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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国家最新政策

无奈的小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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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5 01:25:03

光伏发电国家最新政策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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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21:39:38

2022年光伏补贴最新政策为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有一定的年限,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了鼓励新能源对光伏发电用户给予一定的补贴,国家出台了很多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光伏集中发电指导价将连续制定,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一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集中发电厂,新增集中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决定,不得超过资源区指导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引导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规划落实、项目竞争性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规范有序。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

什么是光伏发电?

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太阳能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分布式发电系统。它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发电和能源综合利用方式,它倡导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的原则,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同等规模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同时还有效解决了电力在升压及长途运输中的损耗问题。

应用最为广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是建在城市建筑物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该类项目必须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一起为附近的用户供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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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21:39:38

日本《修订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1)设立新认证制度由现行的设备认证改为业务认证).(2)调整可事先确定数年后收购价格的定价方(3)采用当认定有助于减轻电力用户负担时,可用投标方式确定收购价格的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单薄的小懒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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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21:39: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三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2月28日

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三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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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21:39:3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订)【2007-10-28】

2.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2007-10-17】

3.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2006-01-05】

4.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2006-01-0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2-28】

6.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08-13】

7.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二OO二年第75号--征求《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02-10-16】

8.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01-01】

9.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2001-01-01】

10. 国家计委、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01-12】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停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1998-07-1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01】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1997-03-26】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1996-01-31】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中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1993-06-14】

16. 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1993-05-14】

17. 能源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关于颁发《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1992-10-07】

18. 能源部实施《总会计师条例》暂行办法【1992-05-10】

19.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奖惩规定【1992-04-29】

20.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1992-04-29】

21.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失效]【1991-04-02】

22. 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1991-03-28】

23. 能源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高级质量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1991-03-06】

24. 能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1990-10-05】

25. 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补充通知【1990-06-01】

26. 国家税务局关于能源部所属电力工业企业实行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征收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02-07】

27.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若干问题的通知【1989-10-06】

28.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各银行系统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09-06】

29.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援承包节余收入恢复征收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9-08-21】

30.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按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2.5%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就地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9-03-04】

31.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1989-01-27】

32.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9-01-27】

33.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取的业余设计收入是否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请示》的批复【1988-12-31】

34.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国家级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审定办法》的通知[失效]【1988-12-27】

35.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运分公司上缴总公司的利润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8-11-15】

36. 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1987-10-06】

这是近20年来所有关于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是规章啊。查阅下吧1

调皮的小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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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21:39: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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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21:39:38

电网新政为光伏行业注入活力

国家电网公司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适用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系统接入方案制订、并网检测、调试等全过程服务,不收取费用。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的富余电量,国家电网公司将按照有关政策全额收购。

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秘书长曾少军表示,国家电网在此时出台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表明了政府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态度,给困境中的我国光伏企业带来了信心。各地电网公司已正式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申请。

业界忧虑光伏并网政策执行力

国家电网公司承诺全部并网流程办理周期约为45个工作日。“在这一政策出台后,相关企业就会采取行动找电网企业申请并网,在这一过程中,政策是不是贯彻下来了,并网是否依然碰壁,这些都还需要继续盯下去。”南昌大学太阳能光伏学院院长周浪说。

同时,国家电网公司还规定,电网企业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家针对光伏发电项目已出台了设计标准和施工标准,但对并网验收却没有明确的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声称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但是到底什么标准,现在还说不清楚。”

国家电网在政策中提出要变以往的装机补贴为度电补贴。曾少军表示,这一调整有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但在具体结算方法上还不尽合理。“按照政策,我们上、下网电量将分开结算,光伏发电业主给电网卖电的电价和从电网买电的电价不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运作模式

针对上述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能够执行到位,并建立起完善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碧蓝的酒窝
从容的舞蹈
2026-05-09 21:39:38
摘要[中国太阳能商城编]:“十二五”规划调整, 有关新能源的提法是“加快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热电联产等清洁高效能源的建设”,也与以往提出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所不同。相关具体内容已经引起太阳能行业各界的非常关注。详文如下: “可以说是又进行了一次调整。”4月7日,国家发改委能源所高级顾问周凤起这样分析中国能源政策。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在最新一期4月的《求是》杂志上撰文《科学发展 电力工业赢得挑战的根本路径》。根据该文,业内研判,针对目前能源领域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加快了调整步伐,除了核电从“积极”变成目前的“大力发展”外,火电、水电、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也有变化。 “十二五”规划调整 国家能源局政策调整,势必对 “十二五”规划的内容产生影响。 在3月28日召开的电力科学发展高层论坛上,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副司长曹述栋透露,国家能源局已经开始着手“十二五”电力规划编制准备工作,并已经启动包括核电发展规划等在内的专项规划,目前针对形势发展,将会加快核电、热电联产、煤电一体化发展,继续推进上下游关系,积极调整火电结构,促进节能减排。 和核电一样,中国的水电、火电等政策也在微调。比如,根据“十一五”规划,我国电力政策是重点优化发展火电,有序开发水电,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 而根据的张国宝文章,接下来,除了核电从“积极”变成目前的“大力发展”外,火电、水电、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也有变化。 比如下一步水电的政策是“积极推进水电开发”,代替了“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有序开发水电”。火电是“积极推进电力工业的上大压小,加速淘汰落后产能”,不同于“十一五”规划提出的“重点优化发展火电”。 有关新能源的提法是“加快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热电联产等清洁高效能源的建设”,也与以往提出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所不同。 而措辞不同的背后,是规划的变化。以风电为例,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透露,2020年风电总装机将达到1亿千瓦,大大超出2007年《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2020年风电装机3000万千瓦的水平。 周凤起告诉记者,目前政策的调整方面核电的力度要大一些,原因是核电上可以在短期内发展比较快,“只要安全问题、核废料问题、核原料问题解决,就可以实现大发展。而水电尽管也在大发展,但是从长期看,相对潜力要要小一些。比如到2020年开发潜力可能就‘差不多了’”。 张国宝透露,2020年水电装机规模达到3亿千瓦左右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从目前的1.5%左右提高到6%以上,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据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两会,能源提案位列前20个代表最关心的领域之一,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代表和委员们的“能源热”急剧升温,站在国际布局的角度,把能源改革摆在了“第五次工业革命”的高度。而所有的能源类提案中,据《能源》杂志记者调查采访,可再生能源名列榜首。能源问题,尤其是可再生能源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的深思,调动着各相关群体的神经。 三年前,全国政协委员王南华开始关注能源领域的问题。 “我不是这个行业的,我主要是通过报纸、网络关心其他国家的一些发展动态,特别是美国和欧洲的能源发展策略。”王南华委员接受《能源》杂志记者采访时说。 王南华算得上是个名人,但并非在能源界,而是航天领域,她见证了从神舟一号到神舟七号的发展。虽然干练的王南华不喜欢别人在她神舟飞船设计师的称谓前突出一个“女”字,但女设计师的身份着实令人钦佩。 王南华的声音干脆利落,如果不查她的简历,一点都听不出她已然年过花甲,或许正是良好的学习心态使然。 对于能源,王南华充满了好奇,她去年提了“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提案,今年又提出了“推进新能源产业革命”的提案。“去年主要是从石油涨价的角度,认为是我国本身能源供给和结构平衡的问题,而且煤矿事故屡屡发生,依靠传统煤矿会涉及很多问题,所以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的提案。今年的金融危机让我感觉到原来的提案高度不够。每次经济衰退,也就意味着下一次的经济革命,必然会有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后来我注意到奥巴马制定了一个新能源战略,是非常全面的,有可能渗透到很多传统产业中,如汽车、城市供暖等,有人说可能是第五次工业革命。” 最令王南华津津乐道的,还是去年提案委员会专门组织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对她的提案进行了“三堂会审”,“专门请我们提案人到现场汇报了提案,各界领导都在场”。 王南华的提案只是众多能源提案中的一个,如今,越来越多的代表和委员开始关注能源问题,“能源热”再次升温。 可再生能源提案位列榜首 “能源是大家关心的排序20个重要问题中的一个。提案中,可再生能源是能源领域最热门的题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薛禹胜对《能源》杂志记者说。 王南华说,她今年的提案只是对去年提案的一个战略高度的上升,提案中,她提到了一个词,叫“第五次工业革命”,即创造一个超越互联网革命的新能源产业革命,以此来拉动国家的经济转型。 王南华建议,要尽快制定我国的能源转型战略。不仅从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的角度,而是要从新能源产业革命的高度,从新审视原有的新能源计划,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源转型战略和分阶段实施的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王南华说存在一些弊端,《可再生能源法》中虽已明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研发计划由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制定,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力量分散,使得本来就薄弱的扶持政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次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就由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四部委联合实施,如不是在危机时刻可能很难实行。”王南华说。 并且,王南华建议组建国家能源部,统一负责能源转型战略和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能源政策(包括税收、价格、补贴政策)的制定、能源企业和产业政策之间的协调。 据国际能源机构最新预测,从世界范围来看,石油将在未来40年左右枯竭,天然气将在60年内用尽,煤炭也只能用220年左右。同时,按中国剩余可采储量和能源消费量来看,石油还可开采13年,天然气为40年,煤炭为60年,均早于全球速度。能源短缺和能源消费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 但是,有另外一组可喜的数据,根据初步的资源评价,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中,可开发水能资源约4亿千瓦;风能资源也比较丰富,仅海上风能资源总计可安装风力发电机组10亿千瓦;全国2/3国土面积年日照时数在2200小时以上,属于太阳能利用条件较好地区,理论上每年可以达到17000亿吨标准煤;农业废弃物等生物质能源资源每年可作为能源使用的数量相当于5亿吨标准煤。 针对这些有利条件,企业界委员们根据自身的发展也提出了大量的可再生能源提案。或许,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大唐发电集团总经理翟若愚所说,“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温婉的红酒
开放的砖头
2026-05-09 21:39:38
国家强有力的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能源利用高峰已经突现。能源危机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巨大压力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有限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石化能源不能满足我国工农业生产的需要。而我国人口的高速增长,对能源消耗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应用成为新能源的主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日益严峻的能源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颁布实施表明了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已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生能源法规的陆续出台,进一步显示了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应用的力度逐步加大。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的大量消耗,不仅使人类面临资源枯竭的压力,对全球的环境污染构成严重威胁。面对目前日益严峻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开发和利用沼气等可再生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中国有9亿多人在农村,有近2亿家庭在使用薪柴。如果每家建一个6~8立方米的沼气罐可解决一家全年的生活燃料。可以节约近两吨的柴火。每年可节约2500元以上。2亿家庭的广阔市场其经济效益相当丰厚。是广大城乡农民投资的理想项目。 推广使用太阳能沼气其社会效益意义深远 1、有效的保护了森林资源。农村能源消耗中,薪柴用量颇为可观, 全国40%、山区50%-70%的森林资源都是炊事取暖等消耗掉的。农村沼气将人畜粪便、农作物秸杆等废弃物通过在沼气罐中发酵而产生沼气,成为照明、做饭的燃料,解决了“没有柴烧就砍树”的问题。据粗略测算,一个家庭安装一个6—8立方米的沼气罐,能解决3-5口之家一年的正常生活燃料,每年可节煤约1600公斤,节电约230千瓦时,薪柴和秸秆2吨左右,相当于3.5亩林地的年生物蓄积量,每年可节约2500元以上,还可减少2吨二氧化碳的排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防治水土流失。“过去做饭满屋烟,如今生火拧开关”是对沼气新能源效应真实而生动的描述,2005年全国已建立1807万户沼气池,相当于保护了约6300万亩林地。 2、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了一直困扰农村的脏乱差的环境问题。发展沼气是发展农村新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现实选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党和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新型太阳能沼气起到了“三省”(省柴、省电、省劳力)、“三增”(增肥、增产、增效益)、“一净”(净化农村环境)的重要作用,解决了农村“三料”(燃料、饲料、肥料)的难题,既解决了农民朋友缺资金、缺劳力等实际困难,又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朋友收入。农民朋友亲切地把沼气罐称为“致富罐”、“小康罐”、“聚财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