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为啥煤矿都需要买煤的拍小视频这是不是诈骗
不是咋骗。现在煤矿都需要买煤的拍小视频属于卖煤的宣传行为,这不是诈骗。煤为不可再生的资源,是古代植物埋藏在地下经历了复杂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化学变化逐渐形成的固体可燃性矿产,一种固体可燃有机岩。
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盘州市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健康、持续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盘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盘州市区域内从事煤炭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的煤炭企业、个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煤炭产品包括:原煤、精煤、焦炭、中煤、泥煤、矸石及其他煤炭附属产品。
第四条 盘州市境内所有煤炭企业调运煤炭产品时统一使用《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凭证》(以下简称《调运凭证》),对未使用真实、有效《调运凭证》的一律视为违规调运。
第五条 煤炭产品调运通过信息化系统源头开票和视频监管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体系,进一步明确组织机构中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并由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开展工作。
第七条 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能源副市长、分管交通副市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街道)、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盘兴能投公司为成员的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负责煤炭产品调运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部门,各产煤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调运凭证》管理
第九条 《调运凭证》通过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具,采用二维码防伪科技手段进行管理,企业自行开具《调运凭证》随货同行,作为煤炭产品调运的有效管理凭证。
第十条 《调运凭证》由煤炭开采、加工、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涉煤企业”)向市能源局申请用票资格,市税务局分配电子《调运凭证》起止号段,涉煤企业根据市税务局分配的电子《调运凭证》号段进行开具。
第十一条 煤焦验票站或能源综合执法人员通过企业开具的纸质《调运凭证》的版式文件二维码信息或手机电子《调运凭证》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调运凭证》品目名称必须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表规范字样填写。
第十三条 盘州境内采购煤炭产品单位应当凭《调运凭证》验收,并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使用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煤炭产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按要求采集相关信息、通过系统规范开具《调运凭证》。
第十五条 涉煤企业开具《调运凭证》时,严格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规则规范录入品目名称,并认真录入票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已开具的《调运凭证》超过15分钟后不允许自行作废,因特殊原因(如被联合执法没收、意外损毁、被盗等)需要作废的,由企业申请作废,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能源局、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实后进行审批。
第四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履行煤炭生产、经营管理职责;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选派专职人员对涉煤企业开票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出境泥煤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能源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煤炭调运和稽查机制,规范全市煤炭运销体系。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产品调运量的审批和煤炭企业账户的管控;负责市内煤炭产品调运监管。结合煤炭企业视频监控和系统信息准确掌握涉煤企业生产、加工、销售、调运煤炭产品信息情况;负责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突击检查,强化流动稽查和定点稽查,对重点涉煤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形成稽查工作常态化。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出境煤炭产品采取必要调运监管。
第十九条 市税务局负责牵头与湖北大学开发团队开发《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对电子《调运凭证》号段的分配和凭证开具业务指导;负责政府部门使用系统人员的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政府部门需要在系统中增加相应业务需求模块的开发设计;负责对企业使用系统人员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与煤炭称重设备、验票设备的安装调试;负责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调运量、煤炭产品流向、涉煤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分析、查找税源,倒推调运量、申报量的真实性,严堵征管漏洞,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行为。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参与税源管理、税源信息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负责履行环保执法主体责任。清理、整顿环保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及煤炭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行为。及时发布涉煤企业污染物、排污量监控信息、环保处罚信息,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提供数据来源。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负责履行水土保持监管执法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违规生产、经营企业的联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履行市场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涉煤企业或个人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定期对煤炭企业地磅进行校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按相关规定,监管涉煤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分析市场,提供预警价格,作为税务部门税收风险管理监控预警指标。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煤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查处打击扰乱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的违法行为,维护涉煤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违法用地行为,清理、整顿相关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局负责履行交通运输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八条 盘兴能投公司负责履行好煤焦验票站的相关职能职责。做好复磅、查验《调运凭证》与煤炭产品种类是否相符等验票工作。同时,负责入境、过境煤炭产品《调运凭证》的开具和查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总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未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调运煤炭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
第五章 涉煤企业管理
第三十条 各涉煤企业和单位应当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针对涉煤企业的诚信体系,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正面宣传报道、并在资金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对违法失信单位,及时提示、警示其信用状况,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第三十二条 各涉煤企业,需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开票人员,报所属乡镇备查,并经税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负责按一车一证原则,现场逐车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严禁不按规定开具《调运凭证》。
第三十三条 涉煤企业必须按照调运系统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出口过磅,开具《调运凭证》后方可调出。调运出境的运煤车辆必须进煤焦验票站通过验票后出境。
第三十四条 在全市范围内各购煤企业所调入的煤炭产品,必须持有《调运凭证》进入企业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境外非高速路过境盘州市境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过境煤凭证》,出境时凭《过境煤凭证》验票通过,出境与入境载量误差不得超10%。境外进入我市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入境煤凭证》,到购煤企业凭《入境煤凭证》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过境煤凭证》、《入境煤凭证》是境外运煤车辆在盘州市范围内运输煤炭产品的唯一有效凭证,无凭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采选一体企业(指原煤开采出后通过皮带直接输送至洗选环节的企业)生产的原煤进入洗煤环节加工出的精煤按 1:2.4(精煤折算原煤)的比例折算原煤生产量。
第三十七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磅房,并具有土地使用和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委托加工的煤炭企业必须经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市能源局备查。
第三十九条 泥煤出境调运实行调运量管理。由乡(镇、街道)从源头把关,对发热量较高的泥煤,尽可能通过配煤的方式供应电煤;对电厂确实不能使用的泥煤可以调运出境。所有泥煤调运出境必须按照属地原则经所属乡(镇、街道)现场核实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条 涉煤企业必须及时将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录入系统“煤炭企业煤炭产品购销合同备案信息采集表”中。
第四十一条 涉煤企业应当实时在系统中确认煤炭调运结算销售信息反馈。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内容准确录入系统。
第四十二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购入数量、不含税均价、金额、销货单位识别号、销货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开采、加工、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委托加工费支出金额、运费支出金额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煤企业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煤炭产品损失的,应当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内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五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运输车辆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购货方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时,需报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企业安排专人现场手工开具《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准运证》进行调运,恢复正常后录入系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各产煤乡(镇、街道)、各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务必抓好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的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煤炭产品调运秩序混乱以及煤炭税费流失的,将严肃问责,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未持有效《调运凭证》调运或经营盘州市境内煤炭产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所调运或经营的煤炭产品一律视为违规产品,将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6〕47 号)、《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盘府办发〔2016〕187 号)、《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7〕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泥煤调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州府办发〔2018〕40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收煤”行动源于2017年。为了控制环境污染,国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北京及周边的天津、河北、山西、河南等省市都相继出台了实施意见,推进这项工作。有的叫“煤改气、煤改电”,有的叫“双替代”,总之就是不让烧散煤了,改用清洁能源。
两年多来,各地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强力推进,取得一定成效,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环保部门也积极进行应对。但是,为了生态环境的改善,总体上还是要推进完善这项工作的。
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做法也有差别。有的地方是压到县里,以县为主体。
县里为了达到目标,不得不早动手,早行动,往前赶,不至于落后挨打。
虽然疫情防控还没有结束,但为了经济 社会 稳定发展,也不能什么也不干,坐等明天。党中央号召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 社会 秩序恢复,就是要在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协调经济 社会 各项事业取得新进展,做出新成绩。这项工作是其中之一,不能放松。
我们作为人民群众,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一方面少出门、避疫情,另一方面必要的生产活动也得参加。毕竟,生活还要继续,挣钱也是必须。要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其他工作,比如“收煤”,为打造绿水青山、创造优美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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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还没过去,去农村收煤不合适,最好等疫情过去,较为稳妥,有句俗语“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安全第一。
收煤的目的是为了赚钱,非必要的情况不去最好。我们要遵守当地政府的法观,听从政府的指挥,出门要戴上口罩,为防疫做出自己的贡献。
各地方疫情状况不同,执行的政策也不一样,有的村对外来人员控制比较严,外来人员即便身体状况良好,也需要隔离十四天,估计不好开展业务,不管出门开展任何业务工作,记得一定要做好全面消毒工作并戴好口罩,不去人多的地方。新型冠状病毒在2020年初造成了大规模的爆发。国家也发动一级响应。要求全民要戴好口罩,做好全面消毒工作,不要出门。工厂、单位、学校,个人都必需响应,做好疫情防疫阻击战。
今天2月24了,疫情比早响好多了,新增病例在不断减少。我相信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肺炎一定会很快过去。
但目前外出收煤,一定得做好全面消毒工作并戴好口罩,不去人多的地方。我个人认为,不要出去。除非生活上必须用的要购买。无关紧要的等过非常时期再做啊。
疫情还没过去收煤肯定不合适,响应疾控中心办法,尽量不出去,不给 社会 添乱,添麻烦就是为国家做贡献。
一是你出不去,出去之前,你得开个证明,证明自己身体 健康 ,并且要隔离14天后才能出去。二是你拿着证明出去了,你路过的几个地方靠谱吗?到了目的地又是检查和隔离,这里就至少消耗了一个月。三是如果你是自己有车拉煤回来,车辆行驶等问题又来了;如果是不着急用煤,可以先和有煤炭资源的人打个招呼,下个订单什么的,根本就不需要出门收购,自己在家就可以搞好采购合同,先打订金,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日期就可以了,时代在进步,做生意不一定要出门。四是现在出门,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太多,各个地方的管控随时都有可能升级,随时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和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出门需谨慎。
疫情没有结束。尽量减少外出。在农村收货流动性比较大。大家比较抵触。另外很多村封闭管理也不方便。为了自己和别人的安全还是尽量减少外出吧。钱不是一时可以赚够的。
新冠状病毒目前还没有彻底的控制或者有特效药可以预防。不建议你去收煤,接触的人多,感染的风险就越大
疫情是没过去,可是好多人不自觉,借疫情期间,有是烧煤有是烧塑料橡胶,垃圾(就是旧鞋,旧衣服)。闹的污烟胀气,本该空气好,可他们烧的呛的比病毒还怕。
目前疫情还没有过去,还是建议减少外出!不要一味的一意孤行,现在农村最应该减少外出。农村的人口密度比较大,一旦发生交叉感染,后果不堪设想!
赚钱和生活固然重要,生命诚可贵!不要给国家添麻烦!最近有句话说的好,在家窝着就是对国家最大的贡献!难得我们普通人也能为国家做贡献,何不吧贡献最大化呢!为了你自己,为了家人,为了国家!宅起来!
你好,我是晨昱爸爸。
关于在疫情期间农村收煤问题,我个人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自从本次疫情爆发以来,已历时一个月了,在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效果,疫情得到很大的控制,就在今天,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对当前形势作出研判:认为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 低风险地区要尽快将防控策略调整到外防输入上来,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中风险地区要依据防控形势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要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在农村收煤,要分清收煤所处地区属于那种风险地区,如果是低风险地区,还是要经过当地政府的批准才可进行,如果是在中高风险地区进行收煤的话,应立即停止此项举动,不要对别人的生活及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让我们共同打好本次疫情防控战役。
新型冠状病毒在2020年初造成了大规模的爆发。国家也发动一级响应。要求全民要戴好口罩,做好全面消毒工作,不要出门。工厂、单位、学校,个人都必需响应,做好疫情防疫阻击战。
今天2月24了,疫情比早响好多了,新增病例在不断减少。我相信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肺炎一定会很快过去。
但目前外出收煤,一定得做好全面消毒工作并戴好口罩,不去人多的地方。我个人认为,不要出去。除非生活上必须用的要购买。无关紧要的等过非常时期再做啊。
没有禁止,非采暖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不供应采暖用煤。
《物资部、国家计委关于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费的暂行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七条 在非采暖地区,除某些特殊生产厂或车间、医院、涉外宾馆等,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供采暖用煤外,其它一律不得供应采暖用煤。特殊需要也应严格掌握,范围不能随意扩大,供暖期不得提前或延长。
扩展资料:
《物资部、国家计委关于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费的暂行规定》相关法条:
第九条 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分散供热,要首先考虑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设施。在已有热电联供或集中供热规划区内,建设分散供热锅炉房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施工,燃料供应部门不得供应煤炭。
要根据企业的能源管理水平,耗煤情况进行分类排队,本着择优供应的原则,对那些产品质量好,消耗低、经济效益高的企业,要优先供应。
第十条 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不好,消耗高的企业,要减供甚至不供。并要帮助这些企业,采取积极措施,限期降耗。对工业锅炉要推广供应动力配煤,合理使用煤炭资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资部、国家计委关于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费的暂行规定》
政府补贴后的清洁型煤,价格不高,大多数农村人都用得起。特别是今年这种情况,煤炭的价格突然翻翻,很多使用煤炭的人纷纷抱怨用不起。与一般的煤炭相比,清洁型煤成本相对低一些,正好合适广大农村的低收入家庭,节省了家庭的开支。
在我国南方的很多地方,并没有禁止烧煤的政策。生活中不用取暖的话,一般就是做做饭,都是用煤气罐,这样干净、方便和及时。特别是现在的很多农村,都是一些老人和孩子在家,煤气罐的使用更方便人们的生活,不像煤炭一样,运回家还要经过很多的工序,才能用上。
1.
2014年的生活用煤采取直接用货币补助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为:采取“一折(卡)通”补助方式将补助资金直补到户,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县民政局审定的农村低保户(含五保户)名单为受助对象办理存折(卡),县财政局统一划拨补助金到民政局存入各乡镇受助对象存折(卡)。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根据市场价格自行采购生活用煤。
2.
补助标准:农村低保户220元/户,五保户200元/户,按照县民政局核实的2014年织金县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情况,各乡镇(街道)享受低保总户数80601户,其中:农村低保户78489户,补助资金1726.758万元五保户2112户,补助资金42.24万元。共计补助资金1768. 998万元
3.
资金来源:农村低保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