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的损耗标准有无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关于煤炭运输的途耗,还是沿用1965年国务院批转原煤炭部、铁道部的煤炭送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规定铁路运输距高不论远近统一实行1.2%的途耗。验收亏吨超出1.2%的部分,才算亏吨。煤炭购销合同一般应以煤炭送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款实施,应有1.2%的运输途耗。近年来提出铁路运输途耗不论远近统一实行1.2%的运输途不合理,提出分段计算途耗,运距在200公里以下实行1%的途耗,远距在200公里~1000公里实行1.2%的途耗,远距在1000公里~1500公里实行实行1.5%的途耗,运距在1500公里以上实行1.8%的途耗,但最终没有正式的规定下达。如煤炭购销合同有途耗约定的,应以合同约定的途耗为准
比如你原来是100元一顿(含水率4.64%)买的.现在含水率2.94%.那么你的损耗是4.64%-2.94%=1.7%.也就是你原来的煤炭每吨少了17公斤.只剩下1000-17=983公斤=0.983吨.那你现在卖出去的价格应为100/0.983=101.73元才不至于亏本.
煤车到达第一个换装港口的车站以后,站、港双方应当共同派员逐车进行检 查。标记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方法全部复查,复 查结果由车站编制货运记录,随同货物运单交由用煤单位向到达港(站)要求赔偿。 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如果用煤单位要求抽查某个煤矿的煤车,站、港双方应当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两款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查,抽查的车数,以 该矿煤车总数的10%为限。抽查费由港口统一向用煤单位核收。抽查结果,每月 由港口编制一次记录,分别寄交用煤单位和煤矿。重量短少的煤车,由煤矿退还 短少部分的价款并负担抽查费;重量超过的煤车,由用煤单位补交价款。不论重 量短少或超过,水、陆运费一律不再清算。到达港(站)与用煤单位的交接办法, 按照《铁路和水路 货物联运规则》的规定办理。
煤炭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1%。
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的自然减量标准暂定为1.5%。
水陆联运的煤炭,如果经过两次铁路或两次水路运输,其运输自然减量标准, 仍按一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