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利用煤炭的过程中,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有哪些?
措施如下:
1、除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外,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充分利用其洗选煤能力,加大动力煤的入洗量。
2、鼓励对现有高硫煤选煤厂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选煤除硫率。
3、鼓励选煤厂根据洗选煤特性采用先进洗选技术和装备,提高选煤除硫率。
4、鼓励煤炭气化、液化,鼓励发展先进煤气化技术用于城市民用煤气和工业燃气。
5、煤炭供应应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煤炭含硫量的要求。鼓励通过加入固硫剂等措施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
6、低硫煤和洗后动力煤,应优先供应给中小型燃煤设施。
7、使用流化床锅炉时,应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固硫率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8、烟气脱硫。
9、二次污染防治。
煤炭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煤炭立法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煤炭、矿产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是:
(1)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 煤炭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对进入煤炭行业的企业要给予一定限制。我国对煤炭企业的设立实行许可原则,由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我国《煤炭法》第十八条(四)规定:“有符合煤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五)规定的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虽然都有环境保护的内容,但矿山设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由哪个部门审批认定,是环境保护部门还是煤炭管理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再就是从《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开办煤炭企业的六项条件来看,条件低,不细化,使许多生产技术条件比较差的小煤矿能够通过审批成立,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我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资源税费的征收不尽合理。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法律规定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激励机制。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的规定,也不尽科学。
减少碳排放的措施:
1、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技术、可再生能源替代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替代技术积极应对。
2、过降低能耗来提高能效和减少CO2排放。
3、利用税收等财政金融政策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技术改造进程,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
4、利用植树造林、林地恢复、高产森林经营、采伐管理、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陆地生态系统增加陆地生态系统的碳吸收,可以减少碳排放,增加森林碳汇。
5、减少人类消费中的碳排放。
低碳生活的理念:
低碳理念是贯穿于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其衍生出来低碳经济、低碳生活、低碳能源等概念,使其深入人心得到具体实践。其核心在于加强研发和推广节能技术、环保技术、低碳能源技术等,共同促进森林恢复和增长,增加碳汇,减少碳排放,减缓气候变化。
低碳理念是贯穿于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指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低碳生活是指生活作息时所耗用能量要减少,从而减低碳,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 低碳生活,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是一种态度,而不是能力,我们应该积极提倡并去实践”低碳”生活,注意节电、节油、节气,从点滴做起。
由于我国以煤为主的资源禀赋特点,长期以来,北方地区冬季取暖以燃煤为主。截至2016年底,我国北方地区城乡建筑取暖总面积约206亿平方米,其中燃煤取暖面积约83%,取暖用煤年消耗约4亿吨标煤,其中散烧煤(含低效小锅炉用煤)约2亿吨标煤,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同样1吨煤,散烧煤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是燃煤电厂的10倍以上,散烧煤取暖已成为我国北方地区冬季雾霾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各种清洁取暖方式全面替代散烧煤,对于缓解我国北方特别是京津冀地区冬季大气污染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问:推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清洁替代,安全发展。以清洁化为目标,重点替代取暖用散烧煤,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同时也必须要统筹热力供需平衡,保障民生取暖安全。民生和环保两方面都要抓,不可顾此失彼。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居民可承受。清洁取暖不是“一刀切”,应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经济实力、基础设施等条件及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结合区域特点和居民消费能力,做到“资源用得好、财政补得起、设施跟得上、居民可承受”,用合理经济代价获取最大的整体污染物减排效果。
三是坚持全面推进,重点先行。取暖是北方基本民生需求,雾霾天气是大范围区域性污染,“抓大放小”、“以点带面”的方式不适用于取暖散烧煤治理。因此,清洁取暖工作要综合考虑大气污染防治紧迫性、经济承受能力、工作推进难度等因素,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地区的清洁取暖工作,应当“分类施策”,不可“挑肥拣瘦”。“2+26”重点城市位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人口总量大、供暖用能多,这些地区的清洁取暖是重点优先解决的问题。
四是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实践经验表明,单纯以政府为主的清洁取暖面临巨大补贴压力,难以在北方地区全面推广。必须充分调动企业和用户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发现市场机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整体成本。同时,各级政府也要推动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科学高效的政府推动责任体系,为清洁取暖市场体系的建立创造良好条件。
五是坚持军民一体,协同推进。地方政府与驻地部队要加强相互沟通,建立完善清洁取暖军地协调机制,确保军地一体衔接,同步推进实施。军队清洁取暖一并纳入国家《规划》,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总体而言,清洁取暖的推进策略必须突出一个“宜”字,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可再生则可再生,宜余热则余热,宜集中供暖则管网提效,宜建筑节能则保温改造。即使农村偏远山区等暂时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也要重点利用“洁净型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模式替代散烧煤。
当前国情下,应充分认识到煤炭清洁利用的主体地位和“兜底”作用,不能将散煤治理等同于“无煤化”。清洁燃煤集中供暖是实现环境保护与成本压力平衡的有效方式,未来较长时期内,在多数北方城市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应作为基础性热源使用。对于资源总量有限、补贴需求较大的天然气、电等取暖能源,应该多用在清洁集中燃煤不能胜任的,或者环保要求最严格的地区,“好钢用在刀刃上”。
问:《规划》对下一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做出了哪些部署?
答:清洁取暖工作涉及能源供应、价格机制、财政支持、环保监督、公用设施等多项内容,归属于不同主管部门,而农村取暖的管理职责一直以来又模糊不清。因此,《规划》从国家-地方-企业层面明确了任务分工。国家部门做好总体设计,指导推动,做好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地方政府各级政府明确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实施;企业承担供暖主体责任,提供优质服务。
《规划》提出专门设立清洁取暖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推进《规划》执行;各地方也要明确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清洁取暖工作,建立常态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部门间及政企协作。此外,对于农村清洁取暖,《规划》还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明确责任部门,建立管理机制,改变农村取暖无规划、无管理、无支持的状况。
正是因为清洁取暖涉及面广、路线多样,无法一套模式全国复制,各地方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经济可行、环保高效的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尤为重要。下一步,各省(区、市)要按照《规划》统一要求,组织编制省级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提出资金来源和使用方法,落实《规划》要求。各市(县)也要编制市(县)级清洁取暖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国家规划和省级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抓好具体落实。
我国碳达峰阶段的主要措施是:
1、以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牵引
要把“双碳”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特别是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作为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衔接国家发展战略、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国土空间、中长期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和地方规划。
将绿色低碳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中,切实发挥重大区域规划引领带动作用。
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全民参与绿色低碳建设的良好局面。
2、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
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87%,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牛鼻子”。
充分考虑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特点,在确保能源安全的前提下,以能源供给清洁低碳化和终端用能电气化为主要方向,坚持节能和结构调整双向发力,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煤炭消费,大力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积极有序发展光能源、硅能源、氢能源、可再生能源,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全面实施节约优先战略,加快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充分挖掘节能提效的减碳潜力。
3、以重点领域转变发展方式为抓手
工业领域长期以来是我国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的第一大户,是影响全国整体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
要在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基础上,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交通领域要加快公转铁、公转水建设,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全面提速新能源车发展,推进绿色低碳出行,形成绿色低碳交通运输方式。
城乡建筑领域要通过乡村振兴推进县城和农村绿色低碳发展,坚持能效提升与用能结构优化并举,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提升,逐步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和零碳建筑。
4、以技术创新为引擎
技术创新是推动能源革命和产业革命、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核心驱动力。要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约束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脱碳要求,系统谋划相关技术的实施路线图和时间表。
围绕能源、电力、工业、交通、建筑以及生态碳汇等领域的技术发展需要,加强科技落地和难点问题攻关,汇聚跨部门科研团队开展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碳排放驱动因素、影响机制、减排措施、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采用产学研相结合模式推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加快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的普及应用,推进前沿绿色低碳技术研发部署,加强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技术攻关、工程示范和成果转化。
5、以碳汇能力全面提升为补充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构建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国土空间布局。
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巩固和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充分利用坡地、荒地、废弃矿山等国土空间开展绿化,努力增加森林、草原等植被资源总量,有效提升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等生态系统的减排增汇能力。
6、以治理体系变革为保障
加快建立完善支撑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各方参与、全民行动的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新格局。
加快碳达峰碳中和相关立法进程和标准体系建设,强化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约束和相关制度法治化保障;加快建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完善全国碳市场建设,推动实施配额有偿分配,出台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价格、财税、金融政策,引导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夯实政府主体责任,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党政领导综合考核等范围,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提升治理效能。
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全球气候谈判和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法律分析: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