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秒知道
登录
建材号 > 能源科技 > 正文

再生能源利用多少钱

顺心的犀牛
阔达的音响
2023-01-25 07:33:34

小型再生能源发电厂投资用多少资金

最佳答案
完美的手套
矮小的小虾米
2026-05-08 06:36:46

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厂有生物质能(农林废弃物)直燃或气化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风能、小水电、地热能发电等。受环境、地理资源、建设成本等影响,这类发电厂规模一般都不能做得太大。按电力行业惯例,其造价以单位造价元/kw为单位表示。各处环境条件不同,其造价也各异,装机容量越小,单位造价相对越高,不过大致有个谱:

生物质能(农林废弃物)直燃发电厂:8500—10000元/kw

生物质能气化发电:11000—15000元/kw

沼气发电站:9000—30000元/kw(进口设备造价较高)

太阳能光伏发电站:8.5—10元/Wp(光伏电站一般较小,以Wp——峰瓦表示,可以理解为瓦)

风电:8500—9000元/kw

小水电:8000—12000元/kw

地热能发电站:12000—15000元/kw

最新回答
大意的黄豆
傻傻的夕阳
2026-05-08 06:36:46

新能源发电政府补贴按照每度0.42元补贴,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等。此外,还有氢能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核裂变能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新能源发电也就是利用现有的技术,通过上述的新型能源,实现发电的过程。

彪壮的花生
迅速的抽屉
2026-05-08 06:36:46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缓慢的超短裙
含糊的小刺猬
2026-05-08 06:36:46
全文 1940 字,阅读大约需要 5 分钟 未经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载 南方能源观察 欢迎投稿,投稿邮箱: eomagazine@126.com 编辑 黄燕华 审核 冯洁 6月1日下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目标,同时更加注重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开发、高水平消纳以及市场化发展。 大规模开发 中国已经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明确2030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截至2020年底,全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达到5.3...全文

悲凉的小刺猬
细心的板凳
2026-05-08 06:36:46
C

,2007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折合2.2亿吨标准煤,相对于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8.5%,

2007年,中国能源消费量总量是26.5亿吨标准煤,是世界上第二大的能源消费国.

不安的大米
苗条的巨人
2026-05-08 06:36:46
第一,生物质能源燃料是唯一能大规模替代石油燃料的能源产品,而水能、风能、太阳能、核能及其他新能源只适用于发电和供热。

第二,生物质能源燃料是产品上的多样性。能源产品有液态的生物乙醇和柴油,固态的原型和成型燃料,气态的沼气等多种能源产品。既可以替代石油、煤炭和天然气,也可以供热和发电。

第三,生物质能源燃料是原料上的多样性。生物质能源燃料可以利用作物秸秆、林业加工剩余物、畜禽粪便、食品加工业的有机废水废渣、城市垃圾,还可利用低质土地种植各种各样的能源植物。

第四,是生物质能源燃料的“物质性”,可以像石油和煤炭那样生产塑料、纤维等各种材料以及化工原料等物质性的产品,形成庞大的生物化工生产体系。这是其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不可能做到的。

第五,生物质能源燃料的“可循环性”和“环保性”。生物质能源燃料是在农林和城乡有机废弃物的无害化和资源化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产品;生物质能源燃料的全部生命物质均能进入地球的生物学循环,连释放的二氧化碳也会重新被植物吸收而参与地球的循环,做到零排放。物质上的永续性、资源上的可循环性是一种现代的先进生产模式。

第六,生物质能源燃料的“带动性”。生物质能源燃料可以拓展农业生产领域,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还能促进制造业、建筑业、汽车等行业发展。在中国等发展生物质能源燃料,还可推进农业工业化和中小城镇发展,缩小工农差别,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第七,生物质能源燃料具有对原油价格的“抑制性”。生物质能源燃料将使“原油”生产国从目前的20个增加到200个,通过自主生产燃料,抑制进口石油价格,并减少进口石油花费,使更多的资金能用于改善人民生活,从根本上解决粮食危机。

第八,生物质能源燃料是创造就业机会和建立内需市场。巴西的经验表明,在石化行业1个就业岗位,可以在乙醇行业创造152个就业岗位;石化行业产生1个就业岗位的投资是22万美元,[3]燃料行业仅为1.1万美元。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发布的“绿色职业”报告中指出,“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产业将创造2040万个就业机会,其中生物质能源燃料1200万个”。

优秀的鱼
俏皮的月亮
2026-05-08 06:36:46
刘备入川,魏吴会战益州刘璋处,别驾张松密画西川图本欲献曹操,却为曹操不喜,而终被逐出。回川时受刘备盛情款待,感动不已,终为刘备献上取西川之说。张松回川之后,刘璋又纳其谋,接刘备入川抵挡汉中张鲁。刘备入川后与刘璋反目成仇,交战之中,孙尚香被孙权派人骗回江东,而副军师庞统也死于落凤坡。[1]

聪明的曲奇
儒雅的金针菇
2026-05-08 06:36:46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醉熏的钢铁侠
淡然的啤酒
2026-05-08 06:36:46
因为缺乏详细的企业营运财务数据,只能猜测了。目前我国垃圾焚烧发电享有的经济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1、产品回购政策。电网企业全额收购电网覆盖范围内该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

2、价格扶持政策。一是上网电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二是2006年及以后获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且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不超过20%,上网电价试行政府定价的,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组成: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

3、税收优惠政策。其一,增值税。从2001年1月1日至今,我国对垃圾发电试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对享受此优惠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技术要求越来越全面,体现在垃圾实际使用量、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生产排放的标准及其他设备要求、技术规范等,同时申报程序也逐渐规范起来(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4]25号,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财税[2008]156号)。其二,营业税。本局国税函[2005]1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4、财政金融扶持政策,包括:(1)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并给予2%财政贴息(计基础[1999]44号)。(2)垃圾处理生产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对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3)政府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或用于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5、设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明确规定:垃圾焚烧发电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且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

垃圾处理费补贴和上网电价收入是垃圾发电厂成本补偿和利润的主要来源。所谓垃圾处理费补贴,是指每处理一吨垃圾,政府就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目前,我国垃圾焚烧发电执行当地火电标杆电价+0.25元/度补贴的标准,各地垃圾处理费从80元到150元不等。尽管与垃圾焚烧发电盈利密切相关的上网电价是否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上调仍有待观察,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水平必然会进一步提高,这将进一步增强垃圾处理的盈利能力。

对于垃圾焚烧发电厂来说,一般仅仅依靠电价收入,就能基本实现收支平衡。政府给予的垃圾处理费补贴,则成为企业利润。 以一个1000吨/日规模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为例,固定投资大致是3亿至4亿元,焚烧发电作为循环经济项目上网电价高达0.75元/度,几乎可与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等运营费用相抵,再加上从政府获得150-160元/吨的居民垃圾处理费,扣除企业针对炉渣、飞灰等排放物的治污成本,预计企业可实现70-80元/吨的净利润,全年净利润约为2500万-2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