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挖乱采煤炭资源行为;
(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
(六)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制定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煤矿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定年度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奖惩办法,并严格考核;
(二)依法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审核评价,对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依法培训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
(五)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负责对矿山救护队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矿山救护队应急救灾、救援工作;
(七)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投入情况;
(八)负责指导、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工作;
(九)负责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公告,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举报并组织核查。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煤矿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到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第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达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方可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强化现场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和检测、检验工作。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投入不足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按实际产量在生产成本中列支,每吨不得低于10元。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负责技术和安全的负责人。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和自救、抢救措施。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管理机构。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采煤、机电、通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特殊工种岗位职数配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安全监督管理局和煤炭安全监察局,均是我国的省级安全生产管理单位,由于煤矿安全的特殊性,国家将煤矿安全单独进行管理,就有了煤炭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就不再管煤矿安全生产了,管其它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看你是综合管理岗位还是技术岗位。如果是管理岗位的话,一般是座办公室,环境较好。如果是技术岗位的话,一般要下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有一定的风险。
三、矿老板是无孔不入的,举个列子,下矿检查不是要脱了自己的衣服换工作服么,可能检查完了上来衣服里面就塞有红包。
本规定所称乡镇煤矿,是指在乡(镇)、村开办的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以及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煤矿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规范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依法实施安全监察,查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第四条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开办的煤矿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纳入乡镇煤矿范畴,其安全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行业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第五条 乡镇煤矿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投产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八条 开办乡镇煤矿必须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
禁止证照不全的煤矿企业从事煤炭生产。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或租赁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第九条 乡镇煤矿生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
(二)矿井必须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
(三)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矿井必须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保证井下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四)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完善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区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实现风电闭锁。
(五)矿井采掘工作面、主要运输巷道必须有完善的洒水防尘系统。
(六)矿井必须具有独立的、合理的排水系统。
(七)矿井供电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机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必须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井下无失爆现象。
(八)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提升、运输系统,竖井必须使用人员升降专用容器。
(九)矿井井上下、矿内外通讯畅通。
(十)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煤方法,资源回采率达到规定的要求。
(十一)矿井安全仪器、仪表配备齐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校验,保证其完好准确。第十条 乡镇煤矿必须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开采,并按规定留足保安煤柱。禁止违法越层越界开采,禁止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第十一条 乡镇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依法提取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乡镇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且有煤矿安全标志。矿用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等应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第十三条 乡镇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管理制度和瓦斯日报审查制度;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预测、防治突出、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的综合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强化现场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和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投入不足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按实际产量在生产成本中列支,每吨不得低于10元。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负责技术和安全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和自救、抢救措施。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管理机构。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采煤、机电、通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特殊工种岗位职数配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 建立乡镇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乡镇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所有权属于煤矿企业,抵押金及其利息用于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的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大同分局
晋中分局
阳泉分局
晋城分局
长治分局
临汾分局
吕梁分局
忻 州 站
朔 州 站
山西平遥煤矿爆炸致15死,40余人被问责。
一、事件经过:山西省平遥县岩煤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该事故当时上班并进入矿井的有105人,这其中的35人当时正是事故发生区域作业,事故发生后,有81人迅速离开矿井,24人被困井下。最终导致15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183.41万元。
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调查结果:
该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该煤业公司矿长王某某,连同总工程师刘某某、安全副矿长王某某、通风区长兼技术副矿长王某、生产副矿长程某某统一了口径,并且隐瞒了保安煤柱实际回收时间,共同商量将保安煤柱回收时间篡改。总工程师刘某某安排通风区长兼技术副矿长王某后补办了一份假的回收煤柱安全技术措施。王某之后又安排技术科副科长郭某某伪造了《9103残留煤柱回收安全技术措施》,并找相关人员签字,伪造签字日期,最后把这份《9103残留煤柱回收安全技术措施》在事故调查期间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经过事故调查组调查,最后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网上发布了该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明确指出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山西省平遥县岩煤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违法开采保安煤柱,贯通9103采空区,造成采空区瓦斯大量涌入煤柱回收面,违章爆破产生明火,明火最终引爆了瓦斯。事故发生后矿方负责人存在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三、他们将面临什么处罚: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涉事煤业公司、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等45人分别作出处理建议:其中2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责。9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0人给予政务处分。6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作出其它处理。
最后,鉴于事故调查期间,正值全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平遥县是山西疫情的重灾区,有4名相关涉事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表现突出,责令此4人分别向当地相关部门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通报。
另外,《调查报告》中指出山西省平遥县岩煤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存在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迟报相关信息,将按照相关《通知》条款,将该公司列入生产安全不良记录“黑名单”,进行管理。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第八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预留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联接。第九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第十二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第十三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第十四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矿矿井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同时验收和检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同级财政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列支。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未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
日均产量=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330天。
核减的产量=日均产量×3×故障天数。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生产矿井未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三)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发生超能力生产行为不予纠正的;
(五)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第十九条 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址:西安市和平路东十一道巷六号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地点:昆明市白塔路329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堤口路141号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地址:并州北路67号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99号
1、面试工作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面试考生要到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在省会城市参加面试。
2、面试时间为3月7日-11日。
3、面试每天上午9:00和下午13:30开始,考生须分别于当日上午8:30、下午13:00前报到,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候考室,面试开始前10分钟未报到人员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具体面试时间以招录单位通知为准。面试当天未按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4、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现有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65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