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片十大品牌
暖气片十大品牌
1、金旗舰
北京金旗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专业生产新型采暖散热器的企业,下设销售公司、生产基地、企业研发投资中心。
2、ST.LAWRENCE圣劳伦斯
北京圣劳伦斯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专业生产新型采暖散热器的企业,并于2015年起进军管材管件市场,推出管材管件系列产品。
3、艾尼
艾尼集团自创建十五年来,专注于清洁能源(太阳能、空气 能、燃气能)的热利用推广,集清洁能源供热采暖设备的研发、 设计、制造、销售、售后服务为一体。
4、RUBENS鲁本斯
山东省寿光市六丰实业有限公司始建于1980年,是一家集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采暖散热器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位于山东省潍坊市。
5、九鼎散热器
九鼎散热器工厂坐落于天津市宁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建设部定点专业生产新型采暖散热器企业。公司成立于1997年,凭借领先的十余项产品专利优势,在采暖散热器领域已有卓越建树并不断刷新采暖设备标准的新高度,产品的热工性能、内防腐能力和表面漆膜分别通过清华大学和国家散热器质检中心质量检测。
6、Nuociss努奥罗
浙江努奥罗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是以制造、销售采暖散热器和太阳能热水器为核心业务的高科技企业,前身是成立于1998年的中意合资上海努奥罗散热器有限公司。
7、Florece佛罗伦萨
佛罗伦萨(北京)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企业),座落在享有“京师之枕”美称的昌平真顺工业园,占地面积5万余平米,公司专业研发生产散热器、地暖、智能控制器、分水器等暖通产品,并致力于智能暖通与可再生资源采暖的开发利用。
8、SUNFAR太阳花
广东太阳花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始创于2001年5月,是集新型采暖散热器研发、制造、营销于一体的广东高新技术企业,是《中国采暖散热器行业服务标准》的主编单位及《中国采暖散热器行业配件标准》散热器企业参编单位。目前拥有顺德、天津两大工厂,是中国比较具规模的采暖散热器生产基地之一。
9、FENGDU 枫度
枫度,英文名称FONDU,天津枫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主营暖气片、地暖、壁挂炉、毛巾架等产品的运营业务。九年的深耕,始终以服务至诚,品质至上、团队致胜、创新致远为核心价值观,在行业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10、Longxing陇星
兰州陇星沃尔凯采暖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星集团)创建于1998年,是一家以新能源利用研发制造及总部经济地产开发运营相结合多元化发展的民营企业。拥有兰州国家高新区陇星总部经济示范园区和兰州新区陇星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为主的两大产业板块。
对于用户,暖气的材质、制作工艺是很难分辨的,所以用户更愿意通过了解暖气片品牌荣誉、口碑、知名度、服务、售后保障和公司能力资质这些方面来选购,那么目前市场上都有哪些比较好的暖气品牌呢?
森德暖气
其优美的外观、出色的工艺、灵活及时的供货、以及专业周到的服务赢得了世界各地用户的赞誉和信赖。森德暖气瞄准的是中高端市场,所以价格略高。
金旗舰暖气
主打经济适用、外形美观,焊缝特别小几乎都看不到焊缝隙,服务态度很不错。
努奥罗暖气
优质的原材料,无焊痕外露(这一点在作防腐涂层时非常重要),焊接点牢固坚实,经久耐用。还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生产特殊型号的散热器。
圣劳伦斯暖气片
价格低于同类产品,质优价廉,款式多样。
太阳花暖气片
采用顶部整体无焊点、一次冲片头技术,比同类产品焊点少,减少腐蚀渗漏机会。
相关推荐:
暖气片安装位置(暖气片安装示意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城市热源、热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
城市热源建设应当符合集中供热的要求,重点支持下列集中供热项目:
(一)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二)供热能力达到100万平方米的区域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在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得使用户式燃气炉采暖。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它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经供热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第七条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县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单台容量超过7MW的供热项目,应当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九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供热单位界墙外缘1.5米以外的热用户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由热用户自行投资建设,产权归用户所有。
前款所列管网建设应当符合供热入网技术条件和技术标准。管网由产权人管理,产权人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管理。第三章 供热资质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具备国家规定的供热资质的供热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后,方可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资质标准和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及其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因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城市供热的,市供热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实施临时接管。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供热资质证书。
供热单位申请供热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市供热单位资质申报表;
(二)项目资产、产权关系证明书;
(三)项目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资料、设备配置明细表;
(四)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财务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五)其它有关文件。第十四条 供热资质证书由市供热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审定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颁发。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供热资质证书的供热单位向社会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供热资质证书。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成立、合并、终止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成立、合并、终止或者变更前的30日内向供热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第四章 供热用热管理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市供热能耗指标,并定期予以公布。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扩大供热面积、增加热用户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热源和增容方案,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供用热入网手续。
供热单位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者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管网产权单位的同意。
热用户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者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提供。
供用热格式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停暖日期;
(二)供热参数;
(三)室内温度;
(四)事故及维护;
(五)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和双方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审批、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公共供热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第五条 供热用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优质服务,规范用热、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预案,及时科学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在供热工作中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鼓励利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和水煤浆、煤粉等准清洁能源以及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清洁能源、准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在采暖期应当优先保障供热。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以原煤为燃料的供热锅炉房,逐步淘汰现有燃烧原煤的供热锅炉。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按项目建设程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建设。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报备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
采暖期内禁止拆除影响供热的锅炉及相关附属设施。非采暖期,供热单位确需拆除的,应当在拆除前5个月向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第十二条 对于集中供热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支持,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多渠道筹资建设。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第十四条 需要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供热计量和分室控制的强制规定,应当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供热计量、分室控制和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建筑,应当限期实施改造。改造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建建筑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采购应当用招投标的方式,所采购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第十五条 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第十六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应当用作供热的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及工艺技术改进。第十七条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的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供热工程档案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规划、环保、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许可证照的复印件报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