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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审批流程及安全防范措施

忧心的小丸子
独特的板凳
2023-01-25 18:21:29

动火作业审批流程及安全防范措施?

最佳答案
专一的百合
忧郁的纸鹤
2026-05-05 11:59:45

动火作业需交由地方安监及消防大队进行审批!

安全防范措施以实际情况而定,但一定要保证:

1.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2.全程用火可控!

3.灭火设备齐全且正常!

4.有专业人员指导!

最新回答
幸福的手链
霸气的飞机
2026-05-05 11:59:45

煤田火灾的防治技术大部分都采用剥离打钻注浆覆盖的综合灭火方法。这种方法是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处的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经过40多年的实践、总结摸索出的一种技术手段易行、灭火成本经济、灭火效果显著的有效方法。�

2�1 剥离注水注浆覆盖法

此法用于火区燃烧深度小于30m时,首先剥开火源,之后注水降温至临界温度70℃,再进行注浆,充填封闭裂隙,最后地表实施大范围覆盖,既隔绝氧气又恢复植被。�

2�2 剥离打钻注水注浆覆盖法

此法用于火区燃烧深度大于30m时,具体操作方法是:�

(1)先剥除火区露头火源及部分烧变岩,对火区进行斜坡化处理,使火区表面形成一个具备打钻覆盖条件的场所。剥离有机械剥离和定向爆破剥离。剥离平整工程量的确定剥离施工前,必须注水降温,使火区内温度降低到40℃以下,并对浅部空洞区域进行爆破处理。剥离平整后的火区地表坡度小于15°,或斜坡化形成阶梯地形。火区内地表的深大裂隙被填平。火区边沿外推15m的正常区地形必须满足覆盖要求。�

(2)燃烧深的煤田火灾,剥离后必须实施钻探,以保证低温的液体能充分置换高温燃烧煤的热量,从而降低可燃体的温度,而且能够把充填裂隙、隔绝氧气的泥浆输送到煤层周围。灭火钻探工程分为探火钻孔、灭火钻孔和观测钻孔3种。探火勘探线应与地球物理勘探线重合。探火钻孔布置原则是:以物探成果为指导,沿煤层倾向布设2~3个钻孔,其中一个钻孔应布设在正常煤层中,按先浅后深的顺序安排施工。 灭火钻孔参数选择如下:�

灭火钻孔间距:(略)

灭火钻孔的终孔位置一般应在已燃煤层底板上部15m。观测钻孔布设在火源中心;钻孔孔径73~127mm,钻孔除孔口为实管外,其它均为筛管。 探火钻孔采用全孔或分段取芯,灭火钻孔、观测钻孔可不取芯。钻孔定位,一般可采用仪器法或半仪器法定位。孔内沉淀物不得埋设煤层的1/5,否则应捞取孔内沉淀物后,方可下套管,管口设可启闭的装置。�

(3)钻探结束后,便以钻孔为中心对燃烧煤层进行注水降温和注浆封闭。注水系统一般由水源地、泵站、主管路、支管路、钻孔(自然裂隙区、人工鱼鳞坑)等组成。注水原则是先高温区后低温区;间歇性注水,保证水的充分汽化。注水量的确定如下:(略)

火区内煤、岩及气体温度稳定在100℃以下时,停止注水。注浆系统一般由供水系统+供料系统面部→制浆站→输浆系统→钻孔(自然裂隙区,人工鱼鳞坑)等组成。其布置方式常采用集中式或分区式布置;灌注时有静压注浆和压力注浆2种方式。其灌注原则应先注水后注浆,先外围后中心,浆液先稀后稠,保证间歇性注浆。注浆材料必须是不可燃材料,具有较好的渗透性,收缩率少。一般选黄土。泥浆水土比一般为8∶1~5∶1。注浆系统必须具有防止跑水、跑浆和防冻等安全技术措施;制浆站每2小时测定泥浆浓度一次,同时专业人员应随时进行抽样检查。为保证注浆质量,火区内塌陷区裂隙应基本充填,火区处于完全封闭状态后方可停止注浆。�

(4)为确保温度降到临界温度的煤层与空气中的氧气隔绝,最后还要进行二次封闭——覆盖,此外也要恢复被火灾破坏的地形地貌,使治理后的火区植被重生,再现绿色。 覆盖厚度的计算公式如下:(略)

覆盖工序一般有采土、运土、平整、压实、修防洪堤,恢复植被。覆盖区厚度达标率应在95%以上,而且覆盖结束后一年内无返潮现象。�

据统计,新疆先后对21个煤田火区、83个子火区采用剥离打钻注浆覆盖的综合灭火方法进行治理后,灭火效果普遍较好,经济效益也非常显著(吨煤灭火成本仅0�79元)。�

煤田灭火必须建立火区监测制度,对火区状态实行定期监测。在煤田灭火施工前3个月必须建立火区监测网,进行前期监测工作。灭火施工期间,要定期监测,掌握火区动态。灭火工程项目验收后,继续定期监测,时间应不少于一年。监测的手段主要有温度监测法;红外感应监测法;气相色谱分析法;地球物理监测法(电法和磁法)共4种。�

3 火区的管理

煤田火灾的防治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防治技术,二是火区的管理。煤田火区的管理主要指灭火前期的管理、灭火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和灭火后期管理。管理程序如图1。�

3�1 前期管理

火区的前期管理主要工作有:定期做好火区普查,为及时全面掌握和了解火区现状、科学合理地进行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2)在火区普查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划。�

火区普查的手段主要有3种:卫星遥感、航空测量和陆地普查。新疆近期的火区普查采用了陆地普查和航空测量相结合的方法,都收到不同程度的良好效果。�

新疆的火区治理规划先后在1981年、1997年和2004年制定过3次。前2次的规划全面有效地指导了煤田灭火工作,使全疆19处煤田火灾得到了治理,300多亿t的煤炭资源受到了保护。第三次规划确定在2012年前彻底根治最后33个重点和一般火区,使427亿t煤炭资源免受火灾的威胁和吞噬,有效遏制了火区每年向大气层排放100多万t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受火区危害的826万m�2的优良牧场重新披上了绿装,将使火区所在的31个县市的区域生态环境和水环境得到改善,将杜绝火区内发生以往类似地质灾害,有力促进火区所在地的区域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图1 火区管理程序图 (略)

3�2 火区项目管理

火区治理规划确定后,火区的管理重心应下移到对每个阶段、每个灭火项目的管理上来。煤田灭火工程是一项涉及地质、采矿、环保、水文、气象、物探、测量、煤化学、流体动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岩土力学、气相色谱学、矿井灾害和安全工程等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门交叉的边缘技术工程,它也是一项无短期经济收益、保护资源和环境的非赢利性的社会公益性工程,所以对它的管理一定要用现代化的思想指导工程项目的进行;对它的管理模式和组织结构一定要采用高效实用的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对它的决策一定要科学和民主,实行专家决策机制,走程序化和规范化的道路;对它的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招投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运行;对它的项目施工管理要做到人员专业化,作业手段信息化,思想观念现代化,项目的计划、控制和协调紧紧围绕投资、进度、成本和质量等核心内容,使项目既定目标一旦有偏差能得到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目标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为保证煤田灭火项目的质量,应加强项目的每个子火区的灭火效果的监测和单项工程质量的监理,并建立一套独立的运作系统。煤田灭火项目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对它的竣工验收也要认真总结,查找产生失误的原因,为今后项目的实施提供借鉴和帮助,同时它也是对项目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随着项目的不断展开和项目终身负责制的实施,对它的移交和后期评价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3�3 火区的后期管理

每个火区治理结束、监测一年并经一定级别的专家验收后宜纳入火区的后期管理。后期管理的主要工作有:(1)由火区治理单位向火区所在地的地、州级人民政府正式移交,移交后火区由当地政府全面管理。(2)为了巩固和保护灭火成果,应对全国或全省已灭火区继续进行动态监测,随时了解和掌握火区现状,以利于更好开发利用资源,促进地方区域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目前新疆已建立起了火区动态监测系统,即煤田火区监测的GIS系统。该系统是将各种信息进行综合集成,为设计、施工、监测、相关查询、分析和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淡然的溪流
负责的小蘑菇
2026-05-05 11:59:45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井工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二)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

(三)矿井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煤层群联合布置矿井的每个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四)矿井有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报警和断电符合规定,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五)有防尘供水系统,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统;有水害威胁的矿井还应有专用探放水设备;

(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库;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还应有防灭火专项设计和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七)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漏电等保护,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按规定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八)运送人员的装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的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符合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九)有通信联络系统,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十)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十一)不得使用国家有关危及生产安全淘汰目录规定的设备及生产工艺;使用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十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型号应与矿井灾害类型相适应,按规定建立安全避险系统;

(十三)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第九条 露天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二)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三)配电线路、电动机、变压器的保护符合安全要求;

(四)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有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岩土物理力学试验和稳定性分析,有边坡监测措施;

(六)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七)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符合规定;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制定专门防灭火措施;

(八)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 煤矿企业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6.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通过互联网申请的,符合要求后即时提供电子受理回执;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认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未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五)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经济类型的;

(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

(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二十二条 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延期、变更内容,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载明煤矿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式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统一的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煤矿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除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默默的康乃馨
洁净的鸡翅
2026-05-05 11:59:45
1、首先拿出煤炭表格和黑色碳素笔。

2、其次表头写上年度、编号、责任人,年度,日期栏填写检验当月的时间,项目栏包含压力、瓶嘴、瓶体、压把、保险销、有效期等灭火器部件和瓶身信息,合格打对钩,不合格打叉。。

3、最后检查并完成其他填写后,在本月的检查行填写检查人员的姓名即可。

凶狠的白猫
超帅的机器猫
2026-05-05 11:59:45

有效地防治矸石山自燃必然采用综合措施,包括防止外因引起的矸石山自燃、防止自热引起的自燃和早期诊断及早期灭火;弄清矸石山自燃的机理、开发更经济更有效的灭火技术、进而提出有效防止矸石山自燃的措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我们认为煤矸石防灭火技术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

一、煤矸石山防燃措施

生产矿井必须对进入矸石山的煤矸石定期进行取样分析化验,以确定其自燃倾向性,并建档管理。新建矿井应在矿井地质报告中对不同岩(煤)层的硫、碳等可能引发自燃的元素含量进行检测,确定其自燃倾向性,明确标注于岩层综合柱状图中。

对于黄铁矿含量高和反应活性高的煤矸石,排放前喷洒适量石灰乳液或者添加适量黄土和石灰混合物,中和氧化产酸;防止黄铁矿在酸性条件下加速氧化反应产热,引起自燃。经鉴定为高自燃倾向性的矸石应采取分层堆积方式。

改变目前的“倒坡式”排矸方式,从山沟底部逐渐向上堆积,减少或消灭矸石山边坡,尽可能减小矸石山堆积斜面的坡度。

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

矸石山有自燃倾向或已发生过自燃的,必须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危害预警措施、应急预案等。煤矿企业要有固定的矸石山管理与灾害治理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

矸石山自燃倾向性高的煤矿要建立自燃预警管理制度,定期测温及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并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

自燃严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气必须封锁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车辆接近。当矸石山出现异常现象,特别是雨雪天应加强监测、监控。

二、煤矸石山灭火注意的事项

灭火前要进行调研,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的灭火技术,制定灭火技术方案。对参与灭火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并配备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自燃矸石山的灭火工作应遵循尽早进行的原则。矸石山灭火工作宜采取先易后难、先下后上、由外向里的灭火策略,防止灭火过程中发生灾害性事故。大雨和暴雨天气严禁灭火作业。

矸石山自燃严禁用水直接灭火。不宜采用大规模开挖方式灭火,如决定采用该方式灭火,要采取措施释放积存在矸石山内部的可燃气体,防止阴燃区暴露后转成明火,点燃积存内部的可燃气团。

完成灭火后的矸石山必须组织进行验收,并对灭火后的矸石山采取安全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自燃再次发生。

目前使用的单纯注浆灭火、单纯黄土覆盖灭火等各有特色,但最好是将几种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灭火效果会更好。

矸石山边坡灭火,是灭火工程的难点,也是重点。当灭火及覆盖物压实后,要建立和完善必要的防排水工程,用以防止再次复燃。

矸石山浅部火源用重型推土机推开,散热后覆盖压实,其灭火效果也很显著。

矸石山灭火后,要组建和成立必要的日常维护小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对绿化植被也要定时洒水浇灌,这样才能保障灭火和绿化植被效果。

三、煤矸石山日常管理

煤矸石山四周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煤矸石山堆存量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安全原因不允许再堆存煤矸石时,应停止使用。

煤矸石山堆存活动结束后,如不能立即开发利用,必须对矸石山进行安全处置和生态恢复。

听话的寒风
背后的乌龟
2026-05-05 11:59:45
目前,国内还没有针对全封闭煤仓的消防验收标准,很多已实施完成的全封闭基本采用召开专家开会签字的方式进行验收。虽然,全封闭煤仓没有专门的消防标准,但有一些与全封闭煤仓相似建筑的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1、全封闭煤仓的投影面积一般最好不要大于24000平方米,如果大于这个面积,最好能分隔成两个煤仓,便于消防验收。

2、封闭煤场周围或煤仓内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3、当煤场采用钢结构封闭时,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4、煤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5、煤场内采用固定式电控自跟踪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封闭煤场两侧每侧设置消防水炮,向中间喷射。消防炮技术参数为:Q= 20L/s,H=80m,射程大于48米,每个消防水炮配套一个操作平台。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