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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用地性质

成就的御姐
知性的荔枝
2023-01-25 09:17:18

光伏项目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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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9:28:29

法律分析: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该文件也被作为光伏项目用地政策的基本依据。

该文件中明确提出:

(四)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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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9:28:29

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简而言之:符合地方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可以按照不改变原用地性质认定,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费用。该标准由各省政府制定。截止目前,至少已经有8个省份出台了本省的光伏复合用地标准,包括:

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山东省、浙江省、广西自治区、宁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河北省。

1、内蒙古自治区

2017年12月,内蒙古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文件提出:

1、对光伏发电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下同)内历史遗址、过境高压传输线、泄洪渠、水坝等无法实际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复、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光伏板阵列基座、升压站、变电站、厂区道路等生产用地,以及办公用地、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对光伏发电企业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按相关规定据实征收土地使用税。

风中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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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9:28:29
光伏发电需要大范围地接受太阳光照,因此光伏方阵通常需要大面积的土地或地上空间,而实践中出于成本控制等原因,光伏项目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直接通过土地出让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六部委于201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5号文”)、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8号文”),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等均发文对光伏项目用地问题予以规定。正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制度和政策,场地租赁有可能成为光伏发电项目的重要风险点之一。

首先,租赁的最长期限为20年。5号文对于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的土地租赁作出特殊规定,即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而光伏项目有可能运营周期超出该20年期限。为使场地租赁期限覆盖项目存续期限,当事人可以通过两份或多份租赁合同嵌套衔接的方式予以实现。

其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8号文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虽然该意见的效力层级仅仅为部门规章,但是考虑到耕地的特殊性及“禁止”等严厉的言辞表述,占用基本农田的交易行为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于空间权的立法缺位有可能成为影响光伏项目运营的不确定性因素。光伏发电的基础在于太阳能,因此光伏方阵需对其所对应空间内的光照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范围内的地上空间无法同时存在两个光伏方阵。现有法律体制下光伏运营主体享有的租赁债权,无法提供前述排他性这一物权特征的权利保护。光伏发电还是一个年轻的新兴产业,电力行业在我国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随着光伏技术的不断成熟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空间权立法缺位的风险预计将最终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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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9:28:29
综上,本案中,甲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占用土地的原用途、具体用地方式等因素对占用土地进行分类,根据上述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近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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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9:28:29
苗连生

涉足太阳能

苗连生20世纪80年代初从部队转业后,1993年开始涉足太阳能这一高新技术产业。

成立公司

1998成立了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1999年承担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多晶硅太阳能电池及应用系统生产项目,这是我国首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多晶硅太阳能光伏产品示范生产线。

启动二期工程

2004年8月,德国政府更新《可再生能源法》,成为《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对光伏电池的市场需求首先膨胀的国家。当年10月,苗连生做出大胆抉择:投资4亿元,启动二期工程。 2006年二期工程建成投产,天威英利形成了铸锭、硅片、电池、组件100兆瓦的产能。 美国东部时间2007年6月8日上午9时30分,苗连生敲响了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开市钟,他没有系领带,这无意中创造了一个纪录:他是纽交所200多年历史中第一个不系领带的敲钟人。

天威英利上市

后,苗连生一跃为胡润百富榜冀商首富。 苗连生刚刚涉足太阳能产业时,一提“太阳能”,别人都以为他是卖热水器的。当时,国内还没有商业化生产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的能力。用太阳发电,对很多人来说,不过是科幻电影里的一个镜头。在苗连生的坚持下,这个连当时的厂房都是在别人遗留下来的“半拉子工程”上改造出来的小企业,却坚持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进行引进与自主研发,并率先完整了从铸锭、硅片、电池、组件到太阳能光伏应用系统的整个产业链结构。 提起富豪榜,苗连生一个字都不愿意多说,而说起太阳能电池技术,他能自豪地说半天:“目前,‘YINGLISOLAR’(英利太阳能)已经是全球光伏领域生产成本最低的企业之一,而在欧洲市场的销售单价却达到了较高水平。2006年我们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西班牙知名新能源企业合作建厂;独家制造并安装了2006年世界杯主体育场———凯泽斯劳藤足球场1兆瓦光伏并网发电系统;承建了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并网电站;正在建设国内首座利用阳光发电的五星级酒店大楼。 完整的产业链和核心技术使“英利”的发展速度呈核裂变式增长:2003年,3兆瓦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示范生产线建成投产,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07年产能达到200兆瓦,可实现销售收入40亿元。 苗连生常对人表示,“瑞士的切片设备能把一个硅锭切成325微米的薄片8300片,现在用我们的技术,能把它切成200微米的薄片11700片。切得薄并不算最好,还要降低硅片对阳光的反射,最大限度地把太阳能转换为电能。” “通过半年的试验,国产电池的光转化率因此从14%提高到15%以上,而国际上完成这一跨越至少要两年。这一个百分点的提高,相当于一个世界级短跑运动员把百米成绩提高0.01秒,非常难,但是我们做到了。”

编辑本段上市风波

天威英利,作为中国光伏产业的领头羊,相比于光伏龙头无锡尚德来说,其海外重组上市只能用“坎坷曲折”来形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简简单单的一句话便预示着天威英利的海外上市不会那样的顺风顺水。天威英利几乎将所有中国资本故事均一一演绎。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天威英利海外上市的过程,渗透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主要思路。

天威英利的前生

保定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18日在保定高新区工商局批准登记注册,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2002年2月23日,上市公司保定天威保变(行情 资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英利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新立业科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对保定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协议。根据合作框架协议中股本达到7500万元,股权比例为49%、45%、6%的约定,天威保变出资4475万元,英利集团增资2900万元,北京中新以货币出资450万元,重新注册的股本金额为7500万元。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英利新能源董事会共设董事席位7名,其中天威保变委派董事4名。2004年1月,保定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1日,经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天威保变收购英利集团所持有天威英利2%股权,收购价格以净资产确定,总价款为156万元。 2005年8月,英利集团收购北京中新立业科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天威英利6%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天威保变持有其51%的股权,英利集团持有其49%的股权。 嫁接上市公司天威保变,为英利能源带来了宝贵的发展资金,使得英利能源能够抓住光伏产业发展的最好时机,迅速成长为中国光伏产业的龙头企业。但是与天威保变的合作为其后期的发展设置了巨大的障碍,特别是出让2%的公司股权给天威保变,使得天威保变成为天威英利的控股股东。为了重新获取控股权,苗连生付出了不可想象的资金成本才得以赎回控股权。

上市时速

2006年6月7日,苗连生在英属维京群岛成立独资的英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英利能源”)。2006年8月7日,在开曼群岛成立未来海外上市的主体——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绿色能源”)。英利能源以每股一美分的价格认购了5000万普通股,并成为绿色能源的单独股东。 苗连生

苗连生于2006年中期开始海外重组运作,然而不幸的是:“11号文”、“29号文”和“75号文”,文文相扣,使得天威英利海外重组不那么顺利。 2006年8月9日,英利集团单方面增资,天威英利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工商变更完成后,英利集团持有天威英利51%的股权,天威保变持有49%的股权。 对于海外重组,获取控股权是重中之重。2004年11月英利集团出让2%股权给天威保变,仅仅获得156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款。现如今,为了赎回控股权,所付出的代价是2500万元。短短一年半的时间,天威保变的投资便增值接近20倍。这一切均因为天威保变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任何股权转让或增资,均不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占小股东的利益。 苗连生

2006年8月25日,绿色能源与天威保变达成了中外合资的协议。基于此协议,绿色能源授予天威保变可以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将天威保变所持的全部保定英利新能源的股份转换为绿色能源的相应普通股的权利。当然,天威保变必须在绿色能源完成海外上市,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天威保变才可以行权。协议中所设置的行权条件包括:一是绿色能源完成海外上市;二是ADSs(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普通股在协议中规定的合格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包括纽约交易所;三是天威保变在行使普通股购买权之前,必须完成中国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所有审批。 苗连生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天威保变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能源,并且要附上相应的政府批文以及律师意见书。届时,绿色能源有义务必须向天威保变发行相应数量的绿色能源的普通股。 并且协议中规定,如果在绿色能源完成上市后的300天内,天威保变的换股行为不能够获得中国各部委审批,可以要求绿色能源依照当时公平的市场价值购买天威保变所持有的所有天威英利的股权。 2006年8月8日国家六部委颁布“10号文”即将于9月8日生效。对于天威英利来说,时间上已经不允许等待天威保变去国家各个部门审批后才进行海外重组,当务之急是将天威英利重组到海外。 天威保变作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针对子公司的分拆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国资委、商务部和外管局等部门的审批。尽管说政策上对于天威英利的分拆上市没有障碍,但是如果不赶在9月8日之前将公司重组出去,天威保变的海外上市相信十有八九要“流产”。 基于此,天威保变与苗连生的海外公司绿色能源签订合资协议,并且在协议中规定天威保变在取得国家相关部委批准之后,也同样可以转换为绿色能源的股份。 2006年9月5日,英利集团将其所持天威英利新能源51%的权益以1700万美元价格转让给绿色能源。由此,天威英利成为绿色能源的控股子公司。 2006年9月25日,英利能源又以10万美元的代价认购了980万股绿色能源的普通股。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任何跨境的股权交易均需通过现金来完成交易支付,除非获得包括商务部、外管局、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同意和豁免。但是要想获得几个部门的豁免和同意,不仅耗时、费力,同时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不可预测。英利集团作为内资企业,不能通过非现金增资方式直接获取海外公司绿色能源的股权。因此,绿色能源不得不募集1700万美元用于支付从英利集团获得天威英利股权的对价。因英利集团所持有天威英利的股权转让发生9月5日,也就是在“10号文”生效之前,即2006年9月8日之前。所以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获取任何批文,如果中国证监会需要审批,绿色能源也可以申请豁免。

独特的上市方法

苗连生

天威英利分拆其一部分股份去海外上市,这在所有上市公司中,是一个独创。 依照海外重组的时间进度:2006年8月25日,保定英利集团和绿色能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6年8月25日,绿色能源与天威保变签订合资协议;2006年10月10日,绿色能源与天威保变签订合资的补充协议;2006年11月13日,绿色能源与天威保变签订第二次增资补充协议;2006年12月18日,绿色能源与天威保变签订第三次增资补充协议。 根据国内律师所出具的意见函,主要囊括以下三点:中国证监会的权限超出了此次发行;因英利集团所持有天威英利的股权转让发生9月5日,也就是在“10号文”生效之前,即2006年9月8日之前。所以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获取任何批文;如果中国证监会需要审批,绿色能源可以申请豁免。基于此,绿色能源的海外上市并无法律障碍。 苗连生

根据绿色能源与天威保变签订的合资协议,在绿色能源完成上市的300天内,天威保变有权按照市场公平的价格通过换股成为绿色能源的直接股东;300天之后,天威保变则有权要求绿色能源按照市场公平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全部天威英利的股权。至此,天威英利的海外重组上市才算真正圆满完成。 在天威保变分拆天威英利海外上市的过程中,不断有媒体和中小投资者质疑天威英利的分拆:一方面说是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说是侵占了上市公司中小企业的利益。而事实上是上市公司天威保变的获利最大。根据天威英利不断增资和注册资本的变化,可以简单计算出国内上市公司天威保变在投资天威英利上所得到的投资回报。 按照天威保变的最初投资额4475万元计算,在短短的不到几年的时间里,投资回报巨大。如果按照合资协议中所论述的操作方式使得天威保变实现退出的话,天威保变的投资收益将至少超过24亿元,由此将大大增厚其每股收益,在今后两到三年之内,天威保变即使不作其他业务,也够旱涝保收了。 几经周折的天威英利,终于走出了泥潭,将于6月初在纽交所挂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