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指标到期能延长吗
新能源指标到期能延长的。
新能源指标申请延期,操作步骤如下:
操作环境:
品牌型号:iPhone13
系统版本:iOS15.3.1
app版本:13.2
一、在网站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申请表”,页面上可见关于有效期的提示信息,请仔细阅读。
二、在有效期内,页面上所示“确认延期”按钮为可点击状态(绿色),一个有效期是6个月,在一个有效期之内只能点击1次,点击后按钮变为不可点击状态(灰色),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在原基础上再增加6个月。
三、未在有效期内点击“确认延期”的,系统将自动取消该申请,用户可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申请表”,页面上的申请状态显示为“申请已取消”,同时显示提示信息:您的申请有效期截止到××××年××月8日,需要重新参加摇号,请点击“重新申请”。
【拓展资料】
新能源( NE):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
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此外,还有氢能、沼气、酒精、甲醇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 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随着常规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保和可再生为特质的新能源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
在中国可以形成产业的新能源主要包括水能(主要指小型水电站)、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是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既是整个能源供应系统的有效补充手段,也是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是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最终能源选择。
大概还要拖欠一个季度的时间。
中国证券报报道,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着力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的缺口问题。
1、3月2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2022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今年政府性基金总预算较上年增加4131亿元;
2、大家最关心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科目,今年未单独披露,而是与其他8个科目合并披露,合并后的科目项支出规模增加3609亿,除可再生能源基金之外科目体量绝对值均很小。增加大头属于可再生能源再无疑义;
3、我们判断此次不明确披露可再生能源补贴支出规模或与存量补贴金额尚未完成最终清查,数字无法明确有关;
4、根据上述数字,我们初步估计今年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为890(上年规模)+3609=4499亿元;预期可以解决3000多亿元的存量欠补问题。
此前已有种种迹象表明补贴拖欠会解决。①十三届全国人大审议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大幅增长;②报告中指出推动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③财政部2022年预算表其他支出较2021年增加3600亿。
大约还需要一个季度的时间资金正式下放,资金可能来自于央行上缴。目前主管部门正在就可在能源补贴欠款事项进行系统性清查,3月底前将完成企业自查。预计最快一个季度,主管部门将对上述企业清查完毕,此后国家将一次性发放历史拖欠补贴。
一次性解决补贴缺口,绿电企业获得大量资金,绿电开发提供充足资金支持。根据国君电新的测算,当前补贴缺口大约在4500亿左右,有望一次性解决此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将极大改善绿电企业的现金流情况,获取海量新增开发资金,按照2.5:7.5的资金配比,有望撬动1.8万亿绿电投资,假设风电光伏开发资金分配1:1,可以撬动180GW风电+225GW光伏项目!
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不到位,市场竞争不充分
调度运行和并网管理不严格,未平等对待清洁能源发电企业
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不及时,承兑汇票比例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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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国家能源局《2019年重点专项监管报告》
国家能源局
监管公告
2020年第3号
2019年重点专项监管报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9〕38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各派出机构开展了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清洁能源消纳、12398热线投诉举报共性问题重点专项监管(以下简称重点专项监管)。在日常监管、企业自查、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形成本报告。一、基本情况国家能源局严格落实中央“基层减负年”部署要求,将重点专项监管与能源行业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农网改造升级大排查工作统筹安排、协同推进,努力减轻基层负担。各派出机构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台账,按照启动部署、自查整改、现场监管等步骤,全面摸底排查,深入调研督导,严格行政执法,确保重点专项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在监管工作中,国家能源局集中全局力量,组成15个工作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研督导和现场监管。 从监管情况看,各电网公司及各级供电企业基本能够落实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要求,注重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努力提高供电质量和供电服务水平,积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各类用电问题,取得了较好成效。在监管中也发现了部分企业在用电报装办理、配电网运维管理和市场交易组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存在问题经统计,国家能源局工作组和各派出机构在重点专项监管中共发现各类问题717项。本报告按照同类合并、通报典型原则,重点披露以下问题。 (一)用电业务办理时间超出国家规定时限或业务办理“体外循环”,时间信息不真实 部分供电企业用电报装业务办理时间超出国家能源局《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要求;业务办理存在“体外循环”,重复或滞后发起系统流程、补填或涂改时间记录,用电报装时间统计信息不准确等问题。 1.广东湛江供电局在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环节超时率达35%;内蒙古赤峰、山西太原、河南邓州、贵州湄潭等地区供电企业部分用电报装资料不符合逻辑,业务办理环节时间倒置。 2.天津城西、西藏林芝等地区供电企业营销系统记录时间与业扩资料记录时间不一致,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宁夏石嘴山、安徽阜阳、广西贺州等地区供电企业存在先办理用电业务、后发起系统流程的现象;新疆喀什供电公司部分低压非居民新装用电业务直至装表接电环节才发起系统流程。 (二)办电资料或环节精简不到位,线上报装系统功能不完善或推行力度不够 部分供电企业办电资料或环节精简不到位,有的增设审批、承诺事项,有的报装申请资料繁杂,有的线上办电系统功能不完善或推行力度不够,制约了“获得电力”便利化水平提升。 3.福建闽侯等地区供电企业对部分用电报装项目增设“前期办电指导”环节;湖北新洲等地区供电企业要求低压用电报装必须委托台区网格员办理;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在用电报装业务办理中对110kV及以上用户增设“接入系统审批”环节。 4.河北承德、唐山等地区供电企业要求新装用户既提交纸质用电申请资料,又使用“掌上电力”APP重复提交业务申请;江苏无锡供电公司在办电报装办理过程中重复收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海南三亚供电局在个别用户用电报装时,要求提供包括管委会报装函、中标通知书、管理合同等11项报装申请资料。 (三)接电和抄表收费不规范,违规收费情况依然存在 部分供电企业违规收费或由关联企业变相违规收费;投资界面不清晰,随意扩大用户受电工程范围,将部分应由供电企业承担的费用转嫁给用户;在交费协议中对用户交费金额、方式设置不清晰或隐含预付费条件;对用户变更信息不及时导致重复收费。 6.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部分使用变电站间隔和既有电缆通道的用户收取租赁费,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规定;广西富川水电公司自立名目收取电能表材料费、电表押金、验表费等。 7.安徽亳州、陕西延安等地区供电企业将计量、用电信息采集、负控装置等本应由供电企业承担的费用转嫁至部分用户承担;海南三亚供电局将计量装置辅件有关费用转嫁至用户,2017年至2019年5月份累计约600万元。 8.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印制《低压电力智能交费服务协议》相关条款限制用户变更交费方式的选择权,且对用户交费金额、方式设置不清晰,并在办理过程中对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没有充分告知;重庆市电力公司在推广智能交费时设置隐含预付费条件,且要求预付费账户余额不得低于20元。 9.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供电分局因电量采集不及时导致部分用户用电递升阶梯,电费升高,连续两次被通报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配电网网架结构薄弱,低电压频繁停电问题较为突出 部分农村地区配电网架构薄弱,供电能力不足,低电压、频繁停电等问题多发频发;部分供电企业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不合理、计划检修统筹不科学、停电 抢修不及时,供电“两率”数据管理不规范、统计不准确。 10.河南信阳、周口、驻马店等地区,河北唐山、沧州、保定等地区,湖北恩施、黄冈等地区,陕西西安、汉中等地区,广西贺州、玉林等地区,贵州毕节、铜仁等地区农村配电网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当地群众反映的低电压和频繁停电问题较为突出,投诉举报数量偏高。 11.四川省部分藏区县配电网建设投资不足,网架薄弱,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较低,频繁停电、低电压等问题突出。 12.宁夏石嘴山供电公司停电计划执行率偏低,2019年1月、5月计划检修执行率为71.43%、77.5%;陕西西安供电公司2019年1月主网停电工作中临时检修占比达50%,配电网停电计划完成率仅为39%。 (五)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不到位,市场竞争不充分 部分供电企业区别对待关联企业和其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影响和阻碍市场公平开放;其关联企业利用特殊地位,影响公平竞争;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资质查验把关不严,存在无资质或虚假资质施工单位违规承揽用户工程的现象。 13.湖南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明确要求该公司各部门直接介入用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确定、材料采购、项目管理等各环节。 14.浙江绍兴、衢州等地区供电企业的关联企业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部分条款显失公平,如要求用户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清全款、未约定质保金或质保期。 15.江苏常熟供电公司的关联企业在当地用户(含居配)接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市场份额占比100%,河南安阳、湖南株洲等地区供电企业的关联企业电力试验项目市场占有率超过80%。 16.甘肃酒泉、河南西峡等地区供电企业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个别未取得资质或资质已注销的施工企业仍在承揽用户工程。 (六)信息发布不规范,办电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部分供电企业对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举措宣传贯彻不到位,宣传内容与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政策不相符;部分供电企业未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个别电力交易机构未及时向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与市场交易相关的安全约束、出清结果等信息。
17.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部分供电企业在门户网站、供电营业场所等处公开的《供电服务“十项承诺”》中,对部分用电业务的办理时限规定不符合国家能源局《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要求;安徽安庆等地区供电企业门户网站未公布营业网点信息。 18.甘肃兰州供电公司停电计划制定不严谨,停电时间预测偏差较大,不利于群众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用电;山西朔州山阴、右玉等地区供电企业只发布计划检修停电信息,其他故障停电信息未发布。 19.山西电力交易机构新能源交易公布出清结果耗时较长,外送交易公告时间较短;信息披露不完整,缺少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能力、关键设备检修预安排等安全约束信息。 (七)调度运行和并网管理不严格,未平等对待清洁能源发电企业 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未明确弃风情况下风电场站调用原则,相同条件下不同风电场站弃风比例差异较大;部分电力交易机构未与部分新建机组在调试前签订购售电合同,导致发电企业不能按期结算并网调试期上网电费。
20.冀北电力调度机构未明确弃风情况下风电场站调用原则,同一风力资源区、同一输电断面的不同风电场站弃风比例差异较大。 21.辽宁电力交易机构未与新建机组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未与发电企业按期结算并网调试期上网电费,影响发电企业效益。 (八)组织交易不规范,交易规则执行不到位 个别电力交易机构未按交易方案组织市场交易,定向扩大市场交易规模;未按要求提交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新能源发电计划安排不合理,执行进度差异较大;省间外送电交易合同执行率较低。
22.新疆电力交易机构未遵循交易方案,超规模组织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挤占了新能源优先发电和市场化交易电量空间。 23.蒙东电力交易机构2019年上半年组织的市场化交易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24.青海电力交易机构安排新能源基数电量计划无明确原则,在月度电量交易计划编制时,未根据前期各电厂基数电量完成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新能源企业基数电量计划完成进度差异较大。 25.四川省电力公司2019年上半年外送电年度交易合同执行率仅为67%,影响省内市场交易边界条件确定和发电企业发电计划制定。 (九)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不及时,承兑汇票比例偏高 部分电网企业结算上网电费、发放可再生能源补贴不及时,对市场交易用户的退费管理不规范,退费时间滞后;支付购电费金额与应付购电费存在差异;向发电企业支付电费中银行承兑汇票比例较高。
26.天津市电力公司存在单月结算多个月电费情况;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对可再生能源企业支付补贴不及时;四川省电力公司对市场交易用户的退费管理不规范,退费时间滞后,所属供电企业之间差异明显,退费时间跨度最长达3个月。 27.陕西省电力公司月度支付购电费与应付购电费存在差异,且差额在年底核对清算。 28.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电费中银行承兑汇票比例较高,将用户开具的大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转移支付给发电企业,自行承担比例较低。 (十)对群众投诉举报重视不够,处理质量不高 部分供电企业对12398热线投诉举报共性问题重点专项监管部署滞后、效果不佳;未严格落实12398热线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处理要求,内部流程不清晰、调查结果不准确、责任认定不严谨;处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针对性不强、处理质量不高。
29.新疆喀什等地区供电企业对个别用户多次反映低电压的投诉举报事项重视不够,整治问题不及时、不彻底;新疆阿勒泰等地区供电企业处理部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针对性不强,解决措施不具体。 30.湖南平江供电公司没有建立12398热线投诉举报共性问题处理台账,多项投诉举报未及时进行处理;四川泸州供电公司共性问题台账不规范,无基本信息、整改措施等内容;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工作部署滞后,未能有效组织所辖供电企业开展12398热线投诉举报共性问题专项监管。三、监管成效针对重点专项监管发现的问题,国家能源局按照闭环监管工作要求,综合运用会商通报、监管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推动发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属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623项问题,国家能源局于2020年4月13日、15日分别与两家电网公司进行了会商通报。在重点专项监管中,两家电网公司按照监管工作要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时间节点,对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发现的问题即时进行整改,同时坚持举一反三,强化建章立制,不断健全问题解决长效机制。截至5月15日,两家电网公司的562项问题已经整改完毕;其余61项因涉及农网改造、资金投入等因素,也已明确整改措施和预计完成时间,将逐步予以解决。对属于地方电力企业的94项问题,各派出机构向相关企业进行了通报,并责令进行了整改。 总体来看,通过重点专项监管的深入开展,推动了各地用电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健全了电力市场交易机制,促进了清洁能源消纳和更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矛盾突出的共性问题,进一步提高了供电质量和供电服务水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我国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全国用电营商环境持续优化。2019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以北京、上海为样本城市参评的我国“获得电力”指标排名由第14位进一步提升至第12位,连续两年保持全球领先水平,部分指标属全球最佳。
1.办电更省时。上海市电力公司无缝对接地方政府“一网通办”和“联审平台”,低压小微企业平均接电时间4.22天,最短仅需1天;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促请地方政府对20-200米内的配套电力外线工程占掘路实行备案制,用户办电平均时长较2018年压缩超过1/3;青海省电力公司实现低压业扩配套工程“抢修领料”工作模式,办电效率同比提升32.5%。 2.办电更省心。北京市电力公司创新运用 “互联网+”“大数据”,实现工程管理全流程电子化,用户报装接电全程“指尖”完成;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推出了“零资料”“零审核”的无感低压用电报装,市民仅需“刷脸”即可完成低压报装业务;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在农村地区实现网格化、片区化综合服务,通过深化大数据应用、推广移动作业终端、推进“线上+线下”业务融合,实现农村低压用户办电“一次都不跑”,偏远地区居民用电“7×24预约上门服务”。 3.办电更省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创新推行“临电租赁共享”“电能保”等供电服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2019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电网公司通过提高低压接入容量、延伸投资界面,合计为用户节省投资约225亿元。 4.信息更透明。重庆市电力公司编制线上线下宣传材料,通过新闻发布会、走访沟通、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全面宣介“三零”服务举措及“掌上电力”APP,方便企业群众知政策、享便利、得实惠。 (二)推动清洁能源消纳能力进一步增强 全国清洁能源装机保持稳步增长,电源结构持续优化,清洁能源消纳水平不断提高,弃电量、弃电率实现“双降”,弃水问题得到有效缓解,风光消纳逐年好转。清洁能源市场化交易机制不断完善,交易组织、安全校核、电量调度等环节精益化管理水平有所提升。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逐步深化,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和安全裕度全面提升,清洁能源消纳空间进一步拓展,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效果显著。
5.清洁能源消纳整体形势持续向好。2019年,全国主要流域弃水电量约300亿千瓦时,水能利用率96%,同比提高4个百分点。全国弃风电量约169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4%,同比下降3个百分点。全国弃光电量约46亿千瓦时,平均弃光率2%,同比下降1个百分点。通过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深度挖掘系统调峰能力3100万千瓦,促进清洁能源电量增发850亿千瓦时,相当于少消耗2600万吨标煤,少排放1.7万吨二氧化硫、1.6万吨氮氧化物。 6.资源优化配置成效显著。西北区域跨省调峰市场实现了区域资源共享和省间互济,以甘肃为例,2019年区域辅助服务市场为甘肃电网提供调峰电量25.83亿千瓦时,甘肃电网为其他省份提供调峰电量2.28亿千瓦时。东北区域开展跨省调峰支援991次,支援电量近18.12亿千瓦时,并积极协调俄罗斯、朝鲜开展跨国调峰,缓解冬季低谷时期调峰困难。 7.清洁能源消纳空间不断拓展。南方区域提前建成滇西北直流工程,新增云电送粤能力500万千瓦;加强调峰电源建设,新增抽水蓄能装机130万千瓦。东北区域加强清洁能源消纳综合管理,2019年消纳清洁能源发电量830.3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85%,新能源受限电量15.59亿千瓦时,同比减少46.55%,实现历史最好水平。 8.电力调度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华北区域实施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优先调度机制,2019年,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伏扶贫电站合计增发电量1.97亿千瓦时,增收1.56亿元,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云南开展梯级水电群精细化调度,2019年主汛期全网弃水电量同比减少92.5%,全年弃水电量同比减少158.1亿千瓦时。 (三)推动投诉举报共性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各供电企业按照监管要求,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矛盾突出的频繁停电、低电压、停电抢修不及时、用户报装受限等12类共性问题进行了深入自查整改,共自查问题13551个,绝大部分问题于2019年完成整改,一大批人民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国家能源局严格行政执法,对重点专项监管中发现的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事项坚决予以查处,对13起严重违法案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没金额195万元。
9.群众反映集中的电能质量问题得到重点解决。针对投诉举报集中的低电压、频繁停电等电能质量问题,各供电企业进行了重点治理,解决电能质量问题8093个。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认真梳理电压不稳和低电压共性问题案例,开展降低故障率专项行动,完成942个低电压台区的问题治理,区域内的电压不稳及低电压问题得到有效缓解,频繁停电问题数量大幅下降。河南省电力公司针对排查出的低电压、频繁停电问题,制定专门台区改造计划,下达9.5亿元专项整改资金,集中对相关台区进行改造治理,12398热线投诉举报数量排名下降明显。 10.影响较大的部分深层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河南部分地区农业生产灌溉用电费用较高问题,河南监管办将该问题列入共性问题清单进行专项治理,联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供电企业,从规划衔接、并网接入、电费收取等方面研究出台意见,推动了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针对福建地区行业反映强烈的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问题,福建监管办开展专题调研,联合地方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辖区内的相关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 11.投诉举报共性问题长效解决机制初步建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南方电网公司大力减少12398投诉十项举措》,实行客户问题“日监控、周分析、月通报”机制,打造“全客户、全渠道、全业务、全数据”的“四全”统一服务平台,投诉举报管控力度持续强化,客户问题解决能力全面提升。四川省电力公司完善投诉举报管控机制,建立三级分析例会制度,定期核查重难点问题;建立低电压精准治理工作机制,强化投诉举报问题源头治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制定12398热线投诉举报共性问题专项管控方案,建立共性问题台账长效分析制度,常态开展“回头看”。四、监管意见各电网公司及各级供电企业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能源安全新战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要进一步强化问题治理,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一)全面提升“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水平 各供电企业要加快复制推广北京、上海等地“获得电力”典型经验做法,聚焦用户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进一步压缩办电时间、提高办电便利度、降低办电成本,全面提升我国“获得电力”整体服务水平,确保完成“2020年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减到40个工作日以内”的目标任务;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提高用户对优质服务的获得感。 (二)持续提高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 各供电企业要加大城市配网和农村电网投资建设和改造力度,将农村地区线路老化、供电半径大、电压低、停电频繁等突出问题优先纳入电网改造计划,着力解决低电压、频繁停电等突出问题;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倾斜投资,对供电能力较差、突出问题较多的贫困地区进行重点改造,着力解决电网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要优化综合保障体系,提高电网运行维护管理水平,加强停电计划管控和停电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供电质量有关规定和标准,全面提升供电可靠能力。 (三)建立清洁能源消纳综合保障体系 各电网公司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着力破解清洁能源消纳的制约因素,构建适应高比例清洁能源消纳的综合保障体系;要统筹推进网源荷储协调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清洁能源配套电网工程;要积极配合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进一步优化实时调度原则和联合调度运行方式;要持续规范市场化交易组织方式,加强市场化交易合规管理和电量分解执行工作,提升交易规则、交易方案的执行刚性,提高清洁能源消纳公平性;要认真落实清洁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合理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洁能源利用率目标并适时动态调整,稳步提升清洁能源电量在能源消费中占比。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各供电企业要高度重视12398热线投诉举报处理相关工作,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求,认真查找服务短板,严格规范内部流程,加快投诉举报处理进度,提高投诉举报处理质量,持续提升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能力,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回应,群众困难得到圆满解决;要重点关注和定期总结群众投诉举报中的共性问题,善于从群众诉求中发现一般性规律和普遍性诉求,注重从配网建设、投资布局、力量配备、服务能力等方面解决深层次矛盾,做到共性问题“发现一个、整改一批、杜绝一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优化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投诉举报考核评价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共性问题处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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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鼓励和扶持光伏产业的发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机构密集出台支持和规范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其范围包括了生产、销售、财税、补贴、土地政策等产业发展的各个相关方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新的一期The Economist的社论的标题吸引,遂翻了这篇文章,谨供参考,欢迎交流观点,同时指正不足之处。
ALMOST 150 years after photovoltaic cells and wind turbines were invented, they still generate only 7% of the world’s electricity.
在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力涡轮发电技术问世将近150年后,它们依然只产生全球7%的电力。
Yet something remarkable is happening. From being peripheral to the energy system just over a decade ago, they are now growing faster than any other energy source and their falling costs are making them competitive with fossil fuels.
可有些令人瞩目的事情却在发生。十年前还是能源系统里微不足道的一部分,而现在它们比其他任何能源都发展的要快,不停降低的成本使得它们能够同化石燃料旗鼓相当。
BP, an oil firm, expects renewables to account for half of the growth in global energy supply over the next 20 years. It is no longer far-fetched to think that the world is entering an era of clean, unlimited and cheap power. About time, too.
BP,一家石油公司,作出预期认为可再生能源将在接下来的20年内占到全球供能数量增长的一半。认为世界即将进入一个干净,无限且廉价能源的时代不再是不着边际的想法。同时,也该是时候了。
There is a $20trn hitch, though. To get from here to there requires huge amounts of investment over the next few decades, to replace old smog-belching power plants and to upgrade the pylons and wires that bring electricity to consumers.
然而,这还存在着一道200亿美刀的鸿沟。从现在的境地到理想的状态需要接下来的几十年中投入巨额的资金,来取代那些喷云吐雾的发电厂,同时将给消费者输送电力的电缆塔和电线进行更新换代。
Normally investors like putting their money into electricity because it offers reliable returns. Yet green energy has a dirty secret. The more it is deployed, the more it lowers the price of power from any source.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喜欢将他们的资金投入到电力产业中因为这会提供可靠的收益。 然而,绿色能源却有一个肮脏的秘密——它投入使用的越广泛,来自其他资源产生的能源的价格就将降得越低。
That makes it hard to manage the transition to a carbon-free future, during which many generating technologies, clean and dirty, need to remain profitable if the lights are to stay on. Unless the market is fixed, subsidies to the industry will only grow.
这使得向没有碳排放的未来的转型变得困难了,因为在这个过程中,许多供能的厂家,无论清洁与否,都需要保持盈利,如果灯还需要亮着的话。除非市场的问题解决了,给能源产业的补贴将只会继续增长。
Policymakers are already seeing this inconvenient truth as a reason to put the brakes on renewable energy. In parts of Europe and China, investment in renewables is slowing as subsidies are cut back. However, the solution is not less wind and solar. It is to rethink how the world prices clean energy in order to make better use of it.
政策的制定者已经看到了这个尴尬的事实,同样也将其作为缘由放缓了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投放。在欧洲和中国的部分地区,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正在放缓,而这正是因为补贴被降低了。然而,解决方法不是减少风或者太阳能,还是去重新思考世界应当如何去给清洁能源定价,进而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At its heart, the problem is that government-supported renewable energy has been imposed on a market designed in a different era.
问题的中心在于政府所支持的可再生能源,被投放在了一个与之时代上不相同步的市场里。
For much of the 20th century, electricity was made and moved by vertically integrated, state-controlled monopolies.
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电力产业都被垂直一体化的国有垄断企业所生产,运输。
From the 1980s onwards, many of these were broken up, privatised and liberalised, so that market forces could determine where best to invest.
从1980s开始,许多这些垄断企业都被分解,私有化或解体了,进而市场力量可以决定哪儿是最好的投资方向。
Today only about 6% of electricity users get their power from monopolies. Yet everywhere the pressure to decarbonise power supply has brought the state creeping back into markets.
今天只有6%的用户从垄断企业获取电力,然而无处不在的对无碳排放能源的需求使得国家不得不走回原先市场化的道路。
**This is disruptive for three reasons. **
而这件事情将是极具破坏性的,有三个原因。
The first is the subsidy system itself. The other two are inherent to the nature of wind and solar: their intermittency and their very low running costs.
首先是补贴体系自身,另外二者则关于风力和太阳能的本质:它们的间歇性以及极低的运作成本。
All three help explain why power prices are low and public subsidies are addictive.
如上三点解释了为什么能源价格非常低然而公众补贴却仍然是不可或缺的。
First, the splurge of public subsidy, of about $800bn since 2008, has distorted the market. It came about for noble reasons—to counter climate change and prime the pump for new, costly technologies, including wind turbines and solar panels.
第一,公众补贴的随意挥霍,自08年起的约8亿美刀,已经扰乱了市场。它投放时打着高尚的旗号——为了抵制气候变化并且要采取措施促使新兴且昂贵的科技,包括风力涡轮和太阳能光伏技术的发展。
But subsidies hit just as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in the rich world was stagnating because of growing energy efficiency and the financial crisis. The result was a glut of power-generating capacity that has slashed the revenues utilities earn from wholesale power markets and hence deterred investment.
但是补贴入市的时机恰好是发达世界中电力消费因逐渐提高的能源效率以及经济危机而遭遇滞涨的时刻。
Second, green power is intermittent. The vagaries of wind and sun—especially in countries without favourable weather—mean that turbines and solar panels generate electricity only part of the time. To keep power flowing, the system relies on conventional power plants, such as coal, gas or nuclear, to kick in when renewables falter. But because they are idle for long periods, they find it harder to attract private investors. So, to keep the lights on, they require public funds.
第二,绿色能源是间歇性的。风和太阳的不可预测性——尤其是在没有有力天气情况的国家——意味着涡轮和光伏电板仅仅只能部分时间产生电力。为了保证能源的供应,这个系统还需要依赖传统的发电方式,比如煤,天然气或者是核能,在可再生能源无法工作的时候接手。但是正因为可再生能源的长期搁置,它们很难能够吸引到私人投资者。所以,为了能够持续供电,它们需要公共的资金支持。
Everyone is affected by a third factor: renewable energy has negligible or zero marginal running costs—because the wind and the sun are free. In a market that prefers energy produced at the lowest short-term cost, wind and solar take business from providers that are more expensive to run, such as coal plants, depressing power prices, and hence revenues for all.
每个人都被第三个因素所影响:可再生能源有着微乎其微甚至可以不计的边际运作成本——因为风能和太阳能是免费的。在一个倾向于短期能源生产成本最低的市场中,风能和太阳能从供应商手中接手过来运营成本更高的供电方式比如火力发电厂,进而压低供能价格,造福整个市场。
注释:我个人对该段的理解是,从短期上来说,新能源收益是非常低的,进而没有投资者愿意投资建厂来提供新能源,这是供不足;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有保护环境的意识,进而有对绿色清洁能源的需求,导致需求大,供需之间有缺口,政府却通过给传统能源提供补助的方式来促使人们使用传统能源而非清洁能源,进而有了“清洁能源从供应商手中接过运营成本更高。。。进而造福整个市场”(因为它间接性的拉低了其他能源的供应价格)
The higher the penetration of renewables, the worse these problems get—especially in saturated markets. In Europe, which was first to feel the effects, utilities have suffered a “lost decade” of falling returns, stranded assets and corporate disruption.
可再生能源渗透的越深,这些问题就会变得越严重——尤其是在饱和的市场中。欧洲已经首先感受到了这些影响,公用事业已经遭受了一个“失落的十年”——收益下降,资产滞胀以及企业破产。
Last year, Germany’s two biggest electricity providers, E.ON and RWE, both split in two. In renewable-rich parts of America power providers struggle to find investors for new plants. Places with an abundance of wind, such as China, are curtailing wind farms to keep coal plants in business.
去年,德国两家最大的电力公司,E.ON和RWE,都分裂成了两家。在可再生能源盛行的地区,美国的能源供应商努力寻找投资商开设新的电厂。有充足风力的地区,比如中国,都已经雪藏了风力发电厂,以保持火力发电厂的运营。
The corollary is that the electricity system is being re-regulated as investment goes chiefly to areas that benefit from public support.
必然的结果就是电力系统正在被重新设立规则,伴随着投资大部分流向能够从公共补贴中收益的区域。
Paradoxically, that means the more states support renewables, the more they pay for conventional power plants, too, using “capacity payments” to alleviate intermittency. In effect, politicians rather than markets are once again deciding how to avoid blackouts.
矛盾的是,这也意味着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国家越多,他们支付给传统发电厂的也越多,因为他们用“支付能力”来缓解可再生能源的间歇性问题。实际上,是政客而非市场在又一次在选择如何规避停电的发生。
They often make mistakes: Germany’s support for cheap, dirty lignite caused emissions to rise, notwithstanding huge subsidies for renewables.
他们却又总是犯错误:德国支持廉价的能源,引擎点火导致的污染排放却增加了,尽管为可再生能源发放了巨额的补贴。
Without a new approach the renewables revolution will stall.
The good news is that new technology can help fix the problem.
没有新办法的话,可再生能源的改革将要停滞了。而好消息是新的科技将帮助解决这个问题。
Digitalisation, smart meters and batteries are enabling companies and households to smooth out their demand—by doing some energy-intensive work at night, for example.
数字化,智能电表以及电池都在帮助企业和家庭缓和他们的需求——通过例如将能源密集型的工作放在夜晚。
This helps to cope with intermittent supply. Small, modular power plants, which are easy to flex up or down, are becoming more popular, as are high-voltage grids that can move excess power around the network more efficiently.
这有效解决了间歇性供应的问题。同时易于上下弯曲的小型模块化发电厂正在变得十分流行,能够使得更多额外能源更有效的在电路网络中运行的高压系统网络亦然。
The bigger task is to redesign power markets to reflect the new need for flexible supply and demand. They should adjust prices more frequently, to reflect the fluctuations of the weather.
更大的任务是重新设计能源供给市场,以反应对灵活的供需关系的需要。他们应当更为频繁的调整价格,以反应天气的变化。
At times of extreme scarcity, a high fixed price could kick in to prevent blackouts. Markets should reward those willing to use less electricity to balance the grid, just as they reward those who generate more of it.
在极度稀缺的年代,一个高昂的固定价格能够很好的起到防止市场崩溃的作用。市场应当奖励那些愿意用更少的电的人,来调控市场,正如它们奖励那些生产的更多的人。
Bills could be structured to be higher or lower depending how strongly a customer wanted guaranteed power all the time—a bit like an insurance policy. In short, policymakers should be clear they have a problem and that the cause is not renewable energy, but the out-of-date system of electricity pricing. Then they should fix it.
账单价格的高低可以根据客户有多想要无时无刻供应的稳定的能源来制定,有一点像保险的售卖政策。总而言之,政策的制定者应当明确他们目前面临着一个问题并且这问题的原因不是可再生能源,而是早已过时的电力价格机制。他们应该修复这问题。
写在文末的一些感想:这篇文章提出的一些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思考,比如中国将风力发电弃之不用,目的是为了火力发电厂的持续运作。这的确是我们国家,甚至是全球都需要面对的问题,在转型期间,原有的能源结构如何平稳的过渡,how to get to there from here,在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的同时,又要如何控制住当下的成本,维持经济发展,的确是很棘手的问题。我们不可能违背客观规律,那么可能正如文中所提出的,要么从价格机制上予以调控,要么,就寄希望于科技,改变我们的未来吧。
保定市供热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积极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维护热使用者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 *** 令〔2013〕第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事业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市区城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负责城市供热用热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工信、财政、国土、质监、人社、安监、物价、电力、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保障城市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新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分步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设定供热应急专项资金,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规 划建 设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市区建成区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各县***市***和白沟新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对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制定拆除计划,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方式供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60天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使用者的用热权益。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专案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相关安全要求。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和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专案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供热管线的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经法定程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产权单位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热装置、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竣工后,供热工程由市、县***市***和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参与验收。供热工程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热企业可不提供供热热源,该建筑不得正常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和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测绘资料。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维修、除错等保修责任,包括供热管道、阀门、计量表等供热二次管网范围所属装置。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保定市人民 *** 制定。
第三章 供 热管 理
第二十条 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使用者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多热源供热的应当实行联网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到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供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到市供热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专案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县***市***人民 *** 和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装置和交通工具。
第二十三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与热使用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热使用者发生变更时,热使用者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热使用者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热使用者应当缴纳供热采暖费。
第二十四条 热使用者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使用者自收到催缴通知书15日内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使用者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十五条 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市***人民 *** 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六条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使用者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非居民热使用者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热电联产或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
电力排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必要条件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进行回复。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热使用者、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使用者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登出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供热应急准备金制度,按年度安排供热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对城市供热的突发性事件。
供热单位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供热室温不达标或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热使用者的损失,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代管,实行专户储存、分户记账、专款专用。每年供热期满后或供热单位正常退出供热市场时,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供热应急准备金和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供 热计 量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三十二条 新建建筑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市、县***市***人民 *** 和开发区管委会按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建立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供热成本。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三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发现未按规定施工、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使用者,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保定市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使用者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第三十七条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应当依法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表使用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表的准确度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对能效低、污染重的超标装置应进行节能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供热主管部门应制定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能耗进行线上监测。
第五章 用 热服 务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热使用者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向热使用者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服务。
第四十条 热价实行 *** 定价。制定和调整居民热价,保定市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使用者和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使用者用热的影响。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或者供热服务收费,热使用者有权拒付。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使用者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使用者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
热费收取由供热单位直接管理到户,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第四十二条 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装置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热使用者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使用者热费。
第四十三条 热使用者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咨询或投诉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接到咨询或投诉后应即时答复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建立热使用者室温检测制度。
热使用者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使用者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无合同约定的,按照室温检测办法和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处理。
室温检测办法和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在不影响其他热使用者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执行的前提下,热使用者要求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恢复用热的,应在供热开始之日起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应手续,供热单位应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报停条件使用者的暂停供热或恢复用热要求。
第四十六条 对具备停热条件的热使用者申请暂停供热的,可收取按面积计费总热费的20%,恢复用热时不再额外收取费用。
第四十七条 热使用者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维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热使用者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热使用者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使用者承担责任。热使用者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热使用者应配合拆除并自行恢复。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 *** 和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对优抚物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使用者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该部分支出列入市、县***市***人民 *** 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预算,以发放补贴的方式实施,具体的补贴及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设 施管 理
第四十九条 居民热使用者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使用者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使用者负责维护,需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使用者承担。
非居民热使用者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装置完好和安全执行。重要供热设施应设定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装置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移装、报废、能效指标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时,应当执行施工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热使用者应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物业服务企业应予支援。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在工程开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十三条 热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回圈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执行方式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执行的行为。
热使用者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使用者或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打桩
***三***堆放垃圾、杂物或危险废物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气体
***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装置、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装置,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十六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在组织抢险抢修时可先行组织施工,同时补办有关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对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的行为,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予以处置,当地公安机关应予配合。施工完成后对管线迁移部分应及时补测测绘资料,并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测绘资料。
第七章 法 律责 任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监督职责的
***四***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未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五十三条或者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以下***。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给热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未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歇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因部分热使用者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使用者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使用者热费的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供热是指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散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使用者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四***热使用者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纳入全国碳市场管控的发电企业(下称控排企业)共计2162家,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45亿吨,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碳现货二级市场。
经过第一个履约周期的运行,碳市场打通了各关键环节间的堵点,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激励约束作用也已初步显现,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履约率为99.5%。
但自市场启动以来,也逐渐暴露出交易低迷、数据造假、扩容延期等诸多问题。已满周岁的全国碳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破局,正面临如何进一步提升市场活力的新考验。
全国碳市场的首个履约周期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启动,当年12月31日结束。
在截止期到来前,控排企业需完成2019年和2020年两年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如果控排企业两年的碳排放总量高于其所获得的配额,必须通过在全国碳市场购买配额等方式补足缺口。
碳市场的配额交易分为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两种。挂牌协议交易为线上交易,单笔规模通常在10万吨以下;大宗协议的交易规模则高于10万吨,通过场外线下完成。
在首个履约周期,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为1.79亿吨,成交额76.61亿元。其中,大宗协议交易量占比为83%,剩余17%的交易量来自于挂牌交易。
在全国碳市场运行期间,如果某一交易日存在大宗协议交易,则该交易日的成交量会被明显拉升。因此,挂牌协议的成交量更能反映碳排放配额的日常交易活跃度,是市场流动性的风向标。
王奇认为,“首个履约周期内,全国碳市场的交易换手率约为2%,低于国内试点碳市场5%的平均换手率,也远低于欧盟碳市场约500%换手率。”换手率指的是碳市场交易量占配额发放总量的比例。
今年1月1日起,全国碳市场进入第二个履约周期,市场交易量也随之大幅走低,多个交易日的配额成交量仅为10吨。
截至7月15日,全国碳市场今年已完成128天的交易,碳配额成交总规模约为1521万吨。第二个履约周期日均交易量为11.8万吨,仅相当于首个履约周期的十三分之一。
“如此低的交易活跃度,会严重影响市场化碳价格信号的形成,无法达到碳市场以市场化手段配置排放权资源的设计初衷。”王奇称。
按照碳市场的运行逻辑,交易方根据市场信息以及供求关系,迅速开展密集的竞价交易行为,从而形成碳价。但在全国碳市场交易活跃度如此低迷的情况下,价格发现机制的有效性令人存疑。
全国碳市场流动性偏低,主要是受碳市场政策预期不明晰,导致控排企业观望惜售因素的影响。
当前,全国碳市场进入第二个履约周期已逾半年,但2021-2022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可抵消碳排放的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签发及抵销政策,以及其他重点控排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时间进度表等均未明确。
王奇认为,控排企业在碳市场交易需要有一定的政策预期,在第二个履约周期尚未发放碳配额,履约周期也有待明确的情况下,控排企业无法把握未来配额盈缺情况。
同时,在配额总量缩减的预期下,控排企业纷纷表现出观望态度,市场呈现出较强的“惜售”气氛。
虽然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配额总体富余,但未来随着碳达峰目标期限迫近,控排企业预期碳配额发放量将逐年收紧,预计碳价有望升高,因此更愿意持有配额以备未来所需。
金融数据商路孚特报告指出,在第二个履约周期,碳市场可能仍会延续两年为一个履约周期的既有规定,即要求控排企业一次性完成2021年和2022年的配额履约。
据路孚特估算,全国碳市场2021年配额总盈余量约为3.6亿吨,约占总分配量的8%。今年碳配额发放强度或将在首个履约周期的基础上下调约8%,以抵消首个履约周期富余的配额,避免出现供需失衡。
生态环境部提供给界面新闻的回应中称,正在研究制定第二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方案,但并未明确政策发布的时间点等具体细节。
影响控排企业碳配额交易预期的另一项重要政策,是CCER项目的重启。
CCER是指针对国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项目备案在2017年暂停,目前只有存量CCER可在市场交易。
在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一家控排企业可以用CCER来弥补配额缺口,但最多只能抵消其碳排放总量的5%。据复旦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统计,去年约有3400吨的CCER被用于全国碳市场的配额履约。
今年初,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该交易所董事长赖晓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CCER有望今年内重启。该交易所是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和运营机构。
但截至目前,CCER重启审批时间仍未明确。同样未能明确的,是第二个履约周期CCER抵消清缴的条件。
按照碳市场的整体规划,“十四五”期间,除发电行业外,钢铁、石化等七个重点排放行业也将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
《21世纪经济报道》去年报道称,电解铝、水泥和钢铁行业将有望在今年纳入碳交易范畴。有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也曾向界面新闻透露,中国石化联合会正在进行石化行业的碳核算体系有关标准立项的立项工作,预计2300家石化企业将于2022-2023年纳入全国碳市场。
但《 财经 》在今年5月报道称,由于碳排放数据质量存在问题,全国碳市场扩容将被推迟一到两年。
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总体设计技术专家组负责人张希良也印证了这一消息。他本月出席一场论坛时表示,受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全国碳市场扩容等措施在第二履约周期内实施的可能性较小。
全国碳市场推迟扩容,也与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有关。
在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前的202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报了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碳排放报告案。该案为全国首例碳排放报告违法案件。
据《 财经 》报道,该公司篡改检测日期的主要目的,在于规避发电行业碳排放核算时使用“高限值”,从而省去近千万元的履约成本。
发电企业计算碳排放量的一项重要参数,是煤样中碳元素在所有元素中的质量百分比,该参数被称为燃煤元素碳含量。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对于2019年没有开展燃煤元素碳含量实测的控排企业,单位热值含碳量将按33.56 tC/TJ(每太焦耳热值含碳33.56吨)计算。该数值也被业内称为“高限值”。
生态环境部设定带有惩罚性质的“高限值”,其目的是鼓励控排企业完成燃煤元素碳含量实测,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数据造假。
碳中和综合服务机构中创碳投的研究团队今年曾撰文称,“高限值”政策在2019年底才予以明确,不少发电企业对这一政策缺乏预期,并未做好实测准备。通知下发时,2019年的碳排放管理工作接近尾声,已无从开展当年的燃煤元素碳含量实测。
去年四季度,生态环境部曾派员赴22个省份的47个城市,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已初步查实了一批典型、突出问题。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在今年3月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称,从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来看,部分咨询、检测机构利用弄虚作假手段帮助企业篡改碳排放数据,严重干扰了碳市场正常秩序。
刘友宾提及,生态环境部已将碳排放专项监督帮扶发现的问题移交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生态环境部对界面新闻回应称,将采取多项措施,确保碳排放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包括压实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建立碳市场数据质量日常监管机制等。
诱发碳排放数据造假的“高限值”政策,也在近期得以调整。
生态环境部今年6月下发通知,对于2021年和2022年没有开展燃煤元素碳含量实测的控排企业,单位热值含碳量按30.85 tC/GJ(每太焦耳热值含碳30.85吨)计算,较此前的“高限值”下调了8.1%。
上述通知同时强调,生态环境部将继续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查实存在燃煤元素碳含量数据虚报、瞒报的企业,仍将采用“高限值”计算其碳排放。
如何提升流动性,实现高质量发展,是全国碳市场面临的主要难题。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副总经理宾晖上个月撰文称,作为全球碳配额现货最大的市场,全国碳市场在流动性方面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他指出,未来稳定市场预期、建立企业碳管理制度、提升市场服务能力,是提升全国碳市场流动性的重要方向。
宾晖表示,政策稳定有助于控排企业对未来的减排措施做出合理有序的规划,同时也有利于碳配额价格的稳定。首个履约周期间,多数企业担心配额的有效期、其他行业的进入时间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上造成了企业不敢交易。
他认为,从国家层面上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是降低预期不确定性、稳定市场价格、提升市场流动性的重要路径。
国家电投集团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泮昊的观点与之相似。该公司隶属于国家电投集团,统筹管理集团78家控排企业的3亿吨碳配额资产。
协鑫能科总经理费智则向界面新闻建议,有关部门应首先完善全国碳市场交易体系,增加交易品种,如碳期货等,能使碳交易方式更加多样化。
其次,增加各参与主体碳交易、碳金融结构化组合选择;尽快纳入钢铁、水泥等其他重点控排行业,扩大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全国碳市场交易参与主体,逐步对个人和投资机构开放等措施,均能进一步增强碳市场的流动性。
费智认为,加强对三方碳核查机构的规范管理、对控排企业碳排放工作人员的碳市场政策培训,成立行业自律协会组织等,能共同维护碳市场的 健康 运行。
生态环境部提供给界面新闻的回应中称,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仅纳入发电行业,交易方式仅限于控排企业对配额进行现货交易,不利于活跃市场,部分企业对碳交易机制还不熟悉,参与交易存在观望心态。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在碳市场不断的实践 探索 中逐步解决,更好发挥市场作用。
一位熟悉全国碳市场政策制定的人士提及,考虑到碳市场数据质量等问题还有待解决,期待全国碳市场年内会有特别大的改革举措,目前看来并不现实。
《太原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行动计划》8月9日公布。在顶格落实国家和省级政策的基础上,我市聚焦财税、消费、民生等8个重点方面,实施一批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细更实的惠企利民政策措施。
加快落实财税政策
我市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退税减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如,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同时,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税收减免“免申即享”。
加大重点领域重点产业支持力度。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如,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发挥核心牵引作用,对“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进行分级奖励等。
我市升级自主减税政策。“个转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对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两次下调政策期限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高限扣减政策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
全面支持实体经济
各金融机构要利用太原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太原金融综合服务大厅“线上 线下”融资对接功能,提升普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张名单”首贷服务推送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业务扩面增量。
设立太原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支持一批科技成果在太忻一体化经济区落地转化。设立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产业基金,聚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型绿色能源等七大产业,在太忻一体化经济区构建高能级产业生态圈。
我市积极参与设立山西中部城市群共同基金,支持中部城市群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移、生态治理、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共享等领域的项目,助力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
全力扩大有效投资
加快推进一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全市河道防洪能力;实施“七河”上游生态治理工程,有效改善上游生态环境等。
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铁路方面,做好太原铁路枢纽客运西环线项目建设;通用航空方面,推进尧城机场全省航空物流基地建设,逐步推进阳曲通用机场建设;轨道交通方面,加快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建设;高速公路方面,加快西北二环高速公路建设,推进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前期工作等。
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更新。优化路网结构、完善道路功能,推进我市南部滨河东路南延、泥向线北延、龙城大街东延等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既有住宅建筑节能改造和加装电梯工程、人行天桥工程建设,实施小街巷改造,持续改善人居环境。
激发消费市场活力
我市大力促进居民消费回暖,持续开展“晋情消费·悦享生活”数字消费券发放活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促进餐饮、零售、酒店、影剧院、景区等各类消费场景正常经营。
打造城市“烟火气”集聚区。提升改造十大重点商圈和特色街区,重点打造钟楼街国家级高品位步行街。布局十个“夜经济”(早市)集聚区,打造十条以上县(市、区)域特色商业街区(步行街)。在城六区部分公园规划设置一批便民摊点,稳定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满足居民刚性及改善性购房需求,搭建各类线上线下平台,为群众购房提供便利。联合商业银行设立二手房交易大厅,进一步畅通二手房交易流通渠道。同时,加快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难题。
保障粮食能源安全
为保障粮食稳产增产,我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第二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压实粮食安全责任,严格落实粮食储备规模,做好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和监测预警。
在确保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对全市煤矿按照“一矿一策”要求落实稳产增供措施,鼓励现有生产煤矿加大智能化改造力度,稳定煤炭日均产量。全面保障全市发电供热用煤稳定供给。
我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倍增行动,大力发展风电、光伏、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重点推进杏花岭区、清徐县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开发建设,加快推进娄烦县马头山及杜交曲、阳曲县凌井店等风电项目和30MW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等项目。
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等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等“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缴费期限,缓缴期内免收欠费滞纳金。
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智创城、科技园等各类园区以直接减免、退还、合同延期的方式给予租金优惠。
严格执行全省货运车辆通行政策,打通物流瓶颈。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做好寄递物流企业从业人员健康防护管理,全面落实寄递物流第一落点消杀责任,实行“六面消杀”,做到“凡进必检、凡进必消、人物同防”。
积极稳外贸稳外资
稳住外贸基本盘。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外贸龙头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加快中国(太原)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建设,支持外贸企业开发“一带一路”及新兴国家市场,稳定和扩大外贸进出口规模。
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加大制造业、研发中心等领域引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股权投资外资企业落户效率。对利用外资主体、总部经济、跨国公司投资进行资金奖励,鼓励现有外资企业转型升级为区域性研发、销售、财务中心等功能型总部。压缩外企开办时间,将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阶段性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加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保障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权益,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的贷款逾期。
鼓励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脱贫县建立多种形式的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按照《太原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举措》,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就业计划,对吸纳就业企业和高校应届毕业生初创企业给予双创资金奖励。
我市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影响。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的帮扶。
来源:太原日报
美国是较为严格的依法管理的国家。尽管判例在美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和地位,但近百年来,美国的成文法律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补充,及不断细化和条款化,法律法规在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上日益起着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在美国目前的有关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的法律中,主要有《通用采矿法》(1872)、《矿产租约法》(1920)、《矿物材料法》(1947)、《战略与关键材料储备法》(1946)、《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1977)、《联邦陆上石油天然气租借改革法》(1987)、《外大陆架土地法》(1953)、《淹没土地法》(1953)、《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权利金管理法》(1982)、《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1976)、《印第安矿产租约法》(1938)、《印第安矿产开发法》(1982)、《矿产收益支付澄清法》(2000)、《能源政策法》(1992)、《政策、研究与开发法》(1970)、《联合碳氢租约法》(1981)、《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权利金简化和公平法》(1966)、《采矿和矿产政策法》(1970)、《征购土地法》(1947)、《地表资源法》(1955)、《地表矿山复垦与执行法》(1977)、《联邦煤矿山健康和安全法》(1969)、《煤炭保护法》、《出口管理法》、《联邦森林管理法》、《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1977)、《有毒物质控制法》(1976)、《天然气政策法》(1978)、《战略与关键材料储备修正法》(1979)、《国内矿产项目扩展法》(1953)、《深水权利金救济法》、《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污染防治法》等,它们涉及到美国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中从矿业土地准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业权的招投标程序、矿产品生产、运输、销售、贸易、矿业税收、矿业收益利益分配、管理者和开发者、矿业权持有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到环境保护、矿山安全、防范措施、应急程序、劳动力健康、矿山复垦、社区安全、文化古迹保护、战略矿产储备等的各个方面,可以认为,它们构成了美国目前关于矿产资源和矿业、(化石)能源业管理的以强调有效管理、安全生产和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为主导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以下作一简要介绍。
一、《通用采矿法》(GeneralMiningLawof1872)
《通用采矿法》(1872),也称“硬岩采矿法”(HardRockMiningAct),由美国国会于1872年通过,并由UlyssesS.Grant总统于1872年5月10日签署成法律。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西部联邦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活动,对已开采的矿山提供获得矿权的机会,帮助开拓者在西部定居。《通用采矿法》(1872)是联邦土地管理政策的一个主要立法。
1872年通过的《通用采矿法》是美国矿业和矿产资源管理中的一部经典性法律,至今对美国(联邦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管理仍有重要影响。该法规定,“公共土地上的矿产资源,无论是已被调查过的还是未被调查过的,均属于美国,允许(美国公民)个人和公司自由准入公共土地进行找矿活动”。该法同时建立了目前仍然适用的矿权-专权制度(ClaimPatentSystem)。所谓矿权-专权制度,就是探矿者在公共土地上进行探矿活动,对被认为含有有价值矿床的地区,可确立一项矿权权利(Claim),权利主张者对每项权利主张每年须交纳100美元维持费。一旦所主张权利的矿床被确定在经济上是可开采的,并完成至少500美元的开发工作,矿权权利持有者可以提交矿产专权(Patent)申请,以获得地表权和地下矿产开采专权。从1989年1月3日起,矿产专权申请者需交纳250美元申请费,外加每项50美元的矿权费。如果申请得到批准,则矿产专权持有人可以以每英亩2.5美元的价格(对砂矿而言)或每英亩5美元的价格(对脉矿而言)购买地表和地下矿产权。目前《通用采矿法》仍然允许私人公司或多国公司以1872年每英亩土地2.5~5美元的价格购买(含矿的)公共土地。 矿产专权具一定排他性质,可对抗政府和他人。概括地说,1872年的《通用采矿法》具5个要素,即:①发现有价值矿床;②确立采矿权和地点;③记录采矿权和地点;④采矿权和地点的维持费;⑤矿产专权。根据该法规定,一项砂矿矿权面积通常限于20英亩内,但脉矿矿权面积可稍微大于20英亩。
《通用采矿法》首次确立了可标界矿产(Locatableminerals)的概念,所谓可标界矿产,是指通过提交一个采矿权申请书(一般是一个矿权地,该矿权地仅限于开发和提取矿产,在该矿权地上所规定的权利仅在发现了有价值的矿床后才有效,可对抗任何人和政府)或在相关部门备案一个采矿权申请书,就能获得采矿权的那些矿产。在《通用采矿法》中,最初确立的可标界矿产是指除煤炭以外的所有矿产(煤适用于1873年的《煤法》),后来国会通过法律,取消了《通用采矿法》对一些矿产(矿种)的管辖权,即分离出一些矿种如石油、天然气、钾、钠、磷酸盐等不受《通用采矿法》的制约,而受其他法律的管辖和约束。目前,通用采矿法中规定的可标界矿产仅包括金、银、铜、钼、铅、锌、锡、钨、铂族、辰砂、石膏、长石、硼砂、萤石、石墨、云母、宝石
铜、铅、锌等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可租约的。
等。在可标界矿产中,不需交纳权利金。现行《通用采矿法》不管辖联邦“获得土地”(AcquiredLand)上的矿产,尽管“获得土地”也是联邦所有土地。所谓获得土地,是指联邦政府从州或私人所有者那里通过购买、赠予或征用等方式获得的土地。获得土地上的矿产受《获得土地的矿产租约法》(1947)(MineralLeasingActforAcquiredLandsof1947)管辖。
1872年的《通用采矿法》的不足是,该法未含有环境保护的条款,导致许多自然景观和土地因后来的硬岩采矿作用而遭破坏。该法也没有对每人所能确立的矿权地数量作出限制,同时也未对矿产开发的时机和方式作出规定,导致许多矿权地从未进行过生产、开发活动。
二、《矿产租约法》(MineralLeasingActof1920)
1920年颁布的《矿产租约法》,确立了美国矿产资源和矿业管理的租约制度。在该法中,首次明确了可租约矿产(Leasableminerals)的概念。所谓可租约矿产,一般是指需要通过签订租约的形式,才能获得采矿权的那些矿产。目前,在《矿产租约法》规定下,公共土地上可租约矿产包括:石油、天然气、油页岩、地热资源、钾、钠、沥青、固体半固体沥青、沥青质岩、磷酸盐和煤等(1920年的《矿产租约法》将煤纳入其管理中)。硫在路易斯安纳和新墨西哥州的公共土地上也是可租约的。此外,在联邦政府购买的土地上和印第安保护地上的可标界矿产也是可租约的。
1920年的《矿产租约法》也建立了矿产租约人的资格制度。该法规定,只有美国公民或根据美国或州法律成立的公民组织,或根据美国或州法律成立的公司才有资格获得租约。该法也规定了承租人就某一特别矿种如煤、磷酸盐、石油天然气、钠等可以租用矿地的最大面积,一般不得超过2560英亩(油页岩最大面积不超过5120英亩)。该法同时还规定了禁止外国人拥有采矿租约,但在(采矿)公司中拥有股份者除外。该法也首次确立了可租约矿产的权利金制度。
《矿产租约法》在1920年颁布后,历经超过40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就租约人权利义务、权利金、红利、土地租金、租约存续条件、公共利益、环境保护、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延续、具体矿产的采矿技术条件和指标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订,使《矿产租约法》处于不断的完善之中。
该法规定,矿产租约由内政部土地管理局授予。目前美国主要矿产的权利金如下:煤(露天矿山)12.5%,煤(井下矿山)8%;磷5%;钠5%;钾5%;石油和天然气12.5%。
三、《矿物材料法》(MineralMaterialActof1947)
1947年颁布的《矿物材料法》对利用公共土地(联邦所有土地)上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作了规范性规定。该法规定,砂、砾、石、浮石、火山渣、普通粘土、硅化木、风化花岗岩、压碎的岩石、灰岩、规格石料等是可出售矿产(Salableminerals)。该法授权土地管理局以市场公平价格,或通过销售合同方式,销售公共土地上的可出售矿产(矿物材料)。对政府部门利用这些矿物材料,可以发给免费利用许可证,数量一般也不限。该法也允许土地管理局对非赢利性组织利用有限数量的可出售矿产发放免费利用许可证。免费利用许可证持有者不能销售所利用的矿物材料。免费利用许可证有效期为10年,可延期1年。
该法规定,当需要对矿物材料矿产进行钻探和槽探时,必须先要得到土地管理局的授权,土地管理局将对采样和试验结果强加约束条件和复垦要求。相关分析、测试结果必须要呈交给土地管理局。如果分析、测试结果含有商业机密内容,许可证持有者可提出,将其排除在公众检查之外。如果销售材料价值不到1000美元,可签订小额销售合同。如果欲利用的矿物材料来自社区附近,则买卖合同可直接从土地管理局获得。
无许可证或未签订合同而擅自从公共土地开采石料者,将被认为是未被授权利用或非法侵入者。非法利用者将可能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并可能处以1年的牢狱。
四、《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FederalCoalLeasing AmendmentsActof1977)
1976年,针对对大量非生产性的联邦煤炭租约的关注,美国国会修改了《矿产租约法》(1920),制定了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以惩罚持有联邦煤炭租约而不进行实质性煤炭生产的能源公司,遏制持有联邦煤炭租约而不进行商业性煤炭生产状况上升的势头。该法确立的基本政策是:煤炭租约持有者必须要及时地(在合理的期限内)开发、生产煤炭资源,满足国家能源需求。
该法第3款明确规定,如果能源公司的采煤公司不遵守联邦煤炭租约规定,即在获得煤炭租约的10年内不进行商业性煤炭开发和生产活动,则将被禁止参与新的联邦陆上油气租约的竞争。
该法也确立,新规定不仅适用联邦煤炭租约,也同样适用于联邦陆地土地上的石油天然气租约和其他矿产租约,从而奠定了联邦矿产租约持有者必须要在合理的期限范围内积极开发和生产相关矿产的政策基础和制度。
五、《联邦陆上石油天然气租借改革法》(Federal OnshoreOilandGasLeasingReformActof1987)
1987年颁布的《联邦陆上石油天然气租借改革法》是美国关于规范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勘查、开发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规定,公共土地只有在通过了土地管理局多用途规划程序评估后,方可进行油气租约活动。租约可分为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类。在油气资源开发可能与其他资源或土地利用的保护与管理相冲突的地区,必须要实施相关的缓解措施或补救措施。该法要求,可进行油气租约的公共土地必须首先要以竞争的方式获得。非竞争的油气租约只有在进行了竞争性的拍卖而又无人进行投标的情况下才能签订。该法规定,在下48州地区,最大竞争的租约面积为2560英亩,在阿拉斯加州地区为5760英亩;在所有各州,最大非竞争的租约面积为10240英亩。竞争和非竞争性租约有效期一般为10年,但此后只要石油或天然气能以盈利的数量生产,该两类租约均能继续有效。该法也规定了开发商租借公共土地进行油气开发,可首期付款并以后以权利金的形式,缴纳补偿费。
该法规定,只有美国成年公民才能获得联邦油气租约。未成年人不能获得租约,但租约可以授予给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或受托管理人。依据美国法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民组织和公司也有资格获得油气租约。外国公民不能获得联邦油气租约,外国人仅能通过对美国公司的股票持有获取相关利益,且只有当该外国公民所属国法律不排斥美国公民类似的权利时才为有效。
该法规定,租约给予租约人在所租约土地上勘查、钻探、提取、处理石油天然气矿床的权利,但不包括氦。租约人在进行有关扰动地表的行动前,必须要得到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在租约土地上,租约人不能建房屋、耕种土地或开发其他矿产资源。在开始钻探工作前,租约人或运作者必须要提交不低于10000美元的保证金,以保证相关人遵守租约条款,包括环境保护等。
六、《外大陆架土地法》(OuterContinentalShelf LandActof1953)
外大陆架土地法于1953年制定,1975、1978、1984、1986、1987、1990、1992、1994和1995年多次修改。该法是指导、规范在外大陆架地区开展石油天然气租约活动,加快勘查、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保护海洋环境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认为,开发外大陆架土地上的油气资源对保障美国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至为重要,因而应当鼓励在外大陆架上开展石油天然气勘查和开发活动,鼓励用新技术开发油气资源,减少因石油开发带来的负面影响。该法也要求要严格保护海上环境,要平衡油气开发与人类、海洋和海岸环境的保护。
该法规定,必须要以投标方式取得在外大陆架(土地)上的油气租约。油气租约持有者在海上勘查油气资源时,必须要先提交勘查计划,包括:①预期的勘查活动安排;②所用的设备;③每口钻井的大体位置等。油气租约持有者在海上开发、生产油气资源时,必须要先提交开发、生产计划,内容包括:①要做的具体工作;②相关设施和运作;③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④预期的开发或生产率及时间安排等。
该法规定,必须要保障可能受到影响的州和地方政府能及时了解外大陆架开发信息,保障州和地方政府参与油气政策和规划决策。该法授权内政部长签发外大陆架矿产租约,并制定外大陆架油气开发活动的管理规章。
1953年的外大陆架土地法及随后的各次修改建立和奠定了美国过去50年来在外大陆架土地上勘查、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保障国家经济和能源安全,减少对外国石油依赖的政策基础。
七、《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权利金管理法》(FederalOil&GasRoyaltyManagementActof1982)
1982年颁布的《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权利金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承租人、运营商和其他相关人对从联邦土地、印第安土地和外大陆架土地区采出的石油天然气开展运输或销售等商业活动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生产场地和运输目的地、销售价格、运输或销售记录、生产场所安全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权利金或相关收益等。同时,明确界定了内政部长在管理、实施和维持与在联邦土地、印第安土地和外大陆架土地上开展石油天然气租约活动有关的权利金管理体系的职权和责任。该法对规范联邦土地上与石油天然气生产、销售有关的记账活动和权利金收取活动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定,在联邦权利金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内政部长的职责是:
建立综合的检查、税收、财务和生产账目和稽查体系,以精确确定石油天然气权利金、利益、罚金、惩罚措施、费、定金和其他支付的数额;
建立程序以确保被授权的部长代表每年对生产有意义数量油气的租约地至少检查一次;
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所有从事这项检查工作的授权代表的相关方法和技术;
稽查和调解所有目前的和过去的油气租约的租约账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以进行额外的权利金收取或退还活动;
与独立的持证会计师签署合同和相关协议,以稽查油气租约的承租人或经营商的账目和记录。挑选这种持证会计师必须要根据《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1949》,进行竞争性招标。
该法规定的承租人、运营商和运输商的职责如下。
承租人:根据租约或矿产租约法相关法律按时、按规定方式支付权利金或其他付款;如发生租约转让,应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通知内政部长关于权利金或其他付款义务的转让。
运营商:制定和遵守工地安全计划,保护陆上所生产或所储存的石油或天然气以防止被偷,该安全计划应符合内政部长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制定和遵守内政部长认为合适的最低场地安全措施,以防止在租约土地或外大陆架土地上所生产或储存的石油或天然气被偷;不晚于油井开始生产的第5个工作日或油井停止生产90天以上重新恢复生产的第5个工作日,通知内政部长油井开始生产或恢复生产的日期。
运输商:通过车辆从租约地运输石油的石油运输商应携带相关文件,表明最低的数量、来源地和第一运输目的地;通过管线从租约地运输石油的运输商应保留文件证明最低的数量、来源地、计划输送的石油或天然气的第一目的地等。
该法除规定了部长职责和承租人、运营商和运输商的职责、账目记录、及时的权利金支付、相关责任、听证和调查、检查程序、民事和刑事处罚等外,还要求内政部长就该法的实施情况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法同时也要求内政部长就联邦土地和印第安土地上的煤、铀、其他能源和非能源矿产的权利金(管理)问题开展研究,并将建议的立法提交国会进行审议。
八、《露天矿山复垦与执行法》(SurfaceMineReclamation andEnforcementActof1977)
1977年颁布的《露天矿山复垦与执行法》,是一部确立美国煤炭矿山土地复垦制度的重要法律。该法律规定所有煤矿山在采完之后必须要进行矿山复垦,要达到复垦要求和标准,并规定在复垦不可行的地区,不得进行露天煤炭采矿活动,同时,规定了必须要以保护环境的方式,开展地表和井下煤炭采矿活动。
为了解决复垦资金问题,该法规定,煤炭生产者必须要缴纳复垦费,标准是:露天煤矿每吨35美分,井下煤矿每吨15美分,或按煤炭价值的10%缴纳复垦金。履行职责的联邦雇员不得在露天或井下煤炭矿山中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凡故意违反者将面临不超过2500美元的罚款和/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
在《露天矿山复垦与执行法》中,还规定了开采其他矿产资源也必须要进行土地复垦,从而原则上确立了美国矿山土地的复垦制度。
九、《联邦煤矿山健康和安全法》(FederalCoalMine HealthandSafetyActof1969)
1969年颁布的《联邦煤矿山健康和安全法》是一部指导美国煤炭矿山生产安全和矿工健康的重要法律,并建立了矿山安全检查制度。1952年联邦政府制定了《联邦煤炭矿山安全法》,规定每年对某些井下煤矿山进行检查。然而,煤炭事故仍不断发生。1969年,为了有效遏制煤矿山事故的发生,联邦政府颁布了比以往任何有关采矿工业的联邦法律都更综合、更严格的《联邦煤炭矿山健康和安全法1969》,要求对每个露天煤矿山每年进行两次检查,对井下煤矿山每年检查四次,大大加强了联邦政府对煤炭矿山的执法权。该法还规定了煤炭矿山的健康标准以及健康和安全标准的具体程序等。
十、《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FederalMineSafety andHealthActof1977)
1977年颁布的《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涉及所有煤和非煤采矿工业的矿山安全和健康的法律,对保障美国矿山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定的矿山检查制度与《联邦煤矿山健康和安全法》大体相同(要求对每个露天煤矿山每年进行两次检查,对井下煤矿山每年检查四次),但在范围上扩大到非煤矿山,从而将矿山安全检查制度扩大到所有矿山企业。
该法还授权成立了矿山安全和健康管理局(MSHA),负责美国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检查工作,并建立了独立的矿山安全与健康委员会专门负责评估MSHA的执法行动。该法也将以前属内政部的矿山安全检查职能调整到劳工部的职能中。
十一、《能源政策法》(EnergyPolicyActof2005)
2005年8月8日,布什总统签署的《能源政策法》是美国应对21世纪能源问题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一部指导美国未来能源生产、发展和走向的纲领性法律。
该法对美国当前一段时期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能源利用标准、能源市场规则、高效率能源产品、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措施、低收入家庭能源帮助,美国化石能源生产、销售、深水油气生产税收减免、天然气管线铺设、公共土地准入、陆上枯竭油井、市场改革、市场透明性,煤炭开发与利用,核能利用和核安全、氢能源、可再生能源、核能和化石能源的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能源与环境、国际合作、研发项目评估方法等进行了一系列详细规定和界定,规定了提供联邦抵减应税收入(TaxCredits),以鼓励消费者和工业用户购买高燃料效率混合电车、高能源效率电器设备和节能型住宅和产品等。
该法的根本立法宗旨是:加强能源保护和研究与开发,为美国人民提供能源供应安全和能源供应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