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啥
可再生能源补贴款。
这种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来自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该基金是被写入到《可再生能源法》的,具有法律效应。除了补贴政策以外,光伏发电还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1)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2)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3)改进补贴资金管理;(4)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5)完善金融支持政策;(6)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
光伏发电有国家补贴,国务院日前明确表示即将对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放补贴,补贴年限为20年,无论是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统一每度补贴标准在0.45元左右,具体补贴细则年内即将出台,补贴通过国
家电
网企业计量和支付。目前,我们企业正在组织申报“光伏集中应用示范社区”,除了以小区为单位申报外,还可以由厂家集中统一申报,国家对自发自用的电量和多余上网的电量实行0.4-0.6元/度的电价补贴,该补贴出自财政部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基金。部分区域还可以获得4元/瓦的地方初期投资补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007 年 12 月 7 日,澳大利亚工党陆克文 ( Kevin Rudd) 政府执政后,先后实施了一系列不同于前届政府的新政策,包括: 签署京都议定书、制定明确的减排目标 ( 到 2050 年澳大利亚在 2000 年水平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0% ) ,制定新的能源和资源安全政策,强化环境保护政策,改组资源、工业与旅游部并调整其职能,大幅增加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加强区域和多边协商与合作,自觉履行澳大利亚的国际义务等,这些都和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相一致。这意味着未来的澳大利亚矿业与土地资源管理政策会更加顺应全球化发展趋势,同时,新政府倡导: ①发展清洁煤炭技术②强调发展可再生能源③鼓励发展能源创新技术④进行能源市场改革⑤计划制定能源与资源安全白皮书⑥大力促进能源效率⑦加速自由贸易区谈判⑧加速能源与环境技术国际合作⑨建立全球共同危机应对机制等。
1. 发展清洁煤炭技术
在 2008 ~2009 财年预算中,新成立的资源、能源与旅游部在其预算说明中,提出了 3 项旗舰的新政策计划,其中之一是 “国家清洁煤计划”,该计划的基本目的是: 加速清洁煤技术在澳大利亚的开发和利用。国家清洁煤计划启动于 2008 年 7 月 1 日,并支持部署低排放技术战略直到 2030 年。国家清洁煤基金将在最初 7 年内支持国家清洁煤计划,即从 2008 年 7 月 1 日一直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
清洁煤技术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特别是 21 世纪初就在世界许多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英国等开展了全面研究。美国在 20 世纪 70 ~80 年代开始进行对煤炭清洁技术的研究,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美国能源部正式与产业界和相关州机构开展了清洁煤技术项目研究,2002 年,美国布什总统正式提出了 “国家清洁煤计划”,以作为改善美国能源安全与环境的措施之一。日本也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就开始了清洁煤技术研究,1995 年成立了 “清洁煤技术中心”,专门负责开发 21 世纪煤炭利用新技术课题。2000 年,日本政府又公布了 “21 世纪煤炭计划”,提出分三阶段开发清洁煤技术等。
澳大利亚约 80% 的电力来源于煤炭。作为国家清洁煤计划的一部分,陆可文政府宣布将建立一个5 亿澳元的国家清洁煤基金 ( National Clean CoalFund) 。在该国家清洁煤基金中,目前至少投资 3 个项目: ①投资 5000 万澳元的位于昆士兰州的试验煤炭气化厂项目②投资 5000 万澳元的位于新南威尔士州的碳捕获与储藏项目③投资 500 万澳元在西澳大利亚州填图和试验碳储藏潜力项目。在清洁煤技术方面,国家清洁煤基金将产生价值约 15亿澳元的投资活动。
2. 发展可再生能源
新成立的资源、能源与旅游部在 2008 ~ 2009 财年预算中,提出了设立可再生能源基金 ( Renewable Energy Fund) 计划。设立可再生能源基金的目的,是通过在较大范围内和商业规模上演示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加速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在澳大利亚的商业化应用。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目前也是世界能源利用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在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法国、荷兰、韩国等都有相关的发展可再生能源计划和研究项目。美国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就明确提出了发展可再生能源,2001年布什总统入主白宫后,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加速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措施。2009 年 1 月 20 日奥巴马新政府执政后,也把进一步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其经济振兴计划的突破口。
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2008 ~2009 财年预算中,公布的可再生能源基金为 5 亿澳元,拨款从 2009 ~2010 财年开始。最先的可再生能源基金资助将是地热能源,将投资 5000 万澳元用于地热钻探项目。澳大利亚全面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转折点应始于 2000 年。当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 《可再生能源 ( 电力) 法 2000》,并依据该法于 2001 年 2 月 12 日成立了可再生能源管理者办公室 ( Office of the Renewable Energy Regulator) ,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澳大利亚政府可再生能源目标的实施工作。
3. 发展能源创新技术
在资源、能源与旅游部 2008 ~2009 财年预算中,同时也提出了另一项新政策计划———设立能源创新基金 ( Energy Innovation Fund) 。建立该能源创新基金目的是: 投资关键的清洁能源技术研究,加速新的创新能源清洁技术发展,以实现中长期二氧化碳排放减少的目标。设立该基金的目的也是要确保澳大利亚在清洁能源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处于国际领先地位。进入 21 世纪,能源创新技术是世界各国能源领域研究的重点,也是竞争的焦点。各国都相继投入巨幅资金,来研究能源创新技术问题。
2007 年 11 月 21 日,陆克文刚当选联邦总理不久就宣布,在未来 6 年内,将在新能源创新基金名下投资 1. 5 亿澳元,用于关键清洁能源技术研究。包括: 为澳大利亚太阳能研究所投资 5000 万澳元,显著扩大太阳能热研究能力为通用清洁能源研究和发展投资 5000 万,包括能源效率、能源储藏技术和氢运输燃料投资 5000 万澳元用于光电研究和开发,以维护澳大利亚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能源创新基金在2008 年7 月1 日启动,延续4年,直到 2012 年。
4. 加快实施能源市场改革
在新成立的资源、能源与旅游部中,专门成立了从事能源市场改革工作的能源市场改革局,以加速推进能源市场改革,加大能源市场改革的力度,满足应对世界新形势、新发展、新挑战的需要。
5. 制定能源与资源安全白皮书
2008 年 5 月 28 日,澳大利亚联邦总理陆克文在澳大利亚矿产理事会每年晚餐会上宣布,将制定能源问题白皮书。在白皮书中将阐述联邦政府在能源问题上的政策和立场,同时明确,政府打算采取措施,确保提供清洁、足够、可靠和用得起的能源供应,以满足到 2030 年能源消费预期增长 44% 、到 2050 年能源消费预期增长 80% 的要求。能源白皮书将由资源与能源部长负责制定。
6. 大力促进能源效率
在 2008 ~2009 财年联邦资源、能源与旅游部的预算中,也明确提出了要达到的能源效率目标。与此同时,联邦政府部门还加快了制定新的 “国家能源效率框架”( National Framework for Energy Efficiency,NFEE) 的步伐与进程。
澳大利亚国家能源效率框架的目的是要取得澳大利亚能源效率显著提高的业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它涵盖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克服阻止市场提高实际能源效率经济潜力的各种障碍和挑战因素。它着重需求方的能源效率,主要是住宅、商业和工业界,也关注能源转化过程中的能源利用问题,并探讨解决可影响能源效率选择的中间商因素。
国家能源效率框架 ( NFEE) 发展的基本过程是: 2002 年 11 月,能源部长理事会 ( Ministerial Council On Energy) 支持制定国家能源效率框架的建议。2004 年 8 月,能源部长理事会承诺实施包含 NFEE 第一阶段的一揽子政策措施。2004 年 12 月,能源部长理事会批准 NFEE 一阶段 2005 ~2007年政策措施 8 个高层次实施计划。陆克文新政府执政后,2007 年 12 月 13日,第 14 次能源部长理事会会议在西澳大利亚州首府珀斯召开,参加会议者的联邦和州与领地能源部长同意以下一揽子新能源效率措施: ①扩大和提高最低的能源业绩标准计划②加热、通风和空调高效率系统战略③分阶段去除低效白炽灯照明④通过绿色租约加强政府领导⑤制定国家热水战略措施,以后考虑。该一揽子新能源效率措施也是国家能源效率框架第二阶段的措施。
提高能源 ( 使用) 效率目前也是国际上的重要发展趋势。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瑞典、荷兰等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开展此项行动。
7. 加大能源与环保技术的国际合作力度
陆克文政府执政后,继承和加大了在能源与环保技术方面同国际社会进行合作的力度,集中体现在对 APP 承诺的重视和对 APP 项目的投资增加上。所谓 APP,即关于清洁发展与气候的亚太合作关系框架 ( Asia-PacificPartnership on Clean Development and Climate) ,是一个创新性的国际社会新努力,旨在加速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参加伙伴国包括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美国等。该合作关系框架建立的主旨是: ①创造一个自愿的、非具法律约束性的国际合作框架,在合作国间通过具体和实质性的合作,促进现有的新兴的和长期成本有效、清洁、有效率的技术和实践的开发、传播、利用和转让,取得具体成果②提升和创造有利的环境以帮助实现这种努力③促进各自国家污染减少、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④提供一个在清洁发展目标框架内探讨合作国或伙伴国之间各自有关涉及相互联系的发展,有关能源、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的政府论坛,同时也是提供分享、制定和实施各自国家发展和能源战略经验的论坛。
8. 推进和加快建立自由贸易区谈判
2008 年 11 月 15 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的 20 国会议上,澳大利亚总理明确表示,澳大利亚将加快与各主要贸易伙伴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包括澳大利亚与东盟、澳大利亚与中国、澳大利亚与日本、澳大利亚与印度、澳大利亚与海湾合作理事会等的自由贸易区谈判等。
建立自由贸易区,加强贸易关系和往来,促进经济发展,消除贸易障碍,也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
9. 建立全球共同危机应对机制
澳大利亚新政府执政后,积极参与建立全球共同危机应对机制,包括与国际社会一道,采取积极措施,应对经济危机等。此外,澳大利亚新政府也积极参与各种对话机制,寻求互利共赢。
事实上,进入 21 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速度的加快,随着人类面临共同危机的日益明显和突出,如能源问题、气候变化等,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政府都在积极开展行动,努力顺应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与潮流。以发展可再生能源为例,南澳大利亚州在 “南澳战略计划”中确立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目标是,到 2014 年,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要在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例达到20%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到2014 年,在2000 ~2001 年的水平上,提高政府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 25%
西澳大利亚州政府 ( 工业与资源部) 则在 2007 ~2008 年度制定了 “可再生能源工业发展战略”,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工业发展计划和目标,并优先发展生物燃料等。
昆士兰州则于 2008 年建立了一个 5000 万澳元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基金( Queensland Renewable Energy Fund) ,以支持可再生能源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此外,昆士兰州政府还于 2008 年 11 月成立了清洁能源办公室,专门从事帮助投资者、能源公司或其他兴趣方在昆士兰州建立清洁能源产业。清洁能源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 ①支持清洁能源计划的恰当政策框架,向政府提出建议②鉴别、填图和追索潜在的可再生能源位置③去除可再生能源工业发展的管理障碍④制定合作计划,鼓励私人行业投资和启动清洁能源工业,包括研究与发展以及新技术的示范⑤在设计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目标计划方面与联邦政府密切合作,确保昆士兰州的利益在国家层面上能得到保护⑥与电力工业密切合作,以帮助需求方创新能源效率⑦帮助部署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
所有这些事例均确凿无疑地表明未来澳大利亚矿业及土地资源管理会更加顺应全球化发展趋势。
有一点需要指明的是,在联邦政府层面上,在原工业、旅游和资源部“战略 计 划 2006 ~ 2009 ” 中,霍 华 德 政 府 将 “全 球 融 合” ( Globalintegration) 放在第八位,而在现创新、工业、科学与研究部的 “战略计划2007 ~ 2010” 中,则将 “全球融合” 放在第二位,可能隐含着陆克文政府与霍华德政府在应对全球化问题上重视程度的不同,即陆克文政府更顺应、更重视全球化趋势。
1、新能源( NE):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
2、基金,英文是fund,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1、1980年(庚申年)联合国召开的“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对新能源的定义为: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和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地热能、氢能和核能(原子能)
2、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此外,还有氢能、沼气、酒精、甲醇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 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随着常规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保和可再生为特质的新能源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
3、在中国可以形成产业的新能源主要包括水能(主要指小型水电站)、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是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既是整个能源供应系统的有效补充手段,也是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是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最终能源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