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的考生考取公务员可也报考的职位有哪些,哪位大虾有详尽的信息,请提供一下,多多
楼上说的 不错 但是不对口呀
建议报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及其下属各局
以下是2011年的招考简章公布的 但有一部分要的不是电气工程专业,有兴趣自己下载简章看看了
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河北省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河北省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综合管理等工作。
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天津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天津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综合管理等工作。
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内蒙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内蒙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综合管理等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山西电监办 省级(含副省级) 稽查处科员 负责电力争议调解、投诉举报、案件调查、行政处罚等相关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山西电监办 省级(含副省级) 供电监管处科员 负责供电监管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实施情况,监管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执行情况,负责电力监管统计信息上报与发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山西电监办 省级(含副省级) 安全监管处科员 负责电力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供电监管处供电监管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供电监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供电监管处电力市场监管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电力市场监管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东北电监局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监管信息统计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东北电监局价财处 省级(含副省级) 价财处工作人员 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情况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东北电监局资质处 省级(含副省级) 资质处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行政许可业务审批与管理,文字综合等工作。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东北电监局吉林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吉林业务办工作人员 负责供电质量、电网运行及系统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东北电监局吉林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吉林业务办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行政许可业务审批与管理,文字综合等工作。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东北电监局黑龙江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黑龙江业务办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行政许可业务审批与管理,文字综合等工作。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东北电监局黑龙江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黑龙江业务办工作人员 负责供电质量、电网运行及系统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 西北电监局安全处 省级(含副省级) 安全处工作人员 组织区域内电力安全生产检查;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诊断、分析和评估;负责区域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组织或参与区域内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 西北电监局市场监管处 省级(含副省级) 市场监管处工作人员 研究制定西北电力市场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研究各类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三公调度”情况进行监管
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 西北电监局宁夏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宁夏业务办工作人员 负责宁夏业务办安全、市场、供电监管以及电力业务许可等日常工作
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 西北电监局青海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青海业务办工作人员 负责青海业务办安全、市场、供电监管以及电力业务许可等日常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资质管理处工作人员 电力监管资质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稽查处工作人员 电力监管稽查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 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人员 负责党务、机要及综合管理工作。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 安全监管处 省级(含副省级) 电网安全监管工作人员 负责电网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 稽查处 省级(含副省级) 电力稽查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拟订;受理投诉、申诉业务,对相关违规行为开展稽查;负责争议纠纷调解处理或仲裁工作。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 价格财务处 省级(含副省级) 电力企业成本监管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企业成本监管工作。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 安徽省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资质管理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行政许可业务的受理、核查,参与有关企业的监管检查和违规企业的调查处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 安徽省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市场供需形势分析,电力市场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江苏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江苏电监办 省级(含副省级) 综合处法律综合管理工作副主任科员 负责电力监管法律咨询、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及相关文件审查,有关报告、文件、材料等文稿的撰写,其他日常综合性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江苏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江苏电监办 省级(含副省级) 安全监管处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副主任科员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调查、应急管理及电力可靠性管理等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江苏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江苏电监办 省级(含副省级) 价格财务处电力市场监管工作科员 研究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对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电网“三公调度”情况进行监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浙江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浙江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供电监管处工作人员 输、供电监管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浙江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浙江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 电力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福建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福建电监办价格财务处 省级(含副省级) 价格财务处干部 研究制定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监管电力市场价格、结算等交易行为,负责电力市场行为争议调解,查处操纵市场行为。
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资质管理处科员 电力企业行政许可资格审查及现场核查
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价格财务处科员 电力企业财务及成本监管
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江西业务办公室 电力企业财务及成本核算;机关财务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江西业务办 电力企业安全运行监管及行政许可审查工作
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重庆业务办公室 电力企业安全运行监管及行政许可审查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湖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湖南电监办 省级(含副省级) 安全监管处电力安全监管工作人员 从事发电厂与电网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价财(稽查)处财务监管主任科员及以下 电力企业财务监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价财(稽查)处稽查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电力稽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综合处文秘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综合文字材料起草及信息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综合处行政管理主任科员及以下 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四川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四川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安全监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从事电力安全和可靠性管理以及安全统计、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管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四川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四川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稽查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从事电力行政执法、处罚、调解工作,受理电力投诉举报,处理市场纠纷,依法查处涉电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文件起草、新闻宣传、信息收集发布、编辑信息刊物、机要信访,综合性会议和重大活动筹备等
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价格财务处工作人员 负责监管供电企业电能及供电服务质量和供电市场行为监管
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资质管理处工作人员 负责发、供、输电业务许可管理等工作
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广西电力业务监管办公室工作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广西电力系统运行、安全和供电服务监管、接受电力业务许可申请,协调电力行政执法等监管业务。
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海南电力业务监管办公室工作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海南电力系统运行、安全和供电服务监管、接受电力业务许可申请,协调电力行政执法等监管业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云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综合处 省级(含副省级) 综合处科员 电力监管综合业务,电力行政执法,政策研究及机要文秘等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云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安全监管处 省级(含副省级) 安全处科员 电力安全监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电力系统运行监测分析及电力行政执法
东北能源监管局不好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以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承办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监管电力调度交易,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承担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承担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
机构职责:
2013年10月31日,中央编办印发了《中央编办关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0号),国家能源局在东北地区设置区域监管局,名称为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主要职责是:在所辖区域内,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节约、安全、清洁、方便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企业和个人研究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常规能源,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项目、新技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后,方可推广。第九条 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技术:
(一)农林废弃物生物质气化、固化、液化、炭化和发电技术;
(二)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营造技术;
(三)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等技术;
(四)小型风能、微水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六)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地热利用技术;
(七)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太阳房、节能农宅、生物质高效炉灶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指导。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开发利用与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相结合,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圈、改厕、改厨、改炕灶、改庭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实现集中供应沼气、发电或者生产高效有机肥。
引导和支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工程等利用和处理废弃物的环保工程。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科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和热电联供技术,逐年减少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
1-找到国家能源局的网站: http://www.nea.gov.cn/ ,在这个网站上找所属的,华北能源监管局 、东北能源监管局 、西北能源监管局 、华东能源监管局 、华中能源监管局 、南方能源监管局,六个区域中发证给你的其中一家网站,然后进去。
2-在六家网站中的《公共服务》一栏下面《行政许可》点进去,就能看见《许可监督平台》,进去后仔细看《许可证在线查询》点进去,输入许可证编号,和对应的证件号就可以查到了。以下网址是 华东能源监管局 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查询网站:
http://220.248.24.213/load.loadPage.d?page=chaxun_dg.xml&siteCode=xkjdpt 。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