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清洁生产促进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组织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淮海经济区的相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统筹协同治理,提高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水平。第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坚持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安全处置、防治结合、污染担责的原则。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结合本辖区工业发展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法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
编制产业发展、近期建设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降低危害性,保障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用地。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优先的原则,鼓励产业园区间、企业间进行工业固体废物承接利用,共享基础设施;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源头减量;鼓励企业开发能源资源的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开展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建立产业园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各类产业园区的状况开展定期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资源、能源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进行优化调整。第十一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申报享受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建议国家及时更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对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给予资金和其他支持。第十三条 鼓励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协议。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对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成果进行评估。达到评估指标的,同级财政应当给予资金和其他支持。第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利用企业申请环境标志、绿色产品标识时,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岗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第二章 经营规则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对再生铅企业来说,环保技术先进的再生铅企业的破碎分选、脱硫除尘、炉窑和铸锭冷却几个环节产生的废水,以及冲洗地面用水可经处理后循环利用; 拆解环节对废酸进行有效的收集,避免外溢,含酸废水、脱硫母液采用酸碱调节、过滤与脱色、蒸发和结晶回收硫酸钠,中间废水处理后循环利用。然而一些中小型再生铅企业环保治理的压力是巨大的,在新标准执行后,加上严厉的新环保法,预计将加速淘汰大批无力进行升级改造的再生铅企业。
法律分析:1.在宏观上我们可以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消耗高,利益低,对环境伤害巨大的产业。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煤炭类等污染严重的能源使用,花时间研制和采用新型能源。在垃圾的处理上,合理创造再生能源,提高能源使用率。
2.在微观上,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培养自己养成良好的习惯。比如说节约用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和减少一次性塑料袋等产品的使用等行为。除此之外,积极参加植树造林也可以帮助我们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从小做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徐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这里打破以往“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发展方式,形成了“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模式。在产业园固体废物处理区,按照项目间、园区内及园区——城市系统三个维度分别构建了代谢共生网络(废物流、能量流、水流、资金流及信息流),实现了废物处理的小循环、中循环和大循环。如今,徐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已然打通了统筹处理各类城市固体废物的“最后一米”。
徐州作为典型的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随着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市政污泥等各种城市固体废物产生量急增。如何将城市各类垃圾“吃干榨净”?如何通过循环经济产业打造“无废城市”?近年来,徐州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补齐短板弱项,全力建设徐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
2019年4月,徐州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全国“11+5”个“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也是江苏省唯一一个试点;2020年,徐州在全国地级市层面出台首个《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并颁布实施《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据了解,徐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建设了固废处理、资源再生利用、环保装备制造、科研宣教、新能源等五个功能板块。“园区起步区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处置、饱和废活性炭再生利用、建筑垃圾处置等环保项目。”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园区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立足徐州市安全、集中、高效处置城市固体废物的重要功能区定位,解决环保项目规模小、实施散等问题,同时达到产业聚集、资源循环利用的目标。”
在规划建设徐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之初,徐州市打破传统园区设立“管委会”的模式,探索“政府+经济实体+社会中介组织”三位一体的园区(基地)开发建设模式,创新性提出了统筹建设内容、统筹还款来源、统筹增信方式的“三统筹”融资模式,着力构建环保设计中心、国际化技术转移和研发中心、环保新材料和环保设备制造业等。
翻开《徐州市“无废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市创建国家无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十四五”期间,我市制定了49项指标、51项任务和56个工程项目,将“无废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深度融合,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积极打造“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先行示范区,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城市。
防治措施:
(一)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针对全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较快、污染日益严重的状况,大力推行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对畜禽粪便实行综合利用,做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发展养殖小区,实行人畜分离,引导养殖户向小区聚集。根据环境的承受能力适时控制养殖规模,设立禁养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对新建、改建养殖设施实施“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
(二)科学施用农药和化肥。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综合防治技术,建立安全用药制度,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以虫治虫、以菌治菌等生物防治示范,采取诱杀等农业防治措施,尽量减少农药使用量。
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及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增加有机肥施用量,减少化肥用量,提高肥料利用率。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大力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加强管理,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力度。在农村积极推行“一池三改”,加快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加快沼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建设,建设必要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抓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四)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加强城镇和农村人畜饮用水源地规划建设,制定严格保护措施,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切实保障农村人畜饮水安全。
(五)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按照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整洁、村貌美观的原则,开展村镇规划,到2020年,基本形成中心村、中心镇群落。房前、屋后和庭院栽花种草,农户基本都能利用沼气和太阳能等洁净能源。加强农田林网建设,绿化村庄,提高林木覆盖率和生态效益。
扩展资料污染来源:
农村面源污染主要来源于化肥和农药、畜禽粪便、生活垃圾和污水、秸秆、水产养殖及农膜等。
2005年中国化肥年施用量高达4700多万吨,约占世界总量35%,有机肥施用量仅占肥料施用总量的25%。
2005年中国农药消耗145.99万吨,利用率仅为30%左右,60~ 70%散落于环境中,残留农药经过降水、地表径流和土壤渗滤进入水体中,会导致土壤和水环境质量的恶化,一些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等超标检出率达30%,残留农药还会破坏生态、影响生物多样性。
中国集约化畜禽业发展很快,畜禽粪便年产生量达27亿吨,粪便中的化学需氧量(COD)含量近8000万吨,约为全国工业和生活污水排放的5倍,在2003年1月1日《畜牧养殖废弃物排放标准》正式实施时,有90%左右的大型畜禽养殖场达不到排放控制标准,大量粪便、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水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随着中国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不断增加,全国农村每年有超过2500万吨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
随着乡镇、农村迅速发展和广大农村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及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人口居住日趋集中,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断增加,据估测,到2010年,中国村镇污水排放量约270亿吨,绝大多数生活污水和垃圾未经处理,随意倾倒、丢弃和排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面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