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The extractable power from a channel linking a bay tothe open ocean
abstract: Interest in the power potential of tidal streams is growing worldwide.
全世界都在对潮水的潮流潜力感兴趣
While the latest assessment for Canadian coastlines estimates a resource of approximately 42GW, these results are based on the average kinetic energy flux through the channel.
对加拿大海岸线最新的评估结果是,加拿大海岸线有近乎42GW的资源,这些数据是根据海峡平均动能流量得出的
It has been shown, however, that this method cannot be used to obtain the maximum extractable power for electricity generation.
然而,据证实,这种测量方法无法获得最大可利用动力,这些动力可以用来发电。
This work presents an updated theory for the extractable power from a tidal stream in a channel linking a bay to the open ocean.
这项工作提出了更新的理论,此理论用于获得海峡潮流的最大可利用动力,海峡连接海湾和公海
The maximum average extractable power from a channel linking a bay to the open ocean may be estimated, within approximately 15 per cent, as 0.22ρgaQ0, where a is the amplitude of the dominant tidal constituent in the open ocean and Q0 is the maximum volumetric flowrate in the undisturbed state.
Keywords: tidal power, tidal stream,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 assessment
连接海湾和公海的海峡,它的潮流最大平均可利用动力是可以评估出来的,大约在15%以内,根据0.22pgaQ0, 其中a是公海里主要的潮汐组成波,Q0是平静状态下的测定体积的最大流量
关键词:潮汐力 潮流 可持续能量 资源评估
注:公式那块太专业,没有翻译好,你作参考吧
在全球变暖趋势不断加剧,传统化石能源供应日趋紧张的形势下,各国政府在制定能源发展战略时纷纷提出要进一步开发和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例。但美国科学家的最新研究分析表明,可再生能源也许并不如想象的那样环保,发展可再生能源需要耗费大量的土地资源,最终的代价可能是环境遭到破坏。可再生能源是否是把“双刃剑”再次成为科学家们争论的焦点。 反对者:占地过多侵蚀自然 纽约洛克菲勒大学的杰西·奥索贝尔带领的研究小组在最新出版的《核能管理、经济和生态》杂志上发表论文称,他们对每一种可再生能源所占用的土地资源以及相对应的电力产出进行了考察分析。根据测算,生物质能和风能每生产1瓦或者2瓦电需要占用1平方米土地,要想改变全球能源供应格局,就需要兴建足够多的风电场以及拦河大坝,种植足够多的生物燃料作物,这势必会给自然带来巨大的侵蚀。 以美国为例,如果要满足2005年全美国的电力需求,必须在相当于得克萨斯州面积(约26.7万平方公里)大小的地方安装风力发电设施,并保持昼夜不停运转,才能保证供应。而纽约市所有的电力设备要想正常工作,也需要一个面积相当于康涅狄格州(约1.3万平方公里)的巨大风力发电场。 赞成者:所需土地其实有限 有些科学家则不认同奥索贝尔的分析结论,认为他采用能源密度(即每单位土地上的能源产出)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有失偏颇,不能够全面估算可再生能源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美国国家可再生能源实验室主任研究员约翰·特纳表示,利用能源密度作为评估标准,不足以涵盖各种不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潜力。他说,如果用转换效率为10%的太阳能电池来为整个美国提供电力保障,那么只需要在亚利桑那州或者内华达州这种阳光充沛的地方安装1万平方英里(约合2.6万平方公里)的太阳能板就足够了,而整个美国大陆面积有370万平方英里,占用的土地面积不过是九牛一毛。而且,这仅仅只是采用了其中一种可再生能源技术。 是否环保:思路不同结论迥异 根据奥索贝尔的分析报告,如果美国以生物质能作为主要能源,那么爱荷华州965平方英里(约合2500平方公里)的可耕地都将被占用。如果利用太阳能,仅太阳能面板覆盖的土地面积就达到58平方英里(约合150平方公里),此外还要考虑兴建配套的储存工厂所占用的土地。因此他认为,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是“不环保的”。 对此,特纳表示,完全不必要在新的土地上建太阳能工厂,只需在现有建筑或房屋的屋顶上支起太阳能板,就能够满足全美国年电力需求的25%%。至于占地面积很大的风力发电场,实际上有95%%的地面是闲置的,可以合理利用土地,用来耕种农作物。 未来趋势:核能也是绿色能源? 奥索贝尔认为,核能具有排放污染小的优势,是未来能源发展与利用的方向。他解释说,强调环保理念的能源政策有三大支柱,一是增进能源效率,二是利用碳捕获和封存技术,逐渐加大对天然气的依赖,第三就是发展核能。 特纳也赞同核能的发展潜力,但他提醒,核废料的处理不容忽视,应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推广。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和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在开发利用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破坏性开发行为。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考核评价) 实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考核评价制度。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对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和非化石能源利用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宣传报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八条(调查和评估) 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气象、商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
拥有某种较丰富可再生能源的设区的市,可以对本地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单项调查和评估。
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管理和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信息应当公布。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开发利用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气象、海洋、商务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根据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能源需求、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环境影响、重点项目、配套电网、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并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单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气象、海洋、商务等部门和电网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资源的种类和开发潜力,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单项规划,并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后,按照省有关专项规划管理程序报批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和公布要求)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单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单项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单项规划是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依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场址不得他用)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单项规划确定的发电项目的建设场址,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海洋等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或者核准、规划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批等事项中实施控制,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项目许可)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行政许可(含批准和核准,下同)或者备案手续。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建筑物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的地方标准。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经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商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生物液体燃料等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农业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沼气以及用于农业生产的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国土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地源热泵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科技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本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进步。
第二十条(统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适合当地的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确保可再生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一条(电监机构职责)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督促电网企业按照规划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并根据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特点,提供便捷、经济的上网服务,降低接网成本。
第三章 推广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 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
对本省境内拥有一百万千瓦以上权益装机总量的电力投资者实行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发电总量最低配额制。
电力投资者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低于当年最低配额标准的,应当向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购买配额,其交纳的购买配额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没有达到最低配额标准的,当年在省内不得新建化石燃料发电项目。
电力投资者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与其全部装机发电量的比例标准,由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发布;投资者购买配额的价格,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机构)规定;配额标准和购买配额的价格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调整并公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鼓励分布式发电) 鼓励在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高校园区等电、热、冷负荷集中区域发展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
电网企业应当与分布式发电项目经营者签订并网经济协议,分布式发电站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装设电能计量装置,实现电网与电站之间的电量贸易结算。
第二十四条(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新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发电量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当地电力供应。
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偏远地区和海岛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或者微电网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二十五条(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六条(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或者屋顶可利用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公共机构建筑,建设时未进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的,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使用可再生能源可行性进行评估。对有条件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应当逐步进行设计改造。设计和改造经费,由市、县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筑和农村住宅等未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进行规划设计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鼓励利用沼气) 鼓励投资建设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沼气发电工程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促进生物质能开发利用与生态循环农业相结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鼓励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
有关沼气开发利用的具体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接网要求) 利用生物质能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镇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利用生物质能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符合行业以及地方标准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燃料销售体系。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生物液体燃料网点建设,提高生物液体燃料的利用能力。
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要求)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提高电网智能水平,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增强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及时提供上网服务,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不能全额上网。
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技术标准,保障电网安全。
第三十条(计量要求) 非并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监测和电力计量系统,为统计和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提供便利和依据。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一条(指标抵扣) 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总量,可以按规定抵扣本行政区域内化石能源削减指标。
根据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总量核算的二氧化碳等减排量,可以按规定抵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削减指标和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
抵扣指标的具体办法,由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统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项目国家资金补助) 利用太阳能建设光伏或者光热发电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三十三条(项目补助) 民用建筑以热利用方式利用(以非发电方式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的,由市、县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在现有的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对利用沼气技术进行生物质能非发电热利用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 省人民政府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建设微电网或者独立电力系统补贴;
(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贷款贴息;
(五)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建设或者设施设备购置补贴;
(六)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设备的产业化;
(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服务体系建设。
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状况,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具体用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信贷扶持)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投资特点,研究出台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金融信贷政策;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六条(税收优惠)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2、清洁,非常低的污染,不能说无污染 的原因在于,大规模利用可再生能源以后 ,对环境的影响有些还未表现出来,如盐 城地区,大规模风电场的出现,对于候鸟 就可能产生影响。但是,总的来说目前没 有发现明显的污染加大的现实。
3、可循环使用,这是确定的,这是由于 可再生能源本身的定义所确定的
4、目前的开发成本仍然较高,这主要是 因为,可再生能源的能量密度大多数比较 低,例如,太阳能每平方米的理论功率只 有1kW左右,生物质能的单位重量的发热 量只有煤的一半不到(秸秆的发热值约为 3000大卡/公斤)等,对于低的能量密度 ,要形成规模化效应,只有规模化应用, 即遍地开花的应用才能达到。由于可再生 能源的能量密度低,它们的开发成本低
节能潜力的评估的意义
节能潜力的评估的意义,节能潜力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报告书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从而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以下分享节能潜力的评估的意义。
节能潜力的评估的意义1(1)节能潜力技术措施评估
①根据项目用能方案,综述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包括:节能潜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能源的回收利用,如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②分析节能潜力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如生产强度对节能潜力措施有较大影响,可针对不同的生产强度分别评估可行性和合理性。
(2)节能潜力管理措施评估
①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标准的要求,评价项目的节能潜力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节能潜力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设置情况;
②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要求,编制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能源计量网络图等,评价项目能源计量制度建设情况,包括能源统计及监测、计量器具配备、专业人员配置等情况。
(3)单项节能潜力工程评估
①分析评估单项节能潜力工程的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节能潜力量计算方法、单位节能潜力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②分析单项节能潜力工程的技术指标及可行性。
注:凡不能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潜力项目,应在可研报告中单列节能潜力工程。
(4)节能潜力措施效果评估
①分析计算主要节能潜力措施的节能潜力量;
②评价项目节能潜力措施效果。单位产品(运输量、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说明通过采取节能潜力措施,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5)节能潜力措施经济性评估
计算节能潜力技术和管理措施成本及经济效益,评估节能潜力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的经济可行性。
节能潜力的评估的意义2一、项目节能评估的意义
1、评估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的要求,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
2、对项目工艺工序以及工艺设备在能源消耗方面是否先进可行,进行评估。
3、阐述建设项目设计用能的情况,以科学、严谨的评估方法,客观、全面地分析项目合理用能的先进点和薄弱环节,判定项目合理用能的政策符合性、科学性、可行性,提出合理用能的建议措施。
4、根据节能评估的结论和建议,为实现国家、地方有关节能减排的宏观政策目标,加强项目合理用能管理,从源头严把节能关。
二、评估内容
1、区域用能概况及产业规划
分析区域用能概况,包括能源供应条件、运输能力、现状负荷(容量)富余程度,功能网络(包括电力、热力、天燃气、水等),区域余热、余压等资源。分析区域产业规划,根据区域已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分析本区域产业总体定位与发展方向,项目引进原则、鼓励引进的项目和优先发展的行业、限制和禁止引进的项目和行业。
2、区域能源“双控”目标
根据区域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分解下达的考核期节能目标要求,结合区域内行业用能特点,确定本区域统计考核期内用能总量、增量及用能强度下降量,评估包括一个时期内该区域的能源消费强度和用能总量、煤炭消费总量等区域能源“双控”三指标目标。
3、区域负面清单
以高耗能行业或单位增加值能耗明显高于区域能耗强度控制目标和区块能耗标准的相关行业为基础,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区域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实行项目能评管理。
4、区域能效标准
根据区域内现有企业工艺技术水平,摸清区域内不同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等能效现状。对照《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能效指南》和国家、浙江省已颁布实施的强制性能耗标准,对区域内各行业能效现状进行对标。开展能效领跑者活动,推出一批区域能源利用效率领先的行业标杆,不断促进区域能效水平的提升。
5、区域节能措施
落实区域内不同行业先进的节能技术措施,主要指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具体节能措施。落实各项节能管理措施,包括行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措施等,不断提高区域能源利用效率。
节能潜力的评估的意义3节能评估节能分类
节能的`概念有狭义节能和广义节能两种。狭义节能指的是直接节能,广义节能包括直接节能和间接节能。
1、直接节能
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减少生产和生活中直接消耗的能源,称为直接节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直接消耗能源,如直接消耗的煤、油、电、天然气等能源。若在满足相同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降低能源的直接消耗,就是直接节能。
2、广义节能(或间接节能)
采取各种措施节约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中任何一种人力、物力、财力、运力等,提高经济效益所引起的节能都叫做广义节能。在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除了直接消耗能源以外,还必须消耗和占用其他各种物资。钢铁生产除了直接消耗能源以外,还需要消耗能量烧结矿、石灰和耐火材料等各种原材料。
而这些原材料的生产需要消耗能源,节约这些原材料就是广义节能。另外,提高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合理延长它们的使用寿命,改变经验济结构和产品结构等引起的节能也称为广义节能。
在实际行能工作中除了抓好直接节能外,广义节能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内容。据统计, 我国广义性能潜力很大,其中直接节能潜力占1/3,广义节能潜力占2/3。因此,只有大力开展广义中能工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能源浪费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节能。
通过天然作用或人工活动能冉生更新,而为人类反复利用的自然资源叫可再生资源,又称为更新自然资源,如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各种自然生物群落、森林、草原、水生生物等。
可再生自然资源在现阶段自然界的特定时空条件下,能持续再生更新、繁衍增长,保持或扩大其储量,依靠种源而再生。
一旦种源消失,该资源就不能再生,从而要求科学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物种种源,才可能再生,才可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土壤属可再生资源,是因为土壤肥力可以通过人工措施和自然过程而不断更新。但土壤又有不可再生的一面,因为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可以比再生的土壤自然更新过程快得多,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也就成为不能再生的资源。
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种取之不竭的能源,严谨来说,是人类有生之年都不会耗尽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现时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
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实都是太阳能的储存。可再生的意思并非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