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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什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愉快的世界
阳光的背包
2022-12-23 20:39:54

健全什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最佳答案
虚幻的奇异果
呆萌的吐司
2026-04-28 19:14:04

法律分析: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镇渗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御团脊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或森指导与技术支持。

法律分析:十九届返掘斗五中全会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衍生出的政治名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散慧法从国家和社漏磨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最新回答
苹果悟空
称心的丝袜
2026-04-28 19:14:04

(一)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

做好今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在稳增长、稳物价、稳大局的同时,力争转方式、惠民生、促改革取得新的进展;紧紧围绕省十次党代会“两个加快”目标要求,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抢抓危中之机,迎难而上,实现做大经济总量、提高人均均量、提升经济运行质量“三量”齐升。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1%,财政总收入增长13%,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进出口增长1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10%和11%,新增城镇就业6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5%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7‰,完成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主要任务是:

1、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有效扩大投资规模。一是保在建、促开工、抓前期。全力推进1.5万个在建项目,特别是520个“三个一”结转续建项目,确保尽快建成投产。有序启动一批“十二五”规划项目,确保按期实施。抓紧一批前期项目的规划论证,完善相关条件,促使尽快落地。二是破瓶颈、拓融资、保用地。全力争取中央资金,加大内联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力度,积极争取银行信贷支持。特别是大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培育扩大企业债,吸引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两金入湘”,创新公共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盘活地方政府优质存量资产。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新36条”,进一步激活社会投资。优化用地结构,加快闲置地清理,加快土地周转使用,力争“三个一”项目应保尽保。三是抓重点、打基础、促民生。围绕新型工业化,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改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计划投资5900亿元;围绕基础设施,重点支持交通干线、水运枢纽、能源通道、信息网络、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投资2600亿元;围绕民生改善,重点支持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等建设,计划投资1300亿元,确保保障性住房新开工38.77万套,竣工15.15万套。

在保持投资较快增长的同时,积极扩大消费。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居民消费能力;鼓励旅游、健身、文化、家政和养老消费,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完善城乡流通体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切实优化消费环境。进一步稳定外需,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大先进设备、高新技术引进。

2、加快新型工业化提质升级,稳步增强整体竞争力。一是加快构建多点支撑的产业发展格局。继续实施重点产业振兴投资专项,抓住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两个重要环节,改造提升“两符三有”传统产业,推动向价值链高端集聚。高度重视汽车、消费类电子、食品工业发展,全面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启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二是着力扶持企业发展。对大企业大集团,继续实施一企一策,鼓励做大做强主业。对中小企业,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机制,拓展创投基金、集合债、企业债等融资渠道,推动建立一批公共服务平台。三是加强产业园区建设。进一步提升78个省级以上园区产业层次,加快工业集中区整合提质,构建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分工协作的产业园区体系。四是着力加强技术创新。集中建设一批创新平台,实施一批科技专项,推动组建创新联盟,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3、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一是加强大宗农产品供给保障。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新增46亿斤粮食工程,积极扶持蔬菜、生猪、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努力保障市场供应。二是扶持农业园区发展。重点围绕粮食、畜禽、果蔬等8大主导产业,推进集中连片、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推动形成区域性专业生产带。集中打造知名品牌,培植龙头企业,发展合作组织,提升产业化水平。三是突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抓住国家大兴水利机遇,做好“一湖四水”堤防加固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全面启动新一轮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推动衡邵干旱走廊治理。加强农村电网、乡村道路、饮水安全、清洁能源、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4、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扩大服务业总量。一是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全面落实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深入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二是重视培育新业态。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鼓励制造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大力发展会计咨询、研发设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全面提升商贸集聚区、社区服务连锁等生活性服务业。突出强化衍生制造,壮大文化、旅游特色产业。三是加强服务业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好高技术服务产业化专项,建设一批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构建物联网、信息网等信息平台。

5、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培育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一是要高度重视县城和中心镇的发展。尽快研究出台加快县城发展的指导意见,在集中抓好重点示范镇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特色名城、商贸重镇。二是提高城镇产业聚集能力。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每个县城建好一个园区,立足资源禀赋,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与区域中心城市的产业配套,形成县域经济和园区发展的良性互动。三是着力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强公共交通、水电气热、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污染防治等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探索建立转户的常态机制,推动城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民工。

6、统筹推进区域发展,强化板块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是环长株潭城市群。强力推动第二阶段改革建设,突出由制度层面带动实践层面,确保专项方案和专项规划落地;突出由生产层面转向生活层面,加快两型理念由产业领域延伸到建筑、交通、消费、民生等领域;突出由城市群扩至全省,加快既有试点经验推行。

二是湘南地区。以获批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为契机,加快综合交通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深化区域合作。

三是大湘西地区。把新一轮湘西开发和新十年国家扶贫攻坚试点工作结合起来,突出旅游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加大扶贫开发力度,重点抓好武陵山和罗霄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具体项目、落实到每个户头。抓紧研究环洞庭湖生态经济圈发展规划,提升湖区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7、强化能源保障供给,下大力气抓好节能减排。

一是加强煤电油气运保障能力建设。对接大型中央能源企业,加快气化湖南、农网改造等工程建设;推进电源点、输送通道、储备基地等项目进度,有序发展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完善建立调煤保电的长效机制,着力拓宽煤源市场和运输渠道。

二是突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启动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体系建设试点。大力发展绿色节能建筑,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快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面源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示范,加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餐厨废弃物利用试点、再制造示范基地建设。

三是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抓紧出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能效领跑者制度,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分解落实碳减排指标。

8、加快推进重点民生工程,进一步提升全民幸福感。

一是多渠道扩大就业。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扶持,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支持自主创业。

二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力争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逐步提升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继续实施与物价上涨挂钩的社保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

三是促进教育、卫生事业发展。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完善特殊教育,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职业教育骨干体系,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创新水平。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步伐,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是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引导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动文化资源向基层、农村倾斜。

五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以社区为核心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社会治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妥善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贯彻湖南经济发展规划的措施、办法,以及取得的成就

洞庭波涌,长岛人歌动地诗。党的十七大以来,湖南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带领全省人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自觉把中央精神与湖南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到各项工作中,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逐步探索和形成了一系列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湖南实际的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开创了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新局面。

细细品读湖南省委书记周强发表在《求是》杂志上的这篇题为《科学发展谱写富民强省新篇章》的署名文章,不仅能够直观感受到科学发展观在湖南的成功实践所带来的可喜变化,同时,一个顺应时代发展、彰显现代理念的地方执政者形象也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笔者认为,科学发展观在湖南的成功蕴涵的执政理念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求进创新的执政意识。湖南处于中国内陆,论交通不及港澳台般发达,谈工业不及东三省般雄厚,涉省域不及新青藏般广阔,在湖南这一中部省份,如何实现率先崛起,湖南省委、省政府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提出“位居中部不能甘居中游,地处内陆不能为内陆意识所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积极实施“弯道超车”,在实现中部崛起中奋勇争先。同时,把改革创新融入到科学发展之中,使之成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深化改革,不断推进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创新,使科学发展在新的起点上进入更广领域、达到更深层次。

正是这种求进创新的意识,使5年间湖南的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两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大跨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人民的幸福指数不断提升。十七大以来的5年,成为湖南综合实力增长最快、城乡面貌变化最大、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之一。

求真务实的执政品质。坚持尊重规律,弘扬实事求是精神,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湖南省委、省政府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弘扬实事求是精神,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求湖南省情之真,谋科学发展之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尊重客观规律,从湖南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发展阶段性特征,注重根据世界经济发展大势和国内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趋势,正确认识和把握自身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注重坚持统筹兼顾,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立足省情制定和实施符合湖南实际的目标任务。

特别是立足湖南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新阶段的实际,作出并实施了一系列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在推“一化三基”战略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四化两型”战略,坚持把“两个加快”作为科学发展的总任务,把建设“四个湖南”作为科学发展的总目标,通过优化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人本发展,走一条有中国特色、湖南特点的科学发展之路。可以说,科学发展观在湖南的成功实践,正是湖南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带来的成功实践。

以人为本的执政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根本价值取向,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湖南省委、省政府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目标,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改善民生。

正是这种执政理念的坚守,使湖南自觉把富民优先的原则贯穿于科学发展的全过程,体现在制定目标、收入分配、项目建设、政绩考核等各方面,从而实现了全省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幸福指数不断提升。仅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4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67元,比2007年分别提高6550元、2663元。

而且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县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困群体救助和扶贫解困工程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扎实推进。

我欲因之梦寥廓,芙蓉国里尽朝晖。我们有理由相信,伴随着科学发展观在三湘大地的开花结果,其形成的宝贵经验必将成为湖南未来发展的内生动力,湖南未来的科学发展之路必将越来越宽、越来越顺。

老实的小蜜蜂
眯眯眼的牛排
2026-04-28 19:1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羞涩的音响
陶醉的蜻蜓
2026-04-28 19:14:04

生物质的应用包括大量至关重要的而且常常可以反映政策的内容,包括能源、环境、农业、全球贸易、交通运输和土地使用规划等,这些内容极为复杂。生物质是极为丰富且有多种用途的可再生资源,目前占全球初级能源供应12%的份额,也占到了欧洲共同体初级能源供应的4%。各种假设与预测表明,2030—2050年,生物质在全球能源需求中将会达到15%~35%的比重。到2030年,欧洲共同体的初级生物能源潜力总量将达2.5亿~2.9亿吨石油当量,而在2003年,仅为0.69亿吨石油当量。

生物质燃料生产可能的途径

然而,如果没有任何补贴,生物质往往会无法与今天广泛使用的用于发电或汽车燃料的化石燃料竞争。但是,这种缺憾可能会变得并不重要,在能源供给中,生物质将会具有更大的潜能。

用生物质作为一种能量资源是自然碳循环的一部分,因为燃烧时释放到大气层中的二氧化碳量基本上等于在光合作用光合作用是指在生物体内从光能转化为化学能的一系列酶—催化剂过程。它的初始物质是二氧化碳和水,能量来源是光(电磁、辐射);而终端产物是氧(含有能量的)和碳水化合物,如蔗糖、葡萄糖、淀粉。这一过程是可以论证的最重要的生物化学途径,因为地球上所有的生物都直接或间接地依靠这种作用。这是一种发生在较高等植物、藻类以及细菌(如蓝藻)体内的一种复杂的过程。中被生物质所吸收的量。培育和转化生物质给料(指供送入机器或加工厂的原料)的非能源密集型加工技术具有一种二氧化碳平衡功能。生物质可以提供的能源形式包括热量、电力、气体的,液体的或固体的加热燃料和汽车燃料。三种主要的生物质能转化加工技术为:(1)热化学技术,如燃烧、热解和汽化;(2)生物技术,如发酵和酶的水解;(3)油脂化学技术,如植物油和动物脂肪的炼制。

从广义上讲,生物燃料(可以培育或栽培的称为“农业燃料”)定义为由源自死亡不久的生物体(绝大部分为植物)构成的固体、液体或气体燃料。据此,可以与化石燃料区别开来,后者源自死亡已久的生物质。从理论上讲,生物燃料可以产自任何(生物学的)碳源。最常见的植物都是具有能够俘获太阳能的光合作用的植物。许多不同的植物和源自植物的物质都可被用于生物燃料的制造。生物燃料的应用已经遍布全球,在欧洲、亚洲和美洲的生物燃料工业正在蓬勃发展,最常见的用途是车用液体燃料。所以,可再生的生物燃料的使用可以减少人们对石油的依赖性并提高能源的安全性。生物燃料的生产与使用的各种当代的要素有缓解石油价格的压力、食品与燃料之争、碳排放的水平、可持续性生物燃料生产、森林的滥伐与土壤流失的影响、人权方面的内容、减少贫困的潜力、生物燃料价格、能源的平衡与效率以及集中于分散生产的模式等。

最大的技术挑战之一,就是研发一些用特殊手段将生物质能转化为可供车用的液态燃料的方式。为达此目的,有两种最常用的战略:(1)增加糖类作物(甘蔗、甜菜、甜高粱等)或淀粉(玉米、谷物等)的产量,然后将其做发酵处理,生成乙醇(酒精);(2)增加那些能够(自然地)生产油脂的植物,如油棕榈树、大豆或藻类的产量。当这些油料被加热时,它们的黏度就会下降,这样就可以在柴油发动机内进行直接燃烧,也可以将这些油经过化学处理后产生燃料(如生物柴油);木材和木材的副产品可以被转化为生物燃料,如木(煤)气、甲醇或乙醇燃料。

从2006年的石油价格来看,一些生物燃料已经具备了竞争力(参见下表),如果石油价格长期保持高位的话,研究与开发工作将会使更多的生物燃料投入使用。随着人们对农作物关注的增加,有三种植物都可供利用:草、树木和藻类。草和树生长在干燥的土地上,但加工处理工艺比较复杂。目前的观点是将树的所有生物质(特别是由树的细胞壁构成的纤维素)转化为燃料。

与油类和油类产品价格相比的生物燃料价格

发展中国家的生物燃料

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在建立自己的生物燃料工业。这些国家拥有极为丰富的生物质资源,而随着人们对生物质和生物燃料需求量的增加,生物质正在变得更有价值。世界各地的生物燃料开发的进度不尽相同,印度和中国等国正在大力发展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技术。印度正在扩大麻风树属的种植,这是一种可用于生产生物柴油的产油作物。印度的糖酒精研究的目标是在车用燃料中达到5%的份额。中国是一个重要的生物乙醇生产国。开发生物燃料的成本也是非常高昂的。在发展中国家,生物质能可以为生活在农村的人们提供加热和做饭的燃料。牲畜的粪便和农作物的残余物常常被用作燃料。国际能源署的数据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初始能源中约30%是由生物质提供的。全球20多亿人用生物燃料作为他们的初始能源来源,用于户内做饭的生物燃料的使用往往会产生健康问题和污染。据国际能源署2006年的《世界能源展望》,生物质燃料使用时不通风现象已经造成了全球130万人的死亡。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改进炉灶和使用替代燃料。然而,燃料具有对生物(尤其是人)的伤害性,而可替代燃料则又过于昂贵。从1980年或更早以来,人们就开始设计生产出极低成本、较高燃烧效率且低污染的生物质能灶具。

“生物燃料的生产一直颇受质疑,因为生物燃料的生产肯定会提高农作物的价格,进而从整体上影响食品安全!”

问题在于教育与分配的缺乏、腐败横生以及外国的投资过少等。在没有帮助或资助(如小额信贷)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人们往往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一些组织,如中间技术开发集团(Intermediat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Group)的工作就是为那些无法得到生物燃料的人们建立使用这种燃料和替代燃料的设施。

目前生物燃料生产与使用的问题。人们认为生物燃料的优点在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增加国家能源的安全性,加快了农村的发展并为未来提供可持续性能源。生物燃料的局限性在于:生物燃料生产的原材料必须迅速得到补充,而且必须对生物燃料的生产过程进行创新性设计和不断补充,这样方能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多的燃料,而且能够获得最大的环境效益。广义而言,第一代生物燃料的生产加工仅能为我们提供极少的份额,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如下所述。第二代加工技术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多的生物燃料和更好的环境效益,但其加工技术的主要障碍是投资成本:预计建立第二代生物燃料生产加工的成本高达5亿欧元。目前,关于生物燃料的有利与不利之间的争议时常出现。政治学家和大型企业正在推动以农作物为原料的乙醇生物燃料的进程,并以此为石油的替代品。实际上,这一措施正在加速全球粮食价格的飞速上涨,使得亚马孙河流域的丛林被毁灭,并使全球变暖加剧。

石油价格的调节

生物燃料使用的全球安全意义。如果石油需求量的增加未被抑制,则会使石油消费国更易受到伤害,严重时会使石油供给中断并会导致油价剧烈波动。有报道表明,生物燃料可能终有一天会成为一种可替代能源,但是,生物燃料的使用对全球能源安全的意义,经济的、环境的和公共健康的意义还有待于进一步评估。经济学家不同意生物燃料生产规模的扩大会影响石油价格的说法。在交易市场上,如果不使用生物燃料的话,石油价格将会比目前的还要高15%,汽油价格也会高出25%。可替代能源的有序供给将有助于平抑汽油价格。生物燃料的使用规模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且成本昂贵,这使得它的价格与石油价格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由于这种能源成本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食品的价格,所以生物燃料的生产也代表着对食品价格的调节作用。

“来源于植物的生物燃料转化为能量,从本质上讲是植物通过光合作用获得的太阳能的再利用。太阳与可用能(与总量的换算)转化效率比较表明,太阳能发电板的能量效率是谷物乙醇的100倍,是最好的生物燃料的10倍之多。”

上涨的食品价格——“食品与燃料”之争。这是一个引起全球争论的话题。对此,美国国家谷物生产者联合会(National Corn Growers Association)就认为生物燃料并不是主要原因。一些人认为,问题在于政府对生物燃料支持的结果。另一些人则认为,原因在于石油价格的上涨。食品价格上涨的影响对于较贫穷的国家尤甚。在一些国家中,冻结生物燃料生产的呼声高涨,那里的人们认为生物燃料不应与食品生产展开竞争,更不能“人口夺食”!生物燃料生产所追求的目的应该在于不会影响到1亿多目前因食品价格上涨而处于危险边缘的人们的生活。

能源效率在物理学与工程学,包括机械与电子工程学中,能量效率是一个量纲一级量,其值介于0到1之间,当用100相乘时,以百分比表示。在一个处理过程中的能量效率以eta表示,其定义为:效率η=输出/输入,式中输出为机械工作的量(以瓦计),或是处理工程中释放出来的能量(以焦耳计),而输入则指输入供加工处理所使用的能量或工作量。根据能量转换原理,在一个密闭体系内的能量效率永远不会超过100%。与生物燃料的能源平衡。用原材料进行生物燃料的生产需要能量(如农作物的种植、最终产品的转化与运输以及化肥、灭草剂和杀真菌剂的生产与使用),而且也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生物燃料的能量平衡是由燃料生产过程中所输入的能量与它在汽车发电机内燃烧时所释放出能量的比较,这会因辅料和预计的使用方式而变化。从向日葵籽生产出来的生物柴油可以产生0.46倍于化石燃料的输出效率;从大豆产生的生物柴油所产生的输出效率则可达化石燃料的3.2倍。与从石油炼制的汽油和柴油的输出效率相比,生物柴油分别是前者的0.805倍,后者的0.84倍。

对于生物燃料来说,生产每英热单位的能量所需输入的能量要大于化石燃料:石油可以用泵从地下抽到地面,而且其能量效率要高于生物燃料。然而,这并不是一个用石油取代生物燃料的必需条件,而使用生物燃料也并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人们已经进行了关于生物燃料生产能源平衡计算方面的研究,结果显示,因所采用的生物质和生产地点不同将会导致能源平衡的极大差异。生物燃料生产的生命周期评估表明,在某些条件下,生物燃料的生产仅仅限制了能量的储存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化肥输入和远距离的生物质运输能够减少温室效应气体(GHG)的储存。

人们可以设计生物燃料生产工厂的位置,以便尽量减少所需运输的距离,建立农业管理制度,以限制用于生物生产所使用的化肥量。一项关于欧洲温室气体排放的研究发现,用农作物种子(如欧洲油菜籽)所制成的生物柴油的“油井—车轮”(WTW)CO2排放量可能几乎与从化石燃料制取的柴油的CO2排放量相当。这表明一个简单的结果:产自淀粉类农作物的生物乙醇所产生的CO2排放量几乎与产自化石燃料的汽油的一样多。这项研究表明,第二代生物燃料具有低CO2排放量的特点。其他独立的LCA研究表明,同等当量的生物燃料与化石燃料相比,前者的CO2排放量是后者的50%左右。如果使用了第二代生物燃料生产技术或者减少化肥的生产,则可以减少80%~90%的CO2排放量。通过使用副产品提供热量(如用甘蔗渣生产乙醇),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量还将下降。

具有相互依存作用的植物的搭配能够提高效率。一个实例就是利用来自工业产生的废热进行乙醇的生产,然后进行冷却和循环,用于替代能够使大气升温的水热蒸发。

水力能由流动的水体产生的能量。

水力能或水动力能是活动着的水产生的力或能量。它可以被聚集起来供人类使用。在进行大规模的商业用电之前,水力能被用于灌溉和多种机械,如水磨坊、纺织机械的运转、锯木厂等。在一个工厂(作坊)里,可以通过下落的水产生压缩空气,然后利用这种压缩空气去推动远离水源的机械运行。

水力能的利用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在印度,建起了水轮机和水磨坊;在罗马帝国,人们用水力机械磨面粉,还用于锯开木材和石料。从蓄水池内释放出的水波浪能被用于提取金属矿——这就是所谓的“水清洗(矿石)法”。水清洗法在中世纪的英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后来的人们用此法萃取铅和锌。再后来,该法演化为水力选矿法,广泛应用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黄金矿的淘选工艺中。在中国和其他远东地区,人们用水力作为“水轮机”,将水从地下抽到地表,引入灌溉的水渠中去。19世纪30年代是世界上运河的修筑高峰期,人们利用一种倾斜面的铁路借助水的能量在陡峭的上坡、下坡上拉动河里的驳船行驶。直接的机械能传递需要利用当地的瀑布,如19世纪后半叶,在美国密西西比河的圣安东尼(Saint Anthony)瀑布,水的落差可达50英尺,人们在那里建起了许多代客加工的磨坊,这些磨坊的建立促进了明尼阿波利斯(美国明尼苏达州东南部城市)的发展。水力能的利用也呈现网状发展,利用多条管线从源头将具有压力的液体(如泵)输往终端用户,以供机械的运行。如今,水力能的最大用途就是发电,它可以使人们用上来自水力的廉价能量。

轻松的老师
大力的绿草
2026-04-28 19:14:04
1、 经常对人们做一些环保知识宣传2、 禁止农民们乱施用农药3、 少用一次性筷子快餐盒,减少资源浪费4、 多植树种草,禁止乱扔垃圾5、 对有些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工厂,加以制止,必要时处以罚款,以刺激其环保意识6、针对水污染,可以立一块警告牌,时刻提醒人们不得随意扔弃物品,不定期 地清理水体,保护水清洁等。7、针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可以号召大家在自己家多种植一些花草树木,保护剩下的植被。8、规定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喜悦的美女
寒冷的飞机
2026-04-28 19:14:04
从国家讲,健全环保法,扩充环保队伍,并给与一定的有力的权利。

从个人讲,靠个人,每个人自觉约束,自觉节约。每个人都如此就能成功,这是最好的措施,从某个层面讲,不必要什么高深的技术。

飘逸的小虾米
酷酷的小虾米
2026-04-28 19:14:04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是国务院于2010年10月10日下发的一个决定。该决定内容共分为八个方面,使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七大产业用20年达世界先进水平。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阶段和特点,要进一步明确发展的重点方向和主要任务,统筹部署,集中力量,加快推进。涉及的行业有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

应答时间:2021-04-1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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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实的眼神
微笑的爆米花
2026-04-28 19:14:04
我国成立了中央层面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将陆续发布“1+N”政策体系,“1”是碳达峰碳中和指导意见,“N”包括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及重点领域和行业政策措施和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优化能源结构

能源活动二氧化碳占我国温室气体总排放80%左右。推动能源革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和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合理调控油气消费,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因地制宜发展水电,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加快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提高电网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与调控能力。积极发展绿色氢能。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节能和提高能效。

二是推动产业和工业优化升级

工业部门占终端碳排放近70%,要加快低碳转型,力争率先达峰。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发展。

“十四五”要严把新上项目的碳排放关,防止碳排放攀高峰。推动能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智能制造与工业互联网。控制氢氟碳化物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在相关工业行业的排放。

三是推进节能低碳建筑和低碳基础设施

建筑部门占终端碳排放约20%,城市和乡村建设都要落实绿色低碳要求。合理控制建筑规模,杜绝大拆大建。

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更新改造,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在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各环节落实绿色低碳理念,建设低碳智慧型城市和绿色乡村。

四是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交通部门占终端碳排放约10%,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来一段时期内还呈增长趋势,力争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多元立体的运输方式。

优化运输结构,提高铁路、水运、海运、航空等低碳运输方式比重,建设绿色机场和绿色港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发展电动、氢燃料电池等清洁零排放汽车,建设加氢站、换电站、充电站。

五是发展循环经济

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实现经济发展与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脱钩。加强该领域相关立法,坚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

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现代化“城市矿产”基地,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建立完善让所有参与方都受益的商业模式。

六是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要加快绿色低碳科技革命。研究发展可再生能源、智能电网、储能、绿色氢能、电动和氢燃料汽车、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资源循环利用链接、可控核聚变等成本低、效益高、减排效果明显、安全可控、具有推广前景的低碳零碳负碳技术。

七是发展绿色金融以扩大资金支持和投资

资金投入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保障。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投入体系,加大公共资金支持力度,发挥公共资金引导与杠杆作用,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绿色投资,设立相关产业投资基金。

建立完善绿色金融体系,设立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补充完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设立国家绿色低碳转型基金。

八是出台配套经济政策和改革措施

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健全生态环境、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完善电价形成机制以及差别化用能价格政策,对节能环保、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低碳零碳等技术、产品、项目、企业在财政、税收、价格上实行鼓励性的政策。

九是建立完善碳交易市场

碳交易机制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实现全社会减排目标。今年7月首先在电力行业启动了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

今后逐步覆盖钢铁、石化、化工、建材、造纸、有色、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将碳汇纳入碳市场,丰富交易品种和方式。

十是实施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

保护、修复、管理自然生态系统的相关行动,有助于增加碳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保护生物多样性。

不断强化森林、草原、湿地、沙地、冻土等生态系统保护,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持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加强农田管理,发展生态绿色农业,提高气候适应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发展“蓝碳”,保护和修复海岸带生态系统,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

烂漫的凉面
复杂的黑猫
2026-04-28 19:14:04
一、发展新能源经济是当今世界的历史潮流和必然选择

近年来,曾支撑20世纪人类文明高速发展的以石油、煤炭和天然气为主的石化能源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除其储藏量不断减少外,更严重的是科学研究发现,石化能源在使用后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作为温室效应气体排放到大气中后,人为地导致了全球变暖,引发了人们对未来社会发展动力来源的广泛关注和思考。不少国家的能源战略都有一个明显的政策导向——鼓励开发新能源,这既是国际市场上石油等传统能源产品价格高昂压力所致(非常时期除外),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因此,新能源开发有可能成为未来最重要的经济增长引擎,成为最有创造就业和财富能力的新经济支柱。目前,全球投向新能源,特别是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的资金数量激增。有一种共识正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只有在新能源技术革命中走在前面,才有可能在未来的世界经济格局中占据优势地位。尤其在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呈现不断下滑严重局面的背景下,有专家认为对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将是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的新一轮竞争热点,对传统能源的改良以及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发展,将会催生一个巨大的市场,新能源产业必将成为世界各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二、发展新能源经济可为青海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

我省有丰富的新能源资源,新能源发展又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些条件为我省发展新能源经济提供了支撑。当前,大力促进新能源经济的发展,是青海发展中的重要战略机遇。发展新能源经济不仅可以开辟新的能源供应途径,有效增加新能源供应量,还可以有效降低环境污染,有利于我省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而且,从青海产业结构调整看,发展新能源经济将对调整目前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和发展战略,带动相关的一系列产业的发展,提高经济运行的抗风险能力发挥重要作用。把新能源产业培育成为青海一个特色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必将有力地推动青海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成为有效应对挑战、抓住发展机遇的重要途径。

三、培育青海新能源经济的总体思路

培育青海新能源经济,当前应把重点放在太阳能的开发利用上,要以太阳能产业作为新能源经济发展的龙头,加快发展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技术成熟、市场竞争力强的新能源,尽快提高新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积极推进技术基本成熟、开发潜力大的生物质能利用、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的产业化发展,为更大规模开发利用新能源、培育壮大新能源经济奠定扎实的基础。培育新能源经济的线路图要围绕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的产业链发展,最终形成光伏产业多晶硅提纯、单晶硅拉制、多晶硅铸锭、晶硅切片、太阳能电池、组件封装、光伏技术系统应用的完整产业链,以及太阳能、风能互补,太阳能、生物质能互补的产业发展模式。 四、加快发展青海新能源经济的几点建议

为了做大做强我省新能源产业,推动新能源经济发展,使之尽快成为青海新的经济增长点。建议:

(一)发展新能源经济,要借鉴和吸取国际经验,进行目标引导、政策激励、产业扶持和资金支持;坚持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市场开发与产业发展互相促进,近期开发利用与长期技术储备相结合,政策激励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总体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技术创新、滚动发展的思路,挖掘青海新能源资源优势,加快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二)要在全面开展新能源资源调查,摸清资源赋存情况的前提下,组织力量编制全省新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产业布局、发展重点,对全省新能源的发展做统筹规划和安排。要明确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制定具体的发展措施,努力推进新能源产业科学化、有序化发展。

(三)开放新能源市场准入条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新能源依然是国际投资的热点,要把吸引新能源投资作为青海应对危机、扩大投资规模的重要方向,积极促进新能源经济发展,保持新能源投资的适度增长。

(四)新能源生产成本高,目前,提供财政“补贴”是各国政府扶助新能源企业的主要手段。这种支持包括向新能源产品的生产者提供资助和税收减免,以及给产品的购买者提供消费补贴和退税等方面的刺激,鼓励更多民众和企业尝试新能源产品。 目前,青海新能源产业发展仍处在初步发展阶段,从政府决策的角度考虑,一方面政府不仅要有支持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意向和规划,还需尽早着手实施有力的推动措施,抓紧制定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和直接的财政补贴机制,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同时,应尽早将新能源经济发展的需要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新能源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