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煤堆放国家标准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科学确定不同领域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根据现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煤炭开采布局、资源禀赋、运输条件和产运需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不同环节、不同区域、不同企业、不同时段,科学确定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
(一)煤炭生产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储煤能力应达到3–7天的矿井设计产量,储煤能力包括储煤场和贮煤装车仓总能力。依据 《关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发改运行〔2016〕 2808 号)对不同价格区间的设定,煤炭生产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储煤: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 5 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 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5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二)煤炭经营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 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三)煤炭主要用户。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 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 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两倍的最低库存量。库存界定范围。生产企业的库存包括场存煤、站存煤,不包括 发运到港口、集运站或分销基地的存煤。主要用户的库存指厂存煤 (包括距厂较近的自有或租用堆场、专用码头存煤),不包括在途 煤。 考虑到电煤占煤炭消费的比例最高,又是保障电力企业稳定生 产的关键,目前先行制定重点燃煤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 定,其他相关行业可参照电力行业或根据行业实际情况,由有关部 门会同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指导 意见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保证稳定供应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意见》规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分为
仓库管理的流程
随着市场的发展,产品的丰富,没有能文能武的水平,很难管理好。文要会电脑,制表格。武要会指挥,会安排。对仓库进行科学的管理,可以保证物料的正常供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1. 仓储部门的职能:三个字:收 管 发
收:按订单收点物料,产品。
管:保管好物料,产品
发:发放物料,产品。
2. 储存注意事项:(P。92)我们归拢为:四化,四清,四保,四定位
四化:仓库管理科学化。(计算机,搬运机戒化)
存放规范化。(危险物品特别存放。按类别性质,划定存放区域,分类保管。)
堆放架子化。(有条件的要存入货架,露天存放要注意安全。)
堆放五五化。(堆成五五成行,过目成数,成方,成堆,成垛摆方。)
四清:仓库物料要做到物清,帐清,质量清,用途清。
四保:保质。(质量良好,无损失,无变质,无降等级。)
保量。(数量的准确,帐,物,卡相符,无差错,无缺少)
保生产。(收发迅速,面向生产,确保生产上的用料)
保安全。(提高警惕,加强防盗,防火,防事故。随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工厂利益不受损失)
四定位:按库别,货柜(架),货层,货位四个号次进行统一编号,并记录在明细帐卡上。
3. 收发料流程:它包含二个方面:材料的收发和产品的收发。
(1)材料的收发流程:
收:供应商 ——进料数量验收——进料品质验收——是否合格(不合格退给供应商)——入库入帐——表单的保存与分发
发:生产命令或领/补料单——发放物料——物料交接——帐目记录(表单的保存与分发)
(2)成品的收发流程:
收:成品生产——检验——是否合格(退回生产线)——人库人帐(成品人库单。P.132)——表单的保存与分发
发:出货指令——出货检验——是否合格(返工)——产品出货——记帐——表单
(3)成品出仓:仓管员接到《提货单》后,开出《成品出仓单》,经主管签字认定。
货柜到后,仓储部门核实货柜各种单据后,品管部OQC组(Outgoing Quality Control出货检验组)也派人监督出货,防止数量和品质异常事故的发生。
因各种原因发生成品入不完货柜,须提供柜尾照片,并填写《成品入柜异常报告》一并交业务部还计划物控部。
货装完后,检验组在《成品出仓单》签字,仓管员去开《出门放行条》,经货仓主管,计划物控部主管签字后放行。
成品出货人要详细填写《装柜资料单》
货仓管理员要按实际发出数量入好帐目。
4.收发料应遵循的原则:
(1)。仔细核对有关单证和凭证。按单据准确收发。
(2)危险物品的发放,要根据其性能要求检查容器及运输方式,不合要求拒收发。
(3)所有物料的收发,仓管员都要填清实际数量和价格
5.一般物料发放的注意事项:
(1) 余额记帐法:月末结帐一次。各种单据按月分类装订归档。
(2) 定期盘点制:保证帐,物,卡三相符。
(3) 检验复查制:对自然损缺,报次,报废的物料,仓管员提出项目,经报批,检验确实后转有关部门处理。
6.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1) 仓管员在检收危险物品时。首先检查密封包装情况,并核对发票,如发现有被启封的印机迹或数量不符的请况时,要立即查究。同时还要与供应商联系,并上报。
(2) 货入库后,即登记帐本,卡片和危险品收发情况表。并记录收发数量和出入库的人员情况,由被登记人签名。
(3) 危险品必须存放专用仓库,并要有醒目的危险标记。收发料后,应立即用封条或铅封将其封闭。
(4) 通常实行双人双锁保管。收发料必须二人以上同时进行。
7.物料卡的作用
(4) 帐目与物料的桥梁作用
(5) 方便物料信息的反馈
(6) 料上有帐,帐上有料,一目了然。
(7) 方便物料的收发。
(8) 方便帐目的查询
(9) 方便周,月,季,年度盘点
8. 交付(物料交接)交付过程注意事项:
(1)。运输期间的保护:易碎产品的保护,纸箱的防潮。
(2)中转的防护。选好地点,产品的丢失。
(3)发生问题的处理方法:有损坏,追加。用最有效,最快速的办法解决问题。
(4)交付的方式:FOB船上交货。FOR铁路交货。FOT货车交货。自提等。
(5) 品质复验等:
(6) 与顾客联络的方法。电话,手机。
无论是物料的交付还是产品的交付都要按合同的要求办。交付进度,交货状态,交货条件,供方必须做好安排,因保护产品品质的责任一直要到交付的目的地为止。
产品交货状态一般有:部件交货,整台交货,(高精密度的机床,冰箱,汽车),解体发运,(自行车,家具),散件装箱,大件裸体,单机成套交货等。
9 。物料管理技巧
(10) 定量包装:便于清点。
(11) 分别建卡:每个品种分别建卡,帐,物,卡相符。直观,明了。
(12) 记流水帐:随时记录变化的情况。始终保持帐,物,卡相符。
10.做帐与盘点
盘点:材料盘点按ABC分类进行。
外加工的要到加工地检查,清点。
盘点票不得更改涂写。
初点,还要复查。
做好记录。
抽查比例为5:3:2
:
《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1988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2001,2001年7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粮食房式仓库设计标准》sbj03—89废止
《食用油库建设标准
》sbj07-94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0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注意事项:
1、仓库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间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首先了解外部对仓库的要求,外部与仓库的连接方式和方法。
2、仓库的规划设计必须建立在真实的数据收集和正确的数据分析基础上。
3、各类数据的abc分析,在同一仓库中有时也可能采用若干种不同的仓库形式。
4、条码、单元化容器的标准化,是信息技术、物流技术的基础,并影响仓库的效率,必须从企业的角度,供应链的角度首先来考虑、确定。
5、当前,企业间供应链管理的发展,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正在推动和指导仓库的进步和建设,条型码识别技术,无线信息传输技术(rf),仓库管理系统(wms)等不但在自动化仓库内使用,而且也在人力、机械化仓库内使用。这是受到企业信息一体化和企业间供应链信息一体化的影响和推动。
如果不涉及销售,仅仅是存放,可以不用办理任何手续,这个其实也没什么人管。
如果仅从事煤炭仓储业,不经营煤炭,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如果申请从事煤炭仓储,申请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保审批。煤炭仓储管理制度煤炭仓储管理制度(试行)为确保进出场煤炭验收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序的进行,确保煤炭仓储存量准确,煤炭科学合理存放,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煤炭验收,管理内容。煤炭验收是指对进出场煤炭数量检验和样品采集。数量检验是应用国家计量部门检测认可的计量工具,对到场煤炭进行称重计量验收过程煤样采集是根据国家有关煤炭采样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到场煤炭采样送达的过程。
煤场得要有《煤炭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意事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城市仓库类型很多,影响因素很复杂,在规划时要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1)城市规模与发展战略城市大、城市各项设施较完备、人们生活需求高的仓库用地应该大些;城市小,仓库用地相应要小些。城市的性质不同(如工业、交通、疗养业等),对仓库及共用地的需要也不同:工业城市一般附属工业企业的仓库规模较大,交通枢纽城市对转运仓库需求较大,而疗养城市主要需要小型商业性供应仓库。
(2)城市储藏货物的特点、性质各城市有它的经济特点与特色,它的大宗产品的性质也影响着市内仓库的性质与规模。
(3)国家经济力量与人民生活水平随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消耗品品种与数量日益增多,国家储备量也相应增长,仓库用地亦需相应增大。
(4)仓库建筑在城市的布置与楼层比例如高、低层的比例,集中与分散的布置,也影响着仓库用地规模。
另外还有很多其他影响因素,如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居民生活习惯等等。 仓库用地的规模应该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进行估算。由于仓库类型较多,各类仓库的计算也有所不同,一般在估算时要考虑的内容为:
(1)估算近远期仓库货物的吞吐量(t) o仓容吨位=年吞吐量/年周转次数
(2)按照吞吐量再考虑仓库货物的年周转次数,估算所需的仓容吨位。
(3)根据实际仓容吨位中分别进入仓库或堆场的吨位比例,计算出仓库用地及堆场用地面积。计算时还要考虑仓库面积利用率、单位面积的荷重、建筑层数、建筑密度等因素。
仓库用地面积=(仓容吨位X进仓系数)八单位面积荷重X仓库面积利用率X层数X建筑密度)
堆场用地面积二〔仓容吨位X(1一进仓系数)〕/(单位面积荷重X仓库面积利用率)仓库用地面积即为上述仓库用地面积与堆场用地面积的总和。在城市规划中,常常以每人用地多少平方米以及仓库用地占城市总用地的百分比来反映一个城市的仓库用地数量,或作为规划的控制指标。 第六十三条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不应靠近居民密集的住宅区,附近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工矿企业,以及会对储存商品造成污染或产生腐蚀的工矿企业。
第六十四条仓储用地选址应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和城市交通运输系统。
第六十五条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第六十六条仓储用地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宽度应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仓储用地内允许设置的项目和设施有仓库、基层管理设施及配套建设的园林建筑、小品和小型公用设施,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市场等商业建筑的建设。对仓储用地内建筑功能的变更应进行严格控制。
第六十八条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第六十九条普通仓库的总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危险品仓库用地是指用于储存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炸药、雷管、化学或其它易燃、易爆、剧毒等具有危险性物体的用地,其选址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危险品仓库应远离中心城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消防规定及其它相关规范。
(二)石油库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和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及其它重要设施,与城市住宅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第十二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
(四)煤炭和其它易燃物品仓库的选址、设计应满足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特殊仓库选址应满足其对用地、交通及安全等方面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特殊仓库应远离生产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用地。
(二)粮食储备仓库应布置在交通干线附近,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达到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可参照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中心城区边缘。
(四)以地下室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不宜设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蔬菜仓库的地下水位与地面距离不小于2.5米;其它以地下室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用地,其地下水位与地面距离应大于4米。
第七十二条堆场用地是指集装箱堆场及以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储物用地,其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堆场用地应设置在中心城区边缘,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可与港口、铁路货运站场结合设置,且不得布置在城市建成区的上风向。
(二)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三)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物流用地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物流用地的布局与设置应按《南宁市现代物流总体发展规划》(2004)、《南宁市物流空间规划研究》(2005)、《南宁市现代物流项目用地管理办法》(修改稿)的有关要求执行,并符合如下规定:
(一)物流项目用地由仓储/配送用地、加工/配送用地、物流商业用地、物流运输装卸用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等五部分构成,其中物资储备用地、加工用地及物流运输装卸用地为工业生产性用地,物流商业用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为经营性用地。物流项目用地中各部分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5.1的规定:
物流用地比例构成 表5.1 用地 占总用地面积比例(%) 仓储/配送用地 30~40 加工/配送用地 10 物流商业用地 10 物流运输装卸用地 30~40 物流公共设施用地 10 (二)市区内每个物流园区的用地规模宜控制为100~500公顷,最大不应超过600公顷。每个配送中心的规模宜控制为5~15公顷,最大不应超过30公顷。
(三)市区内物流园区空间布局主要选择在三环路和外环高速公路之间的城市边缘地带,或是铁路、水运、航运便利的区域,分别依托运输枢纽、交通枢纽和产业发展进行布局。
(四)市区内配送中心宜布置在环路与放射线交会的位置,主要选择在三环路以内的交通干道沿线。
施工企业内部要在满足承包合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认真贯彻奖优罚劣的经济政策。第十七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单位工程竣工建设单位预留工程预算的1%和总设计费的5%作为工程保修费用抵押。矿建工程应保修至矿井投产,地面建筑及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一年。在保修期间凡属设计或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其费用应由设计或施工单位负担。没有质量问题或工程返修合格后抵押费用应归还给设计或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利用的永久工程,在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矿井投产前,井巷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确因地质原因造成的工程返修,费用由建设项目的预备费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