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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供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激昂的大山
温婉的飞鸟
2023-01-25 15:37:03

对煤矿供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最佳答案
兴奋的水蜜桃
受伤的大船
2026-05-06 09:35:35

煤炭批发零售的经营范围就能从事煤炭批发零售,随着煤炭行业的逐步市场化,从事煤炭贸易的竞争程度也将更加激烈。所以你如果要入行需要慎重考虑,取消双证,煤炭生产和销售环节的费用将大幅度减少,遏制新一轮产能过剩的出现。从另一个方面来说。

取消了煤炭生产和经营许可证之后,会有更多的贸易企业将会参与其中,有利于缓解目前全国煤炭产能过剩的局面国家已经正式取消了实行将近20年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实行了将近10年的煤炭经营许可证。

最新回答
碧蓝的老鼠
优秀的曲奇
2026-05-06 09:35:35

煤炭批发经营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批发和零售行业,行业分类:煤炭及制品批发   ;行业代码516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GB/T4754-2002)已经废止。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目前最新版是2017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2017年第四次修订。该标准(GB/T4754-2017)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

扩展资料:

3.1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3.2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根据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3.3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

4.1 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4.2 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4.3 当本标准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名经济行业分类

开放的板栗
无聊的金鱼
2026-05-06 09:35:35
煤炭采样、缩分、破碎、制样、煤炭的化验。煤炭化验是由研发的新一代检测煤炭各元素指标含量的仪器。煤炭化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煤炭采样、缩分、破碎、制样、煤炭的化验。主要检测项目:全硫、发热量、煤的水分(全水分、分析水)、灰分、挥发分、固定碳、碳、氢、灰熔融性、炉渣含碳量、焦煤、石油焦、型煤等相关项目测定。

专一的芝麻
调皮的小蝴蝶
2026-05-06 09:35:35
电厂没有煤炭经营范围是不能出售的。根据查询相关信息表明煤炭销售应属于特许经营,若经营范围内没有的,就不能销售。煤炭属于矿产品或是煤碳及煤制品销售。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关于办照的材料及程序建议咨询当地工商局。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的材料及变更流程建议咨询当地工商局。

清秀的小蜜蜂
受伤的老师
2026-05-06 09:35:35
矿产品经营范围包括:

1、建筑用石、建筑材料来料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矿产品(铁精粉、铁矿石、铝锌矿石)、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化纤产品、电器设备、电子产品、煤炭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废次钢材、废钢铁的存储、剪切(限分支机构剪切);废旧金属的回收及销售;销售金属矿石、金属材料、非金属矿石及制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煤炭;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咨询;销售汽车、汽车零配件、润滑油、金属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机械、电子产品、办公用机械、针纺织品、服装、日用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陶醉的芝麻
心灵美的月饼
2026-05-06 09:35:35
无证经营煤炭不属于非法经营。煤炭不是国家专营商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经营许可制度。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心灵美的诺言
无聊的香氛
2026-05-06 09:35:35
焦炭是指把煤炭深加工后出来的产品

煤炭是指从地底下直接开采出来,不需要再加工的产品

焦炭和煤炭本身就是两种产品,所以经营范围是不一样的!

仅供参考!

生动的火
辛勤的紫菜
2026-05-06 09:35:35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二)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三)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四)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按规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二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三章 煤炭经营

第二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二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

第三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三)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四)垄断经营;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三十六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依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已经进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监管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1999年6月2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干净的小蝴蝶
简单的白羊
2026-05-06 09:35:35
不可以的,不属于同一个范围。

国内贸易主要是指在中国国内进行的商品的买卖、现货仓单市场交易等在境内发生的交易的总称。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⑴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用的商品和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⑵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办公用品和公用消费品;⑶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旅店(招待所)附设专门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企业、单位和国营农场直接售给本单位职工和职工食堂的自己生产的产品;⑷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⑸售给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⑹居民自费购买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及医疗用品;⑺报社、出版社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报纸、图书、杂志,集邮公司出售的新、旧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首日封、集邮册、集邮工具等;⑻旧货寄售商店自购、自销部分的商品;⑼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煤气灶具和罐装液化石油气;⑽农民售给非农业居民和社会集团的商品。不包括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的农场)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工具等和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旧货寄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邮局出售邮票的收入,自来水、电力、煤气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收入,也不包括农民之间的商品销售

传统的小兔子
激动的皮带
2026-05-06 09:35:35
一、工商税务门前三包一样都不能少的。

个体工商户执照先去工商局办了,办照需要很多东西,你办下来了店就开起来了。税务别管,会来找你的,卫生,消防,安全也会来找你的,不用烦。

二、到煤监局去查询,每个地方的要求都不一样。

有两个核心证件。运输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尽管各地都强调一站式办理,但没有前置审批办不了。

三、最常见的营业执照分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

1、需要哪些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证件相片一张;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4)刻章;

(5)办理国税登记证;

(6)办理地税登记证;

(7)设立基本户。

3、哪里办理?

线下办理: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所);

线上办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二、企业营业执照办理

1、企业营业执照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及手续?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10)许可项目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1)《承诺书》。

2、哪里办理?

线下办理: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所);

线上办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三、营业执照办理后续事项

领取营业执照后,并不能马上开业,还必须办理以下事项:

1、刻章等事项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2、办理银行基本户

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办理银行基本户开户。基本户是公司资金往来的主要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都可以通过这个账户来办理。每个公司只能开一个基本户。

3、记账报税

完成公司注册后,需先办理税务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公司成立后一个月起,需要会计每月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准备好资料到专管所报到后,税务局将核定企业缴纳税金的种类、税率、申报税金的时间,及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企业日后将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金进行申报与缴纳。

4、缴纳社保

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在30天内到所在区域管辖的社保局开设公司社保账户,办理《社保登记证》及CA证书,并和社保、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之后,社保的相关费用会在缴纳社保时自动从银行基本户里扣除。

5、申请税控及发票

如果企业要开发票,需要申办税控器,参加税控使用培训,核定申请发票。完成申请后,企业就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了。

6、企业年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