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业执照上增加煤炭的开采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1、在国务院前置改后置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之前,企业欲在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上增加“煤炭的开采”的,需要先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煤炭开采许可证》,然后再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煤炭开采许可证》复印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在国务院前置改后置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之后,企业欲在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上增加“煤炭的开采”的,需要先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然后再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煤炭开采许可证》。企业在取得《煤炭开采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煤炭开采经营活动
煤炭经营资格证目前不是很好办,因为处于饱和状态。
商贸公司增加经营范围 煤炭,
必须先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 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注册资金零售资格资格企业须在300万元以上,批发资格企业须在800万元以上(山东省), 煤场面积3000平方米(零售),5000平米(批发)
增加经营范围:粮食 ,应该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和
钢材也不能随便写的!
其实钢材石材 你都可以归类为建材 这个就不需要审批了!
销售食品、医疗器械、有色金属、烟酒、化妆品等都需要相关部门审批了工商部门才准予办理
下面的不需要
销售衣服鞋帽、工艺美术品、体育用品、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卫生洁具、保温材料、日用杂品。
煤焦运销公司经营范围:煤炭、焦炭、铁矿、铝矾土、腐植酸、氧化铝、化肥、生铁、钢材、建材、装潢材料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煤炭和焦炭性质属于同一类别,只是生产方式不同,在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一起经销。
焦炭是固体燃料的一种。由煤在约1000℃的高温条件下经干馏而获得,主要成分为固定碳,煤炭是古代植物埋藏在地下经历了复杂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化学变化逐渐形成的固体可燃性矿物。煤炭是一种固体可燃有机岩,主要由植物遗体经生物化学作用,埋藏后再经地质作用转变而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 煤炭经营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