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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工安全知识

慈祥的白开水
不安的战斗机
2023-01-25 07:03:52

煤矿井下电工安全知识

最佳答案
风趣的小懒虫
伶俐的菠萝
2026-05-08 10:00:15

为了适应煤炭生产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提高煤矿井下电工安全非常迫切,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煤矿井下电工 安全知识 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煤矿井下电工安全知识一:

1、一类负荷:凡因突然中断供电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损坏,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在政治上产生不良影响的负荷。

2、二类负荷:凡因突然停电造成大量减产或生产大量废品的负荷。

3、三类负荷:除一类、二类负荷以外的其他负荷。

4、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厂内的发电机,电力网内的各种输入电线路和升降压变电所以及电力用户组成的统一整体。

5、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电器设备都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电压设计和制造的,这个标准电压称为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

6、母线联络开关:变电所每条进、出线,通过隔离开关分别接到两条母线上,母线之间用开关相连,连接母线的开关称为母线联络开关。

9、煤矿井下工作面配电点:为了便于操作工作面的机械设备,必须在工作面附近巷道中设置控制开关和起动器,这些设备的放置地点即为工作面配电点。

10、需用系数:我们将用电设备组的实际负荷总容量与其额定容量之和的比值成为需用系数。

11、短路稳态电流:当短路电流的非周期分量衰减后,短路电流进入了新的稳定的状态,这时的短路电流称为短路稳态电流。

12、短路电流冲击值:在暂态过程中,短路电流的最大可能的瞬时值。

13、弧光放电:由于高速运动的自由电子与触头间的中性质点不断的碰撞游离,使触头间带电质点大量增加,结果使绝缘介质变成了导体形成弧光放电。

14、经济截面:线路年运行费用最小时的导线截面。

15、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就是线路全年的输送电量都按照最大负荷输送时所需要的时间。

16、继电保护装置:线路发生故障或不正常运行状态时,能作用于断路器跳闸和发出信号的一种自动装置。

17、变电所的二次回路:变电所中的测量仪表、监察装置、控制及信号装置、继电保护装置、自动装置、远动装置等所组成的电路,成为二次回路。

18、接地系统:由若干个接地体在地中相互连接而成的总体,称为接地网或接地系统。

19、工作接地:为了保证电力系统中电气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安全、可靠地运行。要求系统中某一点必须用导体与接地体相连接称为工作接地。

20、保护接地:为防止人触及电气设备因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外露金属部分造成的人体触电事故,将电气设备中在正常时不带电、绝缘损坏时可能带电的外露部分接地,称为保护接地。

煤矿井下电工安全知识二:

1、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其中性点禁止直接接地。( √ )

2、对于地面380/220伏动力与照明电网,供电的变压器,其中性点禁止直接接地。(×)

3、我集团公司所属的煤矿变电所广泛采用单母线分段结线方式。( √ )

4、我集团公司所属的煤矿变电所广泛采用两路电源进线和两台变压器的桥式结线。( √ )

5、我集团公司所属的煤矿供电系统是采用深井供电系统。( √ )

6、对于井下中央变压所,母线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 )

7、当补偿电容器额定电压按电网的线电压选择时,应采用三角形接线。( √ )

8、补偿电容器组应该单独装设控制、保护和放电设备。( √ )

9、当电源电压和频率不变时,变压器铁损是固定不变的。( √ )

10、当电源电压和频率不变时,变压器铜损是固定不变的。( × )

11、阻抗的等效折算的原则是折算前后元件所消耗的功率不变。( √ )

12、在我国煤矿井下供电系统中是不存在单相短路故障的。( √ )

13、在我国380/220伏供电系统中是不存在单相短路故障的。( × )

14、高压隔离开关可以断开短路电流。( × )

15、高压负荷开关可以断开短路电流。( × )

16、高压断路器可以断开短路电流。( √ )

17、电流互感器在使用时二次侧不允许短路。( × )

18、电压互感器在使用时二次侧不允许短路。( √ )

19、电流互感器在使用时二次侧不允许开路。( √ )

20、电压互感器在使用时二次侧不允许开路。( × )

21、矿用一般型高压配电箱是防爆电气设备。( × )

22、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箱是防爆电气设备。( √ )

23、矿用油浸动力变压器是防爆电气设备。( × )

24、矿用移动变电站是防爆电气设备。( √ )

25、变压器的分接头如为无载调压装置,则必须在停电后调整。( √ )

26、对远距离频繁操作的低压开关应选断路器。( × )

27、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使用铝芯和铝包电缆。( √ )

28、普通橡胶电缆也可以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 × )

29、阻燃胶电缆可以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 √ )

30、屏蔽电缆特别适用于向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和移动频繁的设备供电。(√)

31、屏蔽电缆的各屏蔽层都是接地的。( √ )

32、橡胶电缆非常适用于向移动设备供电。( √ )

33、高压架空导线在选择时可以不考虑短路时的热稳定性。( √ )

34、高压电缆在选择时可以不考虑短路时的热稳定性。( × )

35、裸导线在选择时可以不考虑短路时的热稳定性。( √ )

36、人体触电时,电击的危害比电伤的危害大。( √ )

37、三相四线制的中性线上不能装设熔断器,对单相线路当有接零的设备时,零线上时也不能装设熔断器的。( √ )

38、管型避雷器只用于保护变电所的进线和线路的绝缘薄弱处。( √ )

39、阀型避雷器主要用于保护变压器和高压电器免遭受感应过电压的危害。( √ )

40、压敏电阻型避雷器广泛用于低压电气设备的过电压保护。( √ )

41、矿用一般型照明灯适用于无爆炸危险和通风良好的环境中照明。( √ )

42、矿用增安型照明灯适用于无爆炸危险和通风良好的环境中照明。( × )

43、矿用增安型照明灯适用于有瓦斯的矿井,并且通风良好的巷道或机电硐室、井底车场等场所作固定式连续照明。( √ )

44、矿用一般型照明灯适用于有瓦斯的矿井,并且通风良好的巷道或机电硐室、井底车场等场所作固定式连续照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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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观的日记本
朴素的钢笔
2026-05-08 10:00: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体贴的楼房
忐忑的唇彩
2026-05-08 10:00:15
机电质量标准化培训方案

为了提高我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让每一位机电员工对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熟悉,能够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保证机电设备台台完好,安全运行无事故,为我矿安全生产做到保障有力,结合我矿目前的实际情况,特组织全矿机电员工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具体方案如下:

一、 培训内容:《电工基础知识》、《晋煤集团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晋煤集团防爆六十条》、《岳城矿机电管理管理制度》

二、 培训方式:培训教师:王中青 王 刚 刘庆民 秦玉琴 魏惠斌

李永刚 苏常庆 郭刘勇 王学科

三、 培训时间:

3月3日、4月3日 (防爆检查工) 授课教师:秦玉琴

3月6日、4月6日 (防爆检查工) 授课教师:李永刚

3月10日、4月10日 (井下监测监控工) 授课教师:刘庆民

3月13日、4月13日 (井下监测监控工) 授课教师:魏惠斌

3月15日(岗位操作标准) 授课教师:郭刘勇

3月17日、4月7日 (监测监控值机员) 授课教师:魏惠斌

3月21日、4月8日 (监测监控值机员) 授课教师:苏常庆

3月25日(岗位操作标准) 授课教师:王学科

4月11日、4月15日 (安全生产条例) 授课教师:王 刚

4月18日 (复习) 授课教师:王中青

五、培训要求:1、培训人员要按时参加培训,不得迟到或早退;

2、培训人员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3、培训教师要认真备好教案,认真讲课。

如果是需要教案按以下格式:

课时授课计划(教案)

课程 授课班级 任课教师

授课时间 第 节 审阅

课题

矿井供电系统及采区供电安全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讲课使听课学员了解和掌握煤矿供电系统的基本知识;要求各学员应掌握“三专两闭锁”和采区供电的基础知识。

教学过程

通过讲课的方式进行

一、 煤矿企业对供电的要求

1、 电力负荷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

2、 额定电压等级:

(1) 高压不超过10000V;

(2) 低压不超过1140V;

(3) 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4)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3、 电力负荷对供电的基本要求:

(1) 保证供电的可靠性;

(2) 保证供电的安全性;

(3) 保证供电的良好质量;

(4) 保证供电系统运行的经济性。

二、 矿井及采区供电系统

1、 矿井供电系统

有矿井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工作面配电点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连接起来的一个整体,称为矿井供电系统。

根据矿井的井田范围、埋藏深度、地质条件,矿井供电系统分为深井和浅井供电系统。煤层埋藏深度大于150m应采用深井供电系统,小于150m采用浅井供电系统。我矿采用深井供电系统。

2、 变压器的中性点运行方式

(1) 中性点直接接地运行方式

(2) 中性点不接地运行方式

(3) 中性点采用消弧线圈接地运行方式

(4) 低压配电线路的接线方式,其中包括:放射式、树干式、环式。

3、 采区供电系统

采区变电所是采区用电的中心。它的电源由中央变电所提供,其主要任务是将高压电变为低压电,并将此电压分配到本采区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电设备。

采区变电所的位置取决于低压供电电压、供电距离、采煤方式及其巷道的布置方式、煤岩地质条件和机械化程度等因素。一般情况下采区变电所设在采区用电负荷的中心,以保证采区所有用电设备的端电压不低于设备额定电压的95%。

采区变电所内要求通风良好,硐室围岩坚固,无淋水,易维修。

三、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供电的要求

1、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2、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3、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4、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的标出其额定电压值。

5、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和电力、电话、信号等线路平面图,并及时填充。

6、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7、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

四、 用电安全作业制度

1、 工作票制度

2、 高压操作工作证许可制度

3、 高压倒闸、试验操作票制度

4、 工作监护制度

5、 停送电制度

6、 井下十不准制度

7、 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制度

五、 采区供电安全

1、 机电硐室的规定与要求

2、 工作面配电点的设置

3、 触电的危害及防治措施

4、 煤矿井下防止触电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六、 井下电气设备的完好标准及检修质量标准

1、 井下电气设备完好标准的作用、意义和实施途径

2、 井下电气设备的完好标准

3、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与搬迁中的注意事项

七、 杂散电流

1、 杂散电流的危害

2、 杂散电流的防止措施

八、 “三专两闭锁”

三专是由采区变电所用单独的变压器、开关、电缆线路供电,不分接其它载荷,目的是提高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可靠性,减少其他因素对通风机的干扰。瓦斯电闭锁是指掘进工作面中设置的瓦斯检测仪当探测到瓦斯超过规定浓度时,具有可自动停掉动力电源,只有瓦斯降低到规定限度(甲烷1%,二氧化碳1.5%)以下时方可送电的闭锁装置;风电闭锁是指只有在通风机正常通风的条件下,掘进工作面的动力电源才能正式送电。一旦停风,工作面内动力电源切断。人员及时撤出。

1、 构成与工作原理

2、 作用与使用范围

3、 “三专两闭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介绍煤矿供电系统基本知识难点是针对高瓦斯矿井供电管理和“三专两闭锁”在实际工作中进行学习和运用并能够熟练地掌握。

作业布置

1、井下常用标准电压有哪些等级?

2、什么是“三专两闭锁”?

3、井下电气设备完好标准对接线有哪些要求?

教学后记

自然的白昼
冷酷的麦片
2026-05-08 10:00: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第二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第七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第九条 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第十一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唠叨的白昼
风趣的抽屉
2026-05-08 10:00:15

题主应该是矿山的安全培训,一般包括有:

安全知识培训

矿山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的安全讲解,员工生产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知识讲解;

安全技能培训

员工技能的规范化,员工安全技能的了解和掌握,员工正确的生产操作以及生产加工期间的安全操作和注意事项。

安全应急培训

员工安全应急技能的了解和掌握,实现突发事件中员工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安全意识提高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安全态度,转变员工思维;

安全职责认识

促使员工认识到自我的安全职责,严格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优化安全制度。

矿山安全

矿山是开采矿石或生产矿物原料的场所,矿山开采属于高危险性行业,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矿山应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同时矿长即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影响因素

(1)我国煤矿煤层赋存条件复杂,开采难度大,影响安全生产闪素多是造成事故频发的客观原因。我国现开采的大多是石炭二叠纪的煤层,瓦斯含量大,煤层透气系数低.地质构造复杂,易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现象。导致伤亡事故发生。

(2)安全法制不健伞,安全检杳缺乏科学性,煤矿自身监管力度不够。当前我国煤炭食业仍然沿袭传统的安全检查方法,一些安全监察员仅仅凭借经验及责任心到现场检查.缺乏可量化的监测方案。安监人员的权责混乱,没有实行规范化,煤矿职工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3)基础工作薄弱,安伞投入不足,安全技术装备落后。企业改制后,人员多、负债高、负担熏等是影响安全投入的重要原因,许多矿井特别是中小型矿井的安全设施达不到要求。

平淡的大船
苹果斑马
2026-05-08 10:00: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本条例的贯彻执行。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后可独立工作。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区(科)队长、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第十条 各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作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本地区地方煤矿安全培训任务,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神勇的小天鹅
机灵的电源
2026-05-08 10:00:15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2、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5、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应急救援、自救互救等防范措施。

6、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8、其他需要培训的安全生产内容。

扩展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

务实的水池
高贵的外套
2026-05-08 10:00:15

安全用电常识:

l、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总电源。

2、不用手或导电物(如铁丝、钉子、别针等金属制品)去接触、探试电源插座内部。

3、不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湿布擦拭电器。

4、电器使用完毕后应拔掉电源插头;插拔电源插头时不要用力拉拽电线,以防止电线的绝缘层受损造成触电;电线的绝缘皮剥落,要及时更换新线或者用绝缘胶布包好。

5、发现有人触电要设法及时关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木棍等物将触电者与带电的电器分开,不要用手去直接救人;遇到这种情况,无法作为时,应呼喊其他人相助,不要自己处理,以防触电。

6、不随意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插头等。哪怕安装灯泡等简单的事情,也要先关断电源,并在电工的指导下进行。

7、发现线路有异常,如线路露出,破损,发热,冒烟,有火花,有异味(发臭)等问题立即通告电工处理。

安全用电注意事项:

1、电源线避免过负荷使用,破旧老化的电源线应及时更换,以免发生意外。

2、电源总空开应配置合理,使之能起到对用电及电器的保护作用。

3、接临时电源要用合格的电源线、电源插头、插座要安全可靠。损坏的不能使用,电源线接头要用胶布包好。

踏实的翅膀
开朗的红酒
2026-05-08 10:00:15
摘要:煤矿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必须要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现就此谈些浅见。

煤矿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必须要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灾害防范意识,最大限度的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1、安全培训的意义

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是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和健康,为员工带来幸福,为社区社会稳定、为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企业的长足发展做出贡献。众所周知煤矿是高危行业之一,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随着我国煤炭产量逐年攀升,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也更加严峻,各类煤矿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分析原因,几乎每一起事故都存在着员工的安全意识不高的问题。那么要搞好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树立“以防为主”的思想,加强安全培训,扎实做好各级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实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安全是人类生存、生产、生活和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是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的基本保障。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企业安全生产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和健康,为员工带来幸福、社区社会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经济安全发展,要求企业。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这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

安全培训是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有效途径,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之一,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煤矿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首先必须要做好各级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安全培训是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有效途径。

煤矿事故的根源是安全培训不足。近年来,我国煤炭产量逐年攀升,与此同时,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也更加严峻,各类煤矿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有许多鲜活的生命瞬间陨落,有无数幸福被泪水淹没。痛定思痛,矿难事故频发固然有其客观的因素,如煤矿开采要面临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运输以及随着开采深度增加而带来的地热等。但认真剖析原因,不难发现,几乎每一起事故都是煤矿职工的行为不规范所致,根源不外乎两个:一个是思想麻痹,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差另一个是对安全技术不懂,违章蛮干,最终都存在着安全培训不足的问题。对于思想麻痹、安全意识不强或不懂技术的违章蛮干,发生事故那是必然结果,不发生事故才是幸运。然而对于有些事故似乎是客观原因造成,但事实上如果安全培训到位,依然可以减少或避免。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煤矿企业要搞好安全培训,就要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并且将其做好抓实,保证培训质量及效果,全方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高企业的现场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煤矿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水平及更强的分析判断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2、煤炭企业安全培训相对滞后显现的问题

(1)煤炭企业未能真正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意识树立得并不牢固。上级文件精神及具体规定不能严肃认真落实。国家行业重大安全政策就连煤矿安全第一责任者都不尽清楚,这是对国家法令的藐视和责任的丧失。

(2)安全防范措施得不到进一步落实,其管理、技术、安全层面上的监督、监察不到位,岂不是安全管理工作上的悲哀!

(3)职工整体安全素质得不到有效提升,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本质不具备安全资质,潜在的个中安全危机,又有谁能说得清楚。

(4)煤炭行业各级领导真正能把安全管理放在首位,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查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那么,重大的事故也可能得到有效地遏制。

(5)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搞好矿井安全生产,不一定在每个单位都能凑效,其中管理存在的不足又不能不说与培训工作跟不上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3、改善这些问题的措施

第一,要提高安全培训认识,加大安全培训投人,企业应该从领导方面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改善培训师资不强、培训装备不足现状,给予培训工作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第二,安全培训要有针对性,适应性和前瞻性,安全培训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企业战略,应该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协调,相统一、相接轨,应该统一部署规划,安全培训内容应该结合企业实际,能满足企业目前和将来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体现培训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前瞻性。我矿就目前的情况实施安全培训相当到位。“人人都是通风员”每天都做到一人一答。人人满分,人人过关。

第三,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实现安全生产。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他们既是需要掌握生产安全技能的骨干,其行为也是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并可能对职工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的“隐患”。其操作的正确与否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十分重要。据统计,在各类矿山事故中,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和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70%.所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必须受到领导的重视,不要一味强调人员紧或任务重,不能按时、按量将学员送去参加培训,或者走形式,选送老弱病残等“学习专业户”去参加培训,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在我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几乎达到人人有证。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也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直接的劳动者,安全培训也不容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煤矿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的具体制定和落实者,对他们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提高的安全培训对于加强其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也不可或缺煤矿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安全培训,是最基本的,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原文来源于:http://www.safewaychina.com/Article/meikuanganquanpeixun.html,谢谢!

受伤的万宝路
昏睡的冷风
2026-05-08 10:00:15
井下安全供电

一、“三专两闭锁”:

“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

“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闭锁。

二、三大保护:过电流、漏电,接地

1、过电流保护

定义:指流过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电流超过了它们的额定值

常见故障:短路,过负荷和断相

1) 短路

短路是指电流不流经负载,而是经过电阻很小的导线或电弧直接短接形成回路 (三相,两相,单相)

绝缘损坏是主要原因

2) 过负荷

是指流过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实际电流超过其额定电流而且过电流的延续时间超过可允许时间。

原因:

a)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容量选择过小

b) 对生产机械的误操作

3) 断相

是指:三相交流电动机的一相供电线路或一相绕组断线

断相原因:

A. 熔断器熔断

B. 电缆芯线有一相断线

C. 电缆与电动机或开关的连接头脱落,及开关某一相的动触头被灭弧罩卡住等

4)、过电流的预防措施

添加过电流保护装置

计算例题:

保护电缆干线保护装置: IZ≥IQe+KX∑Ie

IZ-过流保护装置的电流整定值。

IQe-容量最大的电动机的起动电流。

∑Ie-其余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之和。

KX-需用系数取0.5~1。

保护电缆支线的保护装置:IZ≥IQe

保护灵敏度效验:Id(2) ≥1.5 Id(2)-被保护电缆干线或支线距变

压器最远点的两相短路电流值

漏电保护

1) 漏电概念

1. 定义

漏电故障是指:在变压器中性点绝缘的低压供电系统中,发生单相接地(包括直接接地和经过渡电阻接地)或两相,三相对地的总绝缘电阻下降至危险值的电气故障

2. 分类

单相漏电,两相漏电,三相漏电

前两种为不对称漏电故障

后一种为对称性漏电故障

常见的故障有:集中性漏电和分散性漏电

2) 漏电危害

P192

3) 漏电的原因

1. 电缆和电气设备本身的原因

2. 因管理不当而引起的漏电

3. 维修操作不当引起漏电

4. 施工安装不当引起漏电

5. 因意外引起漏电

4) 漏电保护对安全生产作用

1. 防止人身触电

2. 防止漏电电流烧毁电气设备

3. 防止漏电电流产生的火花引起矿井瓦斯,煤尘爆炸

5) 漏电保护方式

附加直流检测式,零序电流方向式,漏电闭锁式和旁路接地式

P195 图6-4 图6-5 图6-6

6) 漏电保护装置的整定

对于有漏电闭锁功能的漏电继电器,其闭锁电阻的整定值为动作电阻值的2倍

2、 保护接地

1、 什么是保护接地

保护原理:如果没有保护接地时,当人身触及因某一相绝缘损坏而带电的设备外壳时,电流将全部通过人体入地再经其他两相对地绝缘电阻及电网对地分布电容流回电源

(一) 井下保护接地网的形成

P198 图6-8

(二) 对保护接地的要求

P199—P201

(三) 井下保护接地装置检查维修

P201

(四) 保护接零与保护接地

1. 保护接零

对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

什么是保护接零?

2,保护接地

什么是保护接地?

中性点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系统,称为:IT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