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发改委:强化煤炭价格监管力度,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起到啥警示?
说明了国家对于煤炭市场的监管力度正在不断加大,也警告部分煤炭从业者,不能够在煤炭市场价格方面做出任何改变或者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所有矿产资源当中,煤炭石油以及天然气,才是最主要的。当然相比于石油以及天然气而言,全世界煤炭的储备数量较多,但是煤炭形成的条件也是非常苛刻的。而且煤炭是一种不清洁能源,燃烧之后也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以及有毒有害气体。
秦皇岛发改委:强化煤炭价格监管力度,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我国拥有非常丰富的煤炭储备,也是世界上最主要的产煤大国。但是煤炭市场一直以来都是很不稳定的,价格的高低都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秦皇岛发改委特地指示,将会强化煤炭市场价格的监管力度。以此来保障煤炭市场的价格秩序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的秩序稳定,会直接与居民的生活水平挂钩。因此,加强煤炭市场的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警告部分煤炭从业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秦皇岛发改委的决定,也警告了很多煤炭从业者,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通过违法的手段来扰乱煤炭市场的价格,从而达到扩大经济效益的目的。我国对于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规则有很多,任何人违反相关法律,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煤炭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我国的工业发展,煤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我国在建国之初,就是通过煤炭来取得了工业方面的初步进展。而且煤炭的运用范围较广,比如生产制造以及发电方面,都需要通过燃烧煤炭来实现。
现阶段加强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监管的任务艰巨,依据国内外煤炭行业发展的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煤炭安全的政府监管。
1、确立职能清晰的监管部门
要规范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针对我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煤监、质检、安监等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政府应该细化各个部门的职责,将其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样既可以避免职能的交叉和监管权力的分散化,又可以实现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2、解决政府监管的冲突
从法律上着手,解决现存的政府监管执行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冲突。理顺国家煤矿监管与地方煤矿监管之间的关系,赋予煤矿安全监管独立的执行权。虽然现行的一些规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约束了煤矿监管部门滥用权力,但是也导致了对煤炭企业安全问题整改的滞后。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煤矿安监部门独立的执行权力。
3、健全善后保障体系
政府除了监管煤炭企业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对事故发生后的问题也要做好相应的妥善处理。绝对不能只靠赔偿解决一切的情况。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任何伤亡事故,但是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尽最大努力补救和挽回。同时也不能只靠某些官员的引咎辞职来平息各方舆论,这根本达不到处理的本质作用。在调查好安全事故的各方面原因后,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善后的处理。因此必须确保行政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行政问责制度使广大的官员认识到自己不仅仅享有权力,更大程度上, 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遏制矿难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在现实中,要确保行政问责落到实处,避免“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对于因不作为和乱作为而导致矿难的官员,要切实追究其责任,切实树立政府的公信力。
4、借鉴西方第三方监管机制
我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的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样的机构在监管中容易出现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可见仅仅依靠政府和安监部门的力量来遏制矿难的发生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第三方监管”的经验,建立以志愿团体、煤炭工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为代表的第三方社会性的监管力量。这里的第三方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成立的,具有专业性质和一定的权威性、独立于煤矿企业和政府的安全监管机构之外。其合法性、专业性、权威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对于强化煤矿安全的监管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引入第三方的监管机制,是改进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的一个有效途径。
5、结语
煤炭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是人民和谐生活的基础,我们不能为了经济的利益而牺牲人民的安全。煤矿的安全监管,是一个摆在政府和煤炭企业面前的关键问题。我们要正视自身监管体制的弊端和缺陷,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不断理顺关系,改进监管举措,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查处哄抬煤炭价格,如何做好能源保供稳价工作首先是需要保证物价部门持续出手调控政策,其次就是从源头处解决一些煤炭的出售价格,再者就是控制禁止一些人群囤积煤炭,另外就是加强市场的监督工作。需要从以下四方面来阐述分析市场监管总局查处哄抬煤炭价格,如何做好能源保供稳价工作。
一、需要保证物价部门持续出手调控政策
首先就是需要保证物价部门持续出手调控政策 ,物价部门之所以需要持续出手调控政策就是这样子可以使得的对应的物价部门采取一些有利的措施来更好地控制物价的飞涨,才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二、从源头处解决一些煤炭的出售价格
其次就是从源头处解决一些煤炭的出售价格 ,之所以需要从源头处解决一些煤炭出售的价格问题就是这样子可以使得煤炭的价格更加合理,并且不会因为一些主观的因素造成煤炭的价格出现飙升。
三、控制禁止一些人群囤积煤炭
再者就是控制禁止一些人群囤积煤炭 ,对于市场监督部门而言平时应该注意人群的囤积煤炭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坚决需要进行禁止的,因为不利于煤炭的价格的稳定,需要严厉的惩戒。
四、加强市场的监督工作
另外就是加强市场的监督工作 ,之所以需要加强市场的监督工作就是这样子可以使得对应的一些市场监督部门采取一些有利的措施来更好地满足市场人民群众的需求导向。
市场监督部门应该做到的注意事项:
应该采取一写有利的措施来更好地调控煤炭市场的价格,这样子有利于消费者的长期发展。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第十三条 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第十四条 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第十七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