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区,煤炭破碎成本是多少钱1吨,一般是如何计算的。使用什么样的设备居多。
煤炭破碎使用最为广泛的是移动式破碎机,在露天煤矿生产中是经常会用到的。新疆地区矿产资源丰富,煤炭资源更是丰富,新疆地区目前已有露天煤矿开采厂家使用移动式破碎站进行对煤炭破碎生产加工。
煤炭规费包括:9种收费项目(地方税收、排污费、水土流失费、育林基金、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救护服务费、磅秤维护费、煤矿工会费);标准是:综合煤(包括:精煤、原煤、混煤、中煤、粉煤)46.1元/吨,焦炭68.8元/吨,石灰14.68元/吨,石灰石(石子)5.6元/吨
经过中间环节加价,晋城无烟煤经公路运输销往100公里外的河南焦作时,块煤从就1100元的坑口价,变成了1323元的结算价,末煤也从650元变成846元。其中扣除每吨80元的运费,煤运公司收费分别是133元和106元。
如果走铁路运输,同样的煤炭到用户手里则分别变成了1442元和957元。
中间加价以坑口价每吨1100元的块煤为例,包括:上站煤管站每吨12元的管理服务费、25元的短途运输费、发煤站各项费用及利润30元、煤运公司经销差价50元,这样到铁路发煤站时,车板价就成了1217元;再往下装车发运,还有70元的点装费、65元的运杂费、中间用户80元的代理费,最后到用户手里就成了1442元。
如此高额的中间收费,在山西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其实没有任何政策依据。
(元/t) 备 注
一 经营成本 132.50
1 材料费 2.75
2 燃料动力费 2.95
3 工资及福利费 6.93
4 修理费 0.77
5 安全费用 3.00
6 煤炭资源可持续发展基金 18.00
7 销售费用 1.50
8 外包剥离成本 39.90
9 转产发展基金 5.00
10 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10.00
11 造育林费 0.20
12 水补偿费 6.00
13 其他支出 8.50
14 公路建养费 4.00
15 河道清理维护费 1.20
16 资源补偿费 1.80
17 土地补偿费 20.00
二 折旧费 3.25
三 维简费 3.00
四 井巷工程费 2.50
五 摊销费 2.53
合 计 143.78
这是一个例子,主要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都在里面
晋价重字[1995]148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焦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价局:
根据十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17号文件精神,我局进一步明确和制定了对煤炭、焦炭的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
山西省煤、焦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
一、管理性收费
1、矿区管理费,标准为每吨原煤0.15元。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收取。收取范围为全省乡(镇)办、村办煤矿,二轻煤矿等集体所有制煤矿,管理使用按省煤炭厅、物价局、财政厅晋煤财字[1989]第167号文规定执行。
2、乡镇煤炭管理费,标准为原煤煤价(不含煤炭专项基金)的1%,由各级煤管局收取后划出一半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使用。收取范围为全省乡(镇)办、村办煤矿,管理使用按省煤炭厅、物价局、财政厅晋煤财字[1989]第167号文1990年2月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纪要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0]61号文规定执行。
3、地方煤矿造林费,标准为每吨原煤0.15元。由煤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造林专管机构收交当地财政集中用于营造矿柱林,建设当地的矿柱林基地。收取范围为地方煤矿(包括国营、乡(镇)办、村办及二轻集体、军(武警)办矿)生产的煤炭。具体按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89]138号文规定执行。
4、集运公路、矿区公路修路费,标准为每吨原煤1元,从煤炭销售收人中提取,收取范围为乡镇矿外销煤炭。由地县煤炭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用于集运公路、矿区公路的建设按省政府晋政办发[1986]103号文规定执行。
5、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煤(焦)炭交易服务费,收取范围为进入市场交易的煤(焦)炭,标准为向买卖双方吨各收取0.10元,用于为组织煤炭交易发生的场地、劳务、工资、会议等费用支出。
6、排污费,原煤及洗煤按省物价局晋价涉字[1992]第17号文的规定执行,焦炭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费用
1、地方煤炭运销公司和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运销服务标准为煤价的2.5%,收取范围为火车运输煤炭(包括原洗煤,不含焦炭,下同)和公路外运出省煤炭。公路运输的省内用煤不收。运销服务费由省、地、县三级煤运公司分别使用,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89]第71号有关规定执行。
2、煤炭运销系统、乡镇供销公司系统和冶金物资供销公司、山西出口焦炭发运中心经营的焦炭,继续执行2.5%服务费、1.5%管理费的政策。为统一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煤炭领导组1995年第五次会议有关决定,铁路外运焦炭每吨按6元收取服务费,公路外运焦炭每吨按3元收取管理费。对省内用焦炭不收取服务费。
3、山西煤管局所属统配煤炭经销公司的运销服务费,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95]第125号文规定执行。
4、煤、焦服务费按照运输计划的审批隶属关系收取,谁服务谁收费,不重复计收。
5、通过火车运输的煤炭经营费用,实行代销的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代销费4%(即煤价的3%管理费、1%损耗费);实行经销的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实行综合进销差率控制。综合进销差率由省物价局商省煤炭厅具体核定。
6、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代销费用,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煤价的1.5%管理费,由地(市)、县煤运公司使用。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89]71号、晋价重字[1989]第23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7、各级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经营的煤炭经营费用,执行本条第5、6款规定的地方煤炭运销系统的经营收费办法。
三、煤炭专项基金
1、外运出省的煤焦(包括出口煤、焦),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号、晋政发[199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水资源补偿费吨原煤2元,吨洗精煤3元,吨焦4元。具体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1号文执行。
3、国家统配煤矿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等机构收购和发运的地方煤炭,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煤炭部直属公司和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在地方发煤站收购和发运的地方煤炭,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9号文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四、省内大电厂烧用地方小窑煤政策
省内大电厂烧用汽车运输进厂的地方小窑煤,继续执行按同质上火车煤到厂价结算,吨煤上交省财政4.89元,按扣除4.89元后煤价的12%返还给电厂和电力企业主管部门。具体按省政府晋政发[1986]25号,晋政函[1986]79号和省经委、计委、煤炭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晋经能字[1986]336号文规定执行。
五、铁路、公路运杂费用
1、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企业专用线运输煤炭,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
2、凡在我省境内的铁路多经、集经系统的延伸服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谁服务,谁收费,提供哪种服务就收取哪种费。不得少服务或不服务收费。在我省境内的铁路各站段,执行我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延伸服务收费办法。
3、铁路用企业自备车拉运煤焦,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自备车运价和省物价局规定的自备车租赁费、管理费。自备车发生的运费、租赁费及管理费由用户负担。
4、煤炭集运站储装系统运行补偿费,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92]第318号规定,吨煤向用户收取3元,收取范围为贷款建设的与万吨重载单元列车配套的现代化煤炭集运站发运的煤炭,用于焦运站的储装系统运行补偿。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物价局、地铁局商有关部门下达。
5、汽车货物运输价格,要进行适当整顿。按照合理比价原则,由省物价局具体安排干线公路、山区公路、矿区公路货物运价及装卸等杂费。
6、桥梁、公路通行费,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上所设的站、卡,严格执行规定的检查、收费范围,不得擅自扩大。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为煤炭销售收人的1%,并加乘开采回采率系数。采矿人销售原煤的,按原煤销售收人的计征;销售洗选煤的,按洗选煤销售收人计征。矿山资源补偿费由采矿单位按月向管辖的地质矿产部门缴纳,或向地质矿产主管机关设置的收费站缴纳。征收管理使用按国务院第150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58号令规定执行。
七、除上述保留的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不准登报、不准外传、不准翻印)
我公司煤质检验室已于2014年10月通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014150548V。在取得省级计量认证后,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具有法律效力。为了提高煤质检验工作的服务质量,规范煤质检验费用的收取管理,依据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0]34号收费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一、对于火车进港煤炭,采样人员应按照调度部签发的《煤炭采样通知单》,依据发站分别采样化验。如客户要求提供煤质检验报告,则按照每个煤样200元收取煤质检验费,客户凭公司财务部开具的收费单据到化验室领取《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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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
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
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
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一、取消临政发号文件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中的工商管理费项目。
二、调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将原来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35元/吨煤调至10元/吨煤。
三、调整后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合并到煤炭税费统一征收。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暂定为七税八费四代征。
七种税收项目: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八项规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四项代征项目: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费、乡镇煤矿维简费、工伤保险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标准为70元/吨煤。
四、严格征管办法。
煤炭税费按照“源头控制,煤矿购票,过磅征收,据实验证”的原则,实行过磅征收。具体操作办法仍按临政发号文件执行。
五、这次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协调,互相支持和配合,特别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更要顾全大局,扎实做好各自的工作,促进我县矿产品税费据实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六、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自2011年12月13日起执行
新型移动式煤矸石粉碎机,产量大,粉碎效果好
煤矸石粉碎有便宜的,有贵的,移动式价格稍微贵点
移动式煤矸石粉碎机一台设备7万元,可以粉碎煤矸石,煤炭,粉煤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