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现任煤炭厅长
省政府秘书长(留任)郭洪昌 省发改委主任(留任)张维宁 省科技厅厅长(留任)贾跃 省国家安全厅厅长(留任)王旭升 省民政厅厅长(留任)冯昕 省司法厅厅长(留任)王文海 省财政厅厅长(留任)钱国玉 省住建厅厅长(留任)刘洪涛 省交通厅厅长(留任)孙廷喜 省水利厅厅长(留任)王树山 省农业厅厅长(留任)朱孟洲 省文化厅厅长(留任)杨丽萍(女) 省计生委主任(留任)高体健 省审计厅厅长(留任)史宁安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政府宗教事务局)主任(局长)(留任)彭亚平(女) 省教育厅厅长(新任)朱清孟 1958年5月生,河南省邓州市人。此前担任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省工信厅厅长(新任)王照平 1957年12月生,河南省镇平县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此前担任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 省人社厅厅长(新任)杨盛道 1955年10月生,河南太康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此前任省工信厅党组书记、厅长。 省国土厅厅长(新任)盛国民 1956年1月生,河南省襄城县人,此前担任河南省濮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省环保厅厅长(新任)张庆义 曾任省政府副秘书长,2010年10月拟任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 省林业厅厅长(新任)陈传进 1958年5月生,河南省柘城县人。此前担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省商务厅厅长(新任)焦锦淼 1958年8月生,河南省尉氏县人。法学硕士、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此前担任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省卫生厅厅长(新任)李广胜 1958年1月生,河南临颍县人,此前担任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省外侨办(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新任)宋丽萍(女) 1961年10月出生,河南卢氏人,曾担任中共新乡市委副书记、中共河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加快地方煤矿发展,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使用权的变化而影响开发。本省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家规划,由省煤炭工业厅安排,各级地方煤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批准不得开采。第三条 大力发展地方煤矿,提倡各行各业自筹资金办矿,集体办矿,鼓励跨地区跨行业以及多种形式联营办矿,允许个人承包或个人投资办矿。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煤矿的领导,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之地方煤矿,是指煤炭工业部直属煤矿以外的地方国营、集体、个人以及其他形式的煤矿。第五条 各级地方煤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二章 煤矿的开办与关闭第六条 地方国营煤矿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地方国营煤矿设计技术若干试行规定》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第七条 集体和个人开办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开采的井田范围内,资源可靠,有开采区域的煤层地质、水文、瓦斯、老窑等情况的资料;
二、有简要的开拓和开采设计方案,包括设计说明书和必要的设计图;
三、有预防瓦斯、煤尘、水、火及矿压等重大灾害的能力;
四、有可靠的人力、电力、物力和资金来源;
五、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第八条 未经特别批准的煤矿,不得在下列范围内开采:
一、水体下及防洪堤坝的保护煤柱;
二、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及桥梁的保护煤柱;
三、重要工业区、飞机场及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及重要建筑物的保护煤柱;
五、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层或有突水危险的区域。第九条 集体和个人开办煤矿,应向资源所在县煤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矿产开采许可证登记表。煤矿主管部门应按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开工证。办矿单位或个人持开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许可证。
矿井建成后,批准办矿的单位应组织验收,合格者由有关单位发给矿产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十条 开办集体、个人煤矿的审批权限:
集体或个人开办煤矿,须经所在县煤矿主管部门审核,地、市煤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
经省煤炭工业厅指定,地方煤矿多、煤矿主管部门技术力量强的县,可以审批集体或个人开办的煤矿;
在煤炭工业厅直属煤矿、省营煤矿或国家规划开发的井田内办矿,其井田边界须经所在局(矿)同意,地、市煤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煤炭工业厅批准;
地方国营煤矿在自己开采的井田范围内自办小煤矿,由原批准办矿单位审批。第十一条 变更办矿单位或办矿人,应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开工证、筹建许可证、矿产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私自转让或买卖。第十二条 集体或个人开办的矿井报废或停办,办矿单位或个人应提出申请,并提供井下遗留资源的情况,经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
国营煤矿的报废或停办,按国家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建立省地方煤矿开发基金,用于地方煤矿的发展、技术改造和安全措施。第三章 安全与生产第十四条 地方煤矿应认真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年产九万吨以上的煤矿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年产九万吨以下的煤矿执行《小煤矿安全规程》。凡安全设施达不到要求的,煤矿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主管部门应令其停产整顿或关闭。第十五条 禁止独眼井开采,禁止使用自然通风和井下明火明电放炮、明火明电照明、明刀闸开关。第十六条 地方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应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工作,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各级地方煤矿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人员,定期检查地方煤矿的安全工作。
地方煤矿比较集中的地方应建立矿山救护队。各煤矿应建立矿山救护辅助组织。第十七条 地方煤矿的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从事安全、瓦斯检查、通风、放炮、机电维修及运转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煤矿主管部门培训或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从事本职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历任郑州煤炭干部管理学院团委书记;河南省煤炭工业厅直属机关团委书记、人事处副处长;河南省煤炭工业局人事处处长。
2003年10月任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9年02月任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11年09月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2014年07月任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厅级);
2016年01月任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
1978.09-1982.08,在阜新矿业学院学习;
1982.08-1992.08,在河南省煤炭工业厅计划处工作,先后任计划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计划处副处长、处长;
1992.08-1993.09,借调到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任处级秘书;
1993.09-1994.01,借调到山西省委办公厅工作,任处级秘书;
1994.01-1995.07,调到山西省委办公厅工作,任处级秘书;
1995.07-1998.03,在山西省委办公厅工作,任办公厅副主任,分管省委书记办公室工作和督促检查工作;
1998.03-2000.01,在山西省委工作,任省委副秘书长,分管省委书记办公室、督促检查和扶贫工作;
2000.01-2011.03,在山西省朔州市委工作,任朔州市委副书记,分管经济、政法、城建等工作。
2011.03-至今, 在山西省科协工作,任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主持山西省科协的全面工作。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是一所公办高校,该校是河南省煤炭工业厅举办,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隶属于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
二、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简介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省教育厅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的一所公办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坐落在美丽的太行山南麓、豫西北新兴的中国优秀山水旅游名城——焦作市。这里山川锦绣、人杰地灵、环境优雅、交通便利,与郑州隔河相望,郑焦城际铁路半小时即可到达。学院人文荟萃,师资雄厚,是莘莘学子成才深造的理想场所。
学院创建于1975年,历经河南省煤矿学校、焦作煤炭工业学校、河南工程技术学校、河南理工大学高等职业学院等时期。2013年3月,经教育部同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与河南理工大学剥离的基础上,设置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建校四十多年来,学院经历了艰苦创建、稳步推进、强化建设、快速发展四个阶段,共培养了5万余名优秀毕业生,涌现出了众多的杰出人才。他们中有省、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有知名学者、专家、教授,有众多省管优秀企业家和全国“双十佳”矿长,更有大量扎根基层,奋斗在各条战线上的基层领导和技术中坚。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用青春和智慧谱写了一曲曲壮丽的理想之歌,描绘出了一张张美丽的人生画卷,为国家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学院也赢得了煤炭行业“黄埔军校”的美誉。目前,在校生六千多人。近年来,学院相继获得河南省文明单位、河南省文明标兵学校、河南省示范性职业学校、河南省职业指导与就业服务先进单位,全省学校行风建设先进单位、河南省职业教育攻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煤炭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煤炭系统文明单位、河南省煤炭系统职业教育先进集体、2015年度中原最具成长力高职院校、焦作市五好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2017年学校被评为河南省职业教育特色院校。
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煤炭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对煤矿矿区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其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建设和保护;做好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矿区的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炭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纵容、包庇。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和省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三)地质、测量、水文资料;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开采范围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
(六)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生产能力要求的矿山设计;
(七)与项目建设所需资本金相应的资信证明;
(八)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根据煤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核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章 煤炭生产第十三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矿长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培训和发证。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第十六条 开采煤炭资源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极薄煤层和边角残煤。
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371-60919600,公司邮箱dimeiqiguanbu@163.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6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
公司介绍: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是2001-06-29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郑州市丰产路36号。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应周,注册资本71,770.4833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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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及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煤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保护煤炭资源,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县(市、区)的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煤炭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和诚信经营等情况。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开采煤炭、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矿建设与生产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不得小于30万吨。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河南省煤炭条例》的规定取得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凭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施工。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矿井建成后,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持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按省有关规定实行年检制度。
煤矿企业变更名称、矿长、采矿权人、隶属关系、设计生产能力、开采范围等事项或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经县(市、区)和市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第十四条 煤炭生产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土地塌陷、挖损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提取土地复垦费用和塌陷补偿费用。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自行关闭煤矿、报废矿井,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做好闭井后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井下从业人员办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煤矿矿区的电力、水源、通讯、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不得扰乱依法批准设立的煤矿矿区的正常生产活动。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必须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
煤矿企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煤炭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煤矿生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煤矿企业整改,并督促煤矿企业做到整改资金到位、措施有效、时间保证、责任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