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RCEP强力助推光伏升腾,全球“碳中和”目标将更快实现
历时8年的RCEP协议于11月15日正式签署。 RCEP全称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12年由东盟10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共同参加,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
除去尚有部分重要问题没有解决的印度未加入以外,其余十五国签订的该协议意味着,彼此之间将基于该协议为各方提供便利。
今年早些时候,能源一号对于逆变器和组件厂商在海外工厂、联络点以及办事处做过相对完整的梳理,以下是具体信息。今年以来,包括晶澳 科技 、隆基股份在内,还陆续收购和新建了一些海外基地。这些中资在海外的办事机构及投资项目,不少属于RCEP所在的亚太国家范畴内。
因而,以下公司都会备受RCEP协议签订的利好而获得更大的业务增长机遇及发展空间。
所以,RCEP的建立,将大大有利于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新能源贸易往来,同时也对中国企业在未来在布局这些地区的新能源产品、市场带来更多便利。
举例来说,中资设在亚洲各地的海外工厂,可直接将中国的制造能力进行复制及略作变化,把产成品输向美国等个别对中国光伏设置贸易壁垒的地方。
中国企业本身,也可借由较好的贸易政策与RCEP协议所在国保持更好的关系与沟通,从而带动中方及贸易伙伴国家一同做大新能源产业。
疫情期间,有海外产能和强大分销渠道的公司,与世界各地朋友做生意的顺畅度大大提高,中国企业的地缘优势虽不能彻底体现出来,但因根深蒂固的海外厂区、办事机构及第三方合作伙伴关系,让业务协作并不受疫情问题的困扰。今年前三季度,业绩表现出色的中国A股及美股等公司,恰恰是上述这类企业。
从组件市场来看,正泰新能源、晶科能源、隆基股份、天合光能、协鑫等都在全球各地布局了大量产品生产线,不少位于亚洲等地。良好的海外工厂,加之部分厂商也同时拥有海外的硅片、支架等周边伙伴产能,对企业的出口贸易带来了极大便利。
逆变器领域来说,包括华为智能光伏、古瑞瓦特、锦浪 科技 、爱士惟、固德威等逆变器厂家,则可以通过庞大的分销网络、当地销售人员来承担及保障疫情期间的产品供应。
随着RCEP的签订,中国企业征战全球的战略意义更加深远。相关细节显示,RCEP所在国的所有货物贸易中,都可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协定中指出合作应扩展到其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 旅游 、工业合作、交通、电信、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环境、生物技术、渔业、林业及林业产品、矿业、能源及次区域开发等。因此,需要金融、工业伙伴支持的中国新能源企业,中长线也会获得更多的利好。
再结合诸多国家宣布碳中和目标的情形,我们会发现,今后带给包括中国新能源厂商的机遇也会进一步扩大。9月,我国宣布力争2030年前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紧接着的10月,韩国总统文在寅在国会发表演讲时宣布,韩国将在2050年前实现碳中和。今年11月,日本有消息称考虑为实现2020碳中和目标采取税收刺激措施。此前,新西兰已完成碳中和目标立法。大趋势下,其余国家预计也会陆续确定碳中和的目标。
能源行业是完成碳中和目标的重要突破口,十五国共同签订的协议,将为国内外可再生能源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契机。下面将从光伏布局的角度来看看,中国企业在RCEP协议所在国的新能源业务发展脉络,以及这些国家本身所制定的新能源目标情况是怎样的。
东盟各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资源最为丰富,风能、太阳能和潮汐能具有较大潜力。中国企业在东盟各国都有相当规模的光伏项目布局,以下以中国企业在越南、泰国的光伏布局为代表进行盘点。
越南的光伏市场一直是中国企业争取的重要地区,中国企业在越南的有关光伏布局包括大型光伏项目、工厂建立、产能收购、产品出口等颇多。
2019年,中国出口到越南的光伏组件达4.48GW,今年中国对越南市场的布局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对疫情的担忧并未影响到相关项目进程。
今年2月,隆基股份收购越南生产基地3GW电池、7GW组件;5月,中国电建签署越南禄宁550MW光伏发电项目合同;6月,中国电建签署越南富美330MW光伏发电项目合同;11月,晶澳 科技 越南基地年产3.5GW高功率组件项目开工奠基仪式顺利举行,该项目利用越南基地现有土地,投资7 亿元,建设年产3.5GW高功率组件生产线及配套设施。这些布局也是看好越南当地作为良好的产品输出地、贸易、土地、人员及新能源政策有优势等综合判断而进行的。
据国内多位负责越南市场的销售、项目开发负责人表示,今年越南光伏的新增装机容量在3.5~4GW左右。此次签署的RCEP或将进一步开拓中国企业在越南光伏市场的布局。
同样属于“东盟”十国的泰国,也是中国企业布局的关键市场。今年2月,中国能建签署泰国58.5MW浮体光伏EPC合同;4月,中能建葛洲坝国际逆势签约泰国90MW光热光伏项目EPC合同,投资金额高达5亿美元。2个月之后,晶澳 科技 为泰国12.5MW漂浮电站供货高效PERC组件。随后的8月,中国能建助力泰国11.56MW光伏停车场落地。
根据泰国的电力发展计划,到2036年,泰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容量有望达到17GW,泰国仍然有巨大市场供光伏发展。
签订自贸协定的十五国中,值得重点提出的是韩国。
今年7月,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发布政策:光伏组件供应商应具备低碳认证资质,且该政策未设置缓冲期,要求立即实施。而在中国光伏企业申请此项认证时,韩国认证部门以新冠疫情为由,拒绝到中国进行低碳认证,无法得到认证的中国企业对韩国的出口受到了阻碍。
国内业界普遍认为,韩国此举是人为向中国设置了贸易壁垒。此次签署的协定明确规定,协定各国在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中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韩国对中国人为设置的贸易壁垒有望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
今年5月,韩国也公布了一项长期能源计划:至2034年,可再生能源占韩国能源结构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5.1%提高到40%。与此同时,液化天然气发电的所占的比重将从32.3%下降到31%。在贸易壁垒问题得到解决之后,中国企业有望在韩国市场大展身手。
另一邻国——日本的新能源市场也表现不错,中国企业积极在当地开疆辟土。晶科能源、华为等早就在日本地区取得了相当惊艳的销售业绩。
今年3月,隆基股份也与日本信越集团签订掺镓相关专利许可协议;4月,日本的82MW光伏项目竣工,均采用来自国内厂商的铝合金架台;6月,晶澳 科技 宣布为日本关西地区110MW光伏电站供应单晶PERC MBB组件,该项目是日本市场目前规模最大的单体项目之一。
10月,日本首相菅义伟宣布了使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50年之前实质上减为零的目标。同理,以可再生能源为主导的碳中和目标市场布局,日本光伏市场在未来同样具有巨大潜力,中国企业也有望因自贸协定在交易过程中获利。
新西兰已经完成碳中和目标立法,澳大利亚还未提出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目标或碳价的方案,但于今年9月表示,计划未来十年内在能源技术方面投资180亿澳元以减少碳排放。
中国在澳大利亚的布局包括,今年1月传来消息即将完工的,东方日升投资并承建的澳大利亚西部最大的132MW Merredin光伏电站。今年6月,中国能建葛洲坝国际也签署了澳大利亚85MW光伏电站的EPC项目。
在组件及电站领域,正泰新能源、晶科能源等都在澳大利亚拥有较广泛的布局及渠道伙伴商。而古瑞瓦特、锦浪 科技 、固德威、阳光电源、爱士惟等核心逆变器厂商也在澳大利亚的分布式市场斩获不少订单,深受当地消费者的好评。
新西兰方面,当地的电力输送国企Transpower于今年4月表示,到2050年,新西兰可通过基于风力、太阳能、地热和水力发电的多能源发电满足全国的电力需求。在装机容量方面,新西兰预计2050年太阳能容量可达6GW。中国企业在新西兰已经展开相应的市场开拓。未来随着RCEP的确定后,也会看到更多项目的开花结果。
综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两国对相关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在自贸协定的加持下,中国与两国开展相关项目合作或能得到一定的便利。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是国与国之间交易长久以来难以避免的问题,或是为保护本国企业而颁布的措施,或是为进行部分不正当竞争,然而历时八年才签署的协议向世界表明,合作才能共赢。
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最终指向实现“碳中和”,随着协议的签订,放开可再生能源的布局的脚步,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指日可待。
日本、韩国是亚太地区油气资源匮乏的国家,因此两国的油气严重依赖进口。其能源安全政策着重于得到安全可靠的石油供应,并通过立法建立石油储备体系。印尼油气资源丰富,是东南亚重要的产油国之一。因此,印尼的油气开发政策着重与外国进行油气合作勘探、开发项目,通过与外国公司的产品分成合同及工作合同垄断性地管理石油开发项目。
一、日本的油气工业发展概况和油气安全战略
1.日本的油气的产量和储量
日本是一个工业发达而油气资源极端匮乏的经济大国,其所消费的石油的99.7%都要依赖进口。其国内石油剩余探明储量截止到2002年为801.4万吨,与截止到2001的剩余探明储量799万吨相比增长了0.25%。日本2002年的石油产量为60.0万吨(估计值),比2001年的产量65.5万吨减少了8.40%。
日本也是一个天然气资源很贫乏的国家,1999年底,日本仅有几个小气田,1976~1999年日本年产天然气22亿~26亿立方米,2002年为24.02亿立方米。日本2003年1月1日的天然气估计探明储量为396.44亿立方米,与2002年同期的估计探明储量相比增加了0.99%。日本2002年的产量为24.02亿立方米,比2001年的24.38亿立方米减少了1.46%。
2.日本油气贸易
日本是世界上第四大能源消费国,第二大能源进口国(仅次于美国),石油进口位居世界第二。日本缺乏足够的国内能源来源,必须大量地依靠进口能源,该国约80%的一次能源依靠进口。日本的石油资源在海外,市场在国内。2000年进口石油2.64亿吨,进口天然气725亿立方米。
日本天然气进口量在逐年增加(见表7-2)。日本是岛国,没有从国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管道条件。日本进口天然气主要是液化天然气,其中,1998年液化天然气贸易量为661亿立方米。日本天然气主要进口来源:印度尼西亚占39%,马来西亚占20%,澳大利亚占16%,文莱占10%,阿联酋占10%。
表7-2 日本天然气进口量(单位:亿立方米)
资料来源:日本通产省。
1999年日本主要的石油进口来源于中东,共占日本石油进口总量的85.0%,其中阿联酋占26.4%,沙特阿拉伯占22.1%,伊朗占9.8%,卡塔尔占7.0%,印尼和科威特各占5.9%,阿曼占5.1%。另外,从中国进口的石油占日本石油总进口量的4.7%。
3.日本的油气消费
(1)日本的经济增长与油气消费
日本经济在不断地增长,虽然从90年代以来日本的经济陷入困境,但其年增长率大约达1.3%,对能源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的消费仍然在不断地增长。其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的关系见表7-3。
表7-3 日本的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
资料来源:日本通产省。
(2)日本油气的消费量
日本的天然气和石油消费量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在不断地增长。其1988年以来的石油消费量,见表7-4。
表7-4 日本1988年以来的石油消费量 (单位:万吨)
(据《能源政策研究》,2000.4)
日本的天然气消费量也在不断地增长。1995年其消费量为624.98亿立方米,1996年的消费量为676.79亿立方米,增长率为8.28%,1997年的消费量为664.1亿立方米,比1996年下降了1.88%,1998年的天然气消费量为692.6亿立方米,比1997年的消费量增加了4.29%。
(3)日本油气消费结构
日本是第二大经济强国,由于原来的石油消耗非常大,对外依赖进口的程度非常高,如果发生石油危机,日本的经济和国家安全会受到极大的危害,因此日本近年来不断努力降低其石油耗费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不断增加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的消费。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石油1997年为52.8%,1999年为51.1%,预计2010年将达到50.1%~47.7%。天然气所占比重1997年为10.7%,1999年为13.2%,预计2010年将达到12.7%~14%。
4.油气储备及其能源安全政策
日本是亚太地区最大的原油和天然气进口国,其国内能源资源极为贫乏,油气几乎全部依靠进口。而其石油消费的99.6%靠进口,其中又有77.3%的石油来自中东地区,这就意味着日本比别的国家更容易受到石油问题的冲击。因此,日本积极采取各项步骤进行石油储备工作,从1975年日本就开始大量进行战略石油储备工作,制定了《石油储备法》,规定石油输入者、石油的炼制者都有储备石油的义务。到80年代初,日本的总储备量已相当于其121天的石油净进口量水平;到1992年日本的石油储备总量为8000万吨,占年消费量的28%,相当于其140天的石油消费需要;到1995年日本国家和民间石油储备总量相当于157天的消费量。目前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石油储备国。
日本的石油储备体系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其石油储备法进行的国家储备,另一部分是民间储备。国家储备又分为两种,即国家直接修建的储备基地和国家向民间租借的储备基地;民间储备则分为由民间石油企业进行的石油储备和由进口液化石油气(LPG)的部门进行的储备。其储备体系见图7-1。
图7-1 日本石油储备体系
(据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2001)
日本国家石油储备的主要对象是原油。到目前为止,日本在不同的地区规划建造了10个国家储备基地。到1995年3月,日本民间石油储备大约为4540万立方米,政府石油储备大约为4500万立方米,总储备量相当于157天的消费水平。
日本石油储备动用机制和机构为:日本石油公团以石油公团法,按通产省的命令,负责储备的动用。原则上,政府储备是“最后措施”,在动用政府储备前,业界民间储备必须先投放市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动用政府储备:
(1)达成了利用政府储备作为联合应急对策的协议。
(2)政府在考虑石油供应中断的性质后认为有必要动用储备。
日本战略石油储备的资金来源是:政府储备的资金是由日本石油公团(70%),炼油厂及地方政府;而民间储备是由各炼油厂、营销商及进口商。
1999年7月,日本石油政策委员会(通产省的咨询机构)建议通产省考虑在供应中断的早期阶段就动用政府储备,并将储备量增加到与其他IEA的重要成员国可比的水平,即增加3140万桶。
20世纪60年代日本能源安全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保证稳定的石油供应。后来,第一次能源危机迫使日本将其能源来源多样化,因此,政策目标调整为保持多种能源的稳定供应(见表7-5),而不只是石油的供应,扩大核能和其他可替代能源的使用,减少石油进口,在建筑部门和运输部门实行严格的旨在提高能源效率的新措施,解除对油气部门和电力部门的管制,总之,日本能源安全政策的基本要素有:
A.促进海外石油开发,更好地利用潜在的国内能源资源;
B.发展非石油能源替代品,尤其是核能和液化天然气(LNG)
C.石油供应来源的多元化并保持与能源生产国的友好关系;
D.促进新能源技术的保护和商业化;
E.制定能源紧急管理程序,建立石油储备,应付可能的石油供应中断;
F.加强区域合作。
表7-5 日本能源安全指标(1973~2010财年)(%)
注:日本财年是从每年的4月1日到下一年的3月底 (据赵志凌,2001)
为支持在海外勘查的日本石油公司,1967年,日本成立了一家国有公司(日本石油公团,JNOC)。日本石油公团已扶持了300多个海外的石油和天然气勘查项目。最初目标是要把日本公司在海外生产的石油在消费中所占的比例提高到30%,然而,目前仅达到15%。日本石油公团的另一种职能是建立政府的原油储备。日本石油公团耗巨资建立了10个储备基地,目前日本石油公团管理的储备石油相当于78天的消费量。若加上私人石油公司的储备,则日本能抵挡连续6个月的石油供应中断。日本石油公团这类组织的正常运作依靠各种形式能源税的收入,因此,日本的能源价格在所有经合组织国家中是最高的。
从区域角度看,日本与近邻国家,尤其是东亚各国面临共同的能源安全问题。健全的区域能源体系有利于日本。系统的安排,如区域性石油采买和储备体系,能强化对石油供应中断的抵御能力并确保石油供应既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又维持合理的价格。此外能源安全的传统概念也被赋予更多的含义。1980年中曾根首相政策研究小组首次在报告中使用了能源安全这一概念。此后,环境安全又发展成为一个新的工作领域,以维持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达到该目标,日本极力创设和资助许多研究项目。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区域合作领域:
A.能源政策、需求预测和供应战略方面的信息共享;
B.双边或多边储备的石油储备及储备释放机制;
C.定期联合审查应急措施;
D.合作研究限制需求措施,如税收、能源保护和提高效率等;
E.区域液化天然气贸易和开发;
F.联合开发可再生能源;
G.通过外交手段和国防战略保护国际海运线;
H.环境合作,如跨国界空气污染问题。
1996年7月,在日本财政支持下,亚太能源研究中心(APERC)在东京成立。该中心推动了APEC成员国对各种能源环境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如APERC调查了各APEC成员国建立应急石油储备的成本和效益。之后促使日本研究人员提出如下建议:日本倡议建立“亚洲战略石油储备”,以抵抗石油供应中断。
在区域合作问题上,日本一直在财政上做出了许多努力,并提供技术支持。这些活动包括:在保护与有效利用能源方面与中国联合实施的合作项目;与中国和韩国举行的三方环境部长会议;东亚酸雨监测网络系统;APEC环境技术交流虚拟中心(APEC-VC);以及2000年11月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尼、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共同组织的“亚洲核能合作论坛”。
日本石油公团过去不管是否真正发现了石油,都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这种对石油勘查的补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日本获得未来预期的一定石油储量,为日本长期的石油供应提供储量保障,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没有动力寻求高的回报。结果是,长期以来大量的投资项目和贷款担保,使日本石油公团积累了许多坏账(1万亿日元以上)。据媒体报道,从日本石油公团接受补贴基金的266家公司中,有154家公司已经破产,剩下的112家中,仅有13家没有亏损。财务管理的不善最终导致了丑闻,迫使石油公团董事长下台。为弥补亏损,日本通产省要求石油公团清算盈利项目以抵消坏账。
此外,2000年2月,石油公团子公司(日本阿拉伯石油公司)在沙特阿拉伯的钻探权未获延期。对日本寻求海外石油投资的政策,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因此,通产省重新考虑了未来的政策,将逐渐减少对石油公司石油开发支出的财政支持,公团对私人石油公司的资助也将更加慎重。(赵志凌,国际经济动态参考)
二、韩国的油气工业发展概况和油气安全战略
1.韩国的油气产储量、贸易及情况
韩国也是一个油气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国内几乎没有什么油气储量,各种能源消费中的97%依赖进口,其75%以上的石油进口于中东。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量迅速上升,1962年为1040万吨油当量,1995年达到了1.5亿吨油当量,增长了近14倍,1999年则达到了1.82亿吨油当量。1998年韩国的石油消费量为9930万吨,1998年韩国的天然气消费量为156亿立方米。在1999年世界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韩国的石油消费占消费量的56.3%,天然气的消费占9.3%。
近10年,韩国能源消费平均年增长速度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二者分别为10.3%和8.7%,石油和天然气的消费增长速度更高,其中天然气的消费平均每年增长达22%,居亚洲各国天然气消费增长速度的首位。
1998年韩国进口液化天然气(LNG)为143亿立方米。
2.韩国的油气储备及其能源安全政策
1979年韩国石油开发公司(PEDCO)法(1999年1月1日更名为韩国国家石油公司,KNOC)规定建立政府石油储备系统,1991年修订,1993年实施的石油经营法规定了私人公司的储备义务。韩国1999年9月底的储备规模为7580万桶,相当于37天的需求量。2001年9月的原油和石油产品储备达到了1.51亿桶,相当于韩国74.5天的供应。
韩国的储备机构有政府储备(韩国国家石油公司负责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规划、储备场所的建设,储备油购买、维护及动用)和民间储备(主要是石油精炼厂,石油进口商和销售商)。
在紧急状态下,韩国国家石油公司负责储备的动用。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动用战略储备:
1)严重的及长期供应中断的情况下,根据政府命令动用储备;
2)短期供应中断情况下,应精炼厂和进口商的要求可动用储备。储备的动用主要按照国家石油公司与精炼商或进口商的租借合同进行。
韩国石油的政府储备主要由国家出资(主要来源于能源税的专门账户),民间储备由企业出资。
1999年7月8日,韩国国家石油公司(KNOC)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地下石油储备终端(在丽水),储备能力为3000万桶。这一终端的完工标志着KNOC应急储备计划的二期工程完工。KNOC目前的储备能力为9500万桶,相当于51天的消费量。韩国政府正在进行储备计划的三期工程,预期2004年完工。届时KNOC的储备能力将达1.62亿桶,相当于84天的消费量。若加上私人公司的储备,则可满足IEA90天消费量储备的规模。
1999年6月挪威国家石油公司(Statoil)与KNOC签订协议,租借韩国的两个上述石油储备终端(包括刚完工的丽水终端),出于商业性目的在韩国储备800万桶的北海石油。Statoil向韩国政府承诺,在发生紧急情况时,KNOC有权优先动用这些储备油,价格可以比国际市场低5美元/桶。
为确保能源安全,韩国积极推行能源多元化政策。
三、印度尼西亚油气工业发展概况及油气安全战略
1.印度尼西亚的油气产量和储量
印度尼西亚的石油剩余探明可采储量截止到2002年底为止为6.85亿吨,与2001年底的6.82亿吨相比增加了0.44%。印度尼西亚截止到2002年底的天然气估计探明储量为2.62万亿立方米,与截止到2001年底天然气估计探明储量2.62亿吨相比没有什么变化。
印度尼西亚2002年的石油产量为5600万吨(估计值),比2001年的石油产量6071万吨相比减少了7.76%。2002年的天然气产量为590.34亿立方米,比2001年减少了8.39%。
2.印度尼西亚的油气贸易和油气消费
印度尼西亚自从1996年以来,其石油消费量都超过了4200万吨,1997年达到了4600万吨,1998年达到了4370万吨。
1998年印度尼西亚的天然气商品量为635亿立方米,而其1999年的天然气商品量为660亿立方米(估计值)。1998年印度尼西亚的出口量为364亿立方米,而其1999年的出口量为388亿立方米(估计值)。
3.印度尼西亚的油气储运和油气安全政策
印度尼西亚位于东南亚,国土面积191.9平方公里,人口21370万(2000年预计数),印度尼西亚有丰富的油气资源,是东南亚重要产油国之一。印度尼西亚1999年底探明的石油储量为4980百万桶,原油产量为128.8万桶/日,油气管理部门是PER-TAMINA国家石油公司。
1954年印度尼西亚宪法规定,印度尼西亚的自然资源归国家控制。1967年的矿业法将印度尼西亚的矿产分为三类:
a类:战略性矿产;包括石油和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煤、锡等。
b类:重要矿产;包括金、银、铅、锌、铜等矿产。
c类:未包括在a类和b类的矿产,如非金属矿产。
对a类和b类矿产的矿业活动由矿业能源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和控制权,c类矿产是由矿产所在地的省政府来管理。
根据1945年印度尼西亚的宪法和1967年矿业法的宗旨,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其他各方只可以根据由矿业能源部代表国家颁发的采矿授权书(针对战略性矿产和重要矿产而言),或由有关的省政府颁发的区域采矿许可证(针对C类矿产)进行矿业活动。
采矿授权书和区域采矿许可证只可授予印度尼西亚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本国私人企业、集体企业和印度尼西亚公民。
尽管采矿授权书和区域采矿许可证只可授予印度尼西亚的团体和个人,但外国公司有大量的机会参与印度尼西亚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自1967年以来,印度尼西亚政府一直在促进外商投资活动,根据外国资本投资法(1967年),外国公司可以在与政府签订“工作合同”的基础上,获得矿产开发的专有权。就石油工业和天然气而言,一家私人公司(通常称之为“石油承包人”)必须按照所谓的产量分成合同(PSC)的规定签订一个合同。石油勘探也采取PSC方式,外国公司必须同国有石油公司(PERTAMINA)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的规定,外国公司得到28.85%的石油产量,印度尼西亚政府得到71.15%的石油产量。对于公司所得的28.85%的产量,承包公司必须支付48%的所得税,外国公司实际到手的收益只能是石油产量的15%。外国公司负担的所得税是由油气分成合同决定的。
印度尼西亚政府要求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建立储备,其目前储备的规模相当于34天的国内消费量(其中17天用于国内销售,12天用于供应炼油厂,5天供港口船只)。印度尼西亚的储备机构为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其资金来源为国家石油公司的周转储备。
4.印度尼西亚鼓励外商投资的立法变化和油气开发新政策
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进入印度尼西亚从事油气资源勘查活动,印度尼西亚政府制定了优惠的措施。主要是:外资要想从事勘查活动,可以直接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工作合同,也可以与印度尼西亚勘探权人建立联合风险企业,然后再签订工作合同。但外商一般选择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合同的方式进入,因为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保证外资取得开发其发现的矿床的权利。工作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政府规定,并且不受未来立法变化的影响。它赋予经营公司独占权利进行矿产勘查,开采发现的矿床,精炼、存储和运输采掘出的全部矿产,在印度尼西亚境内推销、出售或处置生产的矿产品。经营公司必须是在印度尼西亚注册的有限印度尼西亚责任公司。工作合同具有优先权,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和安置程序比较简单。工作合同有效期可长达30年,并可以延续。1994年6月印度尼西亚发布一项新的政府规定,大幅度放宽对外资的限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特许权。即允许在新成立的印度尼西亚公司中外资股权达到100%,而以前最高不能超过80%,并且取消了以前规定的最低投资需要125万美元的要求(张莓,2001)。在石油开发方面,印度尼西亚的最新政策是(张新安,2001):
1)PERTAMINA通过与外国公司的产品分成合同及工作合同垄断性地管理石油开发项目;
2)1988年以来产品分成合同修改了4次,针对前缘地区开发,提供专门优惠;
3)1997年东南亚爆发了金融危机之后,重新审视了总体石油政策,国会正在讨论新的油气法。
4)建立石油战略储备。目前印度尼西亚的石油战略储备已达成34天的国内消费量。
在天然气领域,印度尼西亚天然气勘查开发和利用的新政策是:
1)计划扩大天然气用量以替代国内石油消费,减缓石油出口能力下降的速度;
2)为鼓励天然气开发,计划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石油产品补贴,修建国内天然气管线网(苏门答腊-Batam-新加坡;苏门答腊-西爪洼等)。
随着光伏行业的发展,同时受制于市场容量及电力传输等制约,今年我国国内光伏电站的新增数量已明显下降,因此越来越多的光伏企业开始把目光投向海外。但是,由于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进口审查日益严格,对中国光伏企业出口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光伏产品出口140亿美元,同比下降10.3%,其中对美国出口下滑尤其严重。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光伏出口应该何去何从?江苏品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杜学勤对记者表示,目前国内主要光伏制造业厂商已经将目光瞄准亚非新兴市场,特别是印度、东南亚和非洲等缺电和基础设施严重落后的地区。
“东南亚国家若想在经济上得到腾飞,需要较为开放、稳定、连续地吸引海外企业投资的政策,来拉动当地经济发展。中国在东南亚国家建设的几乎全部为高效流水线,相信当地政府一定会给予稳定、连续的支持政策。”杜学勤说。
在南亚新兴市场中,印度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一个。据记者了解,印度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在世界前20位经济体中平均日照量排名第一。尤其是拉贾规坦邦有广袤的沙漠地带,常年日照充足,平均每年有250-300个晴天。同时,印度政府大力支持光伏业的发展。截至目前,印度光伏装机容量仅为10GW左右,而印度政府目标是到2022年累计装机量为100GW。
“印度本地的光伏制造业企业和人员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有限,需要国外企业大力投资,目前国内有实力的相关公司正在积极布局印度市场(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片、组件、光伏玻璃和电站等上中下游)。”杜学勤表示。
需要指出的是,除印度以外,越南也是光伏行业投资的重要目标。据《越南电力年报2017》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越南年用电量约为1620亿千瓦时,其中绝大部分来自煤炭和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而来自包括太阳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仅占总发电量的0.32%。
同时,越南政府“国家电力发展第七规划(2011-2030)”显示,到2020年,越南发电量要达到330太瓦时至362太瓦时,2030年则要达到695太瓦时至834太瓦时。按此规划,越南在两个十年内将分别需要488亿美元和750亿美元的资金发展电力。
另外,今年4月17日,越南政府决定对构成光伏项目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免税。太阳能发电项目、输变电项目所占土地可减免土地和水域的使用费、租赁费。种种利好相加,让越南成为东南亚光伏市场中的重要一环。
在非洲市场,据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统计,非洲人口全球占比15%,约有6亿人仍未用上电,电力不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非洲GDP的4%。“非洲新能源发展的驱动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政治以及经济持续地趋于稳定,二是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人口增长,三是基础设施缺乏的迫切需求,四是工业化进程对电力供给需求的增大,五是新能源成本的持续下降。”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告诉记者。
10月中旬,光伏行业协会秘书长王勃华也曾在行业发展研究会上提到过相同的看法,“非洲已经是光伏产业投资的新热点。比如南非政府近年来高度重视新能源的发展,明确提出到2030年实现新能源发电量占发电总量42%的目标。而摩洛哥政府也已经制定了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将占发电装机容量50%的目标。”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野生动物资源、气候资源和海洋资源等...
2:主要是利用国家政策来合理的开发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海洋资源等.,利用经济杠杆来搞活 矿产资源、森林资源不断的循环在利用,利用法律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气候资源。
万亿元。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住建部、农业部等多部位均出台了支持政策。
北京市政策
12
层以下必须安装太阳能,否则楼盘不予验收。
其中很多个地方的支持政策也有不同:
天津市政策
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太阳能系统,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河北省政策
高层建筑或将规模化推广,
政府扶持大量化安装太阳能。
山西省政策
组建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市政拨款1.5
亿为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节能的专项经费。
内蒙古政策
推动五位一体计划,将被动式太阳能暖房、日光温室、沼气池、太阳能暖圈、与厕所进行整体建设。
辽宁省
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包括电价补贴标准和省市负担比例。
吉林省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能源增值税,能源补贴税,能源设备进口关税和能源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
2010
年至2020
年,哈尔滨市将新建59
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新型能源项目,计划总投资452.7
亿。
上海市
根据2012
年补贴标准,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建筑物光电一体化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利用形式适用补贴。
江苏省
推行农村开展“百乡千村万台太阳能热水工程”,选取新建大型楼盘,高标准应用太阳能。
浙江省
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提出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
福建省
采取减免增值税、投资补助、鼓励联网、互通余缺、多余收购。
江西省
在城区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太阳能集中供热水工程,并建设太阳能空调制冷示范工程。
山东省
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12
层以下居住建筑要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和施工。
河南省
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
湖北省
新建12
层及以下热水需求建筑,以及政府机关和投资的建筑、新农村建设中的居住用房等建筑工程。
湖南省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及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优先安排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城镇项目。
广东省
新建12
层以下住宅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通过专家评审列入示范项目后即可得到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补贴。
海南省
对列入省新能源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
万元。
重庆市
重庆市财政局、市建委决定今年和明年共拿出5000
万元,用于补助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四川省
对新建、改建民用建筑建设中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高耗能建筑的建设和节能改造时强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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