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撒娇的大炮
2026-05-10 08:56:01
煤价在各地是不同的
坑口价+运费+装卸费=煤的价格
不知道你问得是不是这个,有些单位购煤是按煤的发热量定价的,1卡的价格在8分-1毛5不等,5000卡的煤如果8分钱1卡,每吨的价格就是8分*5000=400元
不同种类的煤价格也有很大差异
秀丽的麦片
2026-05-10 08:56:01
你好,相同的煤炭各地区对应的煤价还是有差异的,按照你提供的0.105元/卡,如果是5200大卡的煤,就是546元一吨。
“易煤网”为您解读:大卡是煤炭行业常用的术语。含热量为1000卡的1千克煤炭相当于0.143千克标准煤。中国惯用的热量单位卡20℃,即1克纯水从19.5℃升高到20.5℃所需要的热量。它与焦耳的关系为:1卡20℃=4.1868J。
你所说的煤种应该属于动力煤,动力煤指用于作为动力原料的煤炭,一般狭义上就是指用于火力发电的煤。动力煤的热值和挥发分、灰分的要求不像化工煤(如炼钢用的焦煤)那么高。从广义上来讲,凡是以发电、机车推进、锅炉燃烧等为目的,产生动力而使用的煤炭都属于动力用煤,简称动力煤。动力煤主要包括:褐煤、长焰煤、不粘结煤、贫煤、气煤、少量的无烟煤。从商品煤来说,主要包括:洗混煤、洗中煤、粉煤、末煤等。
积极的流沙
2026-05-10 08:56:01
点价一开始是由期货交易延伸出来的,期货交易供货周期较长,在买卖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之后价格即已确定,经过漫长的供货周期,市场价格发生变动,造成一方巨大的利益损失。煤炭行业以金银岛煤炭例,比如你卖煤给他们,售价并先不确定,在一定期间内,你可以选择价格去成交,那个价格是他们提供的基准价+升贴水。基准价是随市场情况动的,比如市场价格涨的话,基准价格他们也会上调。如果市场是上涨的,你用点价交易就可以在点价期内选择更好的价格去交易。如果价格是跌的,你用点价去买煤就会更值一些。
调皮的铃铛
2026-05-10 08:56:01
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转让价款如何确定?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正在向纵深开展。资源整合是通过企业的兼并重组实现的。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资产或股权转让的对价,而煤炭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就是采矿权,因此对采矿权如何定价就成为此次资源整合的核心问题。 在2008 年9 月28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简称83 号文),对此问题做出了回应。但是这一文件发布之后不但没有解决采矿权转让定价的问题,反而使这一问题复杂化,导致资源整合工作迟迟无法正常推进。因为从根本上来说,这个文件并没有真正解决采矿权定价的问题,而只是一个简单的限价令。那么采矿权究竟应当如何定价?下面我分三部分论述这一问题: 一、采矿权是所有权吗? 二、采矿权的价格特点是什么? 三、确定采矿权转让价格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一、采矿权是所有权吗? 采矿权从字面来理解,就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取得了采矿权,不但可以开采矿产,而且可以销售矿产品并收取货款,甚至还可以将其买卖、入股,获取高额回报。因此在老百姓的理解中,采矿权就是一种所有权,它不是开采矿产的权利,而是对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这种理解却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冲突。我国1996 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采矿权流转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生效。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单位或个人是不能享有矿产的所有权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这一条将采矿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就是矿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可以对矿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不能处分。在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一种最接近于所有权的权利形态。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与土地资源不同,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采矿权人通过交纳资源价款,从政府手中取得了采矿权,这个时候他就可以建设矿井、开始生产了。但是采矿权人收益的基本前提是处分矿产品,换句话说,把矿产开采出来再卖掉,采矿权所有人才能收益。而卖掉矿产品之后,矿产当然也不存在了,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处分权无从实现。这一特点直接导致采矿权人在销售矿产品的时候享受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占有、使用、处分并收益。 然而对矿产的处分方式有很多种,如前所述的销售矿产品,比如卖煤,这是煤矿自身的经营行为,不需要政府批准,卖多卖少都是采矿权人自己定,此时他享受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但还有一种方式是买卖矿产,比如卖矿山,一次性卖出储量1000 万吨的煤矿,与一次性销售1000 万吨煤炭产品并无实质区别,但是却需要通过政府批准,而且审批程序相当严格,此时采矿权人就无法自己实现他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了,即使他全部缴纳了资源价款,也需要听从政府的决定。 这种冲突如何用法律解释呢?我认为现行法律无法解释,只能从立法背景上来说明。我国其实存在三种法律体系:一是民间的、最基层的老百姓所不自觉使用的中华法系,我国两千年的民事法律传统,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私有制,以保护私产,促进物资流通为主要立法目的,这种法系目前没有成文的规定,完全融化在了老百姓的日常行动和思维之中;二是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使用的前苏联法系,这种法系的核心特点就是公有制,在经济生活中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不得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目前我国很多成文法受到它的影响和制约,这导致了政府对核心生产资料,如土地、矿产拥有巨大的控制权,对经济生活有直接干预的权利,等等;三是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逐步引进的欧美法系,该法系的主要特点也是私有制,因为欧美发达国家早在18、19 世纪就实现了全面的私有化,它们的法律体系也是以保护私产、促进经济发展为核心内容,这种法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以《合同法》、《物权法》为代表的民事基本法,提倡意思自治、保护私产的法律观。 如果说第一种法系是民间的、基层的,那么第二种法系则是官方的、保守的,而第三种法系也是官方的,但却是改革的。民间与官方之间、保守与改革之间,存在很多的矛盾,在思维上、行动上、法律上、政策上都存在很多冲突,加上我国目前仍处于从完全的公有制向多种所有制转型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现实的变化,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往往没有标准答案。 我个人认为,采矿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还不是所有权,而只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合法取得的用益物权应当给予严格的保护,并早日在法律上实现它的所有权化。 二、采矿权的价格特点是什么? 先说个常见的例子,某地政府将某煤矿出让给甲,评估机构将该资源的出让价评估为1500 万元,甲、乙、丙通过竞拍,最终甲向政府交纳了2 千万元的资源价款,取得了采矿权,然后就开始基建。乙看到能源市场一片大好,但是又无法从政府那里得到出让的矿山,所以向甲提出要求,要买下该矿山,出价4 千万。丙也向甲提出同样的要求,出价8 千万,最终甲和丙以1 亿成交。丙在得到采矿权之后,丁又来找他,要以1 亿2 千万购买他的采矿权。丙认为这个价太低,最后双方以1 亿4 千万成交。丁取得采矿权之后,又投入2 千万打巷道,采购设备,使煤矿具备了较高的生产水平和安全水平。但是还没来得及生产就赶上了此次资源整合。由于该矿年生产能力达不到标准,所以要被戊整合。但是戊根据83 号文的规定,只愿意给丁3000 万做收购的对价,丁则要求至少给他1 亿5 千万才能答应被整合,谈判陷入僵局。 在这个案例中,说明了采矿权价格的三个基本特点: 1、采矿权是以所有权的特征定价的。如前所述,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在民间大家都把它当所有权看,因为取得了采矿权之后,不但能够占有矿产、开采矿产,而且可以销售矿产品(使用和处分),赚取高额回报(收益),所以它的价格是以所有权的特征定价的。政府以2000 万的价格向甲出让采矿权,这一交易的基本前提是这一资源属于政府所有。乙、丙向甲而不是向政府提出要约,甲以1 个亿的价格转让采矿权(实际是转让矿产资源),其基本前提是甲通过交纳资源价款,从政府手中获得了采矿权,成为该资源实际的处分权人。 2、采矿权的价格不是政府能够规定的,而是市场发现的。在上述案例中,甲以2000 万取得采矿权,很快就转手以1 个亿的价格卖出。为什么他能凭空获得400%的利润?因为我国采矿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价,而甲则独自享受了这一差价。同样的,在二级市场上,采矿权的价格也是存在差价的,丙从丁手中赚了4 千万,虽然不如甲赚的多,但是也是不劳而获了40%的利润,享受了采矿权在二级市场的差价。这些差价,统称为资源溢价,如果说二级市场的溢价是正常的,那么一二级市场之间巨大的溢价则是我国在所有制转型过程中特有的现象。那么这一远远背离当初采矿权出让价的价格是否合理呢?我认为是合理的。因为采矿权被现行法律界定为用益物权,即财产权的一种,而财产的价值究竟有多高,不是哪个人或哪个机构说了就算的,而是通过充分的市场交易发现的。 3、政府在采矿权定价上掌握着巨大的话语权,但是政府定价有其局限性,甚至会产生负面的影响。83 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简单明了,可操作性也很强,但是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现在绝大多数的被整合煤矿投资人都是以高于一级市场资源价款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购买的采矿权,是完全的市场定价,政府一刀切地制定一个最高限价,不但无助于解决采矿权定价的问题,反倒使投资人认为政府是想从他们手中低价收回采矿权,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从而加剧了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因此,政府在制定采矿权转让标准的时候,既要听取各方意见,从实际出发,又要在各方意见中做出取舍,定下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这是一个难度很大的工作。 上述三个特点是我们研究采矿权定价的基本出发点。 三、确定采矿权转让价格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如前所述,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山西省第一次资源整合的成果,就是使绝大多数煤矿都交纳了资源价款,合法取得了采矿权。既然采矿权已经成为煤炭企业自身的资产,那么政府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就应当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能随意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更不能强制要求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接受整合。 因此,确定采矿权价格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采矿权是财产权,必须严格保护; 二、采矿权的价格应当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价去发现; 三、政府的职责是为采矿权流转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环境,而不是帮助国有大企业兼并民营企业。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确定采矿权的转让价有以下几个可行的思路: 一、以采矿权人在一级市场所缴纳的资源价款为基数,加上一定的补偿,确定采矿权的转让价(即83 号文体现的思路)。这种价格主要适用于国企与国企之间的交易,尤其是在一级市场取得采矿权后再未转让的国企。因为此类交易双方都是政府全资或控股,采矿权的流转很少,只要解决好职工安置和税费分配的问题,价格就较易谈拢。 二、以评估价为基础,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在评估价附近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国务院1998 年2 月12 日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察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因此,转让采矿权时,评估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种价格适用范围会很广,但是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因为采矿权的评估和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评估存在着巨大差异,现有的勘查技术不能够全部精确的得出矿产资源的数量、品种、品质、以及地质分布情况,所以对勘查报告的价值评估也是不精确的,甚至是不准确的。实践中经常发生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价值评估差别较大的情况,这说明评估机构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等还需要统一。但是它也有其优点——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更容易促进交易双方的沟通,并在专业的基础上得出较为公允的价格。但是要采用这种方法,政府就必须先解决好评估标准的问题,并需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避免因其一权独大而造成价格失控。 三、以被整合方前期投资为基础,加上一定的补偿,确定采矿权转让价。这种价格主要适用于基建矿和基建完成之后一直没有生产或很少生产的煤矿。由于很多资金都是在第一次资源整合的时候进入山西,投资人取得采矿权之后又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技改,达到政府规定的生产和安全标准才能出煤,但是由于近年中央对煤矿安全的高压态势,很多煤矿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被地方政府要求停产整顿,直到现在仍未投产。现在他们要被整合,收回前期投资是被整合方的头等大事。所以整合方如果能满足被整合方的这一要求,价格还是较易谈拢的。 四、政府将同一区域或同一类型的被整合煤矿整体打包或分批打包,公开在二级市场拍卖,价高者得。这种价格适用于连片资源的整合。政府在做好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与被整合方分成,不但可以大大降低整合方的风险,提高整合的效率,而且可以充分发现资源的价格,让被整合方和政府享受资源的溢价。这种思路中,政府的工作量很大,需要对资源进行预整合,然后才能出售。这对政府的行政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根据现行的整合政策,出价的主体并不多,可能达不到价值饱和的标准。 五、允许被整合方自由选择整合主体,以价值饱和原则为指导,按市场价确定采矿权价格。我一直认为,资源整合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政府不应过度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最终是由市场决定而不是由评估机构或政府决定的。在采矿权的出让过程中,只有能做到足够多的竞买者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真实出价,最终的成交价才是矿业权的真实价值。所以价值饱和原则的实现有赖于良性的资源权交易环境的建立。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采矿权可以实现最大的溢价,而政府可以对资源的溢价和采矿权人按一定的比例分成,从而实现矿产所有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利益。
高兴的洋葱
2026-05-10 08:56:01
目前煤炭贸易几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1、货到付款的操作:煤炭货物运输到厂-化验合格-付款。这种付款方式目前仍然(主要)通行于国营大矿对国营大厂,他们之间势均力敌,谁也不怕跑了谁。也有货到付的,前提是大家彼此已经了解,相互有了很深的信任度,才会做货到付款。
2、先款后货(一次性付全款)的操作:客户预交计划费-批计划-拿到计划,见计划一次性打全款到煤矿(或煤炭运销公司)-点车、化验-装车-发运。也有要求一签合同就要打全款到位的。这种付款方式的条件跟货到付款的条件几乎一样。
3、票据付款的操作:双方把票据交银行-批计划-拿到计划,见计划-点车、装车-发运--需方确认到货-化验-银行结算。这种方式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票据结算主要用于国际贸易,在国内,起步较晚,在南方比较通行,在北方则有其局限性。
4、跟踪付款(分批付款)的操作:客户预交计划费-批计划-拿到计划,化验-装车前
(一般提前几天)预付一部分货款-装车完毕,见铁路大票付清剩余货款-发运。在彼此还没有建立良好的信任度时,这种结算的方式对于供需双方都易于接收。
笨笨的早晨
2026-05-10 08:56:01
需要知道煤炭的发热量和单价。
平均一大卡多少钱=煤炭的单价/煤炭的发热量
比如6000卡的煤,价格500..500÷6000等于0.0833333元。
扩展资料:
煤炭多少钱一大卡的计算方法
1、煤炭多少钱一大卡的计算方法技术文献技术交流煤炭大卡热值新的计算公式煤发热量新的计算方法简便快捷计算煤炭热值提供者:鹤壁市永心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发布阅读次数:次进入该公司展台以煤工业分析结果,创立计算煤炭低位发热量新公式的原理与方法,不再详述。仅实际应用的计算公式介绍如下:.计算烟煤低位发热量新公式以焦耳表示的计算方式:.焦克或用卡制表示的计算式:.卡克.分析基低位发热量;分析基挥发分;分析基灰分;分析基水分;焦渣特征。.计算无烟煤低位发热量新公式以焦耳表示的计算方式:焦克或者以卡制表示的计算式:卡克如果有条件能测定值,或者从固定用煤矿区取得矿区以往值的平均值,用下式计算的无烟煤低位发热量结果精度更高。以焦耳表示的计算式:.焦克或者用卡制表示的计算式:.卡克.计算褐煤低位发热量新公式以焦耳表示的计算式:焦克或者用卡制表示的计算式:卡克.在水泥生产使用中,计算标准煤耗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分析基低位发热量用下式换算成应用煤低位发热。
2、煤炭多少钱一大卡的计算方法煤炭中的换算单位及计算公式_销售营销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暂无|人阅读|次下载|煤炭中的换算单位及计算公式_销售营销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煤炭中的换算单位及计算公式一、用发热量计算热卡卡路里.千焦,大卡(也叫千卡)卡路里公式:发热值卡路里÷.卡煤炭中的换算单位及计算公式一、用发热量计算热卡卡路里.千焦,大卡(也叫千卡)卡路里公式:发热值卡路里÷.卡例如:煤炭发热量.,换算后是多少大卡答案:二、煤的大卡、卡和千卡之间的换算卡是卡路里的简称,卡路里是热量的计算单位,卡是我们所吃的食物燃烧之后,使克的水温度上升摄氏度时的所需的热量,千卡是使公升的水温度上升摄氏度所需的热量,千卡又叫做大卡。大卡是煤炭行业常用的术语。含热量为大卡(测煤的大卡使用鹤壁天冠生产的量热仪)的千克煤炭相当于.千克标准煤。千卡大卡千卡卡千焦焦耳千卡大卡卡千卡大卡.千焦卡.焦耳推荐份文档年驾照交规起“驾照新规”出炉科目三实际道路驾。
3、煤炭多少钱一大卡的计算方法高原-公司-公司.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区创业路以煤工业分析结果,创立计算煤炭低位发热量新公式的原理与方法,不再详述。仅实际应用的计算公式介绍如下:.计算烟煤低位发热量新公式以焦耳表示的计算方式:.焦克或用卡制表示的计算式:.卡克.分析基低位发热量;分析基挥发分;分析基灰分;分析基水分;焦渣特征。.计算无烟煤低位发热量新公式以焦耳表示的计算方式:焦克或者以卡制表示的计算式:卡克如果有条件能测定值,或者从固定用煤矿区取得矿区以往值的平均值,用下式计算的无烟煤低位发热量结果精度更高。以焦耳表示的计算式:.焦克或者用卡制表示的计算式:.卡克.计算褐煤低位发热量新公式以焦耳表示的计算式:焦克或者用卡制表示的计算式:卡克.在水泥生产使用中,计算标准煤耗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分析基低位发热量用下式换算成应用煤低位发热量后,再计算标准煤耗。应用煤低位发热量计算公式-(-─)焦克发表评论。
煤炭多少钱一大卡的计算方法煤质检验标准:全水分灰份挥发份低位发热量:大卡千克.取样:以当天同地点所来煤样为同一批,按分散均匀采取粒度不大于的煤样约左右,破碎后经分样筛,筛取以下的煤样约克供测定湿份用。.称样方法的说明:(每个样各称两份).湿份及固有水分的称样方法。将空玻璃器皿称重去皮后,直接称取煤样得煤样重。取下已称入煤样的玻璃皿,使天平回零后再称该有煤样的玻璃皿的重量,为烘前重。煤样经烘干后并冷却至室温直接称得的重量为烘后重。.测定灰份的称样方法:先称出空灰皿的重量记下后进行去皮,再加入煤样,称得的重量即为煤样重。将经过灰化后的灰皿冷却至室温,直接称得的重量即为灰皿及灰的重量。.测定挥发份的称样方法:将不带盖挥发份坩埚称重后去皮,加入煤样后即得煤样重。取下有煤样的坩埚使天平回零后,将坩埚盖盖好再称总重量即为干馏前重。样品经干馏后冷却至室温的带盖坩埚,直接称重即为干馏后重。.湿份的测定:称取经分样筛后所取得的以下的煤样。
结实的缘分
2026-05-10 08:56:01
两票就是指煤炭增值税票与运输发票分开开。 一票就是指煤炭增值税票与运输发票开在一起,一起开一份增值税票。 由于我国煤炭增收17%的增值税,假定运输发票税为5% 如:煤款是400元,运输费是300元,总价是700元。 如按一票结算,那么就是700×17%.
个性的未来
2026-05-10 08:56:01
到厂综合价=热值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电煤就是用来发电的煤。电厂煤炭采购结算方式是到厂综合价=热值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具体是将煤磨成粉,在火力发电厂锅炉中燃烧,锅炉中的水吸收热量变成一定参数的蒸汽推动汽轮机转动,汽轮机带动发电机发电,用于发电所以叫电煤。
称心的小伙
2026-05-10 08:56:01
煤炭价格双轨制长期存在的影响
2003年以前,全国煤炭订货会是煤炭交易的主要方式,国家来一直以行政手段来干预煤炭价格,在计划经济时期,它为煤炭生产调节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作出了巨大贡献。2003年以后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健全与完善,沿袭多年的煤炭订货会改为煤炭产运需衔接会,鼓励煤炭供需双方自主衔接,依法签订合同,但是政府还是要通过发布衔接原则和框架方案,指导产运需衔接,实际上煤炭交易价格并没有真正完全实现市场化,仍然存在价格“双轨制”,重点合同和非重点合同煤炭价格仍然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阻碍了煤炭价格的市场化改革,也引发了煤炭价格的上涨。
在煤电矛盾突出的时候,有关部门便会出台电煤限价措施,以减轻电力成本上涨带来的发电企业亏损,而煤炭企业对煤价预期要高于国家限定的价格,不愿与电厂签订长期合同,限价措施出台后,普遍出现以次充好、不签合同现金交易等现象来规避限价。因为重点合同煤价格低且不能参与市场化,造成了非重点合同煤炭价格的一路走高。限价不仅不能达到控制电煤成本的目的,反而加剧了供需矛盾,也使得价格无法准确反映供求关系。另外因为重点合同和非重点合同煤炭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也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引发了一系列腐败问题。
2.2 政府调控手段不当的影响
2013年煤炭价格完全实现市场化,根据煤炭工业协会的数据,2013年上半年我国工业能量在消耗总量方面一直都是处于上升的状态,和去年这个时候相比,其消耗的总量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有所增长,单位产值的耗能量也一直居高不下。但是从煤炭行业来看,相关用户对煤炭需求量却在不断减少,煤炭价格一路下行,煤炭销售陷入了瓶颈时期,很多煤炭商家纷纷采用降价促销的手段与同行竞争,导致煤炭的价格一直处于盲目下跌的状态。通过相关信息的分析可得,造成这一奇怪现象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过去煤炭价格的无序疯狂上涨,导致了煤炭投资蜂拥而至,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纷纷斥巨资进入煤炭行业,使得煤炭产能在短期内急速上升,并且在这个时候,国际市场上形成的过剩煤炭资源又以低廉的价格不断转销至中国市场,这就使造成我国煤炭出现了过剩的情况,而价格是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的,当煤炭产品供过于求时,这种情况就只能导致煤炭价格的盲目下跌了。 之所以出现这种不正常的情况,还是归结于过去煤炭行业的投资热潮,受利益驱动,很多企业包括部分电力企业纷纷进入煤炭行业,相关部门没有预见到这种盲目一窝蜂投资所带来的后果,造成了现在煤炭产能严重过剩,引发了煤炭价格大幅下跌。
2.3 物流因素的影响
我国的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分布在经济不发达的晋、蒙、陕、新、宁等省区,它们的煤炭资源总量占全国煤炭资源总量的80%以上;而我国经济最发达,需要能源最多的东南沿海和京、津、冀等省区煤炭资源量却仅占全国煤炭资源总量的10%不到。如此不均衡的生产及消费地区分布,决定了我国“西煤东运”、“铁路、公路、海运以及内河等多种方式混合运输”的总体物流格局,从而决定了煤炭物流在煤炭行业长足发展过程的重要战略地位。
长期以来,我国煤炭西煤东运的主要方式是铁路运输,铁路运输经济、快捷、安全且受天气干扰小,但是受制于铁路运力不足的影响,普通用户根本无法获得足够的运力,而且铁路运费以外还存在各种名目的收费。每年到大秦铁路集中检修期间,煤炭价格就会上升,在能源短缺、迎峰度夏等关键时期,铁路车皮就更加紧张,中间环节的运作费用也会大幅增加,更加助推了煤炭价格的上涨。
由于我国煤炭物流运输距离长,物流环节复杂以及各种名目的收费繁多等原因,造成煤炭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煤炭物流成本已经占到消费价格的40%以上。铁路运输的煤炭主产区晋、蒙、陕的煤炭到达秦皇岛港的转运成本已经达到200元/吨,加海运费到达广州港的煤炭价格比飘洋过海的进口煤价格还要高70元/吨,可见我国煤炭物流成本之高,极大地影响了煤炭价格。
2.4 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的影响
2011年国家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环渤海价格指数并定期发布,神华、中煤等大型煤炭企业纷纷将动力煤市场销售价格与环渤海动力煤价格实行联动。2013年煤炭价格市场化以后,多家煤炭企业纷纷将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作为定价的依据。但通过长时间的研究,笔者发现以环渤海价格指数作为定价的依据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价格指数在数据收集时间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如环渤海动力煤数据采集的时间基准是上周二到本周二,发布日期是本周三,这就说明本期采集的数据信息含有本期发布之前两期的市场信息,数据采集时间跨度太大,会引起数据的滞后,尤其在遇到周三是节假日的情况下会相应顺延一周发布,这就使得数据滞后更严重。通过对环渤海煤炭交易数据分析可得,价格指数滞后于煤炭实际的离岸价格,并且滞后的时间也比较长,一般为两个星期左右,在煤炭价格上升的阶段,其价格指数也比煤炭实际的离岸价格要低,而当煤炭的价格处于下降的阶段时,煤炭价格的指数又比煤炭实际离岸的价格高。
其次,价格指数的信息来源于市场实际成交价格和企业报价,如果企业单纯以指数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如果指数下降,企业定价下降,将促使指数进一步下降,反之亦然,这将使企业定价和指数价格形成循环往复,指数价格对于实际成交价格起到了助涨或者助跌的作用。
最后,在环渤海的动力煤价格指数样本上,代表性规格品在分类标准的设置方面过于单一,仅仅是把热值作为样本的分类标准。但实际上,煤炭除了热值方面不同之外,其硫份或者是灰份的不同对煤炭的质量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而在实际的煤炭交易过程中,在价格的形成方面却忽视了这部分因素所造成的煤炭在成交时所形成的价格差异,对市场价格会形成误导,造成价格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