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今年煤炭价格这么贵?
“碳中和”叠加后疫情效应 煤炭价格高位运行
2021年以来,中国煤炭价格一直在高位运行,短期来看,“碳中和”叠加疫情后的经济复苏将对煤炭价格提供有力支撑。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
限价区间明确 煤炭市场价格机制进一步完善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以下称303号文)和2022年4号公告,明确于5月1日起实施。对于价格限定,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哄抬价格行为。
2022年5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自5月1日起,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和现货价格均有了合理区间。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近期阶段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每吨570-770元(含税)较为合理。重点地区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分别为:山西(5500大卡)370-570元/吨,陕西(5500大卡)320~520元/吨,蒙西(5500大卡)260元-460元/吨,蒙东(5500大卡)200-300元/吨。
其中,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下同)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770元、1155元,山西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570元、855元,陕西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520元、780元,蒙西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460元、690元,蒙东煤炭(3500大卡)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300元、450元,如无正当理由,一般可认定为哄抬价格。
全球能源危机背景下 中国能源政策的调整方向
另外,乌克兰危机等全球能源危机频发凸显了传统化石能源在基建基础、发电成本和供电稳定性上的优势,将引发各国对过快能源转型的再思考,将深刻影响中国对外煤炭能源合作和能源安全。中国国内能源市场化水平低,面对极端事件冲击,能源安全韧性不足,国际能源安全事件在中国的国内风险被放大。基于欧盟能源政策发生转变,也将间接对中国包括煤炭在内的海外能源合作及能源安全造成影响,中方需要根据欧盟能源政策调整来进行应对。
——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煤炭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2016年4月,四部委联合发文确认全国所有煤矿按照276个工作日组织生产后。5月开始,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主要产煤地区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形成若干小组,对“五一”期间煤矿停产放假和落实276个工作日制度情况进行了暗访、自查和督查。
8月18日,发改委公布暗访自查结果。总的看,绝大多数省区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署要求,及时转发国家有关减量化生产文件,精心组织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重新确定和公告了煤矿生产能力加强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将减量化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列入重点内容。
不过,发改委在暗访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例如,个别煤矿对减量化生产存在顾虑,担心自己减量别人不减,自觉减产、停产放假的主动性不强有的企业则认为法定节假日就是国家规定的放假当天,特别是一些产量大、效益好的主力矿井“五一”期间仅安排停产1天。有的企业认为停产仅指停止采煤,井下仍安排了超过50%的人员从事其他辅助工作。
部分省区市备案制度不够完善,地方备案部门和监督机制尚不明确。有的煤矿备案不及时,弹性工作日方案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监督考核难度大。有的煤矿基础管理工作薄弱,数据信息有待完善。
对于规则执行不到位的煤矿,发改委也进行了通报:山西焦煤集团沙曲煤矿、陕西彬县煤炭公司下沟煤矿、陕西中达集团火石咀煤矿、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大佛寺煤矿、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朱家河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新庄孜煤矿等煤矿没有停产放假或疑似生产。山东、四川两省煤炭管理部门自查发现,山东省枣庄市级索、曹庄、北徐楼煤矿,泰安市华玫矿业,莱芜市辛庄煤矿,四川省华蓥市林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竹县红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城西煤矿、威远县沙湾煤业公司未停产放假且未按规定备案。
在空旷的厂区里,除了架在上空的铁路运煤专线外,随处可见一座座堆积成山的煤堆。但与往年相比,这些煤堆已有所减少。
当天下午,在秦皇岛港口附近,秦皇岛港口的一位工作人员向界面新闻介绍,受天气转冷和经济复苏加快影响,下游终端耗煤需求大幅回升,纷纷增派船赶往北方港口抢煤。
“抢煤“,成了近期众多煤炭交易商的常态。
“今年赚的还可以,就是煤炭资源太紧张,没货。”江志明从事煤炭贸易十多年,目前在一家发煤企业从事管理工作。
2020年11月中旬以来,煤炭需求持续高涨,煤价不断攀高。
“这个月的煤价,是十年一遇的行情。”江志明告诉界面新闻,“胆子大的赶上了,有的人都没想到能赚到这么多。”
沙经理常年在黄骅港、秦皇岛码头装船。10月左右,他所在的公司以每吨560元的价格,提前抢到了煤。两周前以每吨760元的价格出手,一笔卖了3万吨煤,不算中介费,赚了600万元。
“这不算赚的多的,有些大贸易商发财了。”他说,前几年煤价忽高忽低,做煤炭贸易不赚钱。
一位不愿具名的煤炭分析人士告诉界面新闻,内陆电厂并不缺煤,挣钱多的贸易商,多为沿海电厂供货。
界面新闻获悉,12月31日,北方港煤5500K动力煤现货价格已达850元/吨,现货交易成交价约823元/吨。多位行业人士认为,煤价上涨趋势或延续到2021年1月中旬。
江志明预计,动力煤价格可能达到1000元/吨。这将接近煤价12年来的高位。
2008年,动力煤现货价格冲高至1060元/吨。自2012年起,煤炭行业结束十年黄金期,煤价随之滑落,之后经历起起伏伏,但再没能站上1000元关口。
2020年12月16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受电力、钢铁、建材行业用煤需求旺盛、气温偏低采暖用煤有所增长影响,今冬煤炭需求较前几年增加较为明显。
12月,全国发用电同比增长11%左右,增速比去年同期提高了6个百分点。因寒潮来袭,当月全国日最高用电负荷超过夏季峰值,20个省级电网用电两位数增长。
除经济快速复苏、煤炭需求激增因素外,煤炭主产地供应受限,也是今年煤价走高的主要原因。
作为第一产煤大省的内蒙古,今年开展了倒查20年涉煤腐败问题,当地煤炭供应受到影响。下半年发生多起煤矿事故,导致环保、安全检查升级,也加剧了煤炭供需紧张。
目前的坑口煤炭,是非常抢手的资源。在部分主产区,出现了近年少见的“排队等煤”现象,煤炭价格也一天一涨。
12月30日,据榆林煤炭交易中心官微消息称,榆林地区在产煤矿销售普遍较好,煤矿即产即销,均没有库存。面煤、籽煤出货顺畅。
榆林煤炭交易中心数据显示,12月23日至今,榆林地区35家煤矿上调价格,涨幅5-40元/吨不等。
“煤价太高也有风险。”
在另一位李姓煤炭贸易商看来,目前真正的市场煤交易并不多,电厂要求兑换长协,且均根据需求买煤,并不会像以前那样进行囤货。
“高日耗、低库存”,已成为下游电厂普遍现象。个别电厂库存可用天数,甚至降至个位数。
12月28日,河南安阳市发改委发布《安阳市煤电气保障情况分析报告》称,安阳市两个热电厂电煤库存均处于警戒以下。
其中,大唐安阳电厂可用优质煤库存4万吨左右,每天耗用8000吨,可用库存不足5天;大唐林州电厂可用优质煤库存6万左右,每天耗用6000吨,可用库存10天,均严重低于最低库存警戒线。
安阳市发改委表示,电煤告急的原因,主要为煤源紧张及运输困难。
安阳市主要采购山西煤,由于部分煤矿停产,山西煤源紧张,煤价由每吨400多元涨至600多元,即便接受高价,依然很难买到。
大唐安阳电厂每日进煤3000吨,缺口近5000吨。大唐林州电厂每日进厂3000吨,缺口3000吨。预计这两个电厂后期库存仍持续下降,停限热风险极大。
12月28日,全国出现大面积降温,中央气象台发布最高级别橙色寒潮预警。此次降温范围覆盖了全国中部到东部的大部分地区,煤炭运输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煤炭矿区“一煤难求”,铁路发运压力不小,煤炭港口也热闹非凡,派船北上增多,运价连续创新高。
秦皇岛煤炭网信息显示,截至12月15日,海运煤炭运价指数报1346.54点,各航线运价均刷新近三年新高,秦皇岛、唐山、沧州三港口合计锚地船舶数量170艘,电厂采购需求高。
在上游供应不足、需求旺盛的带动下,港口煤炭库存快速下滑。
界面新闻获悉,2020年8月中旬至今,秦皇岛港煤炭库存已连续四个月处于500万吨的低水平,甚至下探至490万吨。
一位资深煤炭分析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秦皇岛往年的库存量一般在550万-600万吨。
“从来没有这么低过”。
据他多年观察,秦皇岛下锚船超过30艘、甚至40艘以上,港口存煤量在500万的低位徘徊半个月左右,煤价肯定会上涨,且将带动周边港口煤价。
界面新闻获取的一份近期秦皇岛港煤炭昼夜生产情况表显示,当前秦皇岛煤炭日均发运煤炭52.4万吨,铁路日均到车6439万吨,港口卸车6453车。
“秦港的设计能力是1.93亿吨,即日均发运52.8万吨,目前发运量接近设计能力。”某贸易企业驻秦港业务经理周先生告诉界面新闻。
在另一煤运港口黄骅港,目前煤炭库存仅为150万吨,日均发运量创新高。
界面新闻从国家能源集团神华黄骅港务公司获悉,12月,黄骅港日均发运煤炭达60万吨。
2020年,黄骅港年度煤炭吞吐量达约2.04亿吨,秦皇岛煤炭吞吐量约达1.76亿吨。黄骅港超越秦皇岛,成为中国煤运第一大港。
秦皇岛港是中国“北煤南运”主枢纽港,分为东、西两个港区。东港区以能源运输为主,拥有煤炭码头和原油管道运输码头。西港区以杂货、集装箱装卸运输为主。
上述不愿具名分析人士认为,秦皇岛港被黄骅港超越的原因在于总调度量不足。大秦线曾出了两起事故,煤炭运送产能降至480万吨,之后大秦线进行检修,煤炭货运部分分流至其他港口,检修结束后,运送产能也未恢复。
另一机构分析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目前很多电厂在曹妃甸拥有自己的码头,蒙冀线分流了大秦线运量,曹妃甸港则分流了秦皇岛港的货运量。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秦皇岛煤炭交易中心人员对界面新闻表示,秦皇岛港和黄骅港的客货源结构不同。秦皇岛港属于公共码头,户头较多,这使其垛位的运送效率没有后者高。
据该人士介绍,黄骅港煤炭吞吐量中,除伊泰集团年1000万吨外,均为国家能源集团煤炭,属于业主码头。
秦皇岛煤炭则基本由四家煤企构成,七成煤炭来自山西。其中,同煤集团占大头,每年下水量达5000万吨,中煤集团约为4000万吨,国家能源集团和伊泰集团分别约1000万-1500万吨。
煤价的抬高,也与煤炭进口政策不断收紧有关。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11月,煤炭进口量2.65亿吨,同比下降10.8%。
其中,10月进口煤炭1372.6万吨,同比下降46.56%;11月进口煤炭1167万吨,同比下降43.8%。
据普氏能源统计,今年1-8月,中国进口澳洲动力煤3860万吨、治金煤3160万吨,合计7020万吨,平均每月进口近1000万吨。
澳洲煤炭主要在广东、福建省等南部港口卸货。目前,华南不少电厂只使用5500大卡煤。澳煤进口受限后,5500大卡煤在市场上紧缺,只能依靠神华集团和同煤集团的煤炭替补,出现结构性短缺。
一位在中东从事煤炭进口的贸易商告诉界面新闻,限制澳煤进口后,印尼、俄罗斯 、南非、哥伦比亚的进口量均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进口煤缺口。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预计,2021年全球经济逐步复苏,将带动煤炭需求进一步增长,煤炭供需可能出现紧平衡状态。
12月28日,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主要负责人公开表示,将全力组织增产增供,指导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区和重点煤炭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产能释放。此外,根据供需形势适当增加煤炭进口。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司长黄学农日前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称,将做好煤炭安全稳定供应,提高重点区域和重点电厂存煤水平,确保不出现缺煤停机。
国家统计局12月2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煤炭行业利润正加速修复,11月当月利润同比增长9.1%,增速年内首次转正。
截至12月28日,全国统调电厂电煤库存达1.32亿吨,可用天数为17天,处于高位水平。其中,湖南电煤库存336.9万吨,可用25天;江西电煤库存248.7万吨,可用16天。
(文中江志明为化名)
2023年中长期合同有变!涉及总量、价格、矿电企业和贸易商
今日动力煤
2022-11-19 11:52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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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召开会议,再次研究部署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的签约工作。这次的安排部署,较之前的印发的《关于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工作方案的通知》更加严格、更加优化、更加严肃、更加有针对性了一些。特别是煤价方面,要严格执行“303号”文件和各省出台的限价要求。
主要变化有:
电煤的中长期合同要与电力的中长期合同挂钩、电煤的中长期合同总量要与顶峰发电贡献挂钩、电煤的中长期合同总量要与三改联动挂钩。
1、签约总量: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量由之前大体26亿吨的体量增加到了29亿吨的规模,又多出来了3亿吨电煤。
2、公示供需量。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将对供需量进行公示,以便实时监控和对接方便;
3、明确贸易煤代理商。国家优选了7家贸易商,可针对中小煤矿和中小电厂做代理。这些贸易商也是先前发布的《第一批电煤重点保供企业名单》中的那些企业。(名单附后)
政策支持方面:
除了既有的那些政策外,这次增加了一些新的优惠政策,包括:
1.优先支持保供煤矿企业核准项目核增产能;
2.优先对保供煤矿的产能置换指标进行缓减免;
3.如遇政策调整,可以优先保留产能产量指标。
附件1:
第一批电煤重点保供贸易企业名单(共7家)
1.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经营分公司
2.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
3.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5.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6.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7.广东珠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附件2:
“303”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
当煤炭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将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等规定,按程序及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当煤炭价格出现过度下跌时,综合采取适当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合理回升。
从多年市场运行情况看,近期阶段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每吨570~770元(含税)较为合理。
重点地区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
山西地区(5500)370~570元/吨,
陕西地区(5500)320~520元/吨,
蒙西地区(5500)260~460元/吨,
蒙东地区(3500)200~300元/吨。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进口煤炭价格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附件3:
各地明确的价格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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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煤炭先进产能释放”
近期,针对市场煤价过快上涨、局部供应偏紧,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适度微调政策,稳定煤炭价格和供应。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煤炭价格上涨、局部供应偏紧?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就此话题,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有关负责人。
一问:当前为什么会出现煤炭价格上涨、局部供应偏紧的情况?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1~8月份,全国退出煤炭产能1.52亿吨,减量化生产控制产能约6亿吨,治理违法违规煤矿建设生产、超能力生产、劣质煤生产取得明显成效,全国煤炭产量同比下降10.2%,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得到改观。这既是去产能的初衷,也是去产能的必然结果。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7月份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持续高温少雨,空调用电明显增加,水电出力大幅减少,火电生产大幅增加。7月、8月和9月前20天,火电同比分别增长4.8%、7.3%和12.9%,电煤同比分别增长2.7%、6.7%和14%,致使煤炭供需在较短时间内从基本平衡转向部分地区供应偏紧。市场煤价出现加快上涨的势头。6月份秦皇岛港5500大卡动力煤价上涨10元/吨,7月份上涨30元/吨,8月份上涨65元/吨,9月份以来又上涨70元/吨,目前为565元/吨,比年初增加195元/吨。个别地区电厂、钢厂等企业用煤供应出现偏紧。
二问:怎么看待当前的煤价上涨和局部供应偏紧?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第一,必须高度重视。煤炭供需关系出现改善,是去产能的初衷和必然结果,煤炭价格的适度回升,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是,我们必须避免出现价格非理性上涨和煤炭供应紧张。价格过快上涨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助长企业的非理性行为,一些停工停产小煤矿有可能趁机复产,冲击正常的生产秩序。二是加大对下游用户的压力,不利于上下游行业和谐发展。如果煤价持续上涨,势必触发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三是给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统筹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带来困难,干扰去产能工作大局。
需要指出的是,煤炭供应特别是电煤供应决不能出问题。煤炭连接着下游电力生产、煤气供应和居民取暖等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特别是当前已进入备冬储煤的关键时期,东北地区临近冬季供暖期,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事关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容不得半点闪失。各有关方面必须高度重视目前煤炭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在扎实做好去产能各项工作的同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符合条件的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释放,促进市场稳定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为顺利推进去产能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问题可以解决,而且可以很快解决。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需求角度看,不是刚性需求增长带来的,前8个月煤炭消费仍下降3.1%;从供给角度看,不是没有供给能力,是主动调控了产能。对于通过减量化生产和治理违法违规建设控制的10亿吨左右产能,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有条件有序地进行释放。因此,我们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并且迅速针对供应中出现的结构性问题,采取应对措施,确保煤炭供需形势的基本平稳。
第三,问题必须解决,必须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有效发挥政府作用来解决。有些企业认为,现在煤炭价格上涨,政府不应加以干预,应当发挥市场的作用。需要说明两点:其一,价格上涨的背后,反映的是供求关系从量变到质变的调整,是供给出现硬缺口的大问题;其二,如果不是去产能、控产量政策措施的实施,供需面就不会得到这么快的改善,煤价也很难在短期内出现回升。
三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办法已经十分明确,就是有条件有序释放部分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适当增加产能投放。
第一,释放主体具体包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定的先进产能煤矿;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的2015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各地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的安全高效煤矿。其中不包括煤与瓦斯“双突”、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安全风险大、安全无把握的煤矿;考虑到煤种的实际需要和特定用户运输距离的限制,以上主体难以有效承担产能调节任务的,部分产煤省(区、市)可从2015年度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中再择优确定少数煤矿,经备案后,纳入产能调节的企业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煤矿,可以在276至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没有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仍要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
第二,释放期限。为有效保障今冬明春供暖、供气和发电生产用煤需要,产能释放期限暂定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中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确定释放实施和停止日期。有关地区可根据本地煤炭供需形势,对上述日期进行具体安排。
第三,调控层级。实行分级实施,有序组织产能释放。采取中央和地方两级调控。国家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根据稳定煤炭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预案的要求,继续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进一步做好先进产能的释放工作,重点平衡跨区域的煤炭供需。
地方层面,有关产煤省(区、市)根据本地平衡市场的需要,抓紧制定产能释放方案,明确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名称和调控产能、产量的数量,于9月30日前启动实施,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另外,通过抓紧推进增减挂钩,引导建成煤矿依法依规有序投产。有关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推动建设煤矿抓紧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签订增减挂钩协议。对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新建煤矿(含未批先建煤矿补办手续),适度放宽退出煤矿的关闭时间要求,新建煤矿可以在产能置换煤矿关闭前投入生产。
四问:这样的调整能否管用?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针对前阶段煤价持续上涨的局面,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及煤炭工业协会已于8月份研究制订了稳定煤炭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预案。9月上旬,结合市场形势变化,启动了预案二级响应,每天释放大约30万吨的产能。9月下旬,又加大力度启动一级响应,每天可释放50万吨产能。从实施效果看,目前电厂和港口存煤已出现回升。截至9月底,全国重点电厂存煤5600万吨,比上月末增加530万吨,增长10.4%,可用17天。秦皇岛港存煤317万吨,比上月末增加55万吨,增长21%。
考虑到目前处于煤炭消费淡季,“十一”假期重点用煤行业用煤下降,以及产能释放增加等因素,下一步,煤炭供需关系将趋于缓和,价格有望趋稳或小幅回落。
五问:为什么要坚持276个工作日不动摇?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煤炭产能严重过剩、供大于求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一方面,需求负增长。2014年以来,煤炭需求持续下降,2014年、2015年分别下降3.4%、4.9%,今年前8个月下降3.1%。今后一个时期,能源消费强度将有所回落,特别是随着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快速发展,煤炭市场需求很难有绝对增长的空间。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预期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量至多41亿吨。另一方面,既有和潜在产能规模庞大。在建煤矿的8亿吨产能,还将陆续刚性释放。违法违规煤矿补办手续后,还将有6亿吨的产能可以释放。而“十三五”时期完成去产能8亿吨的任务,需要3年或者更长的时间。
因此,276个工作日制度作为《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明确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一项重要调控措施和产能蓄水池,还要严格执行,不能出现动摇。
开篇语: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举世瞩目的重要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近几年一直在做这样一件事情:充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资金,配合治理京津冀大气污染。
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是我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之一。令人记忆深刻的是,2013年,“雾霾”成为年度关键词,国务院于当年9月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随后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在国家发改委统筹规划和指导下,我国利用外资防治京津冀大气污染已经形成了以中投保的定制金融服务平台、华夏银行的标准金融服务平台、中节能公司的绿色技术服务平台为龙头的三架马车开道的格局,为防治雾霾提供多种灵活的金融工具,加快了治理项目的实施进度,提升了治理效果。
中投保:创新绿色金融定制平台
——利用外资防治京津冀大气污染系列报道(之一)
因为治理京津冀大气污染,一项由政府、企业和国际金融机构共同参与设计的利用外资创新项目——亚行贷款“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中投保投融资促进项目”应运而生。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外资司为配合治理京津冀大气污染,并充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资金,从2014年起开始与亚洲开发银行协商沟通,最终得到亚行支持,亚行将在2015-2020年间,每年提供不超过5亿美元的政策性专项贷款,帮助我国解决长期困扰首都北京及周边地区的空气污染问题。
在发改委、财政部指导下设立的亚行贷款“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中投保投融资促进项目”,由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亚行主权贷款,以金融机构转贷形式,建立绿色金融平台,综合利用增信和投融资等多种手段对资金进行专项运营和管理,以支持和促进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落地和实施,促进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的改善。该项目是政府、企业和国际金融机构共同参与设计的利用外资的创新举措,也是国投集团和中投保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具体行动。该项目的主权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分别于2017年5月25日和10月7日签署完毕,目前已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国投北疆电厂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是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是国投集团的下属企业,也是国内目前技术设备最先进的火电厂之一,其装机工程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的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已于2010年完成并投产,二期工程的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也即将。二期工程的堆煤场为封闭煤场,而一期工程的堆煤场建设较早,为露天条形煤场,也是煤粉扬尘污染源之一。
近年我国中东部地区出现了持续雾霾天气,2015年,国投北疆电厂决定对露天条形煤场进行全封闭改造,彻底解决煤场扬尘污染等问题。国投北疆电厂获得了中投保公司亚行转贷资金支持,拆除其一期工程原有的露天条形煤场,在原址上建设2座直径120米的圆形封闭煤场,并配建输煤栈桥等辅助设施,使原煤装卸和运输均在封闭场所内进行,明显降低原煤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现已完工1座,第2座正在建设过程中。据介绍,该项目总投资4.32亿元,使用亚行贷款2.5亿元,项目建成后每年可减少颗粒物排放约2452吨,对改善周边空气质量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用绿色金融促进燃煤减量和替代
我国的燃煤污染一直比较严重,这与我国的能源结构过度依赖煤炭有关。国家明确提出了“严格控制煤炭消费、着力推进重点地区煤炭减量替代”的任务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中投保促进平台启动后,将“控煤”业务作为重点支持领域,在目标区域实施了一系列煤减量替代项目。中投保在该项目项下支持了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山东广饶、金乡、乐陵、莱芜的4个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支持金额2.2亿元,通过支持高效环保锅炉替代工业园区内20蒸吨以下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小锅炉,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运行后,每年将减少煤炭消费16.3万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40.7万吨,降低二氧化硫排放576吨,降低颗粒物排放151吨,降低氮氧化物排放190吨。
大气污染防治中投保促进项目积极响应我国北方地区的清洁供暖,支持“煤改电”、“煤改气”工程的推进,项目项下还支持了北京绿洲德瀚模块锅炉集中供热项目、河北利华移动燃气加注站建设项目,支持金额4200万元,每年将减少煤炭消耗近1700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8万吨。
用绿色资金推广绿色交通和出行
绿色出行、绿色交通,特别是绿色公共交通兼具节能减排和解决道路拥堵的双重意义,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 社会 有关方面的重视。大气污染防治中投保促进平台成立后,在绿色交通领域进行了积极 探索 和布局,目前已完成北京八方达公交公司贷款投放3000万元,对其购买电动公交车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与首汽租赁新能源 汽车 购置委托贷款项目已取得初步进展。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及担保机构联手拓展新领域
打赢蓝天保卫战需要 社会 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为了更好地发挥大气污染防治中投保促进平台的作用,实现亚行资金的杠杆放大功能,中投保公司先后与北京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增信、放贷及联合融资等多种方式实现对低碳项目的支持;中投保公司作为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会长单位,还与山东、河北、山西、上海等部分省市的政府和地方担保机构进行了接洽, 探索 多方联手的合作模式,加大对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绿色和低碳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方面可以使中小企业在兼顾自身成长的同时,为减缓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的气候变化,改善空气质量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甄别项目和把控风险,实现亚行资金的安全投放和循环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作为亚行资金支持的大气污染防治中投保促进平台,中投保公司严格遵守国际金融机构的规则,有效管理运营和汇率风险。为应对这些挑战,保障大气污染防治中投保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中投保公司在积极获取外部资源的同时,专门成立了亚行项目业务中心,并匹配了具有丰富经验的团队成员。在项目承做和风控方面,在现有论证模式的基础上,拟单独成立针对低碳项目的专门论证委员会;为加强精细化管理,中投保公司还开发单独的亚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用于亚行项目的信息处理、发布、管理和在线监测。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迎峰度冬期间煤炭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通知要求,防范煤炭价格异常波动,确保迎峰度冬期间煤炭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通知明确,要立即组织开展煤炭市场价格巡查。各地尤其是煤炭主产区、主要煤炭港口所在地要立即行动,组织部署检查力量深入开展煤炭市场价格巡查。要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所有煤炭生产流通企业基本情况。迎峰度冬期间要持续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工作,重点关注煤炭价格变化、库存数量、库存周期变化等情况。一旦出现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要加大巡查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要充分发挥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认真办理有关煤炭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通过市场巡查和投诉举报办理,搜集甄别违法线索,掌握分析违法动向,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
( 2007 年第 80 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号) ,严格产业准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 《煤炭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 号) 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发 展 目 标
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第二章 产 业 布 局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 ( 华亭) 、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 ( 东北) 、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 产 业 准 入
第十四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 ( 市)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5 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 万吨 /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30 万吨 /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 ( 审批) 30 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产 业 组 织
第十七条 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
第十八条 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异地开发煤炭资源。
第五章 产 业 技 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鼓励发展厚冲积层钻井法、冻结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和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护,淘汰木支护。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技术、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 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水煤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推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第六章 安 全 生 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洪等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 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煤炭贸易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煤炭供、运、需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稳步发展国际煤炭贸易,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必须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第三十六条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 ( 煤矿瓦斯) 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 ( 煤矿瓦斯) 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 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
第九章 劳 动 保 护
第四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煤矿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加大安全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发展和推广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
第十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 ( 带) 内煤炭资源勘查。
第四十六条 支持煤炭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煤矿企业可以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化改革,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环境治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规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企业主辅分离。支持煤矿企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第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十条 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煤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供求、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提出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发展。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煤炭工业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随着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能源需求保持稳步增长,温室气体排放与气候变化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和需要共同面临的挑战。根据国际环保组织“全球碳计划”的测算,中国作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兴国家,能源消费增长迅速,中国的碳排放总量于2006年超过美国,人均碳排放于2014年超越欧盟。作为碳排放总量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碳减排方面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与贡献,相继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等行动政策。根据《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我国确定于2030年前碳排放达到峰值,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逐步实现向低碳经济的转型。但长期以来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这不仅表现在人均GDP差异巨大,还表现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并进一步产生地区间碳排放转移与碳泄漏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厘清地区发展不平衡对低碳经济转型造成的压力与挑战,明确各地区碳排放的驱动因素,为各地区制定差异化的二氧化碳减排政策提供依据。
一、地区发展不平衡与碳排放现状
二氧化碳排放主要由经济活动中的化石能源燃烧产生,因此碳排放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能源问题。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表现在经济活动在空间分布上的差异,并会反映到能源系统上,导致碳排放在地区间的不平等。二氧化碳减排是一个涉及时间、空间和行业的复杂系统,政策制定需要地区间的协调与配合,从而减小地区间发展差距,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分解与最终实现[1]。
(一)地区间碳排放差异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资源禀赋、地理条件、国家给予的定位与政策不尽相同,导致各地区发展速度不一致,地区之间存在巨大的发展差异。由于二氧化碳排放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息息相关,最终在二氧化碳排放方面各地区也存在显著的差异。碳排放的核算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的一个主题,目前采用最多的是基于能源消费量的计算方法[2]。参考IPCC和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提出的方法,计算出各种化石能源的碳排放系数。由EPS中国能源数据库获得各省各种能源消费量,计算出各省2013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并进一步计算出碳生产力①(见图1)。
2013年二氧化碳排放最多的五个省份从高到低依次是山东、河北、山西、江苏、内蒙古,其排放量均超过80 000万吨排放最少的三个省份海南、西藏和青海均只有约8 000万吨,前者是后者的10倍以上,可见省份之间碳排放的巨大差异。考虑到省份之间人口数量与碳排放总量的正相关关系,进一步用碳生产力考察省份之间二氧化碳排放与经济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碳生产力最高的省份是北京市和广东省,两者的碳生产力均超过0.9万元/吨二氧化碳,北京市该指标更是高达1.79万元/吨二氧化碳。山东、山西、内蒙古、辽宁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都位居前十,但其碳生产力比较低,都没有达到0.5万元/吨二氧化碳,不及北京和广东碳生产力的一半。碳排放量和碳生产力的差异揭示出地区间低碳经济转型的差异,而其根源很大程度上在于地区发展的不均衡。
(二)产业结构差异
由于行业间存在的异质性,导致不同行业的能源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存在差异。从产业结构上看,第二产业是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但在工业内部,不同行业的能耗强度也是不同的,其中炼焦化工和金属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消耗的化石能源数量巨大,其碳排放占工业部门碳排放的80%以上[3],这些部门就成为减排重点关注的部门,关系到减排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由于各省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表现在产业结构上就是各产业占比存在较大差异。如图2所示,2013年第二产业占比最高的五个省份是青海、陕西、河南、吉林和辽宁,这些省份或者是处于工业化前期,工业处于扩张阶段,或者是属于传统的工业大省。工业占比最低的两个省份是北京和上海,两个省份都基本完成工业化,产业结构以服务业为主导。其余省份的'第二产业占比基本都在50%左右,能源消耗强度相对较高。鉴于工业部门的能耗强度不同,进一步计算出高耗能行业产出占工业产出的比值②。该比值最高的省份是河北省,其值高达83.63%,这不仅给节能减排造成巨大压力,还给周围省份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由此可见京津冀建立联合行动机制治理大气污染的必要性。部分中西部省份如甘肃、青海、宁夏等高耗能产业产出占工业产出的比值也比较高,虽然工业化前期或许需要高耗能产业占比提高的过程,但这无疑给碳减排造成一定难度。北京、上海等的高耗能产业占工业比值在30%左右,相对于黑龙江、重庆等省市而言,仍有一定下降空间,应进一步实现工业向低能耗、低污染转型。
(三)能源结构差异
二氧化碳排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含碳的化石能源燃烧引起的,涉及到不同能源的利用问题。由于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西部和东北地区的煤炭和油气资源比较丰富,而中部和沿海地区在水力发电和核电资源上有优势,地区间的能源结构存在一定差异。我国2013年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的比重超过70%,在山西、陕西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煤炭消费的占比更高。另一方面煤炭的碳含量更高,产生相等的能量,煤炭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要多于同样是化石能源的石油和天然气。
在不同地区之间,不仅使用的能源品种占比存在差异,在用途上也存在差异。能源既可以用于生产活动,也可以用于消费活动,也就是生产端和消费端都会有二氧化碳排放[4]。各地区由于产业结构和经济活动分布的差异,在生产端和消费端排放二氧化碳的比例也是不相同的。能源用于消费主要包括家庭取暖、私人交通等,其中城镇和农村的能源消费存在一定差距。各地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一致,能源用于生产和消费的比重也存在差异。以北京和四川为例,根据2014年北京和四川的能源平衡表,2013年北京能源用于生产活动的比例超过70%,其中用于农业和工业生产的比例只占30.37%,而用于服务业的比例达48.62%,剩下的约20%用于消费,而消费部分中90%以上由城镇居民消费。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13年四川能源用于生产活动的比例约为94%,但其中约82%用于农业和工业的生产,能源用于私人消费的比例不足6%。能源用途的占比的不同对碳减排的隐含意义是不同的,更多的能源被用于生产活动意味着要在生产端着重落实好减排政策,另一方面在消费端需要加强宣传和强化低碳生活的理念,营造节约能源、低碳生活的社会氛围。
二、地区发展不平衡给碳排放造成的挑战
由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在碳排放责任划分上会产生如碳排放转移、碳泄漏等一系列问题,客观上给二氧化碳协同减排造成一定的挑战。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距仍会存在,因此在考察地区间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分配时,需要对这些问题做充分的调查和研究。
(一)碳排放转移问题
由于各省能源富集程度和产业结构不尽相同,在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中会产生碳排放转移问题。从碳足迹③的角度观察,我国地区间碳排放转移的规律是碳排放从能源丰裕地区和重化工业基地向经济发达和产业结构不健全的地区转移,并且碳排放在转移规模、层次上都存在一定区别[5]。此外各省处于一个经济体中,各省的需求不仅会拉动本地区的经济增长,还会通过省际间的贸易对其他省份有相互的驱动作用,对碳排放有转入或转出的作用,即贸易隐含碳问题[6]。碳排放转移的规律显示,山西、陕西等能源和重化工业富集区域是碳排放净调出地区,表明这些地区是碳排放的受益者,因此一定程度上需要承担更多的碳减排责任。
地区间的产业转移是减小地区间差距的一种途径,但该过程可能会导致碳排放转移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和沿海地区利用政策优势实现率先发展,其产业逐步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型升级,同时由于高劳动力成本、高地价等趋势,东部地区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成为明显的趋势。在地区间产业转移过程中,相应的产业排放的二氧化碳也会随之转移[7]。如果不注意产业转移过程中碳排放转移的问题,就可能导致局部地区碳排放量下降、而另一些地区碳排放量上升的情况,最终全国的碳排放可能不降反升。
(二)碳泄漏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密切。西方国家由于技术较为先进和更为严格的环境规制,中国长期以来在世界价值链低端生产、出口高能耗产品,由此产生碳泄漏问题。碳泄漏是全球范围内的外部性问题,部分发展中国家宽松的环境政策,发达国家的高能耗产品生产被转移到该国,二氧化碳排放也在国家间转移。由于中国各省发展程度不一致,出口所占比重也不尽相同。中国的碳泄漏问题最严重的地区包括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省份,这些地区都是制造业大省,主要出口金属及非金属制品、化工产品等高能耗产品,诸如此类的碳泄漏问题也是发达国家要求对我国征收碳关税的一个重要依据[8]。
(三)地区间碳减排政策的协调
我国是个负责任的世界性大国,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做出了自主贡献和承诺。目前我国碳减排措施主要分为行政手段和市场化机制,自2013年以来,中国陆续启动了深圳、北京、上海、广东、天津、重庆七个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计划于2017年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入碳排放权交易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截至2015年,七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共纳入控排企业一千多家,累计交易额突破十亿元。已有研究表明,碳排放交易相比于行政命令减排,由于碳减排造成的产出和福利损失都是更小的[9],成本节约也更加明显[10]。
在有序建立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同时,需要注意到地区间发展的差异,在控制全国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有区别地将减排指标分解下去。另一方面需要设计合理的制度和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活跃碳排放权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地区间的政策协调成为一个关键,关系到全国碳减排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三、地区碳排放驱动因素的LMDI分解与碳减排路径分析
(一)双层LMDI分解法
由于地区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都存在差异,为考察各省二氧化碳排放变化的驱动因素,将碳排放量做双层分解。参考Wu et al(2005)的思路[11],各省碳排放总量可以表示为:
Ci=■■■■■■Yi
=■■CIijkESijkEIijYSijYi,i=1,…,30(1)
式(1)中,C表示二氧化碳排放量,E表示能源消耗量,Y表示产出。对应地,CI表示碳排放强度,ES表示能源结构,EI表示能源强度,YS表示产业结构。下标i表示省份,j表示部门,四个部门分别是农业部门、工业部门、服务业部门和私人消费部门,把私人消费剥离出来是为了考察生产端和消费端对碳排放的影响。k表示能源,8种能源分别是煤炭、焦炭、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和天然气。因为西藏缺失数据,因此只使用剩余30个省市的数据做实证分析。
利用LMDI分解法[12],碳排放增量的变化可以分解为:
ΔCi=CiT-Ci0=■ΔCl,l=CI,ES,EI,YS,Y(2)
ΔCl=■■■ln■,l=CI,ES,EI,YS,Y(3)
式(2)将碳排放增量(ΔCi)分解为碳排放强度效应(ΔCCI)、能源结构效应(ΔCES)、能源强度效应(ΔCEI)、产业结构效应(ΔCYS)、经济规模效应(ΔCY)。式(3)进一步给出了各种效应的计算方法。通过定量分析各省在给定时间段中二氧化碳排放的变化和增量的构成部分,可以比较得出碳排放的驱动因素,为碳减排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二)碳排放变化的分解结果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年份为2003年和2013年,数据来源于2004年和2014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和各省统计年鉴。根据原始数据计算出碳排放强度、能源结构、能源强度、产业结构等变量,按照式(2)和式(3)进行分解,分解结果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各省份二氧化碳排放在该时间段都是上升的,并且上升的幅度不同,其中山东、内蒙古、河北三个省份增加量最大,都超过了5亿吨。进一步观察分解结果,促使各省碳排放增加的各效应的构成是不同的。仍以山东、内蒙古和河北为例,虽然三个省份碳排放增加最多,但驱动因素不同,其中山东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因素是能源强度效应、产业结构效应和经济规模效应,而内蒙古和河北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因素则是能源结构效应和经济规模效应。值得指出的是北京和上海的产业结构效应为负,说明北京和上海产业结构变化减少了碳排放,原因在于北京和上海近十年来工业占比不断下降而服务业占比上升,而服务业的碳排放强度明显小于工业的碳排放强度。
碳排放分解的五个因素中,碳排放强度效应和经济规模效应是无法直接控制的,因为碳排放强度与各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和能源结构有关,最终仍落实到改善能源结构和能源使用效率。在新常态下,可以预见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仍会保持稳步增长,重点在于经济增长的质量,即需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间接作用于经济增长效应。以河北和贵州为例,河北碳排放的三个控制因素中,能源结构效应和能源强度效应远大于产业结构效应,因此河北在碳减排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需要着重考虑改善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而贵州产业结构效应明显大于能源结构和能源强度效应,因此对贵州而言,尽快完成工业化前期和中期阶段,促进经济结构向服务型转变是完成碳减排目标的一个主要途径。
(三)碳减排路径分析
我国各地发展水平不一致,碳排放变化的趋势也不尽一致,碳减排的责任和压力也会有所区别。LMDI分解结果表明各地区碳排放变化的驱动因素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在碳减排路径上需要因地制宜,针对碳排放的主要贡献因素制定相应的政策目标,争取碳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
具体而言,碳排放的减排路径如图3所示。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和改善产业结构三个主要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往往能源方面的调整也涉及到产业结构的调整。三个方面的最终目标都是发展低碳经济,其中改善能源结构可以通过减少煤炭,增加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来实现。另外发展新能源不仅可以增加替代能源的使用,还可以提高能源效率。关于能源使用效率,合理的城镇化模式和技术进步是两个主要选择途径:合理的城镇化应是结合城市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人口向适宜开发的区域集中,推动主体功能区建设,促进城市的集约化发展技术进步可以通过研发和自主创新来实现,在能源的开发、使用环节减少损失量。在产业结构方面,高耗能产业占比降低是未来需要努力的一个方向。另外发展服务型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制造业和服务业协同发展,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将是未来碳减排的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
因此各省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碳减排路径,并做好协调工作,争取顺利完成碳减排目标。以北京和河北为例,北京的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改善明显,2013年北京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占比降至20%,服务业占比77.9%,在碳减排方面效果显著。未来北京在碳减排政策方面应该注重提高能源效率,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推广新能源的使用。河北作为经济大省,在环境压力下能源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势在必行。2013年河北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6%,根据2014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河北将比2012年压缩煤炭消费4 000万吨,占京津冀控煤指标约60%。同时河北需要着力改变高能耗、高排放的传统产业,包括钢铁、水泥、电力和玻璃四个治理重点,建立绿色、低碳的现代产业体系。
四、地区碳减排的对策建议
鉴于我国地区间发展差距较大,不同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能源效率对协调碳减排政策带来一定挑战。在做好区域规划,缩小地区发展水平差距的同时,需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碳减排路径,打破体制机制壁垒,推动区域减排政策的协调与配合,明确各地区碳排放的责任和减排目标在地区间的分解,做好统筹规划和协调行动。
1. 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现有的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的经验基础上,总结各试点地区在实际运行中的不足与缺陷,充分做好试点向全国推广的前期研究和验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顶层设计工作,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创新财税、价格、金融等一系列政策和市场化机制,最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现实操作层面,需要采取一套激励措施,提高企业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积极性,引导民间资本广泛投入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活跃碳排放交易市场。
2. 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各地区应结合自己的优势,选择发展可替代的能源,以减少煤和其他化石能源的使用。天然气无疑是替代煤炭的一种现实选择。已有勘探结果表明,我国天然气资源潜力大于石油,并且天然气是相对最为清洁的化石能源,未来减煤增气将势在必行。此外,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优势开发新能源,如日照充足的新疆等地区可以加大扶持光伏发电的力度,风力资源最丰富的内蒙古可以选择大力发展风力发电项目,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发展潮汐发电、水力发电、核电等项目,推动新能源行业的发展,逐步减少化石能源特别是煤炭的使用。
3. 完善能源品种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改革电价、气价等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成本的倒逼机制作用,引导企业积极改善能源消费结构。理顺能源价格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推进天然气价格和电力改革的深入推进。积极疏导价格矛盾,逐步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联系的专业服务价格,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相关领域。
4. 限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高耗能行业准入机制,避免高耗能行业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造成的产业同构化问题。针对传统行业占比高的地区,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有效的高耗能产品淘汰制度,限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发展空间。加强对重点高耗能企业能耗的统计监测工作,为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进一步增加对自主研发和创新的投入,加大对节能技术的支持力度,促进节能技术向企业实践的转化和推广。
5. 发展服务型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型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是未来产业发展的趋势,相比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能耗更低,污染更小。各地区在制定产业战略时,应注意差异化和错位发展,如有较好工业基础的东北地区可以推动发展装备制造业以及相应的服务业,有资源禀赋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可以大力发展现代化农业、食品加工业和配套的服务业。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地区间产业的协调发展,防止区域间产业结构的同构化,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与自由流动。
1月13日,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大型煤炭基地煤炭生产能力占全国总生产能力的95%左右;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到2020年,厚及特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采区回采率分别达到70%、85%和90%以上;鼓励对“三下一上(建筑物、铁路、水体下,承压水体上)”煤炭资源、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充填开采。到202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5%;在水资源短缺矿区、一般水资源矿区、水资源丰富矿区,矿井水或露天矿矿坑水利用率分别不低于95%、80%、75%;煤矿稳定塌陷土地治理率达到80%以上,排矸场和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新增煤层气探明储量1万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4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20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井下抽采200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实现应选尽选;重点建设环渤海、山东半岛、长三角、海西、珠三角、北部湾、中原、长株潭、泛武汉、环鄱阳湖、成渝等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及一批物流园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燃煤发电技术和单位供电煤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7个百分点,煤炭转化能源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低阶煤炭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研究取得积极进展,新型煤化工产业实现高效、环保、低耗发展;实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1月29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表示,政府将不再批准东部地区煤矿项目。
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规定,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铁路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同步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9.01分钱提高到10.01分钱。取消马玉等3条铁路本线及跨线货物运输、长荆等10条铁路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改为执行调整后的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
3月2日,由工信部、财政部共同推出《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初步设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节约煤炭消耗1.6亿吨以上。
3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为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化示范,进一步规范示范工程标定评价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
3月25日,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对优化煤炭开发布局、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加强煤炭规划管理等工作,提出十条具体意见。
4月14日,发改委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提出将在全国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将切实维护煤炭生产建设秩序,促进供需总量平衡。
4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定义、减税方式、备案资料等进行明确。
5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提出,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
5月7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和《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旨在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调整产业供需结构。
6月3日,发改委、能源局和煤矿安监局共同下发的《关于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称,需落实多项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的相关治理措施,其中包括建立电煤合同执行与发电量奖惩挂钩制度。
7月9日,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促进煤炭资源税管理的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此外,自2014年7月14日,发改委联合煤炭行业相关单位、企业、政府等召开脱困工作联席会议,到目前已经连续召开了31次,会议中都将依法依规限制产量,改善供求关系作为重点工作来布置和研究。旨在改善国内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煤价大幅下跌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