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跑者”对光伏组件有哪些要求
所谓光伏“领跑者”计划,是国家能源局拟从今年开始,每年实行的光伏扶持专项计划,“领跑者”计划将通过建设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方式实施。同时,未来在财政支持和采购中,也将优先使用“领跑者”所开发的技术及生产的产品。
领跑者对于使用的供应商都有要求的,比如使用的光伏组件转换效率不达到一定标准,就不能被列为领跑者。具体参数在能源局的文件里有详细说明
亚坦新能为你解答:
“光伏领跑者计划”:中国国家能源局拟从2015年开始,每年实行的光伏扶持专项计划,“领跑者”计划将通过建设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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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足额拨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至2022年底;
(二)优先足额拨付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至2022年底;
(三)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以及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符合拨款条件的新增项目至2021年底;
(四)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拨付项目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的50%;
(五)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
(六)对于发电小时数已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至合理利用小时数后停止拨付。拨付资金已超过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应在后续电费结算中予以抵扣,抵扣资金用于其他符合条件项目的补贴资金;
(七)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扣除厂用电外购电部分后按规定享受补贴。同时,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要求加强补贴资金拨付审核,杜绝掺煤等情况的发生。
具体内容可以参见: http://roll.sohu.com/20121106/n356778213.shtml
江苏省近日发布了《关于落实新一轮促进光伏发电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江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为2012年1.3元/千瓦时、2013年为1.25元/千瓦时、2014年为1.2元/千瓦时、2015年为1.15元/千瓦时。江苏发改委还要求地方配套扶持光伏发电,改进电网服务,加强金融支持,以及积极争取金太阳项目。
根据《实施办法》,2012年江苏支持总量规模约1000MW,其中江苏省给予的总量为200MW,金太阳项目为274MW,国家能源局分布式项目为500MW。江苏省将为获得国家1元/千瓦时基础光伏上网电价的项目提供额外0.3元/千瓦时的补贴。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2012年度光伏项目支持安排的原则,优先支持电网匹配项目、低压并网的建筑物结合项目、新能源城市和示范区、制造企业和使用本省光伏产品的企业的项目。以及出台地方支持政策的地区和光伏条件优越,采用先进技术的项目。
江苏发改委还对项目前期要求做出了明确:
(1)项目业主为项目前期的工作主体。必须做好可研、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所具备的资质必须为电力乙级或以上。新能源乙级或以上。
(2)编制申请报告地方初审报省能源局。实行审批制度。
(3)具备的支撑性文件。同级部门审批或同级部门委托下级部门出具的支撑性文件。包括:
A项目选址意见书、
B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C涉及海洋项目出具海域使用意见、
D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责任编辑:王贺
E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F电网主管单位出具的电网接入意见、
G节能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
H占用空间项目,还需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风险评估意见。
(4)光伏发电分:屋顶电站、沿海滩涂电站、渔光互补、农业大棚和其他地面电站。可一次规划分布实施。屋顶电站还需提供土地证、产权证、租赁协议、荷载证明等。与屋顶同步建设的还需出具建筑物项目的批准文件。滩涂必须符合沿海开发计划。农业大棚必须出具农业综合开发的方案与经济评价。
(5)项目核准后,方可建设。项目建设必须公开招标。建设完成后经能源局验收合格投入运行。
项目报批和实施进程
江苏发改委要求各地政府收到该政策后10个工作日,编制整体规划,优化布局,分布实施。对项目进行严格初审上报(江苏发改委于10月19日向各地政府下发该《实施办法》)。
江苏能源局将在11月底完成项目优选工作,对于列入今年的项目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各地政府将组织业主12月15日前完成可研报告与申请报告上报。江苏能源局12月底完成今年项目核准并组织实施。获批的项目将在2012年12月底拿到核准文件,并且必须2013年6月底前建设并网才能享受2012年政策。金太阳分布式项目则按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此前有消息称,江苏省地方电价支持项目在2012年9月中下旬会出台核准意见,但一直推迟到10月下旬才推出。该《实施办法》的推出有望带动新一轮的装机增长。
责任编辑:王贺来源中国行业研究网)
1、备案流程简化
根据国能新能〔2013〕433号、国家电网财[2013]2044号文,分布式是光伏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并网办理流程大大简化。
1)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2)个人项目由电网公司代备案
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并网手续最简化
根据国家电网财[2013]2044号文,分布式是光伏项目的并网办理流程大大简化。
1)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
2)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免费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3、不受规模指标限制
根据《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光伏项目的备案被分为三类:
普通光伏项目和领跑者项目,都要采取竞争性配置的方式获得规模指标。
屋顶项目不分“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还是“全额上网”,都不限指标。
4、屋顶预留有要求
为了解决屋顶难找的问题,地方政府也在想办法解决。很多地方政府都对下辖的现有建筑、新建建筑的标准作出规定,提出要按照分布式光伏的标准考虑。
对于现有建筑屋顶,全国9个省/市/县(北京市、南昌市、太原市、杭州市、富阳市、德清县、龙游县、江山市、安吉县)规定下辖区域内,已有企业年综合能耗达到1000~5000吨标煤等不同标准时,政府鼓励或强制要求在屋顶上安装光伏发电项目。
对于新建建筑屋顶,全国18个省/市/县(合肥市、洛阳市、无锡市、镇江市、南昌市、太原市、浙江省、杭州市、德清县、嘉兴市、温州市、洞头县、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绍兴市、安吉县、丽水市)规定下辖区域内,新建建筑屋顶面积达到1000~3000等不同标准时,政府鼓励或强制要求屋顶按照安装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5、国家、地方补贴高
除了国家补贴以外,全国很多有实力的省、市、县,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地方补贴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共9个省(北京、山东省、江苏省、江西省、河北省、上海市、吉林省、湖南省、浙江省)有省级单独的度电补贴10个地级市(合肥市、南昌市、商洛市、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温州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有市级单独的度电补贴12个县级单位(萧山区、富阳市、建德市、德清县、安吉县、洞头县、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龙游县、江山县、余姚市)有县级单独的度电补贴。
全国共2个省(江西省、陕西省)、4个市(无锡市、合肥市、嘉兴市、绍兴市)、8个县(富阳市、建德市、德清县、安吉县、洞头县、永嘉县、龙游县、江山县)给予初始投资补贴。
6、补贴结算有保障
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实行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
当可再生能源附加不足时,优先发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补贴而且,自然人投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补贴由电网公司垫付。
另外,在刚刚颁布的《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中,未把分布式光伏项目纳入绿证范围之内。可见,国家计划在地面电站领域,用市场化的手段解决补贴问题然而,在分布式光伏领域,将仍然采用可再生能源附加的形式来解决。由于绿证价格低于可再生能源附加,因此,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补贴保障性更强!
7、电量可计入节能量
根据《“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国万元GDP能耗要下降15%,各企业节能压力大。
然而,根据各地的分布式光伏政策:企业建设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使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产生电量,可计入企业的节能量。
8、不参与竞争售电
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对于分布式电站的提法:
(五)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
18、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
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
同时,根据电改系列文件中的配套附件4《关于有序放开放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优先发电制度
(一)优先发电基本内容。
优先发电是指按照政府定价或同等优先原则,优先出售电力电量。优先发电容量通过充分安排发电量计划并严格执行予以保障,拥有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的用户通过供电企业足额收购予以保障,目前不参与市场竟争。
(二)优先发电适用范围。
为便于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发电。
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和基地建设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市场应用和成本下降为目的,
通过市场支持和试验示范,以点带面,加速技术成果向市场应用转化,
以及落后技术、产能淘汰,实现2020年光伏发电用电侧平价上网目标。
2020年后,按国家届时新发布政策执行
发改能源2016【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有关光伏发电投资开发企业:
近年来,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光伏发电规模迅速扩大,既为光伏制造产业提供了有效的市场支撑,又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与此同时,随着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资源配置不科学、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阻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影响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优化项目配置方式,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升级,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的类型及规模、接网条件及消纳范围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等因素,对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
1、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2、鼓励各地区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开展光伏发电市场交易等改革创新试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制订试点地区光伏发电(含新能源微电网)市场交易改革创新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明确试点相关政策的同时,对试点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专门作出安排,支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光伏扶贫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元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扶贫人口数、扶贫收益及分配方式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专项下达建设规模。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进一步完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方式,鼓励采用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对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推动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明显下降的地区,其当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直接按一定比例扩大,具体扩大比例在每年下达建设规模时一并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及时抄送所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国家每年安排专门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及电价下降。有关部门提出基地的技术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评价等要求。各地区可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工业废气地、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工程,以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为前提开展基地规划。基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
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及要求
(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项目竞争配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要及时抄送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配置方式如下:
1、对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竞争条件应包括企业经营光伏发电项目的业绩、投资能力、技术先进性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2、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性比选、优选等竞争方式配置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竞争条件应包含企业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二)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领跑技术基地规划,连同基地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基地必须采取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配置项目,且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应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基地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基地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各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10万千瓦以上,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国家能源局对基地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建设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地区在实施竞争配置项目过程中,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配置项目的前提条件;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不得以各种有价方式出让项目,不得以干股等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四)竞争性配置项目的程序要求。各类项目的竞争办法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采用公开招标或者优选办法的,应当提前公开招标规则和评分办法。竞争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主体等基本信息。
三、加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安排项目,对于超规模配置的项目,须占用以后年度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建设规模。各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列入补贴目录和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纳入乃年度建设规模、未进入实质性工程建设阶段的项目不得向其他投资人转让,投资主体无力建设,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从乃年度规模中取消,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在建设期因企业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备,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重新等级有关信息。在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当地电网企业,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变更登记信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在一定期限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本年度建设规模中予以取消,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规定。对于在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等主要建设内容的,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从年度建设规模中取消,禁止该项目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并禁止相关投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后续光伏电站项目的配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按照闭环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并网运行和电费结算等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向属地省级能源管理部门通报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1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的出台是光伏产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要求,对实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缓解光伏产业补贴缺口、弃光限电
“当前解决光伏产业所面临困难付出的代价,比今后出现泡沫后再行调整所付出的代价要小得多,也有意义得多。”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说。
他说,通知的出台,既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缓解光伏产业当前面临的补贴缺口和弃光限电等突出矛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光伏产业从规模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主要有四方面意义。
一是有利于缓解财政补贴压力。财政补贴缺口持续扩大是当前制约光伏发展的突出问题。截至目前,累计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缺口已超过1200亿元,直接影响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如果这种超常增长继续下去,财政补贴缺口持续扩大,将对行业发展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他表示,适当调低需要补贴的新增建设规模,将避免形成系统性风险,长远看有利于产业发展。
二是有利于解决消纳问题。去年通过多方努力,弃光率下降至6%,但个别地方仍十分严重。今年一季度,弃光率达4%,虽有好转,但仍不稳固。而且随着分布式光伏装机快速增加,给东部一些地区配网安全运行带来新问题。通过调整发展节奏,有助解决光伏消纳问题,减少弃光。
三是有利于激发企业内生动力。随着光伏发电补贴强度下降,将倒逼企业从依靠国家政策向更多依靠市场转变,通过降本增效提高发展质量,实现光伏行业优胜劣汰,遏制非理性扩张,进一步巩固光伏产业在全球的领先地位,培育一批世界级光伏制造领军企业。
四是有利于促进地方降低非技术成本,改善营商环境。补贴下调之后,为保证光伏发电项目经济性,一方面企业通过技术进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也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落实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降低非技术成本。
调整并非“一刀切”
“此次调整并非‘一刀切’,而是对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进行优化,采取分类调控。”该负责人强调,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和分布式电站建设规模合理控制增量对领跑基地项目视调控情况酌情安排对光伏扶贫和不需国家补贴项目大力支持,有序发展。
他介绍说,今年第一批418万千瓦光伏扶贫已经下达,第二批400万千瓦正在准备。第三批领跑基地项目已选定650万千瓦,第四批将于下半年适时启动。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调普通光伏电站标杆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主要考虑有:一是组件价格快速下降,光伏组件平均价格与去年底相比降幅已达约17%二是与光伏领跑者基地招标上限价格衔接三是补贴缺口增长过快。
“去年以来,分布式光伏发电呈高速发展态势,存在不少风险,需要通过价格杠杆发挥调控作用。”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说,已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补贴范围的项目在今年6月30日前并网投运的,继续执行2017年标杆电价。此外,国家能源局组织招标的技术领跑基地建设项目上网电价政策也保持不变。
08-13 05:48 来源:证券日报网页链接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近日公布符合光伏发电产品“领跑者”认证计划申请要求的第一批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及光伏背板材料申请企业。
根据媒体曝光的名单,入选第一批“领跑者”认证计划申请的企业包括23家光伏组件“领跑者”认证申请企业、40家光伏逆变器“领跑者”认证申请企业和10家光伏背板材料“领跑者”环境耐久性评价申请企业。
6月8日,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对外发布《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提出要提高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实施“领跑者”计划,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意见明确指出2015年“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应达到的标准为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需达到16.5%和17%以上。
而大同1GW采煤沉陷区“领跑者“光伏示范基地自公布复函以来,快速地进行招标及中标企业公示等工作,确定了12家企业作为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2015年项目投资商,从该项目的进展速度和56家优质光伏企业角逐的规模不难看出政府与业内人士对于“领跑者”项目的信心与热情。
“领跑者”计划的实施将引导光伏产业淘汰落后产能,逐步过渡走向优质产能,从而实现更强的国际竞争力。晋能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立友博士认为,“光伏‘领跑者’是这个产业的标杆,为整个产业起到模范作用。我们认为在从业企业都对领跑者计划赋予极大热情的当下,领跑者的认证应该不仅仅是组件产品出厂性能的认证,更应该扩展到领跑者组件在电站项目中的实际发电性能的跟踪评测。建议由第三方机构到电站上抽检复查,并定期公布抽检结果。同时也建议出台领跑者计划的三部委联合定期对领跑者电站项目进行实施情况跟踪和电站性能数据公布,作为全行业的电站、组件、逆变器等产品的质量、性能数据标杆。”
他表示,只有组件产品和电站发电性能都真正落实领跑者计划,才能保证电站的长期稳定运行和投资回报,进而实现能源结构调整的国家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