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了确保今冬明春煤炭供应,具体实施了哪些政策?
煤矿我们知道是三大自然资源之一,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是今年的煤价却一路上涨,而且我们要知道煤炭不仅仅是用来发电的,更是很多人用于取暖的东西,如果没有它冬天将是很难度过的,所以我国为了确保今冬明春煤炭供应,具体实施了哪些政策?首先是相关政府组织进入市场控制煤炭的价格,就如同往年我们控制猪肉价格一样,不要让他变成不可控的东西,再者就是增加电力供应,保障煤炭的价格不会涨幅过高,因为这一切都是资源短缺造成的,那么我们就加大供应,平衡市场供需。
对于南方人来说冬天和春天没有任何区别,甚至是春天更冷,因为万物复苏,冻霜融化,才会导致空气中的热空气被吸收,但是对于北方人们来说冬天没有暖气日子就不要过了,因为这里的温度可以下降到零下60度左右,可以说泼水成冰,这一年来全球似乎都早面临能源短缺的问题,很过国家不管是石油还是煤炭都已经涨价到人民无法接受的程度,就如同我们一样直接翻了一倍有余,而这个时候国家为了保障冬明春煤炭供应,直接加大电量供应,让市场上不会觉得我们差煤炭,而且对于那些煤炭的价格也是直接管控,不能然他们胡乱涨价,如果不强加管控那么一顿可能会涨到以前几十倍都有可能,保障他的持续稳定的供应就可以很好的解决基本供暖问题。
任何和人民基本生活息息相关的东西都要有保障才行,就如同粮食一样,顿顿都是不能少的,一旦这些出现问题,那么将是无法收场的局面,而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国家可以做到这些。
法律分析:要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强化域内煤矿挖潜增加供给。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抢抓国家释放优质产能政策机遇窗口期,加快释放煤炭优质产能,解决煤炭供应不足,弥补用煤缺口,确保全市经济发展煤炭供给和冬季取暖需求。要坚持多措并举,加大企业煤炭储备力度。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抓紧制定年度应急储备煤炭的工作方案,及时掌握企业储煤动态,第一时间解决矛盾和问题,确保供暖季储煤量达到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贵阳市临时调节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
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
《贵阳市临时调节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贵阳市临时调节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
供应保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1年9月29日全省电煤应急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电煤供应任务,全面和超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持续、健康、稳定的良好发展势头,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应急临时调节措施保障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268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搞好煤炭安全生产和电煤供应、确保电力生产正常,保障电力供应稳定增长,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快速、高效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我市经济运行调度和管理的关健环节和重要举措。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关键时期,全市干部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我市经济呈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这样特殊关键时期,如果在电煤和电力供应上出现问题,不仅将直接影响基本民生和社会稳定,还有可能失去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因此,各级各相关部门、各电煤电力生产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不讲条件、不谈困难、不找借口、不打折扣,迅速扭转电力供应和电煤供应紧张的被动局面。
二、明确目标,确保完成
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日供电煤任务3000吨的目标,进而确保我市不被拉闸限电,保证我市电力生产与供应稳定。同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冬季生产生活用煤,确保价格不上涨。
三、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强化电煤供应保障措施
(一)大力提高煤矿产能,夯实电煤煤源保障基础。增加煤炭产量是保障电煤供应的重要前提,当前电煤需求旺盛,各产煤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鼓励煤炭企业抓住有利时机,加快生产、安全生产、提高产量,并按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电煤供应任务,不能完成电煤供应的煤矿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产煤区(市、县)政府、市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产业政策的小煤矿。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煤矿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抓好煤炭生产,加快对已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煤矿的验收审批进程,尽快提升煤炭产能。
(二)量化分解,层层落实。各产煤区(市、县)政府、电煤保障供应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将电煤任务再次分解落实到各生产矿井,并将任务分解落实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电煤保障供应工作要实行每旬考核制度,对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要督促其完成电煤任务,期间停止其煤炭产品的销售;对连续10天不供电煤的煤矿,采取停产等措施予以整顿。各级主管部门应将其电煤供应情况作好记载,作为审核煤矿企业相关证照的首要条件,未完成供煤任务者不得通过其证照审核。各区(市、县)政府要确保电煤保障供应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确保完成日供电煤任务。同时要统筹兼顾,安排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用煤给予适当补贴,切实安排和保障好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煤。
(三)各级工信(经信)部门要督促煤炭与电力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煤供应合同,煤炭企业要按合同、按质量供应电煤,电力企业要及时结算煤款。
(四)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电煤外运出省。有铁路货运站台(场)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各货运站场煤炭运输检查点设置的紧急通知》(筑府办发〔2011〕104号)文件精神,加强封关设卡,严控电煤经我市外流出省。
(五)坚决清理违反规定和擅自设立的涉煤收费。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工信、财政、物价、安监等部门对全市煤炭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的涉煤收费一律取消,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区(市、县)政府要开展自查自纠,彻底清查,并将清查情况于2011年10月25日前报市监察局。对新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后,违反规定继续乱收费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查处,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四、严格按要求管理使用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要按照责权统一,人财物相随的原则,将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建制从各级物价部门调整到相应的工信(经信)部门,实施直接管理。从10月1日起,按新修订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原煤、洗混煤。
(二)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省内用煤征收标准为销售价的10%,最低不低于50元/吨,对销往省外的原煤、洗混煤,在10%的基础上,每吨加征200元。
(三)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征收,要严格按照征收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省、市、县三级6:1:3的比例解缴。
(四)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补贴火电厂采购电煤,同时兼顾安全生产、居民生产生活用煤补贴;市级、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矿区经济结构调整、后续非煤产业发展、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农民生产生活用煤方面,并按规定从本级征集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3%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要安排一定比例基金,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补贴电厂采购电煤。
(五)市内各发电企业必须积极足额发电,必须及时向煤矿付清购煤款,不得拖欠煤款,凡不按计划购煤发电的火电企业,将提请省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市、县)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立即传达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各部门合力抓,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目标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责任分解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宣传动员到位。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把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防止借煤炭整合重组之名停止或减少煤炭生产,坚决取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的涉煤费用,坚决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各区(市、县)政府是电煤保障供应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省相关要求做好电煤保障供应工作,做好铁路站(场)的封关设卡工作,严格控制电煤外流出省。
(三)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委员会是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管好用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四)各火电企业是电煤采购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省确定的电煤采购和存煤计划,足额采购电煤,确保机组满发稳发。
(五)主动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和发电企业、煤炭生产企业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组织煤炭、电力生产供应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各级工信(经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任务,发改、财政、国土、监察、交通运输、物价、质监、安监、税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严格考核问责。建立电煤供应保障约谈机制,对完不成任务的区(市、县)、部门和企业,由市领导和市工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约谈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市督办督查局将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电煤应急临时调节措施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内容,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等部门督办落实。
1、推广煤炭洁净利用技术,提高煤炭的热效率,减少煤炭的消耗;
2、建立煤炭供应结构,提高煤炭的供应能力;
3、采取政策措施,鼓励煤炭生产企业投资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
各铁路局运输部门,要做好铁路用煤的发运工作,凡未经铁道部主管部门同意,均不得削减计划,不能限装、停装,保证计划的完成。第二章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第7条 煤炭是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铁路用煤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全路煤炭计划的分配、调拨权集中在铁道部;铁路局管内煤炭计划的分配、调拨权集中在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煤炭计划分配、调整由部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负责。第8条 为加强全路煤炭管理工作,铁路各用煤单位的煤炭管理办事机构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责任制。
铁道部: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局,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法令。
2.制定和修改《铁路用煤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用煤计划和远、近期的节约规划、措施。
3.向国家申报全路用煤计划;核定铁路局、部直属单位主管业务局用煤数量,组织订货、签订合同;掌握煤炭合同兑现情况;按时收、报、统计“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
4.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煤炭管理、使用和节约情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5.积极进行节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6.组织燃料队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7.按时向国家提报“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
铁路局: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处,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和措施。
2.审定各种煤炭消耗定额、编制机车、生产生活用煤计划。
3.煤矿所在地的铁路局要组织驻矿员按计划做好煤炭均衡发运,确保运输生产需要。
4.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煤炭管理、发放、使用和节约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试验、推广节煤新技术,不断降低煤耗,努力完成节约任务。
5.经常深入煤矿了解煤炭质量、煤车装载数量情况,发现问题按《煤炭送货办法》处理。
6.按日向铁道部作“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按时向铁道部提报“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
7.组织培训煤炭管理及有关人员,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铁路分局: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科,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铁道部、铁路局制定的各项规定。
2.负责核定机车、生产生活用煤消耗定额、定量,编制年度用煤计划。
3.负责组织煤炭季度清查和密度(比重)测定工作;组织业务检查评比活动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按时向铁路局提报“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和“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
机务段:是煤炭管理的基层单位,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和铁路局、分局制定的各项规定,做好机车与生产生活用煤的供应管理和节约工作。开展技术业务学习,提高人员业务水平。要按日向分局或铁路局作“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和“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
部直属单位及铁路局各基层用煤单位应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好煤炭计划、管理、节约、统计等项工作,按时向部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和铁路局机务处提报“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
--煤炭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地选择经营方向和调整生产经营范围,自主编制、修改和安排生产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炭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程,自主制定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自主选择和确定采煤方法、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等。
--除国家规定的考核指标外,部对国有重点煤矿只下达盈亏和百万吨死亡率两项考核指标;对施工企业下达盈亏和施工质量两项考核指标。其他技术经济指标作为评价指标上报统计。
--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在明确业主对资金使用承担的各项责任的前提下,业主有权自主选择资质相符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类型;建设施工实行项目承包制,确保提高投资效益。第二条 落实产品、劳务定价权。
--煤炭产品和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的非煤炭产品及劳务的价格,由市场调节,企业依法自主定价。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干予企业定价权。第三条 落实产品销售权。
纳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煤炭产品,煤炭企业按照订货合同销售;除此之外的煤炭产品,企业自主销售。
--煤炭货款和运费结算不再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煤炭货款按交货方式分为两种:在产地交货的,执行出厂价,用户承担运费;在销地交货的,执行到站价,煤矿承担运费。煤炭运费结算实行先交款后发运的办法;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由煤矿和用户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可以用先发煤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也可选用先付款后发煤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等任一形式。第四条 落实物资采购权。
--煤炭企业对所需的物资,自主选择供应渠道、供应品种和数量,自主采购,自行调剂。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之外,煤炭企业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指定企业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第五条 落实进出口权。
--除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产品外,煤炭企业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和出口方式,自主决定出口数量和品种,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出口产品价格由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外商共同商定。
--凡有条件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可能过与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办法,开展进出口业务。
--支持和鼓励煤炭外贸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合作、参股、兼并,组建企业集团,扩大进出口业务。
--煤炭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自主进行外汇调剂、使用。
--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煤炭企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对外技术交流、合作,提供劳务和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以及在境外设点。
--积极创造条件,赋予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出口自主权。第六条 落实投资决策权。
--煤炭企业可自行选择和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投资和参股,包括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投资,或购买股票、债券等。
--煤炭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自筹资金新建、扩建和技改的项目,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国家投资的,报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
--煤炭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自身的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报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落实留用资金支配权。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偿或硬性调拨煤炭企业留用资金。
--国有重点煤矿的维简费,除不得用于抵补亏损外,均由企业自主安排使用。煤炭部按吨煤一元从成本中提取的部长备用基金,用于救灾补助和支持发展科研、教育事业。第八条 落实资产处置权。
--煤炭企业对其经营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法人财产随意征用、调拨和占有。
--对一般固定资产的消耗、抵押、有偿转让、出租、参股、合营等,煤炭企业可以自主安排,并依法处置。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或有偿转让。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评估。所得收入应全部用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或其他生产性投资和建设。
(一)灰分(Ad)
褐煤≤30%,其它煤种≤40%。
(二)硫分(St,d)
褐煤≤1.5%,其它煤种≤3%。
(三)其它指标
汞(Hgd)≤0.6µg/g,砷(Asd)≤80µ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µg/g。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满足第六条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褐煤
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二)其它煤种
发热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
本条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第八条 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第九条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第十条 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煤炭进口检验及其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二条 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应当接受监管。第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第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第十七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口岸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口商品煤质量分析,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商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区及相关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和实施细则。
一是国际国内大环境的制约。制约煤炭行业发展最主要的因素还是整个经济发展疲软,这包括国内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状况,如果全球经济长期放缓,那整个能源需求都会受到影响,煤炭将首当其冲。
二是进口煤的大量涌入,是这一轮市场形势发生转折、煤价大幅下跌的最主要因素。进口煤之所以能够大量进入中国市场,依靠的是成本优势。去年以来的价格数据显示,无论国内煤价如何快速下跌,进口煤价格始终低于国内煤价10-30元的水平。据测算,当环渤海指数低于630元时,已经有相当一部分煤矿处于亏损状态,而进口煤却仍有利可图。从近期煤炭市场行情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显示,环渤海地区发热量5500大卡动力煤的综合平均价格降至615元,同比下跌了22%,再度刷新该指数发布以来的新低。自2008年我国开放煤炭进口限制以来,国内煤炭进口迎来“井喷”期。海关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进口煤炭量仅有4040万吨,而到了2012年,我国煤炭进口量已经达到了2.9亿吨。今年一季度,我国进口煤炭8000万吨,同比增加30%。当前市场形势下,部分煤炭企业由于在成本上无法与进口煤竞争而陷入亏损。今后中国煤炭企业将长期面对进口煤的竞争压力。
三是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煤炭供应能力大幅增加。“十一五”以来,煤炭固定投资快速增加,已经形成了巨大的煤炭产能,山西、内蒙古和河南等主要产煤省区经过近年来的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了一大批大中型煤矿,加上新建煤矿陆续投产,煤炭稳定供应能力大幅提高。2010年全国已取得探矿权的煤炭项目14423处,总产能36亿吨/年。目前全国在建煤矿项目数千个,总规模超过10亿吨/年。预计到2015年,全国煤炭总产量将超过42亿吨。产能过剩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四是能源结构调整,煤炭消耗增速将放缓。随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力度加大,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愈来愈严格, 环境保护问题,包括对碳排放带来气候和氮氧化物、硫化物以及粉尘带来的环境污染的要求也将会愈来愈高愈来愈严,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需求将得到控制,能源消耗降低。只有电力成为煤炭需求增长的主要动力,但电力产业中,火电不在优先发展之列,水电、风电、太阳能、核能、生物能发电都排在火电之前。
五是清洁能源加速发展和页岩油气等变革,可能对煤炭产业带来深刻影响。作为未来最重要的新能源之一,页岩气正在改写世界能源格局。2010年,美国页岩气开采量高达1379亿立方米,极大提高了能源的自给率和能源安全,我国页岩气可采量约25万亿立方米,位居世界第一,目前页岩气开发利用日益得到国家和市场关注,从2012年开始已经有国内大型煤炭企业三大油企、神华集团、永泰能源、华电集团涉足这一行业,未来必然会有更多的能源企业涉足,形成勘探、开发、开采热潮。虽然短期对煤炭产业构不成大的威胁,由此造成煤价大跌,但煤炭行业盈利却持续受到挤压。这些可能对未来能源结构特别是煤炭行业发展产生新的严重的影响。
煤炭行业十年黄金期已经结束,今后也不再可能出现类似于十年黄金期的大规模发展的态势了。
二、市场低迷情况下国有煤炭企业的应对措施
国有煤炭企业是支撑我国一次能源需求的主力军。在未来十到二十年,中国的能源结构依然将以煤炭为主,市场将依然会出现波动,由于前面分析过的原因,煤炭价格不会大幅增长,相反还有可能出现低位下行的趋势。这就倒逼煤炭企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核心竞争力,提升生存发展能力。
第一、转型升级,科技引领,多元化发展
煤炭企业的转型升级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导向、推动、规约、限制因素很多,涉及到政策、资金、土地、环保、生态、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而技术瓶颈是制约煤炭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因素。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的主要手段必须依靠技术的改进和生产工艺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对于煤炭企业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不容忽视。我们认为,其着力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确立煤炭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科技创新体系包括知识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知识传播系统和知识应用系统。技术创新系统是由与技术创新全过程相关的机构和组织构成的网络系统,其核心部分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经过兼并重组整合,目前集团化的大型企业主导了煤炭产业,建设以煤炭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煤炭产业创新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而煤炭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是市场竞争的需要,是煤炭企业本身转型升级的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合理引导。
二是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煤炭等传统能源的出路在于生产的机械化、信息化、集约化、规模化和利用的清洁化和发展高端化。要实现这“五化”,科技的支撑必不可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股份制、理事会等多种形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进创新链上、中、下游的对接与整合。各级政府科研经费优先支持产业联盟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煤炭企业也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寻求联合,实施联盟。
三是推广多联产技术延伸煤炭产业链条。多联产技术是利用物理化学方法达到煤的高效、洁净利用的途径。它以煤炭气化为中心,可以将95%以上的煤转换成一种称之为合成气的可燃气体。将合成气用于联合循环发电,可以获得比常规燃煤发电高的能源利用效率。多联产是国际国内煤炭企业当然也是煤炭产业今后发展“大型煤化工—— 能源综合”产业的一大技术方向。另外,当前煤制气、煤制油、煤制烯烃等新兴产业正处于大规模发展前期,我国最大的煤炭企业神华集团在这几个产业方面都有技术探索,而且正在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未来煤炭的多联产方面应该大有作为,应该有条件引领全国煤炭产业现代化的新潮流。
四是打造循环经济模式,推进煤炭工业园区建设。要建设煤炭产业循环园区,建设能把煤炭“吃干榨净”的生产链,比如原煤洗选后精煤外运,洗中煤用于发电或甲醇生产,电厂的余热用于供热,废弃的粉煤灰做为水泥生产原料,水泥厂废渣制成建材,煤矿伴生的其他矿藏综合利用,矿井废水和生活污水净化后用于电厂冷却和花草浇灌。园区各项目要首尾相接、闭路循环、互为利用,实现“挖煤不见煤,发电不冒烟”产业链条最完整的循环经济园区。这一发展方向对大型煤炭企业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五是企业要加大科研投入。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炭企业应走集团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整合的是资源,也是实力。政府和有实力的大型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发挥科技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导向作用,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共性技术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政府科研经费也要向这方面倾斜,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另外,在兼并重组整合中可置换出部分闲置资金,这样就可为煤炭工业的转型跨越提供资金保障,这部分资金可以适当方式投入到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中。
六是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与引进。煤炭企业的转型升级离不开人才的支撑。各煤炭企业主体要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意识,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加快培养造就引进聚集煤炭企业领军人才及生产、科研一线人才,重点做好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实用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大力倡导以入股、聘用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入股及股权分红制度。神华集团率先在国内创建了低碳研究院,低碳研究院要出成果,出人才。
依靠科技引领使大型煤炭企业及矿区的大气、水、噪音、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得到有效治理,环境状况显著改观,产业链条得到进一步延伸,实现资源保护性开发和环境综合治理同步进行,已成为国内大型煤炭企业节能降耗、转型升级的当务之急,也是提高煤炭企业核心竞争力,应对当前市场变化的必由之路。
第二、降本增效
国内煤炭价格回落,主要是受进口煤价低的影响。毋庸讳言,进口煤炭之所以能够对国内煤炭形成冲击主要依靠的是低成本。这就说明国内煤炭企业的成本太高,降低成本大有潜力可挖。在当前形势下应科学制定决策,采取多种方式,深挖企业内部潜力,通过实施目标管理、精细管理,努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确保企业经济平稳增长。
一是成本控制应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财会人员对企业成本控制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制定企业内部成本管理办法、建立成本控制责任制等。这些都使人们认为成本控制是财会部门的事。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也是企业不能有效控制成本的根本原因。固定资产的增加更新改造、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设备的效率、利用台时等,诸如此类问题是由生产技术部门决定的。只有摆正生产技术部门在成本控制的主导地位,明确企业各部门成本控制的责任,才能有效地控制成本。
二是成本控制是全员、全过程的成本控制。首先,是企业领导对成本的控制。领导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组织者,他们对成本控制是否重视,决策是否正确,是否得法,是成本控制的关键,直接影响到企业整体成本控制的效果。因此,企业领导必须重视成本控制,积极组织和领导全体职工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其次,是一般职工的成本控制。企业每个职工的劳动成果,每项费用支出,最终都要反映到成本中去。因此,人人都要有成本控制的意识。即使是企业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也涉及到成本控制的问题,如办公费用指标是否超支,业务招待费用能否降低,这些都是成本控制的内容。总之,企业每个部门、每个员工都要有成本控制的意识,这样才能对成本进行较好地控制。
企业全过程的成本控制,是指产品生产过程和销售过程的成本控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