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和省煤炭安全监察局
安全监督管理局和煤炭安全监察局,均是我国的省级安全生产管理单位,由于煤矿安全的特殊性,国家将煤矿安全单独进行管理,就有了煤炭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就不再管煤矿安全生产了,管其它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
张根虎,男,汉族,1955年生,山西省襄汾人,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山西省安监局局长等职,2013年年初调任山西省文联,期间任山西省文联党组书记、文联常务副主席。2013年6月当选山西省文联主席。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副会长,中国书法家协会会会员。
9月24日,因在此次事故中涉嫌谎报事故原因、瞒报死亡人数,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襄汾县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被刑事拘留。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和检察机关调查发现,“9·8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山西省襄汾县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到事故现场实地查看,在明知当天当地并无大雨暴雨的情况下,谎报事故原因和性质、瞒报死亡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
经调查认定,襄汾县八名公务人员,因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发现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后,未采取确实有效措施,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这八人分别为:襄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刘政民,襄汾县安监局煤炭选矿股股长王耀红,襄汾县安监局煤矿安监办监察队队长杨来成,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狄建民,襄汾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纠察大队第一中队中队长杨江华,以及该县陶寺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廉会忠,陶寺乡人大主席、乡政府安全生产领导组副组长梁德灵,陶寺乡企业办主任刘卫光。[9]
法院判决
经过侦察甄别,最终起诉到法院的涉“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共计58名,其中副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13人,处以下干部17人,其他人员24人。由于案情重大,涉案人员众多,“9·8溃坝”溃坝系列案件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指定7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汾市的8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从2009年6月份开始,陆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0]
一审宣判
山西太原、临汾等地人民法院于9月30日对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涉及58名被告的2008年襄汾县“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
其中原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逃税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千万元及没收财产3千万元;原运城市公安局局长段波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临汾市副市长周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书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山西省安监局副局长苏保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临汾市政府市长助理张德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吉县县委书记张金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处长闫瑞峰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犯罪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到有期徒刑二十年不等的徒刑。[10]
犯罪事实
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的犯罪事实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新塔公司在非法生产期间,非法买卖炸药4399.63公斤、雷管3388枚、导火索5380米;非法采矿罪:新塔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证过期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矿,在各级政府部门责令停产并处罚后,仍继续非法采矿生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07年9月2日,张佩亮等人决定对1988年已作闭库处理的原太钢集团临汾钢铁公司塔儿山铁矿980沟尾矿库重新启用。2008年9月8日,该尾矿库发生溃坝;逃税罪:张佩亮等人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安排人对新塔公司和鑫上交煤矿设立内、外两套账,隐瞒收入。新塔公司逃税金额总计19,764,105.11元,鑫上交煤矿逃税金额总计6,853,308.21元;行贿罪:张佩亮为感谢段波在购买安泽县红星煤矿接替井过程中的帮助,送给段波20%干股,并挂在段波之父名下。将煤矿转卖后,分给段波2000万元。
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运城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段波的犯罪事实有:1998年至2008年,被告人段波利用其在临汾市公安局担任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新塔矿原董事长张佩亮等人购买红星煤矿接替井经营权提供帮助,并为新塔矿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护,先后为张佩亮等人谋取利益,三次非法获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4,492,748.00元。其中收受张佩亮送给的2000万元。
经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临汾市副市长周杰的犯罪事实有: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周杰利用其分管工业、安全、民营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0.28万元。其中收受张佩亮3万元。
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副厅级)刘书勇的犯罪事实有:刘书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塔尔山铁矿(新塔公司前身)违规转让过程中,作为审批管理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监管缺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经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山西省安监局副局长苏保生的犯罪事实有:苏保生作为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其责任内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由于其未忠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未尽到应尽的督察义务,对新塔矿业公司980沟尾矿库存在问题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导致“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的发生。
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临汾市政府市长助理张德英的犯罪事实有: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张德英在担任中共汾西县委书记、翼城县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贿赂款共84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受张佩亮5万元。
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吉县县委书记张金凤的犯罪事实有: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金凤在担任曲沃县县长、襄汾县县长、吉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89.88万元,美元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收受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20万元。
经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处长闫瑞峰的犯罪事实有: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闫瑞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在“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受贿罪:被告人闫瑞峰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闫瑞峰尚有财产人民币2,520,008.9元、美元23577.1元、港币21436.72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闫瑞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属自首。[10]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在29日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煤矿“五假三超”行为。
煤矿“五假三超”指煤矿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非法违法行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存在“五假三超”现象发生事故的煤矿,要严厉查处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属于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评估或鉴定报告的,要坚决取消相关资质,并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要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存在非法违法、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煤矿实施联合惩戒,通报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推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关闭退出,力争今年底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退出。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今年年底前要完成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原则上只做减法、不做加法,严防低水平重复建设。
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各地要在前段瓦斯治理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辖区所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再检查,凡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停产整改;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在10月底前向国家煤矿安监局再报告。
2008年后半年,自山西省开展第二轮煤矿兼并重组以来,山西省众多的中小煤炭企业都感觉到了某种隐隐的压力,如今面对山西省不断提速的整合步伐,这种压力正在提升。
对于山西为数众多的地方中小煤矿来说,无论是否会被兼并都“难逃一劫”。因为倘若被并购,巨大的前期投资与相对较低的并购价格将给他们带来巨大亏损;倘若不被并购,2001年底年产90万吨以下、非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矿井将被全部关停的政策又绝对难以逾越。而对于并购企业来说,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买得起建不起,后继资金不足。
尽管如此,却并不能影响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激进步伐。
态度消极的煤老板
今年4月份,山西省产煤大县——左云县试图就当地煤矿兼并重组事宜召集地方中小煤矿矿主举行一场座谈会,但终因矿主们大多数不积极配合,到会者寥寥无几而流产。
对于矿主们来说,收购价格过低,自己又缺乏能力打包整合其他资源,是导致他们兴趣不足甚至抵触的两个原因。
按照此前山西方面制定的《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实行两个补偿标准,以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政府公布的《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作为分水岭。
一是被兼并重组煤矿如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二是被兼并重组煤矿在《办法》实施前按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按此标准大多数矿主都拿不到高于前期自身投入的资金。
与此同时,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现已具备300万吨/年生产规模,且至少有一个120万吨/年机械化开采矿井的地方骨干煤炭企业,也可作为兼并重组的主体。其他作为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的地方骨干煤炭企业(矿井),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原则上应有一个生产规模在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作支撑,兼并重组整合后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矿井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而这样的标准又让为数众多的地方中小煤矿只能“坐以待购”。
于是山西众多的地方中小煤矿矿主持有了等待、观望或者硬挺的态度,若非真正无路可循,绝不主动迎合。
煤老板们的尴尬
杨老板是一名温州籍的商人,他在山西晋中、长治、忻州、大同有数座煤矿,煤矿年产量均在40万到60万吨之间,目前他在长治的一座年产45万吨的优质动力煤矿井被列入整合范围,该矿首期已经缴纳了1000万吨的资源价款。在本次资源整合中,收购方对他煤矿的出价不到3000万元。
杨老板说,他在这座煤矿已经投资了8000余万元,如果按照市场运作,这座煤矿最少可以卖到2亿元以上。目前,他的煤矿还没有复产验收,杨老板坦白,面对今天这种局面,政府让干就干,不让干就扭头走人,不会再在煤矿上投一分钱了。
与杨老板的洒脱不同,高平市一位不愿为外界获知姓名的老板联合4个股东投资5000万元在去年接手了一座煤矿,但由于山西长期的停产整顿,再加上矿井建设等等原因,时至今日始终无法正常生产。该名老板说,接手后不仅没有赚钱,反而每天在不断赔钱。因为大笔贷款利息需要偿还,井下“一停三不停”每月产生的10几万元费用需要支付,让他苦不堪言。如今在整合风暴中,他的矿井又不被并购方看好,自己投资扩能整合其他资源又难以实现,随时面临被关停淘汰的危险。该老板说,现在真是山穷水尽了。
事实上,现在山西的煤矿矿主大多是在2006年之后介入行业的。
2006年,山西施行第一次资源整合,当年2月28日山西省政府公布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一方面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另一方面提出向煤炭企业开征采矿权价款,并制定了6档取费标准。
从这一年开始,山西80%的煤老板选择转卖股权,撤身其他行业。而新接手的煤老板不仅高价买进,与此同时在面对山西不断提高的煤炭准入门槛时又不得不投入大量资金提升产能,增进矿井建设,但是在此后的两年中,山西矿产行业安全形势严峻,全省范围内的煤矿停产整顿绵延不断,特别是去年,山西中小煤矿大部分处于停产整顿阶段。
这些企业在不停地扩建、整合与关停中苦苦挣扎,投资的钱到目前不仅难以看到回报,反而迎来了山西第二次更具广度与深度的资源整合,这让通过银行贷款或者民间借贷办矿的“新煤老板”们感受了生命中难以承受之重。
并购企业的困扰
相对于煤矿矿主们迫在眉睫的压力,并购企业的压力更多的是来自未来。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这次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分为三类:一类是省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二类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经公告的企业,三类是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地方骨干煤矿企业,在不影响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前提下,经市政府申报、省政府批准,可以作为兼并相邻中小煤矿的主体。
目前,山西省确定的一类并购主体企业分别是同煤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和中煤平朔公司,同时山西省国资委也公布了一批共13家主体并购企业,其中除上述6家企业外还另有7家。
此前这些并购主体企业的苦恼主要是来自于外部。一方面是矿主们积极性不高,不愿主动放权,在价格上难以达成一致;另一方面,有业内人士透露,在推进资源整合过程中,省属煤矿最好整合,地市一级次之,县里的煤矿整合难度最大。因为一些小煤矿的股权结构复杂,牵扯的利益面广,不仅涉及矿主和投资人的利益,也涉及市、县、乡、村和有关部门的利益,利益的纠缠给资源整合推进造成相当困难。
如今,这种困难在持续的市场低迷、停产整顿以及山西强力推进的并购风暴面前正在逐步消解,但是来自并购主体企业内部的一些因素却开始成为困扰。
山西省煤炭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是山西省国资委的一家省属企业,也是参与本次资源整合的并购主体之一。几年来该企业在山西范围内控股、并购了30余座煤矿,这些煤矿的年单井生产能力均在30万到60万吨之间,但是现在这些煤矿没有一座投产。该企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后续投资太大,企业目前勉为其难。
按照政策要求,到2010年底,整合重组以后煤炭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且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
他介绍,按照最低标准单井年生产能力提升到90万吨计算,目前这些并购后的矿井要想达到此标准,仅井下改造每个矿井便需投入1.5亿元左右,现在企业的难题不是买不到、买不起煤矿,而是建不起。这样的困难也存在于其他一些并购主体企业中。
对于这一难题,这名工作人员透露,曾经研究试图通过广泛吸纳银行贷款,或引进民营资本再次参股等方式进行解决,但最终没有定论。
早些时候,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家7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后曾发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调研报告》,提出我国目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了分析。报告同时建议,政府要加强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运用,减轻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负担。
重组步伐不断加快
虽然不断遭遇着各种难题,但并不能阻碍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一次比一次更加凌厉的步伐。有人说,山西的步伐简直是跑步向前。
山西省自2003年开始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市级以下煤矿数量已从4598座减少到2008年底的2598座。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就新一轮煤矿整合发文,要求年产30万吨以下矿井全部关闭,目标是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内,随后,一场场推进会在全省有煤地市次第召开。
而到今年3月25日的煤炭工作会上,再次出台新的整合方案。根据《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安排意见》的要求,到2010年底,全省矿井个数控制在1000座(再减500座),整合重组以后煤炭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且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
4月15日,为加快整合步伐,山西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加大对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力度。
《通知》要求山西省11个市在今年要全部完成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报批工作和矿井压减任务。其中上半年完成一批,三季度再完成一批。与此同时,山西还公布了到明年年底各个地市允许保留的矿井数目:太原市50座,大同市71座,阳泉市50座,长治市95座熏晋城市118座,朔州市65座,忻州市63座熏晋中市110座,吕梁市100座,临汾市127座,运城市18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保留矿井133座。
这就意味着到明年年底,太原市将从现有的130座煤矿压减到50座,临汾市将从现有的392座煤矿压减到127座,大同市将从现有的270座煤矿压减到71座……而太原市的目标是,到今年年底就要压减到50座。
对于山西来说,目前各类煤矿平均单井规模仅36万吨,远低于内蒙古70万吨以上的平均单井规模;重点煤矿产量比重仅为53.14%,远低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整个产业的机械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地方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仅为29.78%。
面对此情此景,山西对于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步伐的推进无疑将会欲加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