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用并举、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普及科学用能和技术推广应用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
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政策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温发酵、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和炭化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技术,并给予政策及财政支持。第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项目。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努力降低相对成本,提高相对效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协调发展。
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推广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推广。
鼓励单位与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转让的技术,应当实用、安全、方便,易于群众接受。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销售、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推广应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第八条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第九条 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一条 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
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绿色证书交易制度是保证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有效贯彻的配套措施,它将市场机制和鼓励政策有机的结合,使得各责任主体通过高效率和灵活的交易方式,用较低的履行成本来完成政府规定的配额。
绿色证书交易是指政府对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核发绿色交易证书,绿色交易证书可以在能源企业间买卖,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由两类企业A和B构成绿色证书二元市场。
答: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1)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
分布式电站国家补贴0.42元/度,全额上网实行标杆上网电价,三类地区为0.85元/度。有些地区会有地方补贴
现在国家为了鼓励新能源的发展!对光伏这一块也有相对的扶持,当你安装光伏并申请并网后给予一定补贴
2,国家补贴太阳能发电政策国家补贴太阳能发电政策: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分布式补贴政策为分布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3,农村投资光伏发电前景怎样有什么补贴政策吗评论员小韩;最近的市场热点就是光伏,马斯克要把房子改造成光伏屋顶,资本市场跟光伏有关的产业链风光无限, 光伏发电未来成长空间很大可再生能源时代正在加速到来可再生能源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达到高度的经济性,其成本已经低于传统电力,可再生能源时代正在加速到来。风电,我国内蒙古的风电已经可以实现低于其它发电的成本。以风能、太阳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达到高度的经济性。依靠可再生能源可以实现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的电力自给,改变目前以外来电为主、外来电以煤电为主的局面。经他计算,如果将中东部地区现有房屋占地面积的1/4用于安装光伏电站,就可满足2050年全国总用电量的1/4。太阳能、风能是可再生能源的主体,尤其是光伏发电未来成长空间很大。特别是在农村,因为中国的城镇化还很低,大部分居民还是生活在农村,而且中国人口基数如此之大,特别是政府强力的新能源扶持补贴政策,推动了我国光伏、风电产业快速发展,目前风电累计装机量和太阳能累计装机量均位居世界首位,已成为全球最大可再生能源生产国。
新型清洁能源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我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往大了说是保护人类自身,往小了说也是维护国家利益。
大的方面:使用化石能源产生二氧化碳,过量的温室气体对环境的破坏无法想象: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大量物种灭亡、厄尔尼诺现象……人类对自然的破坏最后都会反噬人类自身。因此发展清洁能源不但是保护环境,更是保护人类自己。
小的方面:中国本身石油存储很低,且开发难度高,因此需要大量进口石油,随着中国的发展,我国对石油的需求就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及国际政治环境,运输石油的路线极易受到他国封锁,我国推动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如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减少化石能源依赖,也符合中国自身的国情;可在发生地区冲突的时候,降低国内的影响。
易车讯 日前,从官方渠道获悉,重庆市发布《重庆市推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行动计划(2022—2025年)》,提及到2025年全市要建成充电桩超过24万个,新建小区将全部覆盖。
重庆表示到2025年底,全市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网络服务效率、技术能力、覆盖率在西部地区达到领先水平。建成充电桩超过24万个,新建小区充电桩覆盖率达到100%,中心城区具备条件的公共车位实现充电桩全覆盖,超快充网络、换电网络寻站半径原则上不超过5公里,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桩全覆盖,
此外未来还将加快充换电网络规划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补齐区县、乡镇(街道)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实现充换电站“区县全覆盖”、充电桩“高速公路服务区、乡镇(街道)全覆盖”,具体如下:
一、发展趋势和现状
近年来,我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充电站、换电站、加氢站数量快速增长,行业技术不断提升,超级快充技术向480kW以上大功率、800V以上高压方向发展,开展基于分时电价和云管理充放电功能的车网互动(V2G),有序用户充电策略,实现电网负荷“削峰填谷”;标准体系逐步完备,动力电池回收更加规范、储运更加安全、再利用更加高效,蜂窝车联网(C—V2X)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实现多场景规模化示范布设;产业生态稳步形成,车电分离模式从技术研究向商业化应用转化,商业金融模式不断探索创新,综合能源站成为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方向,充储泊服务呈现一体化发展趋势,高精度地图在无人驾驶领域深度应用,持续迭代完善。
重庆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基础较好,全市现有充电设施建设企业270家,已累计建成充电站2407座、换电站80座、充电桩8.8万个,具备良好的充换电网络服务能力。成功创建国家电动汽车换电模式示范城市,规模化推广公共领域换电车辆运营。建成石渝高速公路双向128公里车路协同示范道路和近百公里城市示范道路,累计布设路侧单元526套。高速公路快充网络覆盖率达90%,开通成渝“氢走廊、电走廊、智行走廊”示范线路。建成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新型数字交通物联网大数据服务平台。下一步,要根据全市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求,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持续优化网络布局、建立完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做好支撑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网络服务效率、技术能力、覆盖率在西部地区达到领先水平。建成充电桩超过24万个,新建小区充电桩覆盖率达到100%,中心城区具备条件的公共车位实现充电桩全覆盖,超快充网络、换电网络寻站半径原则上不超过5公里,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桩全覆盖,其中,超级充电桩覆盖率超过20%,加氢站满足车辆运行需求,充换储综合能源站广泛推广;培育1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头部企业,建成国家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科研及产业化平台;率先建成能源网、交通网、信息网“三网”融合应用平台;建设车路协同道路超过1000公里,新增智能网联路测设施超过1200个,累计启动超过500公里智慧高速公路建设。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充换电网络规划布局。根据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结合电网、路网规划,制定充电站、换电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加快开展中心城区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中型卡车、重型卡车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地规划,对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予以保障。补齐区县、乡镇(街道)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实现充换电站“区县全覆盖”、充电桩“高速公路服务区、乡镇(街道)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重庆高速集团、国网市电力公司,有关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2.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建成覆盖公交站、火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等交通重点区域的充换电储能基础设施网络,充分利用已有场地资源进行充换储一体化能源站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实施智能有序充电。(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国网市电力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3.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完善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推进车辆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在线监测、故障预警,有效提升安全监管智能化水平。加强平台数据应用与商业化运营,打造具备聚合充电、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停车引导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移动端应用。强化数据治理措施,健全数据安全体系,确保平台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国资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4.加速推进新技术应用。加快液冷大功率充电技术规模化应用,推进新建大功率高压充电设施,结合功率智能柔性分配技术,开展存量充电设施升级改造。率先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场站、加油加气站建成一批480kW及以上大功率充电桩,适度超前布局大功率高压超快充服务网络。加强车桩两侧协同创新,推动超充技术由中高端车型向低端车型应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5.加快氢能网络建设。充分利用长寿区、潼南区等地工业副产氢资源丰富的优势,稳步推进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等设施设备建设。支持两江新区、九龙坡区等重点区县,在园区、港口等示范区域布局建设加氢站。持续推进成渝氢走廊建设,在渝蓉高速公路等沿线率先布局加氢站,支持氢能源行业企业联合相关物流企业,不断提升成渝城际氢燃料电池物流车示范运营规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重庆高速集团,有关区县政府)
6.推进“三网”融合互通。推动能源与交通领域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和高效运营,在数字交通物联网大数据服务平台、中心城区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的交通数据资源基础上,融合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相关数据,实现能源网、交通网、信息网融合发展,形成广泛互联、开放共享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体系。(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二)加快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道路信息化改造。积极开展智能路网改造,加快C—V2X路侧单元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道路通信设施、视频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灯等智能互联,满足复杂条件下车路协同运行需要。持续拓展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覆盖范围,分步建设园区级、城市级规模化车联网基础设施网络,支撑智慧交通体系和智慧城市建设。(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有关区县政府)
2.提升智慧高速公路建设水平。深化川渝协同协作,共同推进成渝高速公路扩能、遂渝高速公路扩能等智慧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持续提升成渝智慧高速公路建设水平,加快建成一批类型丰富、实用性高的高速公路应用场景,实现隧道无线定位、急坡弯道路侧感知预警等特色应用,提升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及运行效率。(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重庆高速集团)
3.建设高精度地图基础数据平台。基于重庆山地城市地形地貌特征,鼓励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建设动态高精度地图基础数据平台,整合地图服务商、整车企业、零部件供应商、基础设施供应商、科研院所以及交通管理部门数据资源,推动北斗高精度定位、多源辅助定位及相关新型定位定姿技术的深度融合。强化地图基础数据平台安全监管,保障数据平台安全可控。(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4.加强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重庆人工智能创新中心、西部(重庆)科学城先进数据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打造集算法开发、服务支持、运营保障、资源配置于一体的高性能算力资源集聚高地,加快建设国家级算力枢纽,构建高水平算力调度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工智能算力支撑,为汽车软件与人工智能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大规模算力服务。(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有关区县政府)
(三)发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
1.推动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支持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加强电池无损检测、自动化拆解技术研发,提升电池循环利用拆解重组效率。积极拓展废旧动力电池应用场景,创新梯次利用商业模式。推进新一代电池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示范,在本地就近实现废旧动力电池规范回收、安全储运、绿色高值利用,力争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电池回收、储运、利用一体化产业高地。(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
2.加强电池回收评价与质量监管。整合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各方资源,探索建立动力电池评价监管体系,推动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电池生产、销售、使用、回收、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等环节的产品信息、物质流向、责任主体等进行全流程管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
(四)优化服务保障体系。
1.推进“充储泊”一体化发展。统筹推进充储泊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储泊、车网互动试点示范应用。运用移动充电桩、充电机器人等新型设备,通过大数据技术整合智慧停车系统数据,推动智能化停车与充电服务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健全充储电价支撑政策,探索开展V2G商业化示范应用,充分发挥电动汽车规模化、分散式储能优势,建立电动汽车储能池,平衡电力系统峰谷负荷。依托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充换电站建设用户侧储能项目,提升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2.研究编制技术标准。鼓励充换电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和高等院校等研判发展趋势,积极研究编制充换储技术标准。推进大功率高压充电标准制定,修订充电接口相关标准,组织行业进行样品开发和测试验证。探索建立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经济性;充分利用储能设施在能源领域应用经验,建立涵盖储能系统与充换电设备及其应用的储能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
3.提升检测服务能力。围绕车检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目标,持续推进车检制度改革。加快检验机构布局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支持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提升电动汽车充换储设备及设施检测认证能力,为充换储网络稳定运行、电网有序调峰提供技术支持,进一步提高充换储设备及设施的安全性和能效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有关区县政府)
4.完善安全监管体系。严格落实汽车、电池和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环节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充换储设施安全验收、年度安全检查及退出机制,制定场站安全审核地方标准。采用政府监督、企业负责的方式,完善数据安全与信息隐私安全保护。(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国网市电力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5.打造后市场服务体系。鼓励运用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对电池租赁业务进行有效管理。引导汽车企业围绕汽车金融保险、电池保险、汽车维保、汽车后装、汽车电池全生命周期服务等领域,打造便捷高效、体验舒适的后市场服务体系。支持企业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促进汽车后市场价值链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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