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始学习煤炭生意,请教:煤炭通过铁路运输到站后,卸车的收费标准是什么?买方还是卖方负责费用?
卸车费用是按吨收费,卸火车是一个费用,装汽车是一个费用,卸火车后直接装到汽车上又是一个费用,货场、专用线各地标准不同,请咨询当地车站。对铁路企业来讲,没有买方或是卖方,只有发货人和收货人,到站的费用由收货人负担。满意吗?如果还行,给个最佳答案奖励一下!
1、申请火车车皮计划,有了计划才能请车,然后把你的煤用汽车拉到火车站货场,等你请的车来了以后再装上火车。
2、到对方指定站点后,再进行卸车过磅。
要签一份煤炭供应合同,上面要确定哪方负责运输,确定双方的结算方式,铁路大票给哪方,和铁路大票可否抵税款。还有就确定开票金额。
本条规定以外的煤炭销售和运输,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须按国家年度煤炭分配、运输计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运输及购煤单位签订规范的购、运、销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及时记录、掌握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年度、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调整、变更。
1、用煤部门、用煤地区或供煤地区的国家年度分配计划总量的变更,由要求变更的部门、地区于变更执行月的35天以前,向煤炭部提出变更的理由和具体变更内容,由煤炭部商国家计委同意后办理。
2、用煤部门、用煤地区或供煤地区的国家年度分配计划总量不变,只在同一省、市、自治区的范围之内变更用煤单位或供煤的矿务局(矿、地区),由要求变更单位的主管部门于变更执行月的35天以前,商有关省、市、自治区的煤炭主管部门及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同意后办理,报煤炭部备案。
3、年度供需总量不变,部门、地区供需计划不变,月度计划内供需时间的提前、错后以及供需煤炭品种、质量的变更,由要求变更的单位于要求变更的执行月的35天前,商对方及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同意后办理,报有关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4、涉及铁路限制口、港口通过量的变更,须报煤炭部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
5、违反“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的变更,按“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铁路、交通部门核定的月度煤炭运输计划均衡发运。
2、铁路运用车、非运有车均需按本办法规定发运煤炭。
3、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有关煤炭发运事项,暂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月度煤炭铁路、水路联运计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月度煤炭铁路、水陆联运运输计划(简称“月度煤炭运输计划”,含通过铁路限制口、港口计划,下同),由煤炭部统一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对月底煤炭运输计划,按照国家计划签订的购、运、销合同(或运输、购销合同)和按照本办法办理的调整、变更计划,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三条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指导和组织所属煤矿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第十四条 月度煤炭运输计划采取“统一规定、分级管理、规范编制”的方法编制。
1、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在编制各月度计划开始的45天前,在对所属矿务局(矿、地区)编制月度计划和调整、变更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核研究后,制定出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方案,于编制月度开始的35天以前报煤炭部统一审核。
2、煤炭部于各编制月度开始的30天以前,对各省、市、自治区煤炭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月度各矿务局(矿、地区)煤炭运输计划方案,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规定和确定进行调整后,即作为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依据方案,下达到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
3、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根据煤炭部确定的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依据方案,指导才组织所属矿务局(矿、地区)进行编制。如因特殊原因需变动时,必须经煤炭部同意。
4、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按铁路部门规定的时间,由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统一向铁路、交通部门提出。
5、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于每个编制月度开始的35天以前,必须将铁路、交通部门核定的上月煤炭运输计划以及有关情况报煤炭部。
第二找路局或路局设在各地的货运接待室.
第三找运输处运输科负责煤炭运输.
第四找路局煤炭运输办公室.
以上四个关节,如能找到3 4 二个有关人员,那就OK.
1.提出国家铁路固定和移动运输设备发展规划意见。
2.拟定铁路运输行业政策、法规。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和信号显示部分)和国家铁路运输规章、办法及设备维修技术标准,承担拟定铁路运输主要技术政策、 技术标准的有关工作。
3.拟定国家铁路客货营销战略,指导部属运输企业客货营销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客货运价。组织编制年度、月度运输计划和全路性的列车运行图、列车编组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客货服务质量监督。
4.集中统一管理全国铁路运输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军事运输、专项运输、特种运输工作。指导运输安全工作。
5.负责国家铁路运输保价管理工作。指导企业自备车的运用和检修工作。
6.提出国家铁路运输生产布局调整方案并指导实施。
7.提出货车购置计划意见,负责货车管理。提出机车、客车配属的指导意见,拟定报废标准。
8.拟定机车、车辆、工务、电务等主要运输设备及配件的造、修质量验收标准和运用标准,并监督执行。
9.承担运输设备新技术、新产品试制、审定和国外先进技术引进以及大中型建设、改造项目的设计鉴定和验收的有关工作。
10.代部承担国家铁路防洪、绿化、土地、无线电和抗震等管理工作。
11.协调、指导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运输管理工作。
12.为部属运输企业完成经营目标提供必要条件,做好服务工作。
13.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