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井工开采
1.2.2.1 井工开采主要特点分析
我国近90%的煤炭是通过井工开采生产的。井工煤矿开采必须从地面向地下开掘一系列井巷(图1-2),其生产过程是地下作业,自然条件复杂。开采的主要特点是需要进行矿井通风,存在瓦斯、煤尘、顶板、火、水五大灾害。[1,2]
图1-2 煤炭井工开采
(1)矿井通风。因为井工煤矿生产是地下作业,地面空气在进入井下并流经各作业场所的过程中,将掺入有害气体和矿尘,成分逐渐发生变化。同时,由于地热作用,人体和机械散热,水分的蒸发等,井下空气的温度和湿度都会显著增高,造成不良的气候条件,因此,要对矿井进行通风。
(2)瓦斯、矿尘灾害。在开采煤炭的过程中,要产生瓦斯和矿尘。瓦斯和矿尘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尘还能使矿工患煤、矽肺病,给矿工带来痛苦。
(3)顶板灾害。在地下采掘过程中,由于矿山压力的作用,顶板会垮落。如果顶板管理工作出现漏洞,则会发生顶板事故。
(4)矿井火灾。矿井火灾也是煤矿生产中的主要灾害之一,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不但会造成煤炭资源的损失,打乱各项工作的布置,还往往会造成瓦斯、煤尘爆炸,使灾害程度和范围扩大。
(5)矿井水灾。矿井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地面水和地下水会通过各种通道涌入矿井。为保证矿井正常建设与生产,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水进入矿井,或者将进入矿井的水排至地面,但当矿井涌水超过正常排水能力,或在采掘工作时挖透老塘积水或岩溶水等地下水体时,就会造成水害。
1.2.2.2 井工开采主要作业内容
(1)井工开采方法与工艺
采煤方法与工艺的不断完善是采矿发展的主题,采煤工艺的发展带动了煤炭开采各环节的变革。由于长壁开采是一种最经济的井工采煤方法,目前壁式采煤法在全球井工开采中普遍应用,占据着核心地位。
长壁采煤工艺中,针对缓倾斜、倾斜煤层,目前采用的采煤方法与工艺有缓倾斜薄、中厚煤层单一长壁综采,缓倾斜厚煤层倾斜分层长壁综采,缓倾斜厚煤层一次采全高长壁综采,缓倾斜厚煤层放顶煤长壁综采等。
目前长壁工作面向集中、高效方向发展,工作面长度不断增大。世界上第二条采高达7m的综采工作面已经于2010年12月在上湾煤矿建成。7m大采高重型综采工作面长319m,比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补连塔煤矿第一个7m大采高工作面长18m,走向长度4231m,是目前世界上最长的大采高工作面。正常情况上每刀可割煤2700t,较6.3m采高综采工作面单刀多产300t,资源回收率提高14%,较6.3m采高工作面多采出煤炭100万t,资源回收率提高8%以上2011年创造了126.5万t世界综采月单产纪录,综采年单产达到1400万t水平。
神华集团神东公司大柳塔矿,工作面走向长度2000~6200m,平均4100m,工作面长度240m,2002年综采工作面年产量达到874万t,超过了美国20英里矿保持的综采工作面年产649.43万t的世界先进水平兖矿集团兴隆庄矿,综放一队产量达639.92万t,刷新综放工作面年产新纪录,薄煤层刨煤工作面单产已突破百万t大关。
针对厚及中厚急倾斜煤层,目前普遍采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针对急倾斜特厚煤层,采用水平分段放顶煤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巷道短壁小阶段采煤法在急倾斜煤层开采中也较多采用。新疆乌鲁木齐矿业集团碱沟矿开采84°急倾斜煤层,使用水平分层放顶煤工艺,工作面年产达45.9万t,刷新我国急倾斜工作面生产纪录。
我国是世界上应用水力采煤最早的国家之一,产量据世界前列,在倾角10°以上、煤层中厚以上、顶底板稳定的低瓦斯矿井有较好的应用前景,特别是在煤层厚度、倾角变化较大的不规则煤层中应用更能发挥其能力。
(2)技术装备
井工开采技术装备总体趋势是根据煤炭开采条件,以高产高效、减人增效、安全可靠为目的,向大型化、集约化、自动控制、无人工作面发展。
综采工作面:主要设备均实现机电一体化,具有自诊断功能和通讯功能,为工作面生产自动化,提高系统的开机率,保障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及全矿井的自动控制及信息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应用辅巷多通道快速搬家技术,从旧工作面采通,挂网,重型综采设备的回撤、搬迁,到新工作面的设备安装调试并达到试生产条件最快仅需7d时间,真正实现了快速、安全、优质、高效。许多工作面使用高电压(3300V或4160V)。
无人工作面:我国引进德国采矿技术公司(DBT)全自动化刨煤机综采系统(刨煤机、输送机及计算机远程控制技术),其余配套设备均由国内各生产厂家协助制造。可适应35°以下薄及中厚煤层,工作面经济长度210m以上,生产能力900t/h,电机功率630kW,目前正在国内铁法煤业(集团)公司等矿山应用。
采煤机械:我国大柳塔矿引进的6LS 5型采煤机,装机总功率为1500kW,生产能力达2800t/h,电牵引调速微机控制,采用先进的信息处理和传感技术,对采煤机的运行工况及各种技术参数进行采集、处理、显示、存储和传输,并通过编程对采煤机进行全面控制、监控和保护,以及实现采煤机电气系统的自动调节,截割电机功率自动平衡和机械故障自动查寻诊断等功能。螺旋钻机无人采煤技术在我国也较为成熟,在薄煤层开采中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日前,一种新型三钻螺旋钻式采煤机已在我国研制成功。该采煤机应用于薄煤层中,对提高煤层资源回收率效果明显。该机的一次采宽为1.9m,采深可达85m,适用于煤层厚度为0.5~0.9m,煤层倾角-15°~+15°,煤层走向倾角小于8°的各种硬度的薄煤层,其日产量可达250~350t。
液压支架:多采用大采高强力两柱掩护式支架,工作阻力达6000kN以上,最高达9800kN。
刮板输送机:要求大运量、长运距、大功率、长寿命、高可靠性,几乎所有的刮板机都使用双中链,刮板机功率达1790kW,小时输送能力可达2500t以上。
胶带输送机:要求长距离、大运量、大功率,以保证大煤流的运输畅通,有的工作面可以伸缩带式输送机的铺设长度已达5000m,运输能力为2000~3000t/h,带速达5m/s,装机总功率1125kW。桥式转载机输送能力达2500t/h,长度27m,电机功率315kW。
(3)采场围岩控制技术
国内大型煤矿采场多采用重型液压支架支护,巷道支护则以锚杆支护为主。中、小型煤矿回采面多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金属支柱支护,巷道支护多以锚杆为主,砌碹、金属支架为辅。
针对坚硬顶板、破碎顶板、急倾斜、大采高、大采深采场等不同条件的支护技术和材料不断推出。耐炮崩、轻型化单体液压支柱和厚煤层巷道锚索、可伸缩锚杆陆续生产。
监测仪表趋于直观、轻便、小型化。
1.2.2.3 井工开采存在问题剖析
(1)采煤技术水平较低,技术装备较差,煤机制造技术落后[3]
与国外同行业相比,在机电一体化、智能化、自动化的控制技术,产品可靠性技术,数字集成技术与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中、小型矿井落煤方式还以炮采为主,工作面走向长度偏短采煤方法多为长壁工作面开采,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因而对上覆岩层和地表的破坏较为严重。
在采煤机械化系统中,运输系统、采场围岩控制系统、巷道准备系统和辅助运输系统技术装备较差,功率及生产能力较小,机械化程度和工效普遍不高。
引进消化国外先进设备方面不够。在井下自救系统中,避灾系统、个人防护装备水平仍然很低,对瓦斯等重大灾害预测预报的仪器、仪表还不能完全达到要求,对安全事故的防治技术及装备不能充分有效防治灾害或最大限度减轻灾害。
(2)重大科技攻关课题难以实现,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难以解决
目前,我国煤矿在“一通三防”(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及防治水、矿井深部地压、冲击地压、高温害和支护等方面存在许多技术难题,严重威胁着煤矿安全生产,这些涉及行业技术发展共性的基础性和前瞻性重大科技工作课题,国家支持范围和力度与过去相比大大减少。重点煤炭企业下放后,受单个企业和科研院所经济实力限制,难以开展技术攻关。
煤炭地下气化技术和煤炭地下浆化(液化)技术,受经济成本等因素影响未能有效推广应用。
(3)专业技术人才面临青黄不接的状况
国有煤矿中,大专以上程度的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3%,而个体煤矿相应技术人员的比例更低,该比例在发达国家则占60%以上。在近40个年产500万t以上的大中型煤炭企业中,工程技术人员不足2000人。由于煤炭行业安全的特殊性,地矿类专业学生比例逐年减少,据9所原煤炭高校的不完全统计,毕业生到煤炭行业就业的不到10%。某矿业集团近10年流失人才900多人,其中技术人才270人,10年内未进1名大学生。技术人员匮乏和层次低,使技术措施不到位,制约煤矿生产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题主是否想询问“煤矿安全网视频存储时间是多少”?一个月。煤矿是人类在富含煤炭的矿区开采煤炭资源的区域,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当煤层离地表远时,一般选择向地下开掘巷道采掘煤炭,此为井工煤矿。 根据公安要求是1个月,实际情况根据摄像头多少,硬盘大小,投入资金来决定。
二、影响煤炭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成本推动 需求拉动 政策调控
去年下半年以来,山西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受多重因素影响,既有煤炭资源不可再生稀缺性的影响,又有成本累积上升的压力,也有政策调控和需求旺盛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其主要影响因素是供给不足、成本上升、需求旺盛、政策调控。
供给方面:去年以来山西一些地区发生了矿难事故,地方政府为确保安全生产采取了严格措施,要求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生产企业全部停产整顿,12月5日洪洞矿难发生后,全省进一步加大了煤矿安全整顿力度,致使一部分煤炭生产企业开工不足,据调查有的煤矿全年开工不足五个月,使煤炭供产量下降应较为紧张。南方地区发生暴雪灾害后,为保南方地区电煤需求,一些煤矿相续开工,但大部分煤矿仍在停产整顿。据调查,今年4月份某县正常生产的煤矿不足煤矿总数的20%。目前山西煤炭供应紧张的情况较为突出,特别是主焦煤、洗精煤供需矛盾尤为突出,供给不足是煤炭价格上涨的一个主要因素。
成本方面:去年以来山西相续出台了一些规范煤炭生产的政策措施,加之人员工资增加、运费燃油提价等使煤炭企业生产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为确保安全生产,煤矿办矿标准提高增加了煤炭生产成本。如一些地区要求煤矿巷道支撑必须采用工字钢,一组工字钢成本在一千多元,据某煤炭企业反映,该煤矿平均每0.6米要用一组,巷道长3000多米,比原来用坑木成本大幅提高;电力开关、鼓风机等相关设备必须达到标准要求;采掘方式变化(如采用打眼放炮方式改用掘进机)、生活环境要求提高、绿色生命线建设(向井下输送氧气、流食的设备)等要求标准的提高;治理超限超载、燃油、司机人工费提高等,这些都增加了煤炭企业生产成本。
需求方面:山西的炼焦业、钢铁业和电力业都是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煤炭消费大户,由于煤炭供应紧张,一些炼焦企业不得不采取焖炉保温或降低焦炭生产标准的方法来缓解原料不足的压力。电煤供应方面,一、二月份,各大煤矿全力保障南方电煤供应,使得省内电煤供应趋紧,三月份情况虽有所好转,但省内各大电厂为补充库存,加大了电煤采购数量,电煤供应紧张的局面仍未得到有效缓解,特别是电煤产量增速远低于发电量增速,进一步加剧了对电煤的需求。对煤炭资源的强势需求,助推了煤炭价格在释放成本的同时加速提升。
政策方面: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煤炭行业生产的政策和措施,煤炭生产企业成本大幅度提高。煤炭企业除传统成本项目外,又增加了资源税、环境费等。自2007年3月份开始在山西试点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具体的年度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矿井核定产能规模90万吨以上(含90万吨),调节系数是1;45—90万吨(含45万吨),调节系数是1.5;45万吨以下,调节系数是2.0。另外,收购没有缴纳基金原煤的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2007年11月20日,省政府对外公布最新制定的《山西省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山西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今后都需要缴纳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标准为每吨原煤10元,按月提取。同日,《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布。今后在山西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需从成本中提取转产发展基金,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5元。2007年12月12日《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60万吨/年以下矿井必须按照“一井一面”组织生产,多面生产的,以其中一个回采工作面重新进行能力核定,并关闭多余的回采工作面。这些相关政策的实施都加大了煤炭企业生产成本,而煤炭企业为释放生产成本,又将这些增加的成本通过提高煤炭销售价格,转移到用煤大户炼焦、钢铁和电力行业,又由于下游行业对焦炭、钢铁、电力的强劲需求,导致焦炭、钢铁行业将成本释放到下游行业(电价由于受国家指令性计划控制,不能由企业自行涨价,但目前电力企业利润空间已十分狭窄,部分企业已在亏损运营)。
三、煤炭价格下步走势:高位坚挺 持续上涨 涨幅回落
去年下半年以来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对煤炭企业来说较为有利,但煤炭企业盈利暴涨的情况并不十分明显。一是由于煤炭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对冲了一部分利润;二是由于煤矿生产标准提高,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生产建设,以符合标准要求,而这些投资又不能完全计入当期成本,使企业生产的后续成本压力增大;三是由于审批、安检、限产等种种因素制约,煤炭企业不能满负荷生产,即使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由于受到产量的限制,煤炭企业实际收益低于煤价增幅,价格因素导致的利润增加低于预期。
今后几个月,随着煤炭生产的逐步恢复,煤炭供应紧张局面将有所缓解,但供给不足的情况仍无法从根本上扭转,煤炭价格将保持高价位坚挺。但由于去年下半年以来,煤炭价格的整体涨幅已经过大,继续上涨的压力明显增大,同时持续走高的煤价对煤炭消费和需求的抑制作用明显,煤炭供求的活跃程度或将走低。据调查,目前炼焦原料煤已成为焦炭生产的刚性成本和决定焦炭价格的关键因素,同样电力行业由于煤炭价格的大幅上涨,生产成本积累的压力显著增大,而这些生产累积的成本又无法通过产品提价得到释放,电力行业已出现亏损运营。由于目前煤炭供需矛盾仍较为突出,在煤炭强势需求的拉动下,近期内煤炭价格仍将会持续走高位,煤炭价格涨幅亦将的高位基础上呈现持续上扬运行态势。下半年,随着煤炭生产的恢复,供求关系将趋于缓和,在煤炭行业政策性成本已完成了一定的转移和下游行业持续压力作用下,煤炭价格将会在高位盘整,同时随着煤炭价格翘尾因素影响的减弱,煤炭价格涨幅或将趋于平缓。
煤炭行业发展现状:“十一五”期间是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的最佳时期。煤炭是中国的基础能源,在一次能源构成中占70%左右。“十一五”规划建议中进一步确立了“煤为基础、多元发展”的基本方略,为中国煤炭行业的兴旺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一五”期间需要新建煤矿规模3亿吨左右,其中投产2亿吨,转结“十二五”1亿吨。
煤炭行业发展趋势:中国煤炭工业将继续保持旺盛的发展趋势,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中国煤炭行业的发展前景都将非常广阔。
中国煤炭行业发展情况:
我国的煤炭流通企业总量约为10万家,规模偏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煤炭生产与消费企业分布较为分散,行业集中度偏低,为不同规模的煤炭流通服务商提供了生存空间。
国家正大力推动煤炭开采企业的整合,煤炭流通市场也将趋向集中,这将逐步提高煤炭流通企业的市场进入壁垒,小规模煤炭流通企业的生存空间将不断缩减,大规模、跨区域的流通服务商将成为主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煤炭行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盘州市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健康、持续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盘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盘州市区域内从事煤炭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的煤炭企业、个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煤炭产品包括:原煤、精煤、焦炭、中煤、泥煤、矸石及其他煤炭附属产品。
第四条 盘州市境内所有煤炭企业调运煤炭产品时统一使用《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凭证》(以下简称《调运凭证》),对未使用真实、有效《调运凭证》的一律视为违规调运。
第五条 煤炭产品调运通过信息化系统源头开票和视频监管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体系,进一步明确组织机构中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并由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开展工作。
第七条 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能源副市长、分管交通副市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街道)、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盘兴能投公司为成员的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负责煤炭产品调运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部门,各产煤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调运凭证》管理
第九条 《调运凭证》通过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具,采用二维码防伪科技手段进行管理,企业自行开具《调运凭证》随货同行,作为煤炭产品调运的有效管理凭证。
第十条 《调运凭证》由煤炭开采、加工、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涉煤企业”)向市能源局申请用票资格,市税务局分配电子《调运凭证》起止号段,涉煤企业根据市税务局分配的电子《调运凭证》号段进行开具。
第十一条 煤焦验票站或能源综合执法人员通过企业开具的纸质《调运凭证》的版式文件二维码信息或手机电子《调运凭证》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调运凭证》品目名称必须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表规范字样填写。
第十三条 盘州境内采购煤炭产品单位应当凭《调运凭证》验收,并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使用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煤炭产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按要求采集相关信息、通过系统规范开具《调运凭证》。
第十五条 涉煤企业开具《调运凭证》时,严格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规则规范录入品目名称,并认真录入票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已开具的《调运凭证》超过15分钟后不允许自行作废,因特殊原因(如被联合执法没收、意外损毁、被盗等)需要作废的,由企业申请作废,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能源局、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实后进行审批。
第四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履行煤炭生产、经营管理职责;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选派专职人员对涉煤企业开票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出境泥煤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能源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煤炭调运和稽查机制,规范全市煤炭运销体系。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产品调运量的审批和煤炭企业账户的管控;负责市内煤炭产品调运监管。结合煤炭企业视频监控和系统信息准确掌握涉煤企业生产、加工、销售、调运煤炭产品信息情况;负责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突击检查,强化流动稽查和定点稽查,对重点涉煤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形成稽查工作常态化。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出境煤炭产品采取必要调运监管。
第十九条 市税务局负责牵头与湖北大学开发团队开发《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对电子《调运凭证》号段的分配和凭证开具业务指导;负责政府部门使用系统人员的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政府部门需要在系统中增加相应业务需求模块的开发设计;负责对企业使用系统人员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与煤炭称重设备、验票设备的安装调试;负责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调运量、煤炭产品流向、涉煤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分析、查找税源,倒推调运量、申报量的真实性,严堵征管漏洞,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行为。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参与税源管理、税源信息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负责履行环保执法主体责任。清理、整顿环保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及煤炭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行为。及时发布涉煤企业污染物、排污量监控信息、环保处罚信息,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提供数据来源。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负责履行水土保持监管执法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违规生产、经营企业的联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履行市场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涉煤企业或个人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定期对煤炭企业地磅进行校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按相关规定,监管涉煤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分析市场,提供预警价格,作为税务部门税收风险管理监控预警指标。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煤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查处打击扰乱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的违法行为,维护涉煤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违法用地行为,清理、整顿相关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局负责履行交通运输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八条 盘兴能投公司负责履行好煤焦验票站的相关职能职责。做好复磅、查验《调运凭证》与煤炭产品种类是否相符等验票工作。同时,负责入境、过境煤炭产品《调运凭证》的开具和查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总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未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调运煤炭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
第五章 涉煤企业管理
第三十条 各涉煤企业和单位应当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针对涉煤企业的诚信体系,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正面宣传报道、并在资金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对违法失信单位,及时提示、警示其信用状况,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第三十二条 各涉煤企业,需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开票人员,报所属乡镇备查,并经税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负责按一车一证原则,现场逐车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严禁不按规定开具《调运凭证》。
第三十三条 涉煤企业必须按照调运系统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出口过磅,开具《调运凭证》后方可调出。调运出境的运煤车辆必须进煤焦验票站通过验票后出境。
第三十四条 在全市范围内各购煤企业所调入的煤炭产品,必须持有《调运凭证》进入企业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境外非高速路过境盘州市境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过境煤凭证》,出境时凭《过境煤凭证》验票通过,出境与入境载量误差不得超10%。境外进入我市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入境煤凭证》,到购煤企业凭《入境煤凭证》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过境煤凭证》、《入境煤凭证》是境外运煤车辆在盘州市范围内运输煤炭产品的唯一有效凭证,无凭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采选一体企业(指原煤开采出后通过皮带直接输送至洗选环节的企业)生产的原煤进入洗煤环节加工出的精煤按 1:2.4(精煤折算原煤)的比例折算原煤生产量。
第三十七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磅房,并具有土地使用和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委托加工的煤炭企业必须经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市能源局备查。
第三十九条 泥煤出境调运实行调运量管理。由乡(镇、街道)从源头把关,对发热量较高的泥煤,尽可能通过配煤的方式供应电煤;对电厂确实不能使用的泥煤可以调运出境。所有泥煤调运出境必须按照属地原则经所属乡(镇、街道)现场核实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条 涉煤企业必须及时将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录入系统“煤炭企业煤炭产品购销合同备案信息采集表”中。
第四十一条 涉煤企业应当实时在系统中确认煤炭调运结算销售信息反馈。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内容准确录入系统。
第四十二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购入数量、不含税均价、金额、销货单位识别号、销货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开采、加工、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委托加工费支出金额、运费支出金额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煤企业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煤炭产品损失的,应当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内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五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运输车辆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购货方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时,需报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企业安排专人现场手工开具《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准运证》进行调运,恢复正常后录入系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各产煤乡(镇、街道)、各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务必抓好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的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煤炭产品调运秩序混乱以及煤炭税费流失的,将严肃问责,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未持有效《调运凭证》调运或经营盘州市境内煤炭产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所调运或经营的煤炭产品一律视为违规产品,将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6〕47 号)、《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盘府办发〔2016〕187 号)、《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7〕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泥煤调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州府办发〔2018〕40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