,并可以采取以下手段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一)明确温室气体排放限额
(二)制定用能标准或者温室气体排放标准
(三)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
(四)实行供电配额
(五)责令限期整改
(六)进行公开曝光
(七)依法处罚。
第五十二条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责任,并在其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排放。
鼓励其他单位加入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范围,自觉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其他单位加入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的范围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三条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开展碳排放统计、监测工作。
本市逐步建立以绿色国内生产总值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历时10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新阶段的首条基本原则为“市场主导”。强化企业在技术路线选择、产品产能布局等方面的主体地位。
整体目标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整体发展目标为纯电动汽车成为主流,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运行,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趋于普及。
具体目标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25%左右,智能网联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30%,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
《征求意见稿》还对“三纵三横”进行了重新定义: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为“三纵”,以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网联化与智能化技术为“三横”。
新能源汽车技术突破以及能耗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动力电池、驱动电力、车载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同时要求,到2025年,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降至12千瓦时/百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新车平均油耗降至2升/百公里。
具体来看,电池技术突破包括正负极材料、电解液、安全、寿命等要素智能网联技术包括环境融合感知、智能网联决策与控制、云控平台、高精度地图定位、V2X等技术。车载电力电子系统方面技术突破包括车规级芯片、车载操作系统、新型电子电气架构等。
《征求意见稿》还对公共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将新能源汽车研发投入纳入国有企业考核体系的具体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发展氢燃料电池行业,提出要提高氢燃料制储运经济性,因地制宜开展工业副产氢及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先进适用储氢材料产业化推进加氢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开展油气氢电综合供给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示范运行。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长助理许海东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征求意见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划,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目标、并有相应的措施,对于我国实现汽车强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国现阶段应用实施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是由工信部于2012年6月印发,主要目标指出,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推广普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节能内燃机汽车,提升我国汽车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根据2020年到期的规划,到2020年,我国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燃料电池汽车、车用氢能源产业与国际同步发展。
对比全新2020年到期的规划,《征求意见稿》不再具体要求新能源汽车产销数量,而是转成追求市场规模。此外,《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核心技术攻关,对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共享化也提出更高要求。
更多数据来源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同时前瞻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规划、产业申报、产业园区规划、产业招商引资等解决方案。
四大直辖市
北京市: 《北京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指出,2025年前, 交通运输领域, 探索 更大规模加氢站建设的商业模式,力争完成新增37座加氢站建设,实现燃料电池 汽车 累计推广量突破10000辆; 分布式供能领域,在京津冀范围 探索 更多应用场景供电、供热的商业化模式,建设“氢进万家”智慧示范社区,累计推广分布式系统装机规模10MW以上。推动实现内燃机叉车和铅酸电池叉车的分阶段替换,共计替换5000辆以上。
上海市: 《上海市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2022-2035年)》指出,建设各类加氢站70座左右,培育5-1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独角兽企业,建成3-5家国际一流的创新研发平台, 燃料电池 汽车 保有量突破1万辆,氢能产业链产业规模突破1000亿元,在交通领域带动二氧化碳减排5-10万吨/年。
天津市: 《天津市氢能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指出,推广应用方面:到2022年,力争建成至少10座加氢站、打造3个氢燃料电池车辆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区,重点在交通领域推广应用,开展至少3条公交或通勤线路示范运营,累 计推广使用物流车、叉车、公交车等氢燃料电池车辆1000辆以上;实现其他领域应用突破,建成至少2个氢燃料电池热电联供示范项目。
重庆市: 《重庆市氢燃料电池 汽车 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指出,2023 2025年,在产业链层面,产业集群进一步壮大,全市氢燃料电池相关企业超过100家,其中有全国影响力的整车企业2家、动力系统企业3家、核心零部件企业10家。 在示范推广层面,建成加氢站30座,在区域公交、物流等领域实现批量投放,氢燃料电池 汽车 运行规模力争达到2000辆。
七大省
广东省: 《广东省加快氢燃料电池 汽车 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指出,围绕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和专用车规模化推广应用需要,组织编制加氢站布局方案,在珠三角核心区 、沿海经济带布局建设约300座加氢站。 按照“总量控制,先建先得”原则进行补贴,省财政对2022年前建成并投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给予补贴。
河北省: 《河北省氢能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指出,到2022年:氢能关键装备及其核心零部件基本实现自主化和批量化生产,氢能产业链年产值150亿元。 到2025年,培育国内先进的企业10-15家,氢能产业链年产值达到500亿元。 全省建成25座加氢站,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等示范运行规模达到1000辆,重载 汽车 示范实现百辆级规模;氢气实现在交通、储能、电力、热力、钢铁、化工、通信、天然气管道混输等领域试点示范。到2025年,累计建成100座加氢站,燃料电池 汽车 规模达到1万辆,实现规模化示范;扩大氢能在交通、储能、电力、热力、钢铁、化工、通信、天然气管道混输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江苏省: 《江苏省氢燃料电池 汽车 产业发展行动规划》提出, 基本建立完整的氢燃料电池 汽车 产业体系,力争全省整车产量突破1万辆,建设加氢站50座以上 ,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的加氢网络,产业整体技术水平与国际同步,成为我国氢燃料电池 汽车 发展的重要创新策源地。研制优势整车产品。以市场为导向,做优商用车,前瞻布局乘用车,重点发展续航里程500公里以上的氢燃料电池客车、物流车、专用车、小型货车等,加快100kW以上重型卡车开发,逐步形成多车型、多规格、系列化的产品体系,高水平建立氢燃料电池 汽车 整车产业集群。
浙江省: 《浙江省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产业发展。 氢燃料电池整车、系统集成以及核心零部件等产业链全面形成,氢燃料电池整车产能达到1000辆,氢燃料发动机产量超过1万台,氢能产业总产值超过100亿元。 企业培育。力争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国内领先的氢燃料电池整车、发动机及零部件等优势龙头企业。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在公交、物流、船舶、储能、用户侧热电联供等领域推广应用形成一定规模, 累计推广氢燃料电池 汽车 1000辆以上。 加氢设施。在现有加油(气)站以及规划建设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内布局建设加氢站,力争建成加氢站30座以上,试点区域氢气供应网络初步建成。
山东省: 山东(山东省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0年)提出,2023年到2025年,为氢能产业加速发展期。氢能产业链条基本完备,培育10家左右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知名企业,燃料电池发动机产能达到50000台,燃料电池整车产能达到20000辆,燃料电池轨道交通、港口机械、船舶及分布式发电装备产业实现突破,氢能产业总产值规模突破1000亿元。燃料电池发动机、关键材料、零部件和动力系统集成等核心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制氢、储(运)氢、加氢及配套设施网络逐步完善,氢能在商用车、乘用车、船舶、分布式能源、储能等应用领域量化推广, 累计推广燃料电池 汽车 10000辆,累计建成加氢站100座,氢能在电网调峰调频、风光发电制氢等领域应用逐步推广。
四川省: 《四川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指出, 到2025年,燃料电池 汽车 (含重卡、中轻型物流、客车)应用规模达6000辆,氢能基础设施配套体系初步建立,建成多种类型加氢站60座; 氢能示范领域进一步拓展,实现热电联供(含氢能发电和分布式能源)、轨道交通、无人机等领域示范应用,建设氢能分布式能源站和备用电源项目5座,氢储能电站2座。
贵州省: 《贵州省“十四五”氢能产业发展规划》指出,以焦化副产氢为核心,可再生能源制氢为辅的多种氢源供氢总产能超过1万吨/年。建成加氢站15座(含油气氢综合能源站);示范运营燃料电池重卡、物流车、环卫车、大巴车、 公交车及特种车辆超1000辆;在氢储能、燃料电池多能联供、备用电源、绿氢化工、绿氢冶金、天然气掺氢等领域布局示范;建设氢气输送管道20km,固定式多能联供装机超10MW。
两大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 《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到2025年前,开展“风光储+氢”“源网荷储+氢”等绿氢制备示范项目15个以上,绿 氢制备能力超过50万吨/年;鼓励工业副产氢回收利用,工业副产氢利用超过100万吨/年,基本实现应用尽用;建成加氢站(包括合建站)100座以上 ;加速推进燃料电池车替代中重型燃油矿用卡车和公共服务车辆, 推广氢燃料电池重卡5000辆以上 ,累计推广燃料电池 汽车 突破1万辆,自治区形成集制备、存储、运输、应用于一体的氢能产业集群,氢能产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000亿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指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制氢为主的氢能供应体系。可再生能源制氢量达到 8 万吨以上, 建成加氢站10座以上,可再生氢替代煤制氢比例显著提升,天然气掺氢推广应用成效明显,氢燃料电池重卡保有量 500 辆以上, 完成国家氢燃料电池 汽车 示范城市群创建任务。
除上述省市已经发布相应的氢能产业规划,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南省、辽宁省、陕西省等也正在加紧编制省级氢能规划
1、根据中国发展门户网可知,我国石油和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已经分别超过了70%和40%。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油气供应安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中之重,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就必须降低对国外油气的依赖。我国是世界上可再生能源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非化石能源生产和利用技术。是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最可靠手段,是能源强国的重要标志。
2、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显示。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所以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化石燃料是不对的。
一、财经新闻精选
李克强:坚持不搞“大水漫灌” 近期实行的降准措施要体现结构性
李克强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就做好下一步经济工作听取意见建议。李克强指出,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同时增强前瞻性精准性,加强区间调控,坚持就业优先。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家能源局:抓紧研究编制“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等规划
7月13日,在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司、北京市发改委共同主办的“中欧合作伙伴对话·共商绿色发展”活动上,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长王大鹏表示,中国同欧盟多个国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的领域,探索建立了一系列合作机制。未来,全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中欧双方在可再生能源合作领域将有更大的合作空间。王大鹏表示,将加强能源绿色低碳的发展顶层设计,抓紧研究编制“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和分领域的能源专项规划。把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低碳转型摆在突出位置,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高比例发展。同时,围绕促进能源低碳智慧转型、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新型储能发展等重点任务,研究制定系列的配套政策措施,为可再生能源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来源:澎湃新闻
三部委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工信部等三部门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重点指出,要求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和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畅通,留存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不少于6个月。规定指出,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或者为他人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非法收集、出售、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来源:工信部网站
上半年中央企业净利润首次突破1万亿元
中央企业交出亮眼半年“成绩单”,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7.1万亿元、利润总额1.31万亿元、净利润1.02万亿元,两年平均增速分别达8.7%、17.9%、20.6%,其中上半年央企净利润首次突破1万亿元。
来源:新华社
人民政协报刊文:坚决防止平台经济无休无限地榨取剩余劳动力
平台经济要在发展中体现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和共同富裕思想,坚决防止和避免囤积式垄断、割韭 菜式竞争和无休无限地榨取剩余劳动力及其高额剩余价值,甚至把员工不顾命的飞骑奔跑的分分秒秒都与精准计算的元角分挂起钩来,无视员工的基本权益保障和生命安全。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把人的两条腿当作电动车的两个轮子、把人的两只手搞得像智能机器人一样,显然是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背离的。
来源:人民政协报
(投资顾问 蔡 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1090020)
二、市场热点聚焦
市场点评:市场延续反弹,抱团赛道呈现分化走势
周二两市大盘指数振荡反弹,市场总成交金额较前一交易日有所减少。具体来看,沪指收盘上涨0.53%,收报3566.52点;深成指上涨0.18%,收报15189.29点;创业板下跌0.56%,收报3514.98点。
盘面上看,光伏概念股、云游戏概念股和碳中和股表现活跃,涨幅居前,芯片半导体板块则表现相对较弱。从走势上看,三大指数仍以震荡为主,上证指数有一定的补涨需求,后市表现将有望强于创业板。
操作上,市场热点轮动较快,题材类个股炒作缺乏持续性,建议回避涨幅较多且处于高位的题材个股。建议关注锂电池上下游概念股、资源类周期股、光伏概念股以及中报业绩向好的个股。
(投资顾问 余德超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80021)
宏观视点:降准原因来了!央行回应:货币政策回归常态后的常规流动性操作
在7月13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阮健弘,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分别就上半年金融数据、小微企业贷款情况、货币政策取向、数字人民币等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关于7月15日即将实施的全面降准,孙国峰回应,此次降准是货币政策回归常态后的常规流动性操作。他表示,当前,我国经济稳中向好,稳健货币政策取向没有改变,此次降准主要是为了优化金融机构的资金结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支持实体经济。
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评:本次全面降准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每年约130亿元,通过金融机构传导可促进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预计下一阶段,货币政策依然是以“稳健”为主基调的概率较大。
(投资顾问 蔡 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1090020)
电子信息行业:网络安全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发布,行业有望进入加速发展期
7月12日,为加快推动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网络安全产业综合实力,工信部发布了《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中提出了未来三年网络安全产 业的发展目标:
到2023年,网络安全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高,产品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经济社会网络安全需求加快释放,产融合作精准高效,网络安全人才队伍日益壮大,产业基础能力和综合实力持续增强,产业结构布局更加优化,产业发展生态健康有序。
来源:光大证券研报
点评:受益于政策推动,网络安全有望进入高速增长期,产业链布局领先企业有望优先受益,建议关注。
(投资顾问 余德超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80021)
三、新股申购提示
利 柏 特申购代码707167,申购价格4.84元
容知日新申购代码787768,申购价格18.23元
四、重点个股推荐
参见《早盘视点》完整版(按月定制路径:发现-资讯-资讯产品-资讯-早盘视点;单篇定制路径:发现-金牌鉴股-早盘视点)
2021年是补贴最后一年
国家发改委近日就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户用光伏电站2021年仍有3分/度的补贴,并且按照全发电量进行补贴,2022年起不再进行补贴。
户用光伏也进入最后一年补贴的倒计时,早两年安装光伏电站的业主,已经赚大了,再不安装已经没有机会获取国家补贴了。
光伏上网电价三类地区分别从0.98元、0.88元、0.80元下调至0.75元、0.65元、0.55元,而屋顶分布式“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和“全部自发自用”的补贴由目前执行的0.42元,下调至一类地区0.2元,二类地区0.25元,三类地区0.3元。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