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搬迁农村房子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煤矿搬迁农村房子补偿标准各地方都有所不同,需要具体结合各地区的相关具体政策来加以判断。认真执行补偿政策,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经批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的,涉及新占用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新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被搬迁村房屋等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照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在压煤村庄搬迁范围内,违章搭建、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证照不全但有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房屋,其最高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限额。市和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指导煤炭企业与被搬迁村庄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搬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偿协议主要包括房屋面积、补偿金额、资金拨付时间和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煤炭企业要严格履行压煤村庄搬迁补偿责任,所需搬迁补偿资金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保证补偿资金及时到位。搬迁新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规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凡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实行政务公开。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搬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搬迁压煤村庄征收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四条 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煤矿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二)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三)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四)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五)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由煤矿根据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国家定价,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一五立方米、钢材三公斤、水泥十公斤、煤炭二十公斤。地材由搬迁个人自理。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地材价格上涨的,煤矿应按房屋搬迁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乘以当地市场地材价格上涨的幅度,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属本规定第十二条范围,新村址到该村耕地之间需新修生产道路时,其资金由煤矿负担。新旧村址距离超过三公里的,煤矿应按搬迁村庄在籍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以每人二百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生产运输工具补助费。第十七条 搬迁全民所有制和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由煤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一)搬迁厂房、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浴池等主要建筑物,市(地)、县(市、区)搬迁办应组织矿务局、煤矿、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搬迁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丈量、评估与核实,按其建设时的总造价予以补偿。所有建筑物旧料归原单位所有。围墙、大门、厕所、池塘、专用场地及树木等损失,不予补偿; (二)室内外上下水道、水井、水塔、高低压供电、照明、广播、通讯线路与设施及搬迁范围内的桥涵等,按其建设时的总造价予以补偿; (三)拆迁、安装机械设备,按其核实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偿; (四)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其停产损失费按在册职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予以一次性补偿;(五)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按需搬迁的主要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二立方米、钢材八公斤、水泥二十公斤、煤炭四十公斤,其价格执行签订搬迁协议时的国家定价。第十八条 村庄、全民所有制和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搬迁新址,确定在地表移动稳定的采煤塌陷区的,应用煤矸石充填塌陷区,并在塌陷区覆盖厚度不低于零点三米的土层,费用由煤矿负担。在充填的塌陷区内建房的,煤矿应按房屋搬迁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支付房屋加固费。 第十九条 因采煤造成非搬迁单位、个人建筑物斑裂和严重损坏的,煤矿应根据斑裂发生房间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其维修费和拆建费: (一)房屋墙壁出现四至十五毫米裂缝、门窗略有歪斜和梁支撑处稍有异样的属小修,每平方米二十五元; (二)房屋墙壁出现十六至三十毫米裂缝、门窗严重倾斜、梁头有抽动现象和室内地坪出现开裂或凸起的属中修,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三)房屋墙壁出现三十一毫米以上裂缝、墙身错动、倾斜、外凸内凹、梁头抽动和房顶凸起的属大修,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四)因采煤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无法维修的属原地重建,每平方米五十五元。
(郑政文〔2007〕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为妥善解决我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问题,保证煤炭企业和压煤村庄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压煤村庄农民的经济利益,市政府决定调整压煤村庄搬迁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偿年产值标准
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对压煤村庄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2.对压煤村庄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3.对压煤村庄渔塘的补偿,按附表四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渔塘设施按地面附着物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按附表五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确定了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再调整。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表:一各类农作物补偿年产值标准(略)
注:
(一)棉花、水稻、花生、西瓜、烟叶、油料等作物补偿年产值标准按同类耕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增加30%计算。
(二)莲菜地补偿年产值标准按同类耕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增加50%计算。
(三)芦苇地按五类耕地补偿
(四)土地类别标准
1.粮食作物用地
一类耕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稳产高产;
二类耕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
三类耕地:土地平整、比较肥沃、基本具备排灌条件、能保收;
四类耕地:土地平整、土质较差;
五类耕地:山坡丘陵地、土地坡度较大、土质差。
2.蔬菜地
一类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种菜15年以上;
二类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种菜10年以上;
三类地:土地平整、较肥沃、有排灌设施、保收、种菜7年以上;
四类地:土地平整、土质一般、可以排灌、种菜5年以上;
五类地:土地平整、土质不好、种菜5年以下。
附表二:各类果园补偿年产值标准(略)
注:
(一)苹果、梨、桃等果木,每亩栽培20棵以下的不按果园补偿。除有关部门推荐认可的特殊优良树种之外,每亩栽培120棵以上的也不按果园补偿。
(二)每亩栽培葡萄在200株以下的不按葡萄园补偿。除有关部门推荐认可的特殊优良品种之外,每亩栽培葡萄1000株以上的也不按葡萄园补偿。
(三)苹果园、梨园、葡萄园、桃园除按列表进行补偿外,果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四)柿园、枣园、核桃园果木补偿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计算,土地按同类耕地补偿。
(五)零星果木按附表三所列标准进行补偿。
(六)苗圃用地、苗木按市场价补偿,土地按同类耕地补偿。
(七)林地树木按规定补偿外,土地按五类耕地计算补偿。
(八)乔木、灌木、零星果木补偿见附表三。
附表三:乔木、果木补偿标准(略)
注:
1、移植树木,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观赏花卉等按园林部门规定酌情补偿。
2、经济林不套用本规定,按林业部门规定计算。果园和零星果木不套用经济林补偿标准。
附表四:渔塘补偿年产值标准(略)
附表五: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略)
注:
(一)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考虑了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执行时可根据地方建材差价、房屋新旧程度确定取补偿标准的上限和下限。
2.房屋按24公分砖墙、檐高2.8米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
3.房屋有现浇部分或装修标准较高的,取补偿标准的上限。
4.拆迁人口搬家补助费,以4口人为准,每户500元,每增加1口增加100元。
5.门楼、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可根据造价进行补偿。
6.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设施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二)水井、水渠补偿标准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50%补偿。
3.水渠补偿包括了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三)通讯、供电线路的补偿标准
1.标准按圆锥形砼杆计算,方形砼杆按园形杆补偿费的70%补偿。
2.补偿费包括电线、配件、拉线和电杆等需用的拆迁费。
3.电杆占地补偿按每杆3平方米、拉线2平方米计算,铁塔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占用耕地按年产值的15倍一次性补偿,占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补偿。
(四)坟墓补偿标准补偿包括迁葬工、料费。
(五)砖窑补偿标准
1.砖窑补偿根据窑的容量大小,建窑工程量,所需材料及人工费用计算。
2.小型陶瓷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03日 (地方法规)
国家是明文规定必须进行补偿的,但具体实施标准由各省制定,细则再由各市具体细化执行,故任何标准都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的。
例一:
某国有大型煤矿沉陷区所在市的国土部门搬迁政策是:
原有房屋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50平方米不要钱;超过的752元/平方;原有房屋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也按50平米安置,差额部分可以房价折半。
此案例中,752元这个房价就是根据当地的房产实际情况确定的,不具备通用参考价值。
例二:
《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节选(补偿部分)08-03版
一、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煤矿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二)砖混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砖或石砌体的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或钢筋混凝土浇制平屋顶,每平方米补偿250元。
(三)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石或砖建造的墙,木结构斜坡瓦屋顶,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四)土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砖或石为基础,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每平方米补偿150元。
(五)简易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干插石、砖砌墙或垒土墙,草或石棉瓦屋顶,每平方米补偿150元。
(六)楼房和砖混结构房屋的墙体有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每平方米增加补偿10元。
(七)搬迁户宅基地上所有附属物按不超过每户房屋补偿费的15%给予补偿。
(八)搬迁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广播、有线电视、通讯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费,按村内房屋搬迁补偿费的20%给予补偿。
二、建筑材料由搬迁者自理。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建筑材料和人工费价格浮动的,煤矿支付的房屋补偿费应按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35%,地材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40%,人工费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25%,依据各市地建筑部门每年公布的其价格指数予以浮动。
三、新村址与原耕地的最近距离1公里以上的,煤矿要按搬迁房屋时在册人数一次性支付生产运输工具补助费。距离1公里至3公里(含3公里)的,每人补助400元;距离超过3公里的,每超过1公里,每人增加补助费50元。
《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节选
第二十一条 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筑面积,由采矿企业按山东省压煤搬迁补偿标准(鲁政发〔2008〕24号)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建筑工程综合指数予以浮动,采矿企业支付的房屋补偿费应按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35%、地材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40%、人工费占房屋搬迁补偿费的25%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新村址与原耕地的最近距离3公里以上的,采矿企业要按搬迁房屋时在册人数一次性支付生产运输工具补助费。距离1公里至3公里(含3公里)的,每人补助400元;距离超过3公里的,每超过1公里,每人增加补助费50元。
此案例说明,各省市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原则上对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和细化,故对于你的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告知所在地,或直接咨询所在地区/市国土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