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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个性的鸵鸟
个性的康乃馨
2023-01-25 06:58:15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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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蜜蜂
2026-05-08 10:00: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用并举、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普及科学用能和技术推广应用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

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政策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温发酵、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和炭化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技术,并给予政策及财政支持。第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项目。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努力降低相对成本,提高相对效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协调发展。

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推广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推广。

鼓励单位与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转让的技术,应当实用、安全、方便,易于群众接受。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销售、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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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恳的诺言
积极的乐曲
2026-05-08 10:00:31

各地生态文明建设的做法和经验

1、山东省寿光市为进一步推进生态市建设进程,不断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污水处理、环卫、环境监管一体化,旨在全面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寿光市积极推进城镇(街道办)污水处理一体化,对建设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镇街实行“以奖代补”,把镇(街道办)污水处理厂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对镇街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大力推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完善运行资金保障机制,形成“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格局。

完善城乡监管一体化体系。为实现环境监管向基层延伸,在重点中心乡镇成立了5个环保所。同时,在14处镇街设立了环保助理,140个重点村安排了环保联络员,形成了全民参与的环境监控网络,实现了环境执法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实现了环境执法监管全覆盖。

2、山东省青岛市以列入环境保护部第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城市为契机,靠考核推动,靠投入保障,在全市77个镇、4425个村庄中,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生态文明乡村建设,通过大干、快干、巧干、实干,努力让农村面貌变得更美、农村实力变得更强、农民生活变得更美好,进一步提高了农村环境质量,深入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即墨市实施了村容整洁、造林绿化、水环境综合整治、规范村庄畜禽养殖等四大工程。各区、市充分发挥督察考核的导向作用,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造林绿化在目标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做到以考核带整治,以考核促整治。

青岛市一方面普遍加大财政投入,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即墨市、胶南市、青岛开发区等区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投入都超过了10亿元,其中即墨市全年安排投资在16亿元以上,也是前所未有的。平度市确定,“十二五”期间,将每年新增财力的5%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初步形成了一个投入稳定增长的工作机制。

3、作为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市)的惟一一个地级市,威海市立足保护生态、推进可持续发展,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加快新农村建设和推动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抓手,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以为民办实事为宗旨,以连片整治为重点,以工程项目为抓手,以着力解决制约农村发展、群众反映强烈、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突破点,建立起了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农村面貌焕然一新。

聚力农村,高标准推进,大手笔投入,齐抓共管掀起综合整治高潮

围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威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专门印发了《威海市2011~2012年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计划到2012年底,完成农村河道整治任务,彻底消灭劣Ⅴ类水体;所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完成治理任务;全市农产品100%达到无公害标准,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化肥施用强度比2010年下降10%以上。

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威海市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工作大格局。

威海市对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实行半月调度、每月通报、每季度督导检查、年终考核验收制度,全市还将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对各市区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加大赋分权重。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干部考核机制,把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成效作为对镇党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步伐,威海市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激励措施,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防控污染,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抓规划,严审批

威海市着力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抓好饮用水安全的同时,威海市多措并举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威海市科学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禁在环境敏感区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申报管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荣成市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中,充分利用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威海市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大力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垃圾处置,横到边,纵到底,户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

为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威海市积极建立“户保洁、村收集、镇清运、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模式。荣成市采取分段管理模式,从镇转运站到市垃圾处理场,由环卫处统一管理、市财政全额负责,村内卫生由各村负责清理,实现了垃圾处理资金、设施、车辆、人员“四配套”。

污水处理,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探索污水连片处理多元化

威海市坚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农村污水处理方式。全市规划,到今年底,所有镇至少建成1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为提高污水处理率,威海市因地制宜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把城市周边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加快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截污并网;其余镇建设独立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威海市不断完善农村社区、规模较大村庄和污水产生量大、污染较重的村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农村社区和人口超过2000人的规模较大村庄,必须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有条件的村庄,充分利用村边河道、池塘建设自然湿地或人工湿地,进一步净化生活污水。对于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镇,威海市要求把脱氮除磷技术使用作为生活污水处理的基本条件。 结合“一池三改”,威海市采取建设户用沼气池的方式处理生活污水,积极探索农村污水连片处理模式,选取村庄数量较多、人口相对集中的流域、区域开展试点,不断摸索积累经验。 河道整治,开展清污、疏浚、蓄水、修复,打造生态休闲长廊

为全面改善河道水质,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威海市科学安排工期,以“清污、疏浚、蓄水、修复”为主要内容,集中人力物力对河道进行综合治理,打造生态休闲长廊。

清污,即对河堤堆积、河面漂浮的垃圾和河道沉积的污泥进行清理,严禁硬化河底,保护原生态。疏浚,即清除河堤乱采滥挖、乱垦滥种,清除河道障碍物,确保行洪通畅;蓄水,即通过修建拦河坝等措施提高河流蓄水能力,增加农业用水和景观用水储水量,改善地下水的补充条件;修复,即对河道两岸进行护坡绿化,栽植水生植物,建设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恢复河道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为水生动物和两栖类动物提供良好的栖息、繁衍地。

为保持水清、河洁、岸绿、景美的生态环境,威海市不断建立健全河道管理长效机制,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河道环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区、镇、村三级河流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河道管理人员、经费。

4、陕西渭南市开展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全面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的意见》,在全市农村开展为期3年的“清洁工程”建设活动,要求,要建立健全市指导、县(市、区)主抓,乡村主体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户清扫、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和群众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督查考评机制;建立健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5、江苏省无锡市从生态经济体系、生态环境体系、生态制度体系、生态文化体系4个方面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无锡市生态文明行动计划》明确强调要加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包括绿色经济发展工程、环境质量整体提升工程、低碳城市建设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源环境机制创新工程以及生态文化推广工程,确立了中瑞低碳生态城建设、太湖(蠡湖)新城“清水流域”、循环经济、光伏太阳能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水回用、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绿色乡村”建设等十大示范项目。

探索出“政府引导、市场推动、法律规范、政策扶持、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四是发挥市场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建设生态文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和市场化的资源供应机制,引导企业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的地方,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五是鼓励科技创新,大力推广生态环保新技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六是致力于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勇于承担共同的生态责任。

厦门发展模式的成功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之间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镇,威海市要求把脱氮除磷技术使用作为生活污水处理的基本条件。 结合“一池三改”,威海市采取建设户用沼气池的方式处理生活污水,积极探索农村污水连片处理模式,选取村庄数量较多、人口相对集中的流域、区域开展试点,不断摸索积累经验。 河道整治,开展清污、疏浚、蓄水、修复,打造生态休闲长廊

为全面改善河道水质,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威海市科学安排工期,以“清污、疏浚、蓄水、修复”为主要内容,集中人力物力对河道进行综合治理,打造生态休闲长廊。

清污,即对河堤堆积、河面漂浮的垃圾和河道沉积的污泥进行清理,严禁硬化河底,保护原生态。疏浚,即清除河堤乱采滥挖、乱垦滥种,清除河道障碍物,确保行洪通畅;蓄水,即通过修建拦河坝等措施提高河流蓄水能力,增加农业用水和景观用水储水量,改善地下水的补充条件;修复,即对河道两岸进行护坡绿化,栽植水生植物,建设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恢复河道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为水生动物和两栖类动物提供良好的栖息、繁衍地。

为保持水清、河洁、岸绿、景美的生态环境,威海市不断建立健全河道管理长效机制,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河道环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区、镇、村三级河流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河道管理人员、经费。

4、陕西渭南市开展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全面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的意见》,在全市农村开展为期3年的“清洁工程”建设活动,要求,要建立健全市指导、县(市、区)主抓,乡村主体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户清扫、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和群众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督查考评机制;建立健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5、江苏省无锡市从生态经济体系、生态环境体系、生态制度体系、生态文化体系4个方面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无锡市生态文明行动计划》明确强调要加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包括绿色经济发展工程、环境质量整体提升工程、低碳城市建设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源环境机制创新工程以及生态文化推广工程,确立了中瑞低碳生态城建设、太湖(蠡湖)新城“清水流域”、循环经济、光伏太阳能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水回用、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绿色乡村”建设等十大示范项目。

6、厦门发展模式。6个特征: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生态立市、生态兴业”的生态城市先进理念,不以牺牲生态利益换取一时的发展,努力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建立在环境和资源能够承载的基础上,积极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绩导向作用;二是始终将建设生态城市的先进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过程之中,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为抓手,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发展;三是积极构建“政府主导、民间协同、公众参与”的城市生态善治模式,探索出“政府引导、市场推动、法律规范、政策扶持、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四是发挥市场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建设生态文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和市场化的资源供应机制,引导企业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的地方,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五是鼓励科技创新,大力推广生态环保新技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六是致力于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勇于承担共同的生态责任。

厦门发展模式的成功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之间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长情的牛排
疯狂的猫咪
2026-05-08 10:00:31
沼气

沼气是一些有机物质(如秸秆、杂草、树叶、人畜粪便等废弃物)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度条件下,隔绝空气(如用沼气池),经微生物作用(发酵)而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沼气是气体的混合物,其中含甲烷60~70%,此外还含有二氧化碳、硫化氢、氮气和一氧化碳等。它含有少量硫化氢,所以略带臭味。发酵是复杂的生物化学变化,有许多微生物参与。反应大致分两个阶段:(1)微生物把复杂的有机物质中的糖类、脂肪、蛋白质降解成简单的物质,如低级脂肪酸、醇、醛、二氧化碳、氨、氢气和硫化氢等。(2)由甲烷菌种的作用,使一些简单的物质变成甲烷。

要正常地产生沼气,必须为微生物创造良好的条件,使它能生存、繁殖。沼气池必须符合多种条件。首先,沼气池要密闭。有机物质发酵成沼气,是多种厌氧菌活动的结果,因此要造成一个厌氧菌活动的缺氧环境。在建造沼气池时要注意隔绝空气,不透气、不渗水。其次,沼气池里要维持20~40℃,因为通常在这种温度下产气率最高。第三,沼气池要有充足的养分。微生物要生存、繁殖,必须从发酵物质中吸取养分。在沼气池的发酵原料中,人畜粪便能提供氮元素,农作物的秸杆等纤维素能提供碳元素。第四,发酵原料要含适量水,一般要求沼气池的发酵原料中含水80%左右,过多或过少都对产气不利。第五,沼气池的pH值一般控制在7~8.5。

沼气是一种混合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CH4)和二氧化碳(C02)。甲烷占60%一70%,二氧化碳占30%一40%,还有少量氢、一氧化碳、硫化氢、氧和氮等气体。由于含有可燃气体甲烷,故沼气可做燃料。沼气是细菌在厌氧条件下分解有机物的一种产物。城市有机垃圾、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农村的人畜粪便、作物秸杆等,皆可做产生沼气的原料。细菌分解有机物的过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复杂的高分子有机物质转化为低分子的有机物,例如乙酸、丙酸、丁酸等;第二阶段,将第一阶段的产物转化为甲烷和二氧化碳。

在上述过程中,起发酵分解作用的是多种细菌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使沼气发酵持续进行,必须提供和保持沼气发酵中各种微生物所需的生活条件。产生甲烷的细菌是厌氧的,少量的氧也会严重影响其生长繁殖。这就需要一个能隔绝氧的密闭消化池。温度在厌氧消化过程中是一个重要因素,甲烷菌能在0一80℃的温度范围内生存,有分别适应低温(20℃)、中温(30℃)、高温(50℃)的各类细菌,最适宜的繁殖温度分别为15℃、35℃、53℃左右。甲烷菌生长繁殖最适宜的pH值约为7.0一7.5,超出此范围,厌氧消化的效率就会降低。在厌氧消化过程中担负废弃物发酵作用的细菌,还需要氮、磷和其他营养物质。投入沼气池的原料比例,大体上要按照碳氮比等于20:1一25:1。此外,还应控制影响沼气发酵的有害物质浓度。

沼气能的诱人前景

在千姿百态的生物世界中,存在一种我们肉眼看不见、摸不着的微生物,能为人类提供能源。提起微生物,往往会使人们想起它会使食物腐烂变质,也会使人感染上各种疾病。因此,对它们又害怕、又憎恶。但是,在微生物的家族中,因为种类不同,它们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有的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有的会给人类带来幸福。微生物中,能为人类提供能量的甲烷细菌和酵母菌,它们可以生产出沼气和酒精,为人类作出贡献。

说到沼气,顾名思义就是沼泽里的气体。人们经常看到,在沼泽地、污水沟或粪池里,有气泡冒出来,如果我们划着火柴,可把它点燃,这就是自然界天然发生的沼气。沼气,是各种有机物质,在隔绝空气(还原条件),并必适宜的温度、湿度下,经过微生物的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烧气体。沼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约占所产生的各种气体的60%一80%。甲烷是一种理想的气体燃料,它无色无味,与适量空气混合后即对燃烧。每立方米纯甲烷的发热最为 34000焦耳,每立方米沼气的发热量约为20800-23600焦耳。即1立方米沼气完全燃烧后,能产生相当于0.7千克无烟煤提供的热量。

关于沼气发生的基本原理,目前尚在探索之中。沼气的形成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将各种复杂的有机物转化为低级脂肪酸,例如丁酸、丙酸、乙酸;然后把上述各类产物继续转化为甲烷和二氧化碳等。

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开始将沼气用作燃料和用于照明。用沼气代替汽油、柴油,发动机器的效果也很好。将它作为农村的能源,具有许多优点。例如,修建一个平均每人l-1.5平方米的发酵池,就可以基本解决一年四季的燃柴和照明问题;人、畜的粪便以及各种作物秸杆、杂草等,通过发酵后,既产生了沼气,还可作为肥料,而且由于腐熟程度高使肥效更高,粪便等沼气原料经过发酵后,绝大部分寄生虫卵被杀死,可以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减少疾病的传染。现在,沼气的应用正在各国广大农村推广,沼气能源的开发利用的普及等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正在进行利用微生物厌氧消化农场废物、生产甲烷的较大规模试验。英国建立了甲烷的自动化工厂。在厌氧消化器中有三个基本过程:

第一阶段的水解把不溶解的有机化合物和聚合物,通过酶法转化为可溶解的有机物。

第二阶段再将上一步转化成的产物如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类、醇等发酵为有机酸。

第三阶段由有机酸发酵产生甲烷。

据估计,在英国,利用人和动物的各种有机废物,通过微生物厌氧消化所产生的甲烷,可以替代整个英国25%的煤气消耗量。苏格兰已设计出一种小型甲烷发动机,可供村庄、农场或家庭使用。

美国一牧场兴建了一座工厂,主体是一个宽30米、长213米的密封池组成的中烷发酵结构,它的任务是把牧场厩肥和其他有机废物,由微生物转变成甲烷、二氧化碳和干燥肥料。这座工厂每天可处理1650吨厩肥,每日可为牧场提供11.3万立方米的甲烷,足够1万户家庭使用。目前美国已拥有24处利用微生物发酵的能量转化工程。从世界范围看,利用各种微生物协同作用生产甲烷的研究和应用,正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

近年来,我国沼气事业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沼气池总数已达到1000多万个。在四川、浙江、江苏、广东、上海等省市农村,有些地方除用沼气煮饭、点灯外,还办起了小型沼气发电站,利用沼气能源作动力进行脱粒、加工食料、饲料和制茶等,闯出了用“土”办法解决农村电力问题的新路子。

专家们认为,21世纪沼气在农村之所以能够成为主要能源之一,是因为它具有不可比拟的特点,特别是在我国的广大农村,这些特点就更为显著了。

首先,沼气能源在我国农村分布广泛,潜力很大,凡是有生物的地方都有可能获得制取沼气的原料,所以沼气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再生能源。其次,可以就地取材,节省开支。沼气电站建在农村,发酵原料一般不必外求。兴办一个小型沼气动力站和发电站,设备和技术都比较简单,管理和维修也很方便,大多数农村都能办到。据调查对比,小型沼气电站每千瓦投资只要400元左右,仅为小型水力电站的1/2-1/3,比风力、潮汐和太阳能发电低得多。小型沼气电站的建设周期短,只要几个月时问就能投产使用,基本上不受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采用沼气与柴油混合燃烧,还可以节省17%的柴油。

我国地广人多,生物能资源丰富。研究表明,在21世纪无论在农村还是城镇,都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就地利用粪便、桔杆、杂草、废渣、废料等生产的沼气来发电。参考资料:http://blog.sina.com.cn/jinqi1986

义气的音响
阔达的老虎
2026-05-08 10:00: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节约、安全、清洁、方便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企业和个人研究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常规能源,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项目、新技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后,方可推广。第九条 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技术:

(一)农林废弃物生物质气化、固化、液化、炭化和发电技术;

(二)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营造技术;

(三)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等技术;

(四)小型风能、微水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六)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地热利用技术;

(七)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太阳房、节能农宅、生物质高效炉灶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指导。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开发利用与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相结合,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圈、改厕、改厨、改炕灶、改庭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实现集中供应沼气、发电或者生产高效有机肥。

引导和支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工程等利用和处理废弃物的环保工程。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科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和热电联供技术,逐年减少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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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0:00:31
一、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一)将第六条、第七条中的“经贸”、“建设”分别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款中的“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除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机构审批的外,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核准。”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的立项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六)删去第四十条中的“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七)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交换、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向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者省境的,由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

(六)将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中的“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五、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六、山东省消防条例

删去第六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八、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场地、设施和经依法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设备;

“(二)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三)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并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加强租赁车辆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日常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四)将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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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0:00: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所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秸秆、薪柴、生物炭等)、太阳能、风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节约与开发并举的方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血防)等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大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的投入,提高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可再生能源知识,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以多种形式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

鼓励开展秸秆沼气发酵、生物质热解气化、沼气进出料、沼肥综合利用等技术研究及其成套设备的开发。第九条 自主开发或者引进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证明具有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后,方可推广。

引进国外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鼓励科技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咨询与服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设备:

(一)户用沼气及其综合利用、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和生活污水厌氧净化等技术与设备;

(二)秸秆气化、固化、炭化技术与设备;

(三)太阳能、风能利用技术与设备;

(四)省柴节能炉灶、炒茶灶、取暖设施等节能技术与设备;

(五)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及配套设备。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乡镇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将户用沼气建设与改厨、改厕、改圈相结合,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鼓励企业和个人利用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有机废弃物,建设沼气集中供气(发电)工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能源化、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的指导。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建秸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农村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公益性公共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等技术和设备。农村居民住宅利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的,农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安装、使用和通用设计方案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三章 政府扶持与服务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用能结构、用能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