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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

淡淡的橘子
激昂的太阳
2023-01-25 03:41:33

怎样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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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10:09:04

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包括焦炭、水煤浆等)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煤炭批发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售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其它煤炭经营企业销售。

煤炭零售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销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经过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销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者售给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个体工商户加工经销成型煤无需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初审和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环保、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及各地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开展煤炭经营政策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竞争有序、保障供应”的原则,制定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

各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结合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并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煤炭批发经营企业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煤炭批发经营企业3000平方米以上;煤炭零售经营企业150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500平方米以上;

(四)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五)有检定合格的煤炭计量器具和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

(六)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调控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广东省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的,提交公司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注册资本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六)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七)煤炭储运场地使用权证明(租赁煤炭储运场地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八)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器具、质量检验设备的检定合格证书或校准证书;

(十)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煤炭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条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在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煤炭经营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现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第十五条 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予以批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予以延续;不予延续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依法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在吊销、撤销资格证或者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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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10:09:04

张延庆

作者简介:张延庆,国土资源部油气战略研究中心矿产储量研究室主任,研究员,矿产储量评估师。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统一的基础数据,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国土资源部提出要求,从2007年5月1日起,编写、提交、填报各类资源评价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可行性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书(表)等,必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和国土资发[2007]68号文件要求。

1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工作依据和基本要求

1.1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依据

(1)“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2)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规定下列六种情况的矿产储量必须进行评审、备案:①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③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④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⑤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⑥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1.2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权限划分

1.2.1 国土资发[1999]205号文规定

国土资发[1999]205号文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评审、备案的:

(1)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2)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3)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6)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1.2.2 国土资发[2006]166号文规定

国土资发[2006]166号文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评审、备案的:

(1)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

(2)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

1.2.3 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规定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2005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件,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作出了如下规定。

1.2.3.1 勘查登记

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勘查登记的主要有:

(1)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2)勘查面积大于30km2(含)的煤炭勘查项目;

(3)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 500万人民币(含),或勘查面积大于 15km2(含);

(4)贵金属、有色金属、黑金属和主要非金属勘查投资大于500万人民币(含);

(5)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

1.2.3.2 采矿登记

由国土资源部进行采矿登记的主要有:

(1)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2)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

(3)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

(4)贵金属、有色金属、黑金属和主要非金属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

(5)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

由于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进行了新的规定,矿产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矿业权人和评审机构在工作中要予以注意。

1.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基本要求

1.3.1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部门的基本要求

(1)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

(2)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

(3)根据如下材料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手续——合规性、质量审查:①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应的资格;②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③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具有相应的资格,并且评审专家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取决于矿床规模、勘查手段组合(1~2人、3~5人、5~7人);④评审工作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1.3.2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基本要求

(1)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评审。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评审机构评审。

(2)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负有评审工作的义务;组织评审专家和评审会议;必要时组织实地调查;提出评审意见书;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评审。

(4)向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部门提交以下文件申请备案:①经评审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盖章,签字);③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盖章,签字);④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盖章)(图面内容主要有:图名、四角坐标、许可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储量估算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图例);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规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单位勘查资格证复印件;⑦此前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所依据的勘查报告和相关批文复印件(报告审后退回,批文留附,若无不提);⑧(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初步设计及相关批文(备案文)(审后退回,若无不提);⑨资源储量变化对比表及批复文件; 评审机构盖章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⑩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书;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备案函; 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材料。

1.3.3 对矿业权人的基本要求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文字报告按储量规模提供7,5,3份,附图、附表、附件,其中储量估算图至少2份,其他1份);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盖章,签字一式两份);

(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盖章,签字一式两份);

(4)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盖章,一式两份)(图面内容主要内容有:图名、四角坐标、许可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储量估算范围拐点编号和拐点坐标、图例);

(5)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一式两份);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单位勘查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7)此前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所依据的勘查报告和相关批文复印件(报告审后退回,批文留附,若无不提);

(8)(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初步设计及相关批文(备案文)(审后退回,若无不提);

(9)资源储量变化对比表(可插在报告中);

(10)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1.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

目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图1)。

1.4.1 评审会议预备阶段

本阶段会议由储量评审机构主持,主要内容:

(1)介绍参会人员,阐明会议的合规性;

(2)介绍评审会议准备情况,如资料提交、特别问题披露等;

(3)宣布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指定专家组组长;

(4)宣布评估师职责。

1.4.2 专家组评审程序(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

(1)报告编写单位汇报报告编写情况;

(2)评审专家质疑;

(3)专家发表个人意见;

(4)专家组讨论,形成评审意见书初稿(报告送评单位、编写单位回避);

(5)与报告提交单位、报告编写单位交换意见;

(6)宣读评审意见书。

1.4.3 会议总结程序(评审机构负责人主持)

(1)报告编写单位代表发言;

(2)报告送评单位代表发言;

(3)评审机构代表发言。

图1 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流程图

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一些新内容

2.1 国土资发[2003]136号文规定

国土资发[2003]136号(2003年5月6日)文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主要改革内容如下:

(1)增加了评审与安排情况表并要求按时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增加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3)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格式内容;

(4)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间不再规定;

(5)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情况。

2.2 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补充要求

(1)评审意见书中要明确评审备案目的,即按查明资源、申请采矿权、占用资源登记矿业权转让、上市融资。

(2)申请采矿权为目的的需要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区范围划定文件。

(3)以上市为目的的需要提供矿业权人决定上市的文件及其主管部门同意上市的文件。

(4)自2007年5月1日起,全面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并强调:①先期开采地段由谁提出,资源储量多少合适,组成的主要类别是什么。②详查程度以上资源储量中不可有预测资源量。③对于分布面积较大的层状矿床,在普查阶段可采用2~3倍控制的工程线距估算333,以便区别334。④定义了内蕴经济资源量的几种情况:ⓐ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究的;ⓑ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的;ⓒ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设计未予以利用的;ⓓ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压覆不能利用,经济意义不明的;ⓕ低品位矿(旧标准的表外量表述与68号文相悖);ⓖ后期可能回收的矿柱;ⓗ资源储量类型不应超越勘查阶段和勘查程度。

(5)明确申请采矿权、扩大延伸的勘查程度要求。

(6)事实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理办法。

(7)报告正文开头附400字摘要。

(8)认真做好新标准规范的培训和实施。

2.3 有关《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是对《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的补充,主要内容是:

(1)明确在规范中强制性条款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2)矿业权人对设计要求不能低于规范规定。

(3)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范围应由具有煤炭矿井(或露天矿)设计资质的单位确定。

(4)扩大(延深)勘查的工作程度应根据矿井的生产、开拓水平与扩大区的相对关系来考虑。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5)在煤炭资源较丰富的省区中相对煤炭贫缺的地区和煤炭贫缺的地区可制订资源储量估算指标(如两广、两湖、江浙、皖南、重庆、福建等)。

2.4《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主要内容

(1)核实报告的勘查程度应达到核实目的的要求,否则应补充勘查工程;

(2)以向国家缴纳价款为目的的资源储量核实,按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

(3)开采矿区,要求实测开采范围、厚度、品位进行消耗资源储量估算;

(4)以实际勘查开发情况为依据,确定可行性评价程度和地质可靠程度并在评审结论中明确;

(5)对于已经明确为强制性条款的,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的勘查程度要有明确的评审意见,因为可能存在“历史欠账”。

2.5 关于煤层气勘查的要求

关于煤层气勘查的要求,有两个规范和一个文件,即《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层气储量计算规范》和《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三个文件的技术特征如表1所示:

(1)勘查工程部署以主矿种为主,例如矿业权证为煤炭时,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要求部署探煤勘查工程,兼顾煤层气;

(2)无论矿业权证是煤炭还是煤层气,都必须进行瓦斯(煤层气)项目的采样化验,这是基本要求,必须设计施工;

表1 煤层气勘查技术要求

(3)进行如储层压力、日产气量、产水量等项目的专门测试是有前提条件的,主要取决于勘查目的和地质条件。

(4)普查阶段是煤层气勘查工作的重要转折点,内容是了解煤层气赋存的基本特征,目的是下一勘查阶段是否还搞煤层气勘查,决定勘查区以煤炭为主还是以煤层气为主。

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存在的几个问题

(1)资源储量估算边界不明确;

(2)对资源储量变化原因及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不评述,尤其是矿床工业指标前后是否一致不说明;

(3)评审结论中无勘查程度评述;

(4)更改矿床工业指标但无论证文件;核实报告更改了矿床工业指标,但经济可行性评价却用的是原生产矿山资料。

多情的哈密瓜
喜悦的项链
2026-05-09 10:09:04
铁路货运常识

企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个人用户到铁路托运货物的步骤及铁路内部相应的作业过程简要表示如下:

用 户

(托运人、收货人)

铁 路

(承 运 人)

提出货物运输服务订单 --------- 受理、审核订单

↓ ↓

填写运单、办理托运 --------- 车站内勤受理运单、外勤受理货物

↓ ↓

搬入货物、缴纳运输费用 --------- 车站制票收款、装车挂运

↓ ↓

将领货凭证递交收获人 --------- 列车中途运行、编解作业

↓ ↓

收获人查询到货情况 --------- 到站卸车、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 ↓

办理领货手续并领取货物 --------- 到站内勤交付票据、外勤交付货物

用户到

铁路托运货物,不只是和铁路货运职员打交道,实际上也是和铁路货运规章制度打交道。铁路是现代化运输系统,运输生产组织严密,规章制度周全。就货运营业方面而言, 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除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外,还要共同执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及其引伸的一些规则和办法,如《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办法》、《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统一过境运价规程》、《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等。这些规章办法,规定了用户托运货物的程序、办理手续,与用户的切身权益有直接联系,因此用户有必要大体上了解办理托运货物的有关规定,在享受铁路货运营销服务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标致的楼房
外向的天空
2026-05-09 10:09:04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自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粗心的流沙
忧虑的蜜蜂
2026-05-09 10:09:04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市场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煤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煤炭经营企业。第三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要做到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按区域内人口、需求量等因素确定销售网点。

鼓励各类煤炭经营企业逐步实行联合和规模经营。第五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接受资格审查。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州、市(地区)所在地或者跨地区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州、市(地区)煤炭管理部门或者州、市(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设立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设立煤炭零售网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炭管理工作的部门审批,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申请设立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所,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储煤场地;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年销售量;

(三)有健全的机构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计量等设施;

(四)有合格的质量检验设备并能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炭质量化验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设立煤炭零售(包括连锁店)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城镇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构和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

(四)有指定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质量化验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股份制企业由董事长签署的成立申请书、企业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储煤场地使用证明及煤场位置平面图;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六)其他有关文件。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45日内,应当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煤炭管理部门核准后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申请人凭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第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的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格审查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期满后不再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本省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但异地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办理经营条件审查手续。

外省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在我省设点销售煤炭产品,应当向我省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资格审批手续,纳入全省年度煤炭销售计划。第十二条 成型煤推行集中粉碎、统一配送、定点成型、连锁经营的经营方式。从事成型煤原料集中粉碎的企业应当具备煤炭批发经营条件。民用蜂窝煤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年审制,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五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提倡有条件的煤炭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所有用煤单位,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不得从无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购买煤炭产品。第十七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八条 各地设立煤炭市场,应当征得省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接受市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舒适的电源
丰富的小馒头
2026-05-09 10:09:04
1、福州港江阴港区8号和9号泊位工程项目申请报告通过核准

该项目拟建3个3万吨级通用件杂货泊位(码头水工结构按靠泊15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设计年通过能力245万吨;远期调整改造为1个5万吨级和1个7万吨级集装箱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为90万标准箱。

2、浙江宁波-舟山港衢山港区鼠浪湖矿石中转码头工程项目申请报告通过核准

该项目拟建2个30万吨级铁矿石卸船泊位(水工结构均按靠泊40万吨散货船设计)、1个10万吨级和2个5万吨级装船泊位和1座工作船码头,及其他相应配套设施,近期设计年通过能力5200万吨,其中接卸2600万吨、装船2600万吨。

3、广东茂名港博贺新港区粤电煤炭码头工程项目申请报告通过核准

该项目拟建1个10万吨级煤炭接卸泊位(水工结构按靠泊15万吨级船舶设计)、1个3.5万吨级煤炭装船泊位和2个工作船泊位,以及其他配套设施,年通过能力1824万吨,其中接卸能力1167万吨。

4、广东珠海港高栏港区神华煤炭储运中心一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通过核准

该项目拟建2个10万吨级煤炭接卸泊位(水工结构按靠泊15万吨级散货船设计)、1个5万吨级煤炭装船泊位、4个3千吨级煤炭装船泊位(水工结构按靠泊1万吨级散货船设计),年通过能力为4080万吨,其中接卸能力2020万吨。

5、武汉新港阳逻港区三作业区一期工程起步阶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批复

该项目拟建4个5000吨级集装箱江海船泊位,以及相应配套设施,年通过能力74万标准箱。

6、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批复

该项目拟对长江太仓至南通约56公里河段,实施通州沙尾至狼山沙尾左缘等守护工程并结合疏浚措施,实现12.5米深水航道由太仓(荡茜闸)上延至南通(天生港区)。

7、湖南湘江二级航道二期工程项目建议书通过批复

该项目拟按二级航道标准,整治湘江衡阳蒸水河口至株洲航电枢纽154公里航道,新建大源渡和株洲航电枢纽二线船闸各1座,新建鱼道2座和大源渡水上服务区及其他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