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实行进口配额或许可管理的商品有哪些?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5号 发布《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009-12-31 16:11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125号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10-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9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 二、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除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外,其他地区禁止出口;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四、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商务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以外,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石蜡,进口含白银货物(银粉、未锻造银等及银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复出口白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其中,白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凭商务部批件核发,发证部门加验商务部批件。 (四)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申领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关于加工贸易项下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按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第3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条第(一)、(二)、(三)、(四)款所述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但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如《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当年12月31日,经营者应在原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换发新一年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注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重新签发新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附件2第1-28种)中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由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本条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四)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九、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产品须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产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十、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本目录产品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本目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2010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7个
2023年中长期合同有变!涉及总量、价格、矿电企业和贸易商
今日动力煤
2022-11-19 11:52河北
关注
11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召开会议,再次研究部署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的签约工作。这次的安排部署,较之前的印发的《关于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工作方案的通知》更加严格、更加优化、更加严肃、更加有针对性了一些。特别是煤价方面,要严格执行“303号”文件和各省出台的限价要求。
主要变化有:
电煤的中长期合同要与电力的中长期合同挂钩、电煤的中长期合同总量要与顶峰发电贡献挂钩、电煤的中长期合同总量要与三改联动挂钩。
1、签约总量: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量由之前大体26亿吨的体量增加到了29亿吨的规模,又多出来了3亿吨电煤。
2、公示供需量。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将对供需量进行公示,以便实时监控和对接方便;
3、明确贸易煤代理商。国家优选了7家贸易商,可针对中小煤矿和中小电厂做代理。这些贸易商也是先前发布的《第一批电煤重点保供企业名单》中的那些企业。(名单附后)
政策支持方面:
除了既有的那些政策外,这次增加了一些新的优惠政策,包括:
1.优先支持保供煤矿企业核准项目核增产能;
2.优先对保供煤矿的产能置换指标进行缓减免;
3.如遇政策调整,可以优先保留产能产量指标。
附件1:
第一批电煤重点保供贸易企业名单(共7家)
1.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经营分公司
2.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
3.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5.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6.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7.广东珠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附件2:
“303”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
当煤炭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将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等规定,按程序及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当煤炭价格出现过度下跌时,综合采取适当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合理回升。
从多年市场运行情况看,近期阶段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每吨570~770元(含税)较为合理。
重点地区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
山西地区(5500)370~570元/吨,
陕西地区(5500)320~520元/吨,
蒙西地区(5500)260~460元/吨,
蒙东地区(3500)200~300元/吨。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进口煤炭价格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附件3:
各地明确的价格区间
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法律依据:
《煤炭产业政策》
第一条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企业可以在税收洼地园区成立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享受高额的产业扶持奖励,一般针对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留存基础上的奖励返还,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
二、详细分析
煤炭行业是指以开采煤炭资源为主的一个产业,是国家能源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我国煤炭流通行业的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偏小。
三、我国主要煤炭流通模式是什么?
我国的煤炭流通企业总量约为10万家,规模偏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煤炭生产与消费企业分布较为分散,行业集中度偏低,为不同规模的煤炭流通服务商提供了生存空间。国家正大力推动煤炭开采企业的整合,煤炭流通市场也将趋向集中,这将逐步提高煤炭流通企业的市场进入壁垒,小规模煤炭流通企业的生存空间将不断缩减,大规模、跨区域的流通服务商将成为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