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别是哪里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是指地方对煤炭行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多指各地的煤炭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隶属于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的部门。
他们两个行使的职责不一样,前一个行使的是地方管理职责,后一个行使的是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交通、煤炭、非煤、工矿商贸、冶金、建筑等多个方面的大安全,煤矿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煤矿安全的重要性
在煤矿这个时刻充满危险的行业里,安全生产是管理者与全体员工共同的追求,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树立起良好的安全意识,牢记安全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是人类的基本需求 安全是人类生存的一种保证,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追求。
在日常安全监察工作中,特别是对乡镇煤矿,如何才能做到明察秋毫,及时发现和制止煤矿的违法行为,这既是当前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服务的需要。还行使一部分审批、审核功能。
现阶段加强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监管的任务艰巨,依据国内外煤炭行业发展的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煤炭安全的政府监管。
1、确立职能清晰的监管部门
要规范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针对我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煤监、质检、安监等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政府应该细化各个部门的职责,将其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样既可以避免职能的交叉和监管权力的分散化,又可以实现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2、解决政府监管的冲突
从法律上着手,解决现存的政府监管执行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冲突。理顺国家煤矿监管与地方煤矿监管之间的关系,赋予煤矿安全监管独立的执行权。虽然现行的一些规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约束了煤矿监管部门滥用权力,但是也导致了对煤炭企业安全问题整改的滞后。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煤矿安监部门独立的执行权力。
3、健全善后保障体系
政府除了监管煤炭企业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对事故发生后的问题也要做好相应的妥善处理。绝对不能只靠赔偿解决一切的情况。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任何伤亡事故,但是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尽最大努力补救和挽回。同时也不能只靠某些官员的引咎辞职来平息各方舆论,这根本达不到处理的本质作用。在调查好安全事故的各方面原因后,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善后的处理。因此必须确保行政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行政问责制度使广大的官员认识到自己不仅仅享有权力,更大程度上, 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遏制矿难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在现实中,要确保行政问责落到实处,避免“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对于因不作为和乱作为而导致矿难的官员,要切实追究其责任,切实树立政府的公信力。
4、借鉴西方第三方监管机制
我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的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样的机构在监管中容易出现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可见仅仅依靠政府和安监部门的力量来遏制矿难的发生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第三方监管”的经验,建立以志愿团体、煤炭工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为代表的第三方社会性的监管力量。这里的第三方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成立的,具有专业性质和一定的权威性、独立于煤矿企业和政府的安全监管机构之外。其合法性、专业性、权威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对于强化煤矿安全的监管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引入第三方的监管机制,是改进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的一个有效途径。
5、结语
煤炭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是人民和谐生活的基础,我们不能为了经济的利益而牺牲人民的安全。煤矿的安全监管,是一个摆在政府和煤炭企业面前的关键问题。我们要正视自身监管体制的弊端和缺陷,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不断理顺关系,改进监管举措,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第二章 带班下井第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第十二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第十五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产煤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
禁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第八条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本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煤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井下安全检查。小煤矿企业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二)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
(四)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五)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
(六)有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以及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地区开采的,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九)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遵守的其他开采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要求,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结合河南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构建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实现“三个压下来”目标,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全面排查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促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提升煤矿安全装备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政府监管监察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主要治理内容
各煤矿企业、各省辖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结合本企业、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治理行动具体方案,主要对以下隐患进行治理:
(一)综合方面。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安全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投入没有保障;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没针对性;事故责任的追究没有做到“四不放过”等。
(二)矿井开拓部署、采掘布置方面。矿井生产系统不完善可靠,生产布局不合理;采掘接替不正常,存在“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坚持正规开采,存在以掘代采、多头、多面作业现象;支护材料不符合要求等。
(三)矿井通风防瓦斯方面。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完善可靠;采区没实现分区通风,不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存在无风、微风、不合理串联通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应抽采瓦斯矿井不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不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突机构,配备防突人员;相邻浅部矿井已发生突出,没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不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监控系统达不到要求;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审阅瓦斯日报;不严格执行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等。
(四)水害方面。矿井防、排水系统不完善;没有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未查明井田内水文地质条件,不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积水防治措施;没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没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备探水钻、物探仪等探放水设备,并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不及时安排、部署、落实雨季“三防”工作等。
(五)火灾方面。煤矿防灭火系统不完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的开拓布置不符合有关规定,未采取综合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的措施;井上、下不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配备灭火器材;井下火区管理不符合规定等。
(六)煤尘方面。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不健全;没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没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不按规定设置隔(抑)爆设施等。
(七)机电运输方面。矿井没有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有效;仍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
(八)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方面。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通过开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通过擅自投产;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存在边施工边生产现象。
(九)用工、人员培训方面。煤矿没建立自己的职工队伍,并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从业人员不经培训下井作业;不严格执行入井人员验身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等。
(十)各地区和煤矿企业认为应当治理的其它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煤矿企业、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治理活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成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机构,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和以往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目标、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并认真落实。对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公告公示,指定部门和人员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
(二)问题排查要全面,隐患治理要彻底。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各级领导、从业人员的责任制,实行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对排查出的'隐患按大小分级登记建档,对隐患治理要按照定计划、定措施、定资金、定进度、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进行整改。每月5日前对上月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上报。
(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方案要进行审查和指导,定期听取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汇报,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每季度初10日前将本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上报省局。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开展集中整治。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回头看”, 推广好的典型经验做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定期听取各煤矿企业、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对治理行动进行指导,并把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同“三项监察”、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同安全生产许可结合起来。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对监察发现和企业上报的重大隐患要分类建档,指定专人跟踪落实,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局。对煤矿企业、各县(市、区)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监察、评比,总结好的典型经验做法。每季度初10日前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上报省局。
(五)省局每半年听取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对治理行动进行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监察执法活动督促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总结、评比,对治理行动开展不实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督促,对因治理行动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要想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程度,首先要抓好系统设计,系统设计要力求规范,简单,环节少,直观性好。第一,要抓好矿井整体设计,设计要合理,布局要简洁明了,不能搞得太复杂,设计复杂会给施工带来困难,增加投资,增加环节和设备,否则会给矿井管理带来长期难度。第二,抓好现场生产采掘布局设计,现场采掘布局力求简化,巷道能直则直,能平则平,尽量减少弯曲起伏。采面布置要正规,系统要合理,避免出现捎带采和穿采现象。第三,抓好通风系统,一是要保证风量充足,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相匹配。二是通风系统要合理,要按照风流特性设计通风线路,尽量缩短通风路线和减少通风阻力。三是要抓好通风设施管理,通风设施安设建造要规范合理,通风设施宜少不宜多,多了不仅管理困难而且风流不稳定。第四,抓好提升运输系统设计,提运系统要简单流畅,做到设备少,用人少,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周转环节。第五,抓好供电和排水系统,供电排水系统要做到要做双排双供,供电排水系统要可靠稳定。其次要抓好作业规程的编制,规程编制要周密细致,要紧贴现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措施,做到生产组织合理,工艺先进,流程顺畅,具备超前处置问题的预见性和隐患治理的可控性。
2.提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安全生产工作非一朝一夕之事,长治才能久安,因此必须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一要抓好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工作,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做好一件事情必须有可靠的制度作保障,安全工作更是如此。要想长期抓好安全工作,不能靠人管人,因为人不但有惰性且精力有限,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系统的管理制度,使人人都知道制度,人人都遵守制度,人都按制度办事,形成一种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制度建立了,就要抓好执行和落实工作,以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要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不仅是口号,更是责任义务,要逐级建立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的责任、压力、义务分解到基层、个人,使各级都认识到抓好安全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要抓好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为天,质量为本,由此可见抓好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在生产过程中要重点抓好施工质量,施工要高标准,严要求,严把关,严考核,严验收,杜绝伪劣工程,消灭不合格品,提高工程质量,从源头上减少隐患,消除事故。四要加强现场精细化管理,现场管理要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现场每一道工序环节,每一件事情任务,每一处设备物品,都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操作、管理,严禁违规反程序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五要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好坏,有无问题,要通过监督检查来发现,因此隐患排查治理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煤矿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检查的频率、广度、深度、力度来达到消除隐患,预防事故的目的。六要抓好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不是制度约束,而是人的素质的提高,把制度变为自觉,把制度变为无形,这要不断加强职工的思想素质教育,提高职工的修养觉悟,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把遵章守纪切实变为自觉行为。八要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安全预警机制对减少事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套完善的安全预警机制能够防止事故发生,阻止事故扩大,因此要建立一个预测全面,措施完善,机构健全的安全预警机制。
3.加强基础技术管理、提高矿井装备水平
安全生产科技先行,要想提高矿井安全水平,就得不断依靠科技进步,矿井装备的持续改进和提高,离不开技术的支撑和设备的保障。首先要培养吸纳一批生产技术骨干,配足配齐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培训,达到业务精、技术强、水平高。其次要抓好日常技术基础管理工作,重点抓好规程、图纸、资料、数据、台帐的设计、编写、填绘、收集、整理、审核、批复工作,要提升档次水平,提高业务质量。达到针对性高、操作性强、实用性好。第三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技术工作要紧跟现场,指导好现场生产施工,技术工作要有先进性、超前性、安全性,使技术管理工作贯穿于生产全过程。第四要不断引进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改善矿井装备水平,提高矿井抗灾减灾能力。一是要提高危险源的识别监测监控能力,在预测到的隐患地点安设监测监控设备,时刻掌控隐患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预报和预防工作;二是要不断完善改进矿井装备,安装使用一些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好、安全性能可靠的设备,提高矿井安全水平;三是要借鉴推广一些新的生产工艺,如支护工艺、生产工艺、作业流程等好的经验做法,用以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程度。
4.推行安全精细化管理 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构建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强力推进“双基”建设和“两个规范”。从实施“双基”建设和“两个规范”入手,积极推行安全精细化管理,分专业、分岗位制定工作标准体系、流程控制体系、质量考核体系。
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实施了“基层队干安全素质工程”,建立了地面电钳工培训基地、斜巷提升培训实习基地,综掘、综采、皮带运输等现场培训基地,通过“手指口述”、“岗位描述”等方法,提高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能力,消除人的不安全隐患。
强化安全管理创新,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在井口建立安全信息中心,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入井登记,升井及时填写安全信息卡,然后由安监部门对查出问题逐一下发隐患整改闭合单,实现隐患闭合及时、快速、高效。
实行安全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提高了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向精细化延伸。
定期推行安全生产现场会制度,在企业内部定期举行安全生产现场会,以点带面,取长补短,促进矿井各项工作的均衡发展。
推行“安全专盯”。对监管重点、关键环节、特殊时段实行安全专盯,确保薄弱环节的安全生产。
5.科学均衡生产 建设本质安全高效矿井
鑫龙煤业根据实际情况,以治理瓦斯就是解放生产力、治好瓦斯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瓦斯治理先进理念,提出了“由生产任务型向精细化管理型”的理念,要求各矿逐步形成“一个回采面,一个备采面,一个抽采面”的生产格局,工作面设计综合考虑到生产区域、开采条件等要求,科学设计,精品施工,保证生产布局合理,采、掘、抽关系正常。
目前鑫龙煤业正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务院(2010)23号文,牢牢把握 “三个坚持”,以河南煤化集团2012年的工作总基调“持续提升、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2012年重点围绕十件事,既(1.进一步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反“三违”;3.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4.每月进行风险分析;5.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带班,强化过程管理;6.落实全员安全培训;7.大力采用先进工艺装备;8.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费用;9.扎实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10.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安全信用)。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不断提高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管理水平,力争把鑫龙煤业建设成综合效益好、职工收入和福利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贡献大、员工与企业共同和谐发展的本质安全型现代化煤碳企业。
一般指煤矿行业管理部门,如各级煤炭管理局或者是矿务集团公司的安监处、安全管理部门,他们担负起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功能,也有业务检查的职能。
*** 对保险行业监管主要是摒弃保险行业不健康的欺骗手段,放开经营是大力支援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管职能,它规定得非常明确和具体,确立了现代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体系。这就要求保险监管要始终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总基调,把“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贯穿于保险监管各个环节,着力深化保险改革,着力防范化解风险,着力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着力推进监管现代化,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是如何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一)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
(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阶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六)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九)制订保险行业资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执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资料、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释出。
(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许可权,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为什么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其实 *** 是一直在管,但我们国家真的搞假的太厉害了,商家唯礼是图的那会管他什么法律法规的?而且真不知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喜爱所谓的保健品,也不想想市场上有多少家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保健品?假冒伪劣、鱼目混珠的产品坑骗了多少人?现实生活中的保健品究竟是真的起了作用还是你心里作用?人们哪总是瞎跟随,有人说什么好就去试。扰乱了市场秩序, *** 再不管的话,真的世道要出乱子来了。
如何加强对物业行业管理的监管和考核这个问题也上百度知道么?这个属于 *** 职能工作之一啊,全国自1981年首家物业公司成立以来,到现在为止已经33年了,难道还没有一个对物业行业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么?
上有国家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和各个主管部委下发的政策法规,中有各个省市地区释出的地方性指导规定和条例办法,下有各个地区的行业主管机构年年检查稽核。
只要真的把档案、法规、政策从纸张和文字上落实到实处,还怕这个行业不规范?
如何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税收管理1、制定统一规范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纳税地点、免税货物范围、废旧物资经营性单位免税资格认定、虚开代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操作程式和操作行为等进行明确、规范,遏制纳税人的虚开代开行为,避免国家税收流失。
2、实行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代征上一环节税款制度。由于销售废旧物资的个体经营者比较分散,销售工业下脚料的企业又不愿意开具普通发票,为了便于管理,减少税收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委托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代征上一环节税款。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要求,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并监督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建立《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务登记簿》和《委托代征税款登记簿》。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给销售方时,应在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内准确注明代征税额,并及时登记《委托代征税款登记簿》。
3、基层税务机关应建立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实地监控评估机制。对收购额或销售额变动异常、开票量或购销支付异常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并建立相应的核查纪录。对指标异常企业及时约谈举证,企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其供货人(收款人)不能出具供货证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首先暂停供应发票,收回现有结存发票等重要资料,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经查实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
如何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管
现阶段加强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监管的任务艰钜,依据国内外煤炭行业发展的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煤炭安全的 *** 监管。
1、确立职能清晰的监管部门
要规范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以及 *** 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针对我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煤监、质检、安监等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 *** 应该细化各个部门的职责,将其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样既可以避免职能的交叉和监管权力的分散化,又可以实现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2、解决 *** 监管的冲突
从法律上着手,解决现存的 *** 监管执行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冲突。理顺国家煤矿监管与地方煤矿监管之间的关系,赋予煤矿安全监管独立的执行权。虽然现行的一些规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约束了煤矿监管部门滥用权力,但是也导致了对煤炭企业安全问题整改的滞后。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煤矿安监部门独立的执行权力。
3、健全善后保障体系
*** 除了监管煤炭企业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对事故发生后的问题也要做好相应的妥善处理。绝对不能只靠赔偿解决一切的情况。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任何伤亡事故,但是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尽最大努力补救和挽回。同时也不能只靠某些官员的引咎辞职来平息各方舆论,这根本达不到处理的本质作用。在调查好安全事故的各方面原因后,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善后的处理。因此必须确保行政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行政问责制度使广大的官员认识到自己不仅仅享有权力,更大程度上, 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遏制矿难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在现实中,要确保行政问责落到实处,避免“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对于因不作为和乱作为而导致矿难的官员,要切实追究其责任,切实树立 *** 的公信力。
4、借鉴西方第三方监管机制
我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的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样的机构在监管中容易出现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可见仅仅依靠 *** 和安监部门的力量来遏制矿难的发生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第三方监管”的经验,建立以志愿团体、煤炭工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为代表的第三方社会性的监管力量。这里的第三方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成立的,具有专业性质和一定的权威性、独立于煤矿企业和 *** 的安全监管机构之外。其合法性、专业性、权威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对于强化煤矿安全的监管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引入第三方的监管机制,是改进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的一个有效途径。
5、结语
煤炭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是人民和谐生活的基础,我们不能为了经济的利益而牺牲人民的安全。煤矿的安全监管,是一个摆在 *** 和煤炭企业面前的关键问题。我们要正视自身监管体制的弊端和缺陷,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不断理顺关系,改进监管举措,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保险行业的合规经营怎么理解?有哪些好处?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从业务、财务、理赔三个方面考虑:
(一)业务发展方面
(1)严格执行统一法人制度,严格授权管理;
(2)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严格禁止以竞争为目的错套条款、变相降费的情况;按规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坚持严格的报审程式,并按照批覆意见操作;
(4)严格执行异地、统括、联保和共保业务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报备手续。 (5)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使用费率均按照纯风险费率规定测算;
(6)批退工作符合相关要求,杜绝违规批退或批减保费情况,并严格按照批覆意见批退;
(7)严格保险相关法规的经营。
(二)财务管理方面:
(1)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不存在“小金库”、“帐外帐”等现象;
(2)没有通过非财务意义上的未达帐项或者通过未达帐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费用成本的现象;
(3)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资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规定,一切资金收支全部纳入账核心算;杜绝超限额存放现金、超范围使用现金、 “白条抵库”等现象
(4)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不存在展业手续费和行政办公费用列支理赔费用现象;
(5)各项经营成本费用据实列支,财务资料确保真实准确; (6)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准备金资料真实准确;
(7)不存在撕单埋单、阴阳保单、系统外出单、净保费入账等违规情况。
(三)理赔管理方面:
(1)按保单规定处理赔案,杜绝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2)不存在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杜绝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进行列支现象; (3)不存在与其他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不断建立健全理赔服务标准;在确保理赔质量的前提下,认真落实简化理赔单证、优化理赔工作流程工作。
合规经营让保险业健康发展,合规经营,要求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并在具体工作中时时、处处规范行事。在这其中,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如何加强对物流行业非法涉烟运输的监管非法涉烟运输主要是指不法烟贩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通过公路、铁路、航空等途径,非法夹带、自运或者托运菸草专卖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菸草专卖品。
近几年来,非法涉烟运输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卷菸市场秩序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同时,随着菸草专卖管理部门打假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为逃避执法检查,在运销非法卷菸的手段方面出现了一些变化和特点。
一、非法涉烟运输的特点
在运输环节中,整车或者成批量运输非法卷菸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较为少见,不法烟贩为了降低风险和成本,大多采取少批量、多批次的方法托运卷菸;在交易方式上,不法分子的交易方式更加灵活、多变,使得非法卷菸被查获后,不法分子却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此外,从目前查获的案件情况看,不法烟贩大多是对非法卷菸进行伪装后,通过物流公司进行运输,即使非法卷菸被查扣,也往往无法找到真正的当事人。
二、当前非法涉烟运输监管的难点
就目前而言,不法分子变换各种手段逃避检查,使菸草专卖执法部门对非法涉烟运输的监管难度明显增大,非法涉烟运输监管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公路运输业发展迅猛,点多面广,造成菸草专卖执法监管乏力。公路运输业是我国正在发展中的新兴产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中度发展的地级城市货运公司、托运场站的业务量正以每年20%的速度快速增长,沿海发达城市的发展速度更是高达25%以上。迅猛发展、数量众多的公路运输企业势必造成菸草专卖执法检查的涉及面更加广泛,造成了菸草专卖管理的力不从心,也使得菸草专卖管理部门在非法涉烟运输监管工作中,必须要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援和配合。
二是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菸草专卖管理部门对物流环节的管理缺乏依据。物流企业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对可能的非法涉烟运输疏于监管,而菸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涉烟运输企业又缺乏管辖权,这些漏洞都让一些试图利用物流非法运输卷菸的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三是物流涉烟运输检查难,问责难,追根更难。由于国家法律对运输物品的真实性、运输手续的合法性、托运人身份的真实性和可核查性缺少刚性规定,使涉烟物流运输整治工作陷入了一个检查难、问责难、追根更难的被动局面。
三、对整治非法涉烟运输的建议
非法涉烟运输活动严重扰乱了卷菸市场的正常秩序,已经成为不法分子贩假售假的重要手段,直接损害著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菸草市场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部分地区的菸草专卖管理部门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过采取联合发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拉开了整治非法涉烟运输专项行动的序幕。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在联合执法方面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要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对菸草专卖管理的部门的打假工作来说,物流监管是继卡口建设之后又一源头堵截的重要举措。只要始终保持打假破网的高压态势,假烟运输继续利用第三方运输商的趋势就不会变。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对公路运输业非法涉烟运输活动的监管将是一项长期而艰钜的任务,建立起一个联合的机制。
要形成一套长效监管机制。从涉烟案件实践看,汽车运输约占九成以上,说明对公路运输业的监管任务非常繁重。因此,菸草专卖管理部门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能否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相关的案件移送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确保建立起一支资讯共享、沟通及时、反应灵敏的联合执法队伍来,实施对物流企业的有效监管。
要有一套灵活有效的监管手段。对公路运输业非法涉烟运输活动实施监管,要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难点、采取新手段,做到“四个到位”。一是调查要到位,要对辖区内所有物流企业摸底调查,建立档案。二是宣传要到位,在走访调查的过程中,要向物流企业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宣传菸草专卖法律法规、举报电话、奖励政策等有关情况。三是分析要到位,要对物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四是管控要到位,查处此类案件,还是要遵循“见烟、见人、见网”的案件经营理念,对有价值的非法托运卷菸资讯进行跟踪,摸清其物流的交接方式,掌握幕后人员情况及其活动规律,锁定有效证据并适时收网,争取达到彻底捣毁地下贩烟网路的目的。
此外,每当节假日过后,一些不法烟贩开始回收、囤积高档卷烟贩运到畅销城市进行销售。因此,菸草专卖管理部门要联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建立起一支专门打击非法涉烟运输的队伍,切实做好对物流企业的监管。同时,双方要进一步研究相关的法律依据,在打击中用好用足法律手段,对制假、销假、贩假分子及为假烟运输提供便利的相关人员予以严厉打击。最后,还应加大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力度,建立起一种职能明确、资讯共享、反应迅速、配合默契、监管有力的长效监管协作机制,努力实现卷菸市场秩序的稳定与道路运输秩序的健康发展。
*** 该不该加强对娱乐活动的监管应该,但是也不要管的宽,给人一点发展空间,所谓物极必反。
如何中加强对工伤基金的监管(1)《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 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 *** 确定。
(2)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 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 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 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4)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