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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业执照上增加煤炭的开采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怕黑的玫瑰
寒冷的纸鹤
2023-01-25 11:03:21

在营业执照上增加煤炭的开采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最佳答案
爱听歌的小伙
含糊的月饼
2026-05-07 10:09:08

1、在国务院前置改后置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之前,企业欲在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上增加“煤炭的开采”的,需要先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煤炭开采许可证》,然后再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煤炭开采许可证》复印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在国务院前置改后置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之后,企业欲在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上增加“煤炭的开采”的,需要先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然后再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煤炭开采许可证》。企业在取得《煤炭开采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煤炭开采经营活动

最新回答
贪玩的耳机
忧虑的草莓
2026-05-07 10:09:08

煤炭经营资格证目前不是很好办,因为处于饱和状态。

商贸公司增加经营范围 煤炭,

必须先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 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注册资金零售资格资格企业须在300万元以上,批发资格企业须在800万元以上(山东省), 煤场面积3000平方米(零售),5000平米(批发)

增加经营范围:粮食 ,应该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贪玩的月亮
羞涩的柠檬
2026-05-07 10:09:08
建筑公司可以增加煤矸石销售业务。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显示,建筑公司可以增加煤矸石销售业务,但在实施前,需要考虑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资质状况。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建筑公司可以尝试从事煤矸石的销售业务。

贤惠的香烟
老实的溪流
2026-05-07 10:09:08
关于印发《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经委:《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晋政发[2005]6号“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 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精神,规范独立洗煤企业的煤炭经营行为,促进煤炭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结合全省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现状,决定将全省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活动纳入煤炭经营监管范畴。第二条:在山西境内的独立洗煤企业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独立洗煤企业,是指不隶属煤矿、焦化厂单独设立的,以买进原煤通过洗选加工后卖出精煤、中煤等煤炭产品为主要业务的洗煤企业。第四条: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独立洗煤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独立洗煤企业颁发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环保、国土、质检、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审批范围第五条:全省境内经县级(含县级)以上项目审批部门立项批准建成的、生产能力30万吨(单套设备)以上的独立洗煤企业,纳入申请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范围。全省境内经县级(含县级)以上项目审批部门立项批准建成的、生产能力30万吨(单套设备)以下的独立洗煤企业,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05]6号“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 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规定已纳入关闭取缔范围,不予发放煤炭经营资格证。第六条:未经项目审批部门立项批准,擅自建立的独立洗煤企业,不予发放煤炭经营资格证。第七条:各大中型煤矿坑口洗煤厂和焦化厂配套自备洗煤厂不纳入煤炭经营资格证发放范围。第三章 审查条件第八条:独立洗煤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有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六)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独立洗煤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报告和申请表;(二)企业注册资金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四)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许可手续;(五)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六)土地部门出具的合法土地使用证明;(七)水利管理部门出具的取水合格证明;(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质量检验能力符合要求证明;(九)、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十条:全省境内符合条件的独立洗煤企业填写申报资料报所在市经委,各市经委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独立洗煤企业上报资料收集汇总,要求在收到企业上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第十一条:省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独立洗煤企业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第十二条:省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省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第十五条:未取得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第十六条: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前30日内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七条: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八条:市经委和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审查部门,审查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及审批部门对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情况要根据《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资料汇总、初审、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独立洗煤企业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独立洗煤企业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独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资料汇总、初审、审查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11月27日省经济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对全省独立洗煤厂进行煤炭洗选加工经营资格审查的通知”(晋经能源字[2007]694号)同时废止。

幸福的宝贝
大方的羽毛
2026-05-07 10:09:08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和

钢材也不能随便写的!

其实钢材石材 你都可以归类为建材 这个就不需要审批了!

销售食品、医疗器械、有色金属、烟酒、化妆品等都需要相关部门审批了工商部门才准予办理

下面的不需要

销售衣服鞋帽、工艺美术品、体育用品、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卫生洁具、保温材料、日用杂品。

洁净的身影
务实的滑板
2026-05-07 10:09:08
煤炭经销许可证可以增加焦炭经销。

煤焦运销公司经营范围:煤炭、焦炭、铁矿、铝矾土、腐植酸、氧化铝、化肥、生铁、钢材、建材、装潢材料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煤炭和焦炭性质属于同一类别,只是生产方式不同,在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一起经销。

焦炭是固体燃料的一种。由煤在约1000℃的高温条件下经干馏而获得,主要成分为固定碳,煤炭是古代植物埋藏在地下经历了复杂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化学变化逐渐形成的固体可燃性矿物。煤炭是一种固体可燃有机岩,主要由植物遗体经生物化学作用,埋藏后再经地质作用转变而成。

跳跃的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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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0:09: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 煤炭经营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