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昂再生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湖南理昂再生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是一家利用农林生物质等可再生资源焚烧发电、售电的科技型企业。该公司选址松木工业园区成立衡阳理昂生物质发电厂,建设装机容量1×20MW生物质发电项目,项目总投资2亿元,总用地130亩,建设期限为13个月,建成投产后可实现年发电量2.2亿度;每年需购入大量稻杆等生物质原料,可为当地农民增收9600万元;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900吨,减少碳排放量18万吨;同时还可为园区企业集中供热、供蒸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为显著。
法定代表人:郭克元
成立时间:2008-06-16
注册资本:58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3072300000447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湖南省澧县梦溪镇八根松村三组
湖南理昂再生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总部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是一家以国内外先进技术为依托,利用农、林业废弃物(棉花秆、枝桠材、稻草秆等)生物质资源焚烧发电、售电的高科技、环保型企业。
益阳市励创再生能源生物有限公司是2015-11-12在湖南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新市渡镇新凤村。
益阳市励创再生能源生物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0900MA4L1MJR08,企业法人卜庆男,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益阳市励创再生能源生物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物能源项目建设;竹灰、竹屑、稻杆、木屑、木灰、稻壳的加工;环保木炭、生物质颗粒的销售及生物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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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是2013-12-27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白箬铺村0816250幢101房。
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01220891991581,企业法人周菊连,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投资;置业投资;投资管理;房地产营销策划;企业营销管理;投资咨询;项目管理咨询;灯饰、道路灯、通信铁塔、交通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太阳能、LED、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机械设备加工与生产;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与利用。(以上经营范围涉及投资类均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在湖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32202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14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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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推广应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第八条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第九条 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一条 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