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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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矿产资源
----山西省
山西省位于中国北部的黄土高原上,地处黄河流域中段。南起北纬34°34',北至北纬40°44'东起东经114°32',西至东经110°15'。分别与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为邻。因地处太行山以西而得名山西(别称山右)又因位于黄河以东,亦称河东春秋时期为晋国之地,故简称晋战国初期韩、赵、魏三国分晋,所以又称三晋。
矿产资源优势:
山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基地,矿产资源丰富,素有"煤铁之乡"之称。山西矿产资源种类繁多,分布广,发现矿产105种,已利用的矿产67种,储量居全国第一位的矿产有煤、铝、耐火粘土、镓矿、铁钒土、沸石及建筑石料用灰岩。
山西煤炭资源的地位一直排在全国的首位,煤炭是山西省最大的优势矿产资源。山西煤炭资源分布从北至南有大同、宁武、西山、沁水、霍西、河东六大煤田及浑源、五台等煤产地,含煤面积6.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9.6%,截止1999年底,煤炭总资源储量2681.62亿吨,其中可采、预可采储量为702.87万吨,占26.21%;基础储量为1167.63亿吨,占总资源储量的43.54%;其余1513.99亿吨均属可研程度低的资源量(包括原表外储量),占总资源储量的56.46%;山西另一优势矿种铝土矿,总资源储量为9.89亿吨,其中可采、预可采储量为0.99亿吨;基础储量为1.07亿吨,资源量8.82亿吨,三者占铝土矿总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分别为10.03%、10.84%、89.16%;铁矿总资源储量为38.97亿吨,其中可采、预可采储量为4.81亿吨,占总资源储量的12.35%;基础储量5.49亿吨,占14.08%;资源量为33.48亿吨,占铁矿总资源储量的85.92%。
矿产资源特征:
山西矿产资源丰富,从品种到储量在全国都占重要地位。现在全省发现的矿产已达百种,矿点及矿化点达3000余处。已探明储量的有煤、铁、铝、铜、钼、钛、镓、铅、锌、金、银、钻、石灰石、粘土、石膏、芒硝、镁盐等49种,矿区达620处。其中煤、铝土、耐火粘土、铁矾土、珍珠岩、镓、铂的储量居全国之首;金红石、镁盐、芒硝的储量居全国的第二位,钾长石储量位列第三;钛铁、熔剂石灰石的储量居于第四;长石、石膏、钴、铜、锗、金的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
分布广泛。煤、铝土矿、耐火粘土、石灰岩、白云岩等沉积矿产分布十分广泛,其中2000米以浅的含煤面积达5.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4.6%;水泥用灰岩、电石用灰岩、白云岩等蕴藏量丰富,厚度大,出露面积达2.34万平方公里。
相对集中。占全省90%以上的铁矿资源储量分布在五台山区和吕梁山区;石膏均分布在北纬38°以南的太原--襄汾和潞城一带;占全省95%以上的铜矿储量集中分布在中条山区;芒硝、镁盐和盐矿全部分布在运城盐湖;锰、石墨、银、膨润土、沸石、珍珠岩等矿产分布在晋北阳高、灵丘、大同、浑源一带。
矿石工业类型较全,贫矿多富矿少。煤的种类从褐煤到无烟煤都有;耐火粘土有高铝粘土、硬质粘土、半软质粘土和软质粘土四种类型;石灰岩有电石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建筑石料灰岩等类型。一些重要的矿产资源富矿少贫矿多,如铁矿中富矿储量仅占6.44%,富铜矿占13.86%,高铝硅比的铝土矿占12.89%,石膏、硫铁矿无Ⅰ级品矿石等。
共伴生矿多。以铝土矿为主的本溪组含矿岩系中,伴生有铌、钪、镓等稀有、稀土金属,并与耐火粘土、铁钒土、山西式铁矿共生;在含煤地层 *** 生有煤层气、硫铁矿、高岭岩、软质粘土;许多的内生矿产中常伴有多种组份可综合回收利用,如中条山铜矿中伴生有钴、钼、金、银、硫、灵丘县刁泉矿区为铁、铜、金、银综合矿床,小青沟一带是银、锰、铅、锌综合矿床等。
地质条件简单,开采条件好。许多重要矿床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矿体多为层状、似层状,规模较大。许多非金属矿床均适宜露天开采。
山西主要的优势矿产资源有煤炭、铝土矿、铁矿及非金属矿;煤炭资源的特点是储量巨大,分布集中,煤田地质构造简单,埋藏浅,易于开采,煤炭品种齐全,品质优良从气煤--无烟煤均有,著名的晋城"兰花炭"早已闻名海内外。炼焦用煤占全国的56.5%,无烟煤占全国的43.06%。离柳-乡宁优质炼焦煤、晋城-阳城优质无烟煤、大同侏罗系的优质动力煤早已被原国家计委列为我国稀缺矿种;铝土矿是仅次于煤炭的第二大优势资源,分布广且集中,仅埋深在400米以上的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截止1999年底,保有储量9.89亿吨,占全国的41.57%,储量位居全国之冠;其它如铜矿、铁矿、金矿及许多重要的非金属资源也都在全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全省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中,具有资源优势并在国民经济、工农业生产和外贸出口方面具有重要地位的矿产为煤、铝土矿、铁矿、铜矿、耐火粘土、水泥用灰岩、电石用灰岩、熔剂用灰岩、芒硝、石膏、硫铁矿等。此外,锰、银、金、石墨、膨润土、高岭岩、硅石、含钾岩石、炼镁 用白云岩、花岗岩、沸石等矿产也有着非常良好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媒体报到较多的山西的煤层气、金红石(钛矿)也越来越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关注。
山西矿产资源
qx100 2006-2-23 中国矿产业网 出处: 黄河新闻网
山西被称为" 煤铁之乡"、" 能源重化工基地"。煤炭是山西最大的资源优势,现已探明的煤矿储量为2000亿吨,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分布在全省90多个县(市、区)内。山西现有大同、宁武、西山、沁水、霍县、河东等六个煤田和浑源、五台、垣曲、平陆、繁峙等五个产煤地。围绕这些煤田和产地,山西已经建起大同、阳泉、西山、汾西、潞安、晋城、轩岗等七个大型矿务局和霍州中型矿务局以及东山、荫营、小峪、王坪、寨沟、固庄、南庄等八个小统配矿务局,此外还有一个全国最大的中外合资露天煤矿。山西全省各县,几乎县县有煤,所以山西的地方、乡镇煤矿多达6000多个。与山西的地下"煤海"相适应,山西煤炭工业设施已经连成一个庞大的网络。
山西不仅煤多,而且煤种齐全,其中炼焦煤四种,占全省煤总储量的61%,非炼焦煤四种,伴有其他化学元素的煤60余种。山西的煤质量较高,低灰、低磷、高热量是山西煤的主要特点,因此山西煤适合多种工业生产的需要,而且煤层厚、埋藏浅、有利于大规模机械化开采,所以山西煤对外部世界的吸引力很大。山西煤已供应到全国的26个省和12个计划单列市,这就是说,山西的煤几乎辐射全国各地。同时向外出口逐步增大范围,已达亚、美、欧三大洲的23个国家和地区。
其它矿藏有铁、铝。铜、耐火粘土、石灰岩、石膏等。铁矿储量为30.5亿吨。
山西省煤炭保有储量为2600多亿吨,2006年全省煤炭产量为5.8亿吨,按每年消耗煤炭储量12亿吨左右计算,不包括现在新发现的煤炭储量,可供应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200年以上。
拓展资料:
(1)煤炭是地球上蕴藏量最丰富,分布地域最广的化石燃料。构成煤炭有机质的元素主要有碳、氢、氧、氮和硫等,此外,还有极少量的磷、氟、氯和砷等元素。
(2)碳、氢、氧是煤炭有机质的主体,占95%以上;煤化程度越深,碳的含量越高,氢和氧的含量越低。碳和氢是煤炭燃烧过程中产生热量的元素,氧是助燃元素。煤炭燃烧时,氮不产生热量,在高温下转变成氮氧化合物和氨,以游离状态析出。硫、磷、氟、氯和砷等是煤炭中的有害成分,其中以硫最为重要。煤炭燃烧时绝大部分的硫被氧化成SO2,随烟气排放,污染大气,危害动、植物生长及人类健康,腐蚀金属设备;当含硫多的煤用于冶金炼焦时,还影响焦炭和钢铁的质量。所以,“硫分”含量是评价煤质的重要指标之一。
(3)山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基地,矿产资源丰富,素有"煤铁之乡"之称。山西煤炭资源的地位一直排在全国的首位,煤炭是山西省最大的优势矿产资源。山西煤炭资源分布从北至南有大同、宁武、西山、沁水、霍西、河东六大煤田及浑源、五台等煤产地,含煤面积6.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9.6%,截止1999年底,煤炭总资源储量2681.62亿吨,其中可采、预可采储量为702.87万吨,占26.21%;基础储量为1167.63亿吨,占总资源储量的43.54%;
(4)其余1513.99亿吨均属可研程度低的资源量(包括原表外储量),占总资源储量的56.46%;山西另一优势矿种铝土矿,总资源储量为9.89亿吨,其中可采、预可采储量为0.99亿吨;基础储量为1.07亿吨,资源量8.82亿吨,三者占铝土矿总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分别为10.03%、10.84%、89.16%;铁矿总资源储量为38.97亿吨,其中可采、预可采储量为4.81亿吨,占总资源储量的12.35%;基础储量5.49亿吨,占14.08%;资源量为33.48亿吨,占铁矿总资源储量的85.92%。
按照资源现状计算:山西省煤炭探明储量大概为4205亿吨。按照资源潜力计算:山西预测的煤炭储量,大概超过9600亿吨。自新中国成立至2014年底,山西累计生产煤炭162.7亿吨,占全国的1/4,净调出超过110亿吨,占全国的3/4。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核实煤炭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征收采矿权价款;
(二)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的股份构成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
(五)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
(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第二章 煤炭资源整合第五条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第六条 煤炭资源整合可以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
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井),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参与整合:
(一)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
(二)证照不全的;
(三)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
(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六)布局不合理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一)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的;
(二)重要水源地的;
(三)城市规划区的;
(四)交通枢纽区域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九条 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得整合已关闭煤矿和其它空白资源/储量。
对于下组煤尚未整体开发的,不得进行整合。第十条 县级行政区域内资源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不得超过整合前已占用资源总面积的10%;新增煤炭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整合前核定生产能力的10%。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拟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15日内,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炭工业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确定关闭的矿井,应当自该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收回有关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实施关闭。对整合改造可以利用的井筒,要拆除所有设备、设施,专人看守,改造设计完成后加以利用或炸毁。第十四条 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必须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矿一井、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多井口煤矿,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矿一井的,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分立采矿许可证。
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