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的竞争配置项目是什么意思?
按照各类型光伏发电的特点和国家支持的优先程度,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地面完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在固定建筑类型农业设施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屋顶分布式光伏对待。
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和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都被纳入竞争性配置的范畴。其中,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包含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光伏发电注意事项
为了避免电弧和触电危险,请勿在有负载工作的情况下断开电气连接。必须保持接插头干燥和清洁,确保它们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不要将其他金属物体插入接插头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来进行电气连接。
除非组件断开了电气连接并且您穿着个人防护装备,否则,不要触摸或操作玻璃破碎、边框脱落和背板受损的光伏组件。请勿触碰潮湿的组件。
不知道你说的比选是竞争性谈判还是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都是常用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时通常是和几家信誉良好的或与本公司有良好合作的供货商逐一谈判,从中选择满意的(通常报价最低)的供货商;询价采购是直接向几家信誉良好的或与本公司有良好合作的供货商发出询价函,然后选择报价最低者;公开招标是面向所有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是向特定的几家几家信誉良好的或与本公司有良好合作的供货商发出投标邀请函的
通常情况,这几种方式的对象都不得少于3家
1、比选和招标的意义,比选是指采购方邀请多个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就拟采购的项目、货物和服务提供报价和方案,事先按照公布的规则进行比较,选择贸易伙伴的采购方式。目前,大多数对比项目的实施都类似于简化版的“公开招投标”。主要流程相同:采购商发送采购信息和要求,供应商提供报价方案,采购商选择贸易伙伴。比较的应用目前尚无法律定义和统一的比较选择规则。
2、比选项目中的采购人具有很强的自主权,通常适用于这些情况:招标项目以外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如小型工程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但经审批不得招标的项目,如两次招标失败,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项目;对符合地方规定并符合比选条件的项目,如《办法》规定的单一合同项下预估价格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招标对四川省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比选,可进行比选。在实践中,比较和选择已广泛应用于企业采购项目、商品和服务,尤其是在各种咨询服务采购项目中。
3、公开比价与公开招标的区别,形式不同竞争性招标:是指候选人或代理人提前公布条件和要求,由自愿报名参加竞争性招标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方式参加竞争性招标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称竞标,即招标人在报纸、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选出最佳中标者。
招标和比选的区别:实施主体的不同,招投标必须委托招投标机构进行,而比选由建设方自己做;内容多少不同,招投标一般有方案、商务、经济等内容,而比选一般只有方案内容。
评选办法不同,招投标用打分方式评选,比选仅凭综合印象评选;法律规管不同,招标受《招标投标法》规管,比选这种方式没有法律上的定义,只是市场为了避开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方式而创立的一种采购方式;成本不同,招标程序和手续较为复杂,耗费时间。比选程序较为简单,不耗时间,成本低。
公开比选的流程:
1、公开必选是由建设方自己安排制作的;
2、确定好比选的方案和内容;
3、根据综合印象,对参与比选的成员进行评分;
4、比选是属于市场独立的采购方式,避开了公证、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方式;
5、比选需要的程序较为简单、不耗时间、需要的成本低。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比地招标网查看!
比选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多数情况下是业主自行组织。
另外五种均是《政府采购法》中有明确定义的政府采购方式。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实施方式和适用范围: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的项目都必须在公共平台发布招标信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相对不容易出现串标、围标等情况,是政府机构最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与公开招标不同的是,这种招标形式不需要发招标公告,是非公开性质的。因为参与投标的单位都是邀请的,数量不会太多,所以招标的费用相对较少、周期也比较短、效率较高。
适用范围
(1) 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3、竞争性谈判
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
其实可以从字面上理解,单一来源采购就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6、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注意:跟竞争性谈判允许二次报价不同,采用询价方式,供应商一旦报出价格是不可以二次更改的。
适用范围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发改能源2016【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有关光伏发电投资开发企业:
近年来,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光伏发电规模迅速扩大,既为光伏制造产业提供了有效的市场支撑,又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与此同时,随着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资源配置不科学、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阻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影响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优化项目配置方式,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升级,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的类型及规模、接网条件及消纳范围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等因素,对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
1、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2、鼓励各地区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开展光伏发电市场交易等改革创新试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制订试点地区光伏发电(含新能源微电网)市场交易改革创新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明确试点相关政策的同时,对试点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专门作出安排,支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光伏扶贫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元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扶贫人口数、扶贫收益及分配方式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专项下达建设规模。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进一步完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方式,鼓励采用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对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推动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明显下降的地区,其当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直接按一定比例扩大,具体扩大比例在每年下达建设规模时一并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及时抄送所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国家每年安排专门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及电价下降。有关部门提出基地的技术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评价等要求。各地区可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工业废气地、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工程,以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为前提开展基地规划。基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
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及要求
(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项目竞争配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要及时抄送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配置方式如下:
1、对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竞争条件应包括企业经营光伏发电项目的业绩、投资能力、技术先进性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2、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性比选、优选等竞争方式配置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竞争条件应包含企业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二)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领跑技术基地规划,连同基地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基地必须采取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配置项目,且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应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基地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基地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各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10万千瓦以上,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国家能源局对基地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建设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地区在实施竞争配置项目过程中,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配置项目的前提条件;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不得以各种有价方式出让项目,不得以干股等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四)竞争性配置项目的程序要求。各类项目的竞争办法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采用公开招标或者优选办法的,应当提前公开招标规则和评分办法。竞争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主体等基本信息。
三、加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安排项目,对于超规模配置的项目,须占用以后年度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建设规模。各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列入补贴目录和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纳入乃年度建设规模、未进入实质性工程建设阶段的项目不得向其他投资人转让,投资主体无力建设,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从乃年度规模中取消,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在建设期因企业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备,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重新等级有关信息。在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当地电网企业,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变更登记信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在一定期限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本年度建设规模中予以取消,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规定。对于在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等主要建设内容的,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从年度建设规模中取消,禁止该项目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并禁止相关投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后续光伏电站项目的配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按照闭环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并网运行和电费结算等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向属地省级能源管理部门通报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