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煤炭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怎么规定的
煤炭运输损耗的标准是2%,是煤炭部、铁道部1965年12月颁布实施的叫《煤炭送货办法》。在其后的《实施细则》中又规定每换装一次不得超过1%。
另外,国家建材局规定大宗原材料的定额损耗率分别为:煤炭≤4%、水渣≤5%、铁粉(硫酸渣)≤3%、石膏≤3%。
煤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风力等原因会随风流失、抛洒扬尘。据统计,目前在铁路、公路等运输过程中,一次运输煤损耗约为0.8%—1%,运输(转运)次数越多,损耗越大。
扩展资料: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印发《关于提高煤炭质量和消除运输亏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必须共同负责,从煤炭生产到装车,铁路运输、港口中转各环节都要采取有效措施,以提高煤炭质量和解决运输亏吨问题。
二、加强生产管理,煤矿(尤其是地方煤矿、军矿)在采掘煤炭过程中,要有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根据不同煤层情况不断改进采掘方法和操作技术,努力降低煤炭的灰份、水份和含矸率,使之符合质量标准。地方国营及乡镇煤矿应逐步装备和使用煤炭筛选、洗选设备,减少毛煤直销 。
三、严格采样、制样、化验工作,把好煤炭检验关,不符合质量规定的煤炭不准装车外运。发煤矿(集运站)均应逐步配备和完善采、制、化手段,根据用煤单位的要求提交煤炭质量化验单。
四、加强煤场管理,有条件的矿、站要安装必要的除杂设备(除铁器等)或增设专职拣杂人员;在装车过程中,要有专职人员检查,严防杂质混入煤车。
五、采煤工作面上的雷管要有专人管理。采煤中发生哑炮时,要按有关规定找回雷管,严禁雷管混入煤中,雷管均要编号,并严格发放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追查责任。
六、严格执行铁道部1979年以(79)铁运字第557号文发布的《货车清扫、洗刷、消毒方法》。各卸车单位要认真清扫车底,以车底板、端板、侧板不留货渣为合格。铁路要在抓好路内卸车清扫工作的同时,与路外卸车单位签订货车清报协议,明确责任,确保车底清扫干净。
七、对于送到煤矿装煤的车皮,铁路部门应当保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车门关牢。煤矿经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通知铁路部门及时处理,或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帮助解决。车辆按协议由煤矿代为清扫,铁路部门应按规定支付清扫费。
八、加强对铁路沿线的器材和废旧零配>(如铁鞋、闸瓦、闸瓦千、钢轨垫板等)的管理,严防其混入煤车。
九、认真做好港口中转煤炭的质量管理工作。要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清除杂物,在关键装卸部位安装除杂设备、固定筛等。
十、由矿、路、港、货组成中转下水煤炭质量管理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抽查到港煤炭质量,并将结果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一、出口煤炭质量管理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需严格执行国家商检局、原煤炭部联合下发的(88)国检监联字第46号《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原煤炭部(86)煤加字第829号文《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制和严格煤炭管理的若干规定》。
十二、要严格计量管理。使用轨道衡的煤矿,衡器应定期检查检定,确保准确,并配备专人做好计量工作。煤矿应在货物运单内填写实际过衡数量,并加盖“衡”字章。使用检尺测量方法的煤矿,每季度要分煤炭品种测量一次煤炭的容积比重,测量后按新比重计量,并通知收煤单位和 铁路、港口部门。装车后要车车划线,认真平车。
十三、严格按照货车标记载重量或允许装载量装载,允许误差范围不超过2%。装车后要洒上石灰浆或平车,以示标记。
十四、继续整顿铁路沿线治安秩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上车扒煤。地方政府、公安部门要配合铁路严厉打击偷盗、哄抢煤炭的不法分子。运输途中如丢失整车煤炭,铁路部门应负责查找,找不到时,应按规定向用户赔偿。
十五、做好煤炭中转下水进出港及航行中的运输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散货运输管理标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港口对进港煤炭实行原来、原转、原交、做到不落水、防止自燃,卸车后扫清车底,并严格水尺管理,单船误差不超过万分之五。
十六、针对进港煤炭品种繁杂,收发货单位多的特点,港口可代收货人对进港煤炭作必要的成批质量和重量抽查。对于煤质低劣、杂质多、亏吨严重的责任单位要实行经济处罚。有关单位对处理煤炭质量或亏吨问题发生异议时,可报请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按《煤炭送货办法》有关 规定处理。
十七、对中转下水煤炭每季度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过磅或检尺抽查,力争对进港所有煤种(洗精煤、水产煤除外)全部发煤矿(站)、全部收货人的煤炭均应成批抽查,抽查面达到10%。抽查结果,由港口每月编制一次记录,分别送收发货人。
十八、到港口的煤炭按照煤炭采、制、化“国家标准”每季按批至少进行一次内在质量的抽查检测。由港口统一组织,尽可能利用当地煤炭公证检测机构设备进行化验,化验结果由港口编制记录,分别寄送收发货人。化验费由港口向收货人收取。
十九、进港煤炭卸车中,由于杂质造成港口机械事故的,责任单位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严重时,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十、关于煤炭亏吨的责任问题,如到站的煤车标记状态发生了变化,由到站检查确认后编制记录,其亏吨由铁路负责;其余均由发煤单位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运输
第一条 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必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保证用煤单位按时收到煤炭。第二条 煤矿应当根据订货合同,编制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并办理托运手续。
铁路部门和煤矿, 应当根据煤炭月度运输计划、 用煤单位需用煤炭的缓急情况和卸车、储存能力,共同编制旬、日装车方案,做到对大户均衡发运,对小户定旬发运,保证全面地完成计划。第三条 用煤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提出推迟或者提前发运煤炭的时候,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应当共同设法,尽量满足这种要求。
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计划发运煤炭的时候,必须主动与用煤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办法,尽量避免给用煤单位造成困难。第四条 煤矿必须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提高煤炭的质量,不断降低煤炭中的灰分、全水分、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保证按照订货合同中规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标准发运煤炭。第五条 煤矿发运的煤炭的质量,应当批批合格。但是,灰分和全水分,按批检查的时候,分别允许有百分之零点五和百分之一(绝对值)的波动系数,全月平均都不准有波动系数。第六条 煤矿在发煤以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严格进行质量检查,发现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不准装车外运;已经运出的,必须主动赔偿用煤单位的损失。灰分低于规定标准的,征得用煤单位同意后,可以增收价款。全水分、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增收价款。第七条 煤矿应当根据用煤单位的要求,提交煤炭质量化验单。第八条 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必须切实负责,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发运的煤炭,重量准确,在运输和换装过程中不抛撒丢失。第九条 铁路部门和有专用铁道的企业,对于送到煤矿的车皮,应当保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关牢车门;对于装载出口煤炭需要原车过轨的车皮,还必须保证符合过轨的条件。煤矿发现车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时候,应当通知铁路部门或有专用铁道的企业及时改进,或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帮助处理。
铁路部门应当定期校正车皮的标记自重,保证准确。有轨道衡的煤矿、港口和用煤单位,应当根据铁路部门的要求,尽量帮助校正。
棚车和平车禁止装煤。砂石车一般不准装煤;但是,对于到达煤矿和煤矿所在车站卸空的砂石车,应当加以利用。第十条 煤矿装车,应当按照车皮标记载重装足;如果装到车帮高度仍然达不到标记载重,可以超出车帮起脊装载,但是必须确保车辆运行时不溜失煤炭。起脊高度由路矿双方商定。煤炭的价款和运费,都按实际装载量计算。第十一条 煤矿发运煤炭的重量,应当用轨道衡衡量;没有轨道衡的煤矿,用检尺测量方法计算,但是应当有计划地安装轨道衡。
用轨道衡衡量重量的煤矿,应当每半年请检衡机构检衡一次。没有合格证的轨道衡,不准使用。
用检尽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煤矿,应当每季测定一次煤炭的容积比重。如果用煤单位反映重量不准,煤矿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原因在于比重的,必须立即重新测定,并自测定的次日起执行;主管的煤炭工业管理局(公司)认为必要时,应当派人检查处理,或者邀请有关用煤单位协同煤矿测定比重。第十二条 用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标记自重为准;装煤重量,除按规定可以少装或多装的以外 ,应当与标记载重符合,不够的必须添足 ,超过的必须卸下。装好以后 ,在煤车的顶面上洒石灰浆作为标记;或者进行平车 ,以煤车顶面的平整状态作为标记。在货物运单内,煤矿必须填明煤炭的矿别、品种、级别、并加盖“衡”字章。
用检尽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煤矿必须切实做好量车、划线、平车工作,以煤车顶面的平整状态作为标记。在货物单内,煤矿必须填明实际装载煤炭的长、宽、高度和煤炭的容积比重、矿别、品种、级别。第十三条 煤矿装车,必须做到四个一样:黑夜和白天装的一样;坏天气和好天气装的一样;领导不在场和领导在场装的一样;没人检查和有人检查装的一样。
煤矿应当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 所有装好的煤车, 都必须经检查人员确认重量准确后,才可以办理托运手续。第十四条 车站对于煤矿装好的煤车,必须逐车检查。合格的,与煤矿办理交接手续;不合格的,应当提出要求,经煤矿改善后再办交接手续。
本条规定以外的煤炭销售和运输,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须按国家年度煤炭分配、运输计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运输及购煤单位签订规范的购、运、销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及时记录、掌握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年度、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调整、变更。
1、用煤部门、用煤地区或供煤地区的国家年度分配计划总量的变更,由要求变更的部门、地区于变更执行月的35天以前,向煤炭部提出变更的理由和具体变更内容,由煤炭部商国家计委同意后办理。
2、用煤部门、用煤地区或供煤地区的国家年度分配计划总量不变,只在同一省、市、自治区的范围之内变更用煤单位或供煤的矿务局(矿、地区),由要求变更单位的主管部门于变更执行月的35天以前,商有关省、市、自治区的煤炭主管部门及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同意后办理,报煤炭部备案。
3、年度供需总量不变,部门、地区供需计划不变,月度计划内供需时间的提前、错后以及供需煤炭品种、质量的变更,由要求变更的单位于要求变更的执行月的35天前,商对方及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同意后办理,报有关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4、涉及铁路限制口、港口通过量的变更,须报煤炭部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
5、违反“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的变更,按“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铁路、交通部门核定的月度煤炭运输计划均衡发运。
2、铁路运用车、非运有车均需按本办法规定发运煤炭。
3、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有关煤炭发运事项,暂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月度煤炭铁路、水路联运计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月度煤炭铁路、水陆联运运输计划(简称“月度煤炭运输计划”,含通过铁路限制口、港口计划,下同),由煤炭部统一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对月底煤炭运输计划,按照国家计划签订的购、运、销合同(或运输、购销合同)和按照本办法办理的调整、变更计划,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三条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指导和组织所属煤矿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第十四条 月度煤炭运输计划采取“统一规定、分级管理、规范编制”的方法编制。
1、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在编制各月度计划开始的45天前,在对所属矿务局(矿、地区)编制月度计划和调整、变更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核研究后,制定出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方案,于编制月度开始的35天以前报煤炭部统一审核。
2、煤炭部于各编制月度开始的30天以前,对各省、市、自治区煤炭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月度各矿务局(矿、地区)煤炭运输计划方案,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规定和确定进行调整后,即作为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依据方案,下达到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
3、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根据煤炭部确定的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依据方案,指导才组织所属矿务局(矿、地区)进行编制。如因特殊原因需变动时,必须经煤炭部同意。
4、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按铁路部门规定的时间,由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统一向铁路、交通部门提出。
5、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于每个编制月度开始的35天以前,必须将铁路、交通部门核定的上月煤炭运输计划以及有关情况报煤炭部。
2、到对方指定站点后,再进行卸车过磅。
要签一份煤炭供应合同,上面要确定哪方负责运输,确定双方的结算方式,铁路大票给哪方,和铁路大票可否抵税款。还有就确定开票金额。
其它煤炭购运销合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凡经铁路、港口运输的煤炭、签订煤炭购运销合同;不经铁路、港口运输的煤炭,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煤炭购运销合同,以矿务局(矿)为销方;以铁路局(分局)和港务局为运方;用煤企事业单位及煤炭经销企业为购方。第四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应在三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应包括煤炭的数量(总数量和分月数量)、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结算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发货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发送车站、到达车站、违约责任等内容。
水陆联运的应明确换装港口。第六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三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即告成立。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第七条 煤炭运销双方按合同规定的分月煤炭数量提出和编制煤炭月度运输计划,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需要增加或减少的,应征得对方的同意。第八条 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运销双方必须根据确定的月度运输计划编制旬日历装车计划,三旬的旬日历装车计划之和不得小于月度运输计划。第九条 煤炭购运销三方应当严格执行煤炭月度运输计划。销方按运销双方确定的货车在矿停留时间装车,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向购方发运煤炭;运方按旬日历装车计划确定的送车批次、时间、辆数向煤矿配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敞车,并按销方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的去向以及规定的运到期限,保质保量地运至到站,交给购方;对于运到的煤炭,购方应按规定的时间接卸。
水陆联运的煤炭应签订销方、铁路、水运和购方四方合同,明确品种、数量、质量、送车批次、时间、车船衔接、铁路和水运运费的结算办法等。第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煤炭购运销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规定的月度数量、品种、到达站、收货人时,必须提前45天商其他两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执行中的计划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煤炭购运销一方解除合同,必须在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编制前45天提出,经其他两方同意并办理解除手续后,合同方可解除。月度运输计划编制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解除合同。第十二条 煤矿和铁路部门对煤车的交接,煤车运到站后收货人对煤车的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价格及货款结算第十三条 煤炭的价格由煤矿和用户根据煤炭的品种、质量、规格、等级和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煤炭的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煤炭货款按交货方式分为两种:在产地交货的,执行出厂价,用户承担运费;在销地交货的,执行到站价,煤矿承担运费。第十五条 煤炭货款和运费结算不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煤炭运费结算实行先交款后发运的办法;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由煤矿和用户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可以用先发煤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也可选用先付款后发煤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等任一种方式。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十六条 销方的违约责任:
1、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月煤炭数量提出煤炭月度运输计划,每少提一车向运方和购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2、销方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车发运,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去向请车和托运,比合同规定少完成一车向运方和购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3、销方所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运方的违约责任:
1、运方的编制月度运输计划时,对于销方按合同规定的分月数量提出的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削减,每削减一车向购销两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2、运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旬日历装车批次、时间和辆数向销方配送空车,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去向承运,每少完成一车向购销两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3、运方向销方配送的空车中如有车体破损、技术状态不良、未清扫干净的车辆,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向销方每车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铁道部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订和修改《铁路机车燃料管理办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监督和检查燃料管理、使用和节约情况,组织燃油计量员培训,做好燃料各表报、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3.积极组织燃料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4.编制年度用煤计划,提出节能措施。
5.向国家申报全路用煤计划,核定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用煤数量,组织订货,签订合同,掌握煤炭合同兑现情况,按时收、报、统计“燃料调度报告”(铁煤22)。
铁路局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2.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燃料管理和节约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试验和推广燃料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降低燃料损耗。
3.加强燃料调度,及时调整余缺,确保燃料供应。每月10日前向铁道部作“铁路燃油动态月报”(铁油5)、“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每日向铁道部报“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
4.审定各种煤炭消耗定额,编制机车、生产生活用煤计划,参加煤炭订货。
5.组织驻矿员按计划做好煤炭均衡发运,确保运输生产的需要。经常深入煤矿了解煤炭质量、煤车装载数量情况,发现问题按《煤炭送货办法》处理。
6.组织燃油管理、燃油计量员培训,提高管理和技术业务水平。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机务段的燃料管理工作进行对规检查。
^^第一篇 燃油管理第五条 机务段是燃油管理的基层单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执行《铁路机车燃料管理办法》和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做好燃油管理、安全和节约工作。组织技术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素质。
2.根据机车运输生产任务的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向路局机务处提报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的年、季度用油计划。
3.燃油计量员必须经国家计量有关部门的培训、考核、发证后方准上岗工作。
4.燃油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格标准,按期送检定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如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并应配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计量器具。
5.做好到段后燃油的“收、发、管、用”,做到帐目清楚,帐油相符,做好日结算,填写“铁路燃油动态总帐”(铁油4),每月填写“铁路燃油动态月报表”(铁油5),于次月五日前报铁路局。
6.每月进行一次燃油盘点,按季进行清查,将清查结果填写“燃油清查对照表”(铁油6)报铁路局。
7.认真做好燃油收卸、储存、发放、消防等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第一章 燃油验收第六条 罐车到段后,值班员和燃油计量员应逐车核对车号,检查铅封是否完好,罐体有无漏泄,按铁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与车站办理交接手续。经计量确定燃油数量后,填写“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簿”(铁油1)。第七条 燃油计量员必须把好数量关。严格按计量检测项目及计量操作程序和《GB/T4756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取样,并逐车进行计量验收,严禁非燃油计量员进行计量操作。
1.凡到段的燃油罐车,首先检查铅封是否完好,燃油的货运单、化验单是否齐备。
2.燃油计量员必须按照规定取样,放入容量1000毫升的玻璃量筒内,用检定过的密度计、温度计和量油尺测密度、温度和油罐车油面高度,罐内温度,并将其测试结果详细填写“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簿”(铁油1)。
3.燃油计量员对油罐车及储油罐进行计量工作时,要在量油尺的尺铊上涂抹合格的试水膏测量是否有水及水高。
4.燃油计量员在测量油罐车液面高度时,要依据量油尺提尺后,尺带呈明显的光泽鉴别出是否是燃油(轻柴油)。
5.遇有大风、雨、雪天气时,应停止油罐车卸油作业。
铁油1
^^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簿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千克
----------------------------------------------------------
| | | | | | | | | | | 计量|运输损耗| | | 卸 车 | | |
|发|到| | | |发|车|表|燃|发|---------------|----|盈、亏|货|-----|卸|备|
|运|达|运|车|始|货| | |油|运|油|水| | |罐|标|净|重|实 |运| |运|开|卸| |人| |
|日|日|单|辆|发|单| | |牌|单| | |视|视|内|准|油| |际 |输| |记|卸|完|负|罐| |
|期|期|号|号|站|位|型|号|号|数| | |密|温|温|密|容| |损 |损| |录|时|时|责|号|注|
| | | | | | | | | |量|高|高|度|度|度|度|积|量|耗 |耗|+、-|号|间|间|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燃整车间主任:______ 燃料值班员:______ 计量员:______(八开横印、一百页装订成册)
6.根据物资部门的发货预报或发货单位的通知单,对照同批同品种燃油在扣除运输损耗后,其盈亏数量不超过发运数量的百分之零点二时互不找补。按发运单数量收帐。
7.超过上述范围或单车超过五百公斤以上时,应会同车站做成“普通记录”,同时填写“铁路石油(燃油)运输超耗(溢余)通知书”(铁油2)和“铁路石油(燃油)计量复测记录”(铁油3)。属于承运方责任,按铁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填写“赔偿要求书”,属于发货单位的溢余或超耗时,按燃油计量专用软件计算的数量办理索赔。按计量实际数量收帐。
2.装车,因为天气的原因,还有地面的质量,小心水分,还有地面的泥。别装进去。
3.司机,上车后有的司机会在路上加水,小心以水换煤。
4.卸货,特别是翻斗车,小心他随便下一下就放下车斗来,那样车里面会有许多煤,你就亏了 。
5.金钱,绝对要保证先钱后货,不然你要钱就会很难很难,我体验过的。
6.备注,没有算清楚账目的时候绝对不能有参与交易的任何人离开 。
处处小心,小心说话小心做事,稳重为本,不乱许诺
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依据成本变化,经研究,决定对手续费等4项客运杂费和清扫除污费
等12项货运杂费的费率进行调整。
为保证运输安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耗,决定对经铁路发
运的煤炭实行抑尘运输,并公布抑尘费费目、费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客运杂费
1. 将《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的附表3“客运杂费收费项目及收费
标准”中第2、8、9、12项费率调整如下:
收费项目 收费条件 收费标准
2
手续费
其他
2元/人次
8
行李、包裹装卸费
从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或从行李车卸下至交付地点,各为一次装卸作业
2元/件次
9
行李、包裹保管费
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核收
3元/件
12
携带品暂存费
3元/件
2. 铁道部1980年1月23日发《关于使用车站贵宾室实行收费办法的规定》(铁运字〔80
〕142号)为有效文电。
二、关于货运杂费
1. 将《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的表3“铁路货运营运杂费费率表”
中的第2、4项,表4“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杂费费率表”中的第4、5、6
、8、10项,表5中的第2、3、4、6项费率调整如下:
表别 顺号 项目 单位 费率
表3 2 冷却费 元/吨 40
4 D型长大货物车空车回送费 元/轴 400
表4 4 D型长大货物车延期使用费 元/吨日 5
5 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 D型篷布 元/张日 60
其他篷布 元/张日 30
6 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1吨箱 元/箱日 3
20英尺箱 元/箱日 60
40英尺箱 元/箱日 90
8 机械冷藏车制冷费 单节型 元/车日 300
5辆型 元/车组日 1020
10 清扫除污费 货位清扫 蔬菜、瓜果、牲畜 元/车 15
散堆装货物 元/车 4
集装箱清扫 1吨箱 元/箱 1
20英尺箱 元/箱 5
40英尺箱 元/箱 10
货车清扫 元/车 10
货车洗刷除污 毒害品 元/车 200
其他 元/车 120
按零担办理的牛、马、骡、驴、骆驼 元/头 2
表5 2 合资、地方铁路货车篷布占用费 D型篷布 元/张日 60
其他篷布 元/张日 30
3 自备或租用货车停放费 元/车日 40
4 车辆租用费 长大货物车 标重不足180吨 元/吨日 5
6 路产专用线租用费 元/延米年 200
2.铁道部1996年3月29日发《关于核收防风网使用费的通知》(部〔1996〕99号电)中
防风网使用费的费率调整为每车30元。
三、关于煤炭抑尘运输
1. 煤炭抑尘运输规定
为保证运输安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煤炭在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决定对经铁路发
运的粒度在35mm及以下的煤炭实行抑尘运输,考虑现实条件,2010年1月1日—2010年12
月31日为过渡期,2011年1月1日以后,所有粒度在35mm及以下的煤炭经铁路运输时必须
按规定进行抑尘处理,未按规定进行抑尘处理或抑尘处理后不达标的,车站不予承运。
在过渡期,凡具备作业条件的,应进行抑尘处理。
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装车的煤炭,托运人可按有关规定自行对煤炭进行抑尘处理,并在
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注明“已抑尘处理”;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为作业时,托运人应
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注明“委托承运人抑尘处理”。承运人按规定或受委托对煤炭
进行抑尘处理时,核收抑尘费。
中途站和到站发现经过抑尘处理的煤炭运输车辆出现煤炭表层剥离或脱落时,应按有关
规定编制记录进行处理。凡属承运人责任的,由到站将所收抑尘费退还收货人或发货人
;属托运人责任的,由到站向收货人补收抑尘费。收货人与到站进行交接时,发现由承
运人进行抑尘处理的煤炭运输车辆出现煤炭表层剥离或脱落时,可要求到站退还所收抑
尘费。
2. 抑尘费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
在铁路运输企业营业场所(含线路)进行抑尘作业时,可核收抑尘费。
抑尘费收费标准为每吨1.5元,各铁路局可根据作业量的不同对成本的影响,在35%的幅
度内上下浮动。
上述第一、二项自2009年12月20日起执行,第三项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