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 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
(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
(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
(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
(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
(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
(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第五条 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第六条 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七条 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八条 滚装船舶应当对装车处所、装货处所进行有效通风,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确定闭式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每小时换气次数。第九条 装车处所应当使用明显标志标明车辆装载位置,并合理积载,保持装载平衡。第十条 滚装客船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和客舱处所。
严禁滚装客船超出核定乘客定额出售客票。
禁止在滚装船舶的船员起居处、装车处所、安全通道及其他非客舱处所载运乘客。第十一条 滚装客船开航后,应当立即向司机、乘客说明安全须知所处位置和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第十二条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滚装船舶的船员,应当熟悉所在船舶的下列内容:
(一)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安全管理制度;
(二)职责范围内安全操作程序;
(三)应急反应程序和应急措施。第三章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第十四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滚装船舶水密门的开启和关闭。第十五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在船舶的公共场所,使用明显标志标明消防和救生设备设施、应急通道以及有关应急措施,并配备适量的安全须知,供船员、乘客阅览。第十六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航行、停泊和作业巡检制度,明确巡检范围、巡检程序、安全隐患报告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措施以及巡检人员的岗位责任。第十七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综合考虑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系固能力,明确滚装船舶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制定系固手册。
滚装船舶应当按照系固手册系固车辆,并符合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装载尺度。第十八条 滚装客船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根据航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气象条件和航行特点,合理调度和使用滚装客船。
中国籍滚装客船应当由船舶检验机构核定船舶抗风等级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中明确。船舶开航前或者拟航经水域风力超过抗风等级的,不得开航或者航经该水域。第十九条 中国籍滚装客船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滚装客船的航行、停泊、作业等动态,并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
IMO最新公约规则修正案简介 (2002)
2001 - 2010生效
第一部分 2001年1月1日生效
1. SOLAS公约1999年5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87(71)
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运载
新增加了D部分 -- 船舶装运密封辐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的特殊要求。使《国际安全装运密封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成为强制性要求。
2. 国际船舶装运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
海安会决议MSC.88(71)
INF规则根据船上装运放射性核燃料的放射性程度将INF船分为三级:
1级 — 发予证书装运货物其总计放射强度小于4000TBq的船舶。
2级 — 发予证书装运总计放射性强度小于2X10TBq的辐射性或强放射性废料的船舶和发与证书装运钚,总计放射性强度小于2X10TBq的船舶。
3级 — 发予证书装运辐射性核燃料或强放射性废料的船舶和发与证书装运最大总放射强度不受限制的钚的船舶。
规则包括对破舱稳性、消防安全措施、货物处所的、供电电源、放射保护设备、船上应急计划、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INF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INF货物运输船舶,包括小于500总吨的船舶。规则不适用于军舰,军用补给船或其它仅用于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舶,但是希望主管机关能够使这些船舶符合该规则。
说明: 1. 1993年11月IMO第18届大会大会决议A.748(18)批准INF规则为建议性规则。
2. 1997年11月IMO第20届大会决议A.853(20)通过了对A.748(18)的修正案。
参考文件:
1. CCS出版物《IMO第71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与第21届大会通过的部分决议及通函》(中英文合订本)
2. CCS出版物《IMO第二十届大会部分决议》(中英文合订本)
3. MARPOL 73/78公约1999年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78(43)
附则I
第13条 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的措施
附则I第13条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措施的修正案将本条规则原适用于20,000载重吨以上原油油船和30,000载重吨以上成品油油船的范围扩大到 20,000载重吨以上装运燃油、重柴油或滑油的油船。即装运燃油、重柴油或滑油的油船要符合与原油油船同样严格的要求。
附则II
第16条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
不迟于2003年1月1日,要求150总吨及以上的运载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配有一份经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可将附则I第26条要求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与“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合并。这种情况下,合并的计划名称为船上海上污染应急计划。
4. 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FAL)1999年9月修正案 便利运输委员会决议FAL.6(27)
该修正案涉及了对非法药品贸易打击,船舶、乘客、船员及货物的非法抵达、停留及启程,以及电子数据交换(EDI)的使用以增加船舶的透明度。
第二部分 2002年1月1日生效
1. SOLAS 2000年5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91(72)
第III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28.1条关于直升机降落区和登乘区的要求由适用于130 m 以上的客船改为只适用于130 m 以上的客滚船。
附 录
附录中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和“货船安全设备证书”中,船型栏下面增加“散货船”一项。
2. MARPOL 73/78公约2000年4月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84(44)
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污染规则)的修正案从包装有害物质的准则中删除了沾染海洋食品作为判定标准。沾染是指某种产品,它能被某种生物体所携带,并且进而能影响海洋食品的口味和气味使之变差。一种物质当被发现沾染海洋食品时,则定义为易沾染的。
修正案意味着那些仅仅基于沾染特性而被定义为海洋污染物的产口将不再划为海洋污染物。
第三部分 2002年2月1日生效
1. MARPOL 73/78公约1997年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75(40)
附则I
第25A条 – 完整稳性
对于2002年1月1日以后交付使用的5,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其GM和GZ值,在任何设计的装载和压载状况下,包括设计液体调驳操作的中间状态,应满足完整稳性对其的要求。在各种状态下压载舱都假定为静止。无论在海上还是在码头,都应满足最小的GM标准。
5,000载重吨以上的兼用船可以用简单的操作程序来满足要求.
第四部分 2002年7月1日生效
1. SOLAS公约1998年5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69(69)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14.3条 客船和货船水密舱壁等的构造和初次检验
增加了一句:如由于冲水试验可能造成机械、电气设备绝缘或舾装件的损坏而不可行时,可用对焊接缝的细致目视检查代替,必要时用着色渗透试验或超声测汛试验或等效试验加以支持。
第IV章无线电通信
第5-1条全球遇险与安全系统的标识
要求缔约国政府做出适当安排登记GMDSS标识,并使搜救协调中心一天24小时都能得到这些标识的信息。
第15条维修要求
新增15.9条,要求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s)在不超过12个月的间隔期内对操作性的各个方面进行测试。
第18条船位更新
要求船上安排的双向通信设备应能从内部或外部航行接收装置中自动地获得船舶遇险时的船位信息。
第VI章 货物装运
第5.6条堆装和系固
除固体和液体散装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都要求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
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
第6.6条堆装和系固
要求除固体和液体散装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都要求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
2. SOLAS公约2000年12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99(73)
第II-1章 构造 — 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3-4条 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
修改后的第3-4条要求20,000载重吨以上的新造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能在船舶失去主动力时能迅速开动,并能容易地连接到拖船上。用于能迅速开动的拖带装置至少有一个应是预先设置的,船舶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要有足够的强度,要考虑到船舶的尺度和吨位,以及恶劣气象条件下可能承受的力。
对于现有液货船,拖带装置的设计和构造应根据由海安会决议MSC.35(63)通过的《液货船的拖带装置导则》进行认可。
第3-5条 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无论是新船,还是现有船, 一律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旋转叶片式压缩机和旋转叶片式真空泵中使用的叶片;
(2) 在有着火、毒性危险的高温或高压下用于液体循环的水密接头和衬垫;
(3) 于1000℃以上温度环境中的柔性隔热组件。
第43条 货船应急电源
第2.2.6段后新增2.2.7段,要求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液货船,应急电源还要保证对所有货油泵舱内的应急照明供电18小时。
第II-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全部重新改写的第II-2章将完全替代现行的II-2章。 修改后的第II-2章将有关消防设备、消防布置的技术标准从公约中分离出来, 成为一本独立的强制性规则, 即《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新的第II-2章与《FSS规则》一起构成了SOLAS公约中全新形式的防火保护、探火、灭火和逃生的消防安全模式。在保留了基本的规定要求的同时,还允许采用认可的替代消防安全设计和布置的方法。
修改后的第II-2章适用于新船。但如果当现有货船改装为客船时,则无论该货船的原建造日期为何时,都将按改建开始之日的新造客船对待。此外,还有一些新的要求也适用于现有船,将在下面特别给予强调。
新船
新的第II-2章提出了消防安全目标和达到这些目标的功能要求。消防安全目标为:
(1) 预防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2) 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
(3) 减少火灾对船舶、货物和环境破坏的危险;
(4) 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火灾起源处所;
(5) 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易到达的逃险通道。
新II-2章的规则中包含了功能要求,可归纳总结为:
(1) 用隔热的结构限界面将船舶划分成若干主竖区和水平区;
(2) 用隔热的结构限界面将居住处所与船舶其它处所隔离开;
(3) 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4) 在各火源区内探查任何火源;
(5) 将火灾限制在火灾发源处所和就地扑灭;
(6) 脱险措施和到达灭火设备
(7) 通道的保护;
(8) 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
(9) 使可燃货物蒸汽引燃的可能性降至最小。
当一艘船舶满足下面任何一条时,即认为是满足了II-2章规定的功能要求和达到了消防安全目标:
(1) 船舶的整体设计和布置符合本章B、C、D和E(或G)部分有关的规定条文的要求;
(2) 船舶完全用替代设计和布置,并按照F部分要求进行审核和认可;
(3) 船舶设计和布置中一部分是用替代方法并按照F部分进行了审核和认可;
(4) 船舶设计和布置中一部分是用替代方法并按照F部分进行了审核和认可,其余部分则符合本章B、C、D和E(或G)部分有关的规定条文要求。
B、C、D、E和G部分的规定要求的形式与现行II-2章相同。F部分为说明替代布置符合要求的新方法。
新的II-2章由7个部分组成,共有20条规则:
A部分 通则
该部分包括第1条、第2条和第3条。为本章的适用范围。消防安全目标、功能要求和定义。
B部分 火灾和爆炸的预防
第4条至第6条,为有关引燃概率、火势发展和产生烟和毒性的条款。
C部分 火灾和爆炸的遏制
第7条至第11条,涉及一旦发生火情时,如何探测和灭火,包括了对探测、报警、烟雾扩散的控制、限制火势、灭火和结构完整性的要求。
D部分 脱险
第12条和第13条,包括对通知船员和乘客,以及脱险通道的要求。
E部分 操作要求
第14条至第16条,包括了操作设备状态和维护、须知、船上培训、演习和操作要求。
F部分 替代设计和布置
F部分只有第17条。给出了不按前面B、C、D、E和G部分规定要求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方法。该条规则规定了对替代布置的分析、评价和批准的要求。(注:参阅MSC/Circ. 1002《消防安全替代设计和布置导则》)
G部分 特殊要求
第18条至第20条,包括对直升机设施、装运危险货物及车辆,特殊分类处所和滚装处所保护的附加要求。
现有船
修改后的第II-2章要求现有船应符合现行第II-2章的规定,包括适用的有关修正案的要求。此外,还引入了一些新的附加要求,要点如下:
第1条 适用范围
1.3.1 所有船舶,进行修改、改装、改建及与此有关的舾装时,应至少继续符合在此之前适用于这些船舶的要求。作为一条原则,对现有船舶进行修理、改装、改建及与此有关的舾装之前就已满足的新船要求,在修理、改装和改建后应至少继续满足这些要求。
1.3.2 船舶尺度或客船居住处所发生重大变更的修理、改装、改建,或者通过修理、改装、改建来增加船舶营运寿命时,应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满足对新船的有关要求。
1.6.5 现有兼装船不应装运除油以外的货物,除非所有的货物处所都不装油并且已经除气,或者其布置经过主管批准。
(注:参见经MSC/Circ.387号通函修正的MSC/Circ.355通函《惰性气体系统导则》)
1.6.7 所有现有液货船在2002年7月1日后第一次计划进坞时(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7月1日)都要安装4.5.10.1.1要求的泵舱舱壁轴套、 轴承和泵外壳上的温度传感器;4.5.10.1.4要求的泵舱内舱底水位监测数量和碳氢气体浓度连续监控系统。采样点或探测头应位于适当位置,以便能探测到可能发生的泄漏危险。一旦碳氢气体浓度达到预先设定值(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0%)时,泵舱和货物控制室内的声光报警信号能自动发出信号,警告船上人员。如果现有的监控系统预先设定值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30%,则可考虑被接受。
第10条 灭火
对于现有船上新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1.3禁止使用以卤代烃1211、1301和2402以及全氟化碳的灭火系统。
2,0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客船要在不迟于2005年10月1日之前符合下述10.5.6的要求:
10.5.6 容积超过500m的A类机器处所,除安装10.5.1.1要求的固定或灭火系统外,还应有一认可的水灭火系统或等效的局部适用的灭火系统保护该处所。(注:参见海安会通函MSC/Circ.913《用于A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水基局部灭火系统认可导则》)。在无人周期值班的机器处所,灭火系统应既能自动释放又能手动释放。对于连续有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灭火系统只要求手动释放。
10.6.4 深油炸锅设备要装有自动或手动灭火系统。灭火系统要通过按主管机关接受的国际标准(ISO 15371-2000) 进行的试验;配备一个主用恒温器和一个备用恒温器,恒温器应有能在出现故障时发出警报的装置;配灭火系统启动后自动关闭电源的装置;显示装有深油炸锅厨房内灭火系统投入工作的报警装置和有清晰标明开/关状态的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控制器。
第13条 脱险通道
现有船应到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满足13.3.4.2至13.3.4.5以及13.4.3的要求。
13.3.4.2 所有船舶在居住处所内都要至少有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3.4.3 客船上,每一主竖区内至少要有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3.4.4 36人以上的客船,除上述3.4.3的要求外,每一主竖区内还应再配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3.4.5 但13.3.4.4和13.3.4.5不适用于构成单独的主竖区的梯道环围和船艏和船艉不含有第9.2.2.3条所定义的第(6)、(7)、(8)或(12)类的主竖区。
13.4.3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4.3.1 所有船舶上,机舱 处所内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放在容易看见的地方,并且在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快速容易到达存放位置取用。存放位置要考虑机舱内的布置和在机舱内工作人员的数目。(参见MSC/Circ.849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性能、位置、使用和保养导则)
13.4.3.2 消防控制图上要标出这些呼吸装置的数目和位置。
13.4.3.3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要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
E部分 操作要求
除了第16.3.2.2和16.3.2.3外,现有船舶要在不迟于2002年7月1日之后第一次检验时满足E部分的所有要求(第14条至第16条)。
第14条 操作和维护
本条规则要求的所有布置都要保持随时可用的状态,并且要进行适当的试验和检查。要按MSC/Circ.850中的导则进行维护、试验和检查。另外,船上要保存一分保养计划,当主管机关要求时要能出示供检查。
(注:参见MSC/Circ.850《消防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导则》)
第15条 须知、船上训练和演习
本条规则的目的是通过对船上人员培训和演习在紧急情况下如何按正确程序行动给予指导,来减轻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V章 航行安全
SOLAS第V章经过全部重新修改。修改后的新V章适用于所有新造船 (一切航线上的所有船舶)。此外,有些要求也适用于现有船舶。
新 船
与原第V章相比,关键的改变包括: 采用电子海图的要求; 300总吨(原第V章要求500总吨以上)及以上船舶要求配备测深仪、航程和速度测量
装置; 适当保管航行活动记录; 驾驶台设计要求; 航行设备的认可要求; 所有新造客船(不论船舶尺度)、3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货船和500总吨以上非国际航行货船,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 所有新造客船和3000总吨以上(除客船外)的所有新造船,要求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现有船舶
关键变化如下:
使用电子海图的要求
配备GNSS或陆地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后,则不再要求无线电测向仪(DF); 适当保存航行活动记录
驾驶台设计要求
航行设备认可要求
按下述时间表配备自动识别仪(AIS):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
1. 客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
2. 液货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查时;
3.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5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
4.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10,000总吨以上但小于50,000总吨的船舶,不迟于2005年7月1日;
5.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3,000总吨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船舶,不迟于2006年7月1日;
6.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300总吨以上但小于3,000总吨的船舶,不迟于2007年7月1日。
由上可知,最迟到2007年7月1日,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全部都要配备AIS。
对于非国际航行船舶:
不迟于2008年7月1日。
若船舶在上述实施日期之后两年内将永久退出营运,则船旗国主管机关可以免除该船舶关于配备AIS的要求。
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船舶要求按下列时间表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客滚船不迟于2002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时;
除客滚船以外的客船不迟于2004年7月1日。
第IX章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本章已于1998年7月1日生效。某些类型的船舶(如客船、散货船、油船和液化船等)从1998年7月1日起即要求满足ISM规则要求, 对于其它货船和海上移动钻井平台要求到2002年7月1日要符合本章要求。此次修改第IX章,使ISM规则成为了法定的要求。
第X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第73届海安会通过了新的《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该规则是新的完整版本,前一版规则相应地称为《1994年高速船安全规则》。第X章经过了修改,反映了规则现有的两个版本。
注:2002年12月召开的SOLAS公约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的修正案对此进行了修正,现有船配备AIS的时间表又做了新的调正,具体要求参见本书第十五部分第3条
②现有货船是否要求安装VDR有待IMO正在进行的可行性研究的结果,预计2004年1月1日前将有结论。
《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高速船。此外,对现有船,要求在进行修理、改装或重大改建时,如主管机关认为可行,也应符合《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的要求。
3. 《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 HSC 规则) 海安会决议MSC.97(73)
如前所述,73届海安会通过了新的《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该规则是新的完整版本,前一版规则相应地称为《1994年高速船安全规则》。
2000版规则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第2章“浮力,稳性和分舱”、 第4章“起居处所和逃生措施” 以及第7章“防火安全”。此外,其它章节也作了一些修改。
新建和现有的高速船同样还应根据SOLAS公约所要求公约船安装AIS和VDR的时间表来备配AIS和VDR。
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 海安会决议MSC.98(73)
如上所述,73届海安会通过了FSS规则,该规则包括了灭火系统和设备的技术标准。该规则被引入SOLAS第II-2章,而成为强制性要求。
5.《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 规则)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1(73)
第73届海安会通过了FTP规则的修正案,新增了附录1的第10部分和第11部分。主要是增加了根据2000 HSC规则建造的高速船所用阻燃材料试验和防火分隔试验要求。
6.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2 (73)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6(73)
IBC规则和BCH规则经过修正后,对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安装到新船和现有船上的新的液货软管的原型试验作了要求。在安装前,每段软管都应进行液压试验。此外,还引进了对新船和现有船上次要货舱透气系统的要求。对现有船,应于2002年7月1日以后,在计划的第一次坞检前满足这些要求, 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5年7月1日。但主管机关可以对500总吨以下的船舶的要求进行适当放宽。
对装载的硫化碳的要求也进行了修改。
7.《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3(73)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GC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7(73)
IGC规则和GC规则进行修改后对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安装到新船和现有船上的新的液货软管的原型试验作了要求。在安装前,每段软管都应进行液压试验。此外,IGC规则经修改后还对货舱舱底短管和A类独立式液舱船舶的防撞间空间的短管作了规定。对自闭阀的要求也作了修改。
同时还引入了新的要求,即惰性气体系统除了与货舱和防撞间空间的连接外,应与装货区域的装卸货系统分开。
8.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规则)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4 (73)
修正案将原规则分成了A和B两部分。在B部分中新增加了14、15和16章, 分别为临时证书、证书格式及验证的规定。第13章 - 发证、定期认证和控制也做了修改。
9.《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导则》(A.744(18)决议)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5 (73)
新的修正案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对15年及以上的散货船和油船的船壳板和船底板的检验必须在船舶进坞的条件下进行。对于15年船龄以下的船舶,在期间检验时,如果船底板的检验不作为加强检验的一部分,船底板的替代检验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船舶只有在条件令人满意、 设备配备适当、并在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操作的情况下,才能采用漂浮状态进行检验。为了符合这些要求,在此强烈建议船东和船舶经营者,在事前安排检验时,认真考虑船舶的进坞要求。
修正案还要求船长130米及以上的油船,当船龄达到10年以后,在进行构造安全换证检验的时候,如测厚结果表明构件减薄超过原尺寸的10%时, 则要求进行总纵强度评估, 评估时要用构件的测量厚度,或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换新或加强板的实际厚度。B部分新增加的附录12中给出了评估衡准。
与此同时,IMO注意到了IACS的统一要求UR S7和UR S11,因此决定实际剖面模数不应小于IACS统一要求中规定的新船的剖面模型的90%。
第五部分 2002年9月1日生效
1. MARPOL 73/78公约2001年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95(46)
附则I
第13G条 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的措施
随着一些大型油船事故的发生,包括ERIKA的沉没,致使13G条被完全修改,按新的修正案要求,50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轮的淘汰日期比原先规定的日期进一步提前了。
修正案适用于在13F(1)条规定的日期前签定建造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且载重吨为5,000吨及以上的油船。然而这些条款不适用于符合13F条要求的船舶。此外,也不适用货舱边界到船壳或船底板的距离不必完全满足最小距离要求, 并且符合13F(3)(a)和(b)或13F(4)或13F(5)条要求的船舶。但这种情况下, 边舱保护距离应不小于IBC 规则中的规定, 双层底保护距离应符合13E(4)(h)的规定。
在13G条中,将油船分为3类:
1类油船: 是指2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 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上述油类的外的油类作为货物, 而且不符合附则I第1(26)条所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油船。
2类油船: 是指2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 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上述油类以外的油类作为货物,并且符合附则I第1(26)条所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以上两类船舶。
3类油船: 是指载重吨等于或大于5,000吨,但小于第1类和第2类所规定的吨位的油船。
13G条所适用的油船应不得迟于下表规定的年份的交船周年日前满足13F条的要求。实际上,这也就意味着到规定日期,不满足要求的船舶将被淘汰。
油船类别 交船年份 符合13F或淘汰的年份
1类 1973年及以前 2003
2004
1974、1975
2005*
1976、1977
2006*
1978、1979 、1980
2007*
1981年及以后
2类 1973年及以前 2003
1974、1975 2004
2005
1976、1977
2006
1978、1979
2007
1980、1981
2008
1982
2009
1983
2010*
1984
2011*
1985
2012*
1986
2013*
1987
2014*
1988
2015*
1989年及以后
3类 1973年及以前 2003
2004
1974、1975
2005
1976、1977
2006
1978、1979
2007
1980、1981
2008
1982
2009
1983
2010
1984
2011
1985
2012
1986
2013
1987
2014
1988
2015
1989年及以后
* 需满足以下所述的CAS要求
根据13G(5)条规定,船旗国可以允许某些有双层底或双壳的2类或3类油船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上表规定的日期后继续从事营运。但是,同时又规定港口国有权可以拒绝这样的油船进入其港口或码头。
1类油船只允许航行至自其交船日起的第25周年日,除非它要么满足13E(4)条规定的保护处所要求,要么配备静压平衡装载。
1类船舶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以后以及2类船舶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以后,只有经过状况评估计划(CAS)评估且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营运。
2. 状况评估计划 环保会决议MEPC.94(46)
状况评估计划(以下简称CAS)是对加强检验计划导则(A.744(18))的补充。CAS是为了验证单壳油轮的结构状况在检验的时候是可接受的,并在经过满意的后续周期性检验以及经过船东的适当保养的前提下,将在随后的营运期间继续保持可接受的状况。CAS的要求包括加强对结构状况报告的确认以及对船舶本身的确认和检验程序是否适当地并完整地完成情况的确认,还要增加这些认证工作的透明度。该计划要求CAS的符合性评估应结合A.744(18)要求的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一起完成。CAS的规定在结构标准方面没有超出IMO现行公约、规则和建议的要求。
随着今后对A.744(18)的修正,CAS也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
CAS检验可以由主管机关进行,也可以由船级社代表主管机
1、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以及航海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定本辖区具体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2、按照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考试发证管理工作的授权种类、等级,负责天津地区所有海船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工作;负责船员服务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海员出入境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以及考试、发证工作。
3、负责天津地区所有海船和主要在天津港区营运的内河船舶的船舶登记工作;审批高速客船安全操作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垃圾管理计划、货物系固手册等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和文书。
4、负责辖区内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监督执行国家强制引航制度等工作。
5、负责辖区内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监督工作;监视港区水域污染情况,拟定和执行港口油污应急计划。
6、负责辖区内禁行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审核和航行警(通)告发布;审核辖区水上、水下施工和大型设施的水上拖带的安全技术状况;港区内使用岸线涉及水上交通安全时对工程进行审核;负责执法船艇的管理调度和水上巡逻。
7、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救工作。 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维护工作,对重要航区实行交通管制。管理沉船沉物的打捞,强制清除碍航物体等工作。
8、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的授权,负责一定区域内的船舶、海上设施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9、审核、监督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船员和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等工作。
10、负责辖区内海上干线公用航行和主要港口航标的管理和规划建设,编制航标图。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的授权,负责规定区域内主要港口及其附近水域、沿海重点航道和港湾、锚地及其他指定水域的检测和基本测量,通报海区变化情况,编辑、绘制和发行港口、航道和锚地检测图及航行图集;负责辖区内主要港口及指定水域的潮汐、潮流等水文情况的观测和资料收集。
12、负责管理辖区内水上通信机构工作,承担有关船舶遇险及无线电通信业务。
13、管理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基本建设、财务、人事、劳动工资、教育、科技、精神文明等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船舶港务费的征收管理等工作。
14、承办有关法规规定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1)
A、 国际铁路联运
一、 运输范围:
从中国内陆运往中国周边国家包括蒙古、俄罗斯、越南、朝鲜和中亚五国(哈萨克、乌兹别克、土库曼、塔吉克、吉尔吉斯),以及以上国家运往中国内地相反方向的运输。
二、 运输方式:(1)整车 (2)集装箱
说明:
1.其中集装箱运输可以租用中国铁路集装箱,租用手续由公司国际部统一办理。
2.朝鲜的货物必须使用自备箱。
3.在国际联运运输中,必须是双箱方可办理国际联运。
三、 国际联运计划:根据货物运输的具体要求提前在发站提报国际联运计划,并通知国际部以便协调国际联运计划的批复工作。
四、 运输程序
1、 接受客户询价:如有客户询问运往上述国家的业务时,应向客户了解如下问题。
(1) 运输方式:1)整车 2)集装箱;
(2) 发送站和运往的国家及到站;
(3) 货物的品名和数量;
(4) 预计运输的时间;
(5) 客户单位名称、电话、联系人等;
(6) 其他。
2、 接受委托
客户一旦确认报价,同意各公司代理运输后,需要客户以书面形式委托货运公司。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1、( (1)-(6)。
3、 运输单证
要求客户提供以下单证:(1)运输委托书(2)报关委托书(3)报检委托书(4)报关单、报检单(加盖委托单位的专用章)(5)合同(6)箱单(7)发票(8)商检放行单(9)核销单
4、 填写铁路国际联运大票
在当地购买铁路国际联运大票,由国际部填写好样单后传真给当地公司由相关人员填写正式国际联运大票,或由国际部制单后快递给当地公司。
5、 报关
客户可以自理报关,也可以委托某些货运公司报关,如果在发货地报关不方便,可以将上述单证备齐在口岸报关,即在满洲里、二连浩特、阿拉山口、凭祥等地报关。
在国际联运报关中海关要求一车一份核销单,同时客户需要在相应的出口口岸的海关、商检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6、 发车
根据运输计划安排通知,客户送货发运时,在发货当地报关的货物需将报关单、合同、箱单、发票、关封等单据与国际联运单一同随车带到口岸。
在口岸报关的需将合同、箱单、发票、报关单、商检证等单据快递给货运公司的口岸代理公司。
货物发运后将运单第三联交给发货人。
7、 口岸交接
货物到达口岸后需要办理转关换装手续,待货物换到外方车发运后,货运公司将口岸该货的换装时间,外方换装的车号等信息通知发货人。
8、 退客户单据
货物换装交接后,海关将核销单、报关核销联退给我司,有货运公司根据运费的支付情况再退给客户。
9、 收费
国际联运其运费是以美元报价,客户需向货运公司支付美元运费,如客户要以人民币支付需经国际部同意。
运费支付的时间应在发车后的10天内支付完毕。
注意:在运费没有收到前,不能将报关单核销联、核销单退给客户。
五、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有些货运公司可以代办进出口手续,详情可向各货运公司咨询。
B、国际货物过境运输
一.运输范围
从世界各主要港口海运到中国港口(如:上海、大连、青岛、天津新港、连云港等)换铁路运输,经中国铁路口岸站(二连浩特、满洲里、丹东、凭祥、阿拉山口等口岸)到蒙古、俄罗斯、朝鲜、越南、中亚五国(哈萨克、乌兹别克、土库曼、吉尔吉斯、塔吉克)的运输,以及从香港经中国内地各铁路口岸站到中国周边国家的运输(包括相反方向的运输)。
二.运输方式
(1)散杂货 (2)集装箱
三.国际联运计划
根据过境货物在国外港口起运的时间,提前在中国港口提报到相应国家的国联运输计划,并通知国际物流部,以便协调。
四.运输程序
1.接受客户询价:如有客户询问从国外运往上述国家或地区过境运输业务时,应了解如下信息。
1)货物品名和数量;
2)运输的方式:即是散杂货运输还是集装箱运输;
3)起运港及所到国家和目的地车站;
4)预计运输时间;
5)单位名称、电话、传真、联系人;
6)我方接货地点:即是从起运港接货还是从中国的港口接货。
2、报价:将上述情况尽快告知国际物流部,待测算好运价后,即可向货主报价.
注意:1)如果是运往蒙古的集装箱需告知货主最好在国外港口装运由我司指定船公司的集装箱,这样货物到达中国港口后不用换箱,原箱可以运到蒙古。如果货主不同意用我司指定船公司的集装箱,要告知货主货物到达中国港口后船公司的集装箱租用问题由货主自行解决或同意拆箱改用中铁集装箱。
2)运往俄罗斯和中亚五国的集装箱到达中国港口后,除非船公司特许否则其集装箱需换成货主自备箱或中国铁路集装箱发运,船公司箱不能继续使用。
3、承运货物:货主接受我们的价格后要求货主给我们以书面形式正式委托。其主要内容同1、1)---6)。
按接货地点可分境外接货和中国港口接货。
1)境外接货:按货主委托我们会在起运港为货主订舱,按船期通知货主将货送到港口指定堆场,装船到中国港口后,由我们负责安排在港口的转关、装火车工作。货物到中国铁路口岸站后,安排报关、报检、换装等工作,直到将货物运到目的地通知收货人提货。
2)中国港口接货:货主在国外港口装船后将提单、箱单、发票等文件,先传给我司,并将正本快递给我们,如果是近洋的起运港,要货主通知船东采取“电放”形式在中国港口提货。
4、单证
海运提单:在收货人一栏需填写“中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字样,不能写实际的收货人,否则需要收货人在提单背面签章背书方可在港口提货。
5、信息反馈
货运公司应在各运输环节向货主提供如下信息:货物到港时间、港口发车时间、车号、集装箱号(换中铁箱)、运单号、在口岸的换装及安排时间、外方换装车号及预计到目的地时间等。如货主有进一步要求请向国际部询问。
五、收取运费
国际货物过境运输是以美元计价收费,要求货主在货物到达中国港口10日内,向我司支付全程运输包干费,除非有特殊约定一般不接受运费到付的方式。
六、返箱
如果是货主自行与船公司商定的集装箱使用协议,货运公司负责将空集装箱返回其指定的还箱站(目前只限蒙古)。
C、国际集装箱海运运输
一. 运输范围:
从世界各主要港口海运到中国港口(天津、上海、大连、广东、青岛等)的进口货物;经中国港口到世界各地港口出口的货物。
1、集装箱运输:集装箱运输主要是班轮运输。其特点是:
1)具有固定航线、船期、港口、费率。
2)运费内包括装卸费用,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
3)承运人和托运人不计算滞期和速遣。
4)可以从一种运输工具直接方便地换装到另一种运输工具,无须接触或移动箱内所装货物。
2、货物从内陆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装箱后,经由海陆空不同运输方式,可以一直运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达到“门到门”运输,中途不用换装,也不用拆箱。
3、在货运质量上有保证。
4、一般由一个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
二.集装箱的规格:主要以20″和40″英尺二种标准化集装箱为主
1)、20″TEU(TWENTY-FOOT EQIVALENTUNIT)、容积为32.88立方米(标准箱), 尺寸为5.904x2.34x2.38, 自重为2.5, 载重吨为17.5吨。
2)、40″TEU容积为 67.2立方米,尺寸:12.192x2.434x2.591 自重为4吨,载重吨为25吨。
三 运输的方式:(1)整箱 (2)拼箱
1.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方式:目前国际上对集装箱运输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并为普遍接受的统一做法。但在处理集装箱具体业务中,各国大体上做法近似,现根据当前国际上对集装箱业务的通常做法,简介如下:
2、根据货物数量分为:整箱FCL(FULL CONTAINER LOAD)和拼箱LCL(LESS CONTAINER LOAD),拼箱货按每立方装箱计费。
3、集装箱货交物接方式分为:
1)整箱交、整箱接(FCL/FCL);
2)拼箱交、拆箱接(LCL/LCL);
3)整箱交、拆箱接(FCL/LCL);
4)拼箱交、整箱接(LCL/FCL)。
4、集装箱货物交货地点分为:
1)门到门;
2)门到场;
3)场站到场站;
4)场到门。
四、集装箱分类
根据货物装货的性质和运输条件不同,按用途对集装箱进 行分类:1、杂货集装箱2、保温集装箱 3、特种集装箱。
船公司的集装箱到港后,有7-10天的免费期,超过10天,20英尺集装箱每天USD5,40英尺集装箱每天USD10。以后每10天翻一倍。
五、运费支付
根椐贸易条款,运费的支付可分为预付和到付。
预付运费:在签发提单前即须支付运费。其贸易条款为CIF 和CNF(由出口方订舱)。
到付运费:货物到达目的港交付货物前付清运费。
海运的运费全部以美元计算。收取的人民币运费在交给船公司时换算成美元。
六、运输程序
1、 接受客户询价:当客户咨询从国内运往世界各主要港口的出口货物,以及从国外各主要港口运往中国港口的进口运输业务时,应了解如下信息。
1) 货物的品名和数量;
2) 运输的方式:整箱和拼箱;
3) 发运港及所到国家的目的港;
4) 预计的运输时间;
5) 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传真、电传等;
6) 贸易方式:是进口还是出口;
了解到货物运输的情况后,告知客户,根据提供的信息,货运公司会尽快报出海运的价格,如货物需要转运,我司将报关和转运的费用也提供给客户。
当客户向货运公司咨询集装箱运输的运费:货运公司首先与船公司取得联系有:1)询价 2)还价后与客户确认3)订舱 4)提箱装 货后按船公司指定的堆场集港,报关和货物集港同时进行 5)船在离港时签发提单 6)把提单交给客户
2、出口业务贸易条款主要有:CIF(COST INSURANCE AND FEIGHT) 和CNF(COST AND FEIGHT).
3、报价
接到客户的询价尽快告知国际物流部,待测算好价格后即可向客户报价。
七、报关程序
1、出口所需的报关单据有: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报关、报检单各一份、海运委托书(订舱的依据)、合同、发票、箱单、如设备(需机电证),还有的产品(需要许可证)、出口核销单等单据。报关完毕后的一个月将海关核销的报关单和核销单及时退给客户。
2、进口业务的贸易条款CIF、CNF和FOB(FREE ON BOAD)。进口所需的报关单证有: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合同发票、箱单、属免税的产品需要免税单、属设备的需要机电审批文。报关完毕的半个月内将进口报关单核销联及时退给客户。
八、 代运
在货物报关完毕后,根据合同的卸货地及客户的要求准备代运的方式,特别是铁路运输要注意:申请车皮计划需要提前进行,按船到达的时间和铁路规定做好申报手续,在车皮批准后与港区的业务处联系,由港区业务处根据报关完毕的情况做装车计划。需汽运的货物在报关完毕后根据客户送货的地点安排车辆。
D、散杂货运输
一、 运输范围
从世界主要运输大宗散杂货的港口进口到中国港口(天津、广东、青岛港)等货物,及中国港口(天津、辽宁鲅鱼圈、营口、秦黄岛港)等出口货物。
散杂货运输的常见品名和运输工具:大宗散杂货进口的商品主要有:煤炭、矿沙、谷物、化肥、饲料、大麦等产品,出口有焦碳、矾土等产品。
主要的运输工具:海运整船运输,也是租船运输。租船业务涉及的商品价值都偏低。
根据货物贸易的CIF和FOB的价格条款,确定租船方,租船运输方式有三种: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定期租船(简称期租)、光船租船,货运公司涉及的租船业务主要以航次租船为主。向船东支付约定的运费。
二、运输方式:整船分为:巴拿马型(七万吨以下)和好望角型(八万吨以上)。
三、运输程序
1、 接到客户询价;当客户咨询租船运输时,应向客户了解如下问题。
(1) 运输方式:巴拿马型船和好望角型;
(2) 发运港和卸货港;
(3) 货物的品名和数量;
(4) 装率和卸率;
(5) 装港和卸港的吃水线;
(6) 预计运输的时间;
(7) 客户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电传、电子邮件、传真等。
了解这些信息后告知客户,货运公司会尽快给报出租船的运费,以及在港口报关和代运的费用。
2、了解用户装港和卸港的时间
在用户与货运公司鉴定运输代理及报关协议书后,根据船到达卸港的时间提前通知用户提供所需的全套报关单据复印件。
3、进口报关的时限: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申报,超日海关证收滞报金,在出税单的14天内没缴纳税款,海关征收滞纳金。
4、报检程序:报验-交商检费-出入境通关单-水尺测量-抽样化验-品质证书
报关程序: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
5、报关报检单据
报验单据:报检委托书、报验单、合同、发票、国外的水尺重量单、品质证明书。
报关单据:报关委托书、报关单、合同、发票、重量单、商检通关单、保单、信用证复印件。
四、租船运费的支付
租船运费的支付与合同的条款不一定同步,要根据与船东鉴定的租船合 同所定。
1、 CIF和CNF条款:开船日付运费赎提单
2、 FOB条款:开船后10内付运费,或船到目的港后支付运费。
五、税费的计算
进口关税主要以CIF价格条款完税,CNF和FOB价格条款在计算关税时都必须换算成CIF价格完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X增值税率
出口关税是根据海关商品税则所提示的产品方交出口关税。
六、法定缴纳的费用有:关税、增值税、商检费。
七、港口转运时间
在开户行缴纳关税完毕后,把关税缴款书一联交给海关,海关通过完税的缴款书在提单上加盖放行章,同时根据用户发货的流向计划,将内河船运、铁路、公路计划做好,以及放行提单一同交给港口业务处
八、范例
货物的情况说明。
品名:煤炭(动力煤)、 数量:162662、合同价值:USD4759490.12 、船舶介绍:船名:LOWLANDSGLOR 、LOA(全长):289米、 BEAM(宽)45米、DRAFT(吃水):17.8米、舱口:9个、 装货情况说明;装货港:澳大利亚昆市兰(GLADSTONE)、 装载日期:2002年2月17日 、离港日期:2002年2月21日、 到达锚地日:3月6日22点、靠泊日:3月9日14点 、 离港日:3月14日凌晨 、运行时间:14天。关税的综合税率为19.78% 贸易条款:CIF QINGDAO 。
操作过程:
信用证结汇:由于信用证结汇是货物装运完毕后,以提单及检验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交单及赎单时间长,在船舶到达港口时正本单据还没有到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货物到港前通知用户将港口所需的全套报关单据复印件传真给报关单位,报关单位根据提供的单据进行报验。让商检出具入境通关单,在货物到达锚地和泊位时接商检人员去港口做水尺测量,船长根据提单向船代发首次舱单数据。做完水尺数据后船长向船代发直面船单,报关单位根据正本提单去船代换D/O单。在正本提单没到的情况下由船代协商船东以保函卸货,卸货不影响提前报关。
在全套报关单据复印件齐全的情况下,向海关申请预报关,海关根据申报的货物单据到现场查验,并且根据提供的直面舱单的数据定税,出具缴税关单。缴款单位按指定帐户缴纳关税后将关税单交给海关,海关根据缴款书在提单上加盖放行章。
根据用户提供的货物流向安排沿海运输、内河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的计划。并且将运输的流向及运输的计划表、放行提单等交给港务局业务处,由港务局业务处根据我们提供的流向计划安排装货时间。在货物卸货完毕后的15天,商检出具品质证书、水尺重量单,海关根据卸货完毕的情况出具进口报关单的核销联。
在操作程序全部完成后,将所有的费用单据及货物出具的证书和报关单一起交给用户,并且结帐。
上述业务操作过程仅是一般程序。货物运输及报关的具体问题会随着不同的情况而变化。
九、租船业务
货运公司可以开展租船业务,根据卸货港的卸货能力,订租船的条款,如果卸货港压港的时间长,卸率比较低,租船时我司可以签定对我方有利的CQD按港口习惯速度(CUSTOMARY QUICK DESPACH)条款,但是运费会相对高一些。
FOB条款的租船运输可以帮助用户降低成本,增加我司的运费利润,同时租中方船可以减少外汇流失。
租船业务的开展会提高我司的知名度,对业务的全面发展和物流工作铺垫了坚固的基石。
答: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的结果,即“过程”的结果。在经济领域中,通常也可理解为组织制造的任何制品或制品的组合。
通用的有下述四种产品类别:
——服务 通常是无形的,是为满足顾客的需求,供方(提供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和顾客(接受产品的组织和个人)之间在接触时的活动以及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并且是在供方和顾客接触上至少需要完成一项活动的结果。如医疗、运输、咨询、金融贸易、旅游、教育等。服务的提供可涉及:为顾客提供的有形产品(如维修的汽车)上所完成的活动;为顾客提供的无形产品(如为准备税款申报书所需的收益表)上所完成的活动;无形产品的交付(如知识传授方面的信息提供);为顾客创造氛围(如在宾馆和饭店)。服务特性包括:安全性、保密性、环境舒适性、信用、文明礼貌、以及等待时间等。
——软件 由信息组成,是通过支持媒体表达的信息所构成的一种智力创作,通常是无形产品,并可以方法、记录或程序的形式存在。如计算机程序、字典、信息记录等。
——硬件 硬件通常是有形产品,是不连续的具有特定形状的产品。如电视机、元器件、建筑物、机械零部件等,其量具有计数的特性,往往用计数特性描述。
——流程性材料 流程性材料通常是有形产品,是将原材料转化成某一特定状态的有形产品,其状态可能是流体、气体、粒状、带状。如润滑油、布匹,其量具有连续的特性,往往用计量特性描述。
一种产品可由两个或多个不同类别的产品构成,产品类别(服务、软件、硬件或流程性材料)的区分取决于其主导成分。例如:外供产品“汽车’’是由硬件(如轮胎)、流程性材料(如:燃料、冷却液)、软件(如:发动机控制软件、驾驶员手册)和服务(如销售人员所做的操作说明)所组成。硬件和流程性材料经常被称之为货物。称为硬件或服务主要取决于产品的主导成分。例如,客运航空公司主要为乘客提供空运服务,但在飞行中也提供点心、饮料等硬件。
质量保证主要关注预期的产品。该定义说明,产品是广义的概念,既可以是交付给顾客的最终产品,也可以是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和外购件。质量管理关注的是预期的产品,非预期的产品是指在生产预期产品的过程中,伴随产生的废液、废气、废料等物质,有可能造成环境的污染,不属于质量管理的范畴,它属于环境管理体系的范畴。
从第二点来看,煤炭就是一种产品.
① 海关行政许可
② 持合法合同到加工地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备案结果:货物保税),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
备案实质:将合同的内容写进登记手册
合法合同: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合同审批,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必要的许可证。 ① 商务部门审批合同、申领批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或/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② 领取必要的许可证件 (如是商务部的只有时间上的先后,否则跨部门)
③ 合同预录入计算机系统
④ 审核、备案:需要开设台账时,领取“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载明台账金额和保证金金额)
⑤ 银行交保证金,领取“台账登记通知单”
⑥ 凭单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不需要开设台账时,⑤直接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⑦/⑥ 需要时申领手册分册:登记总册部分内容、独立编号、与总册可分开使用、但须同时报核。
手册分册:适用于多口岸报关周转困难 异地深加工结转。 ① “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及“备案呈报表”
②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③ 合同;
④ 必要的许可证件;
⑤ 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资料; a、易制毒化学品;b、监控化工品;c、消耗臭氧层物资。(商务部)
b、音像制品、印刷品——新闻出版署印刷复制司的批准文件;
c、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国家测绘局的批件、样品或样图;
d、再生废料——环保总局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① 全额保税——备案合同项下的料件,全额保税;
② 不予保税——按一般进口办理,包括:
a、试车材料
b、非列名消耗性物料
c、合同项下不予备案的料件。 ① 所有实行以合同为管理单元的加工货物;
② 必须按照保证金台账制度办理,
或“不转”:不设台账
或“空转”:设账不缴保证金
或“实转”:交保证金或足额或半额。
台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管理。 ① 企业分为ABCD四个管理类别。
A类企业: 半年内无走私记录
两年海关注册登记、无欠税、按期核销、免检商品无申报不实、报关单差错率<5%
年进出口额>100万美元
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提交的单据真实、齐全、有效
仓管健全
健全的财务制度
B类企业: 满足不了红色限制
C类企业: 1年两次以上违规
欠税100万元以下 或逃税5-50万元
报关单差错率10%以上
出借报关名义
不按规定核销
帐册管理混乱 遗失重要单、证或拒不提供帐簿影响监管的
被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含通报批评、警告等)
D类企业: 有走私违法行为(如禁止类货物)运输工具私设夹层、暗格的 定(走私)罪的
欠税100万元以上 或逃税50万元以上(可累计)
改证的
假证骗取税收优惠的
被吊销外贸资格的
② 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
禁止类商品: (禁止加工贸易、禁止备案)
a、列名的废、旧机电产品和废料;
b、化肥;煤炭、烧制木炭的木材;
c、仿真枪支的原材料;
d、为种植、养殖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e、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它鸡杂碎,冻鱼翅、干鱼翅、湿鱼翅,燕窝,西洋参,鹿茸及其粉末
限制类商品:
a、钢材中的铁及非合金钢材、不锈钢
b、初级形状的聚乙烯、聚酯切片(塑料原料)
c、天然橡胶
d、涤纶长丝、化学纤维短纤(化纤原料)
e、棉花、棉纱、棉坯布
f、羊毛
g、冻鸡、食糖、植物油(非经化学改性)
其它为允许类
③ 分类管理的内容:
a、 任何类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b、 D类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c、 C类企业只要开展加工贸易,必须按应征税款,缴纳保证金“实转”。
d、 B类企业允许类产品,不缴纳保证金空转;限制类产品,缴纳应征税款50%的保证金“实转”。
e、 A类企业设台帐,但不管是允许类还是限制类,都不用缴纳保证金“虚转”。
f、 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或年进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企业1000万美元),或者年加工出口1000万美元的AA类企业,不办理台帐“不转”。(但备案,由此可见备案、台帐、手册三梯级)(两区也是备案但不设台账)
g、 ≦1万美元,78类服装辅料、A、B类企业,不设台帐、不缴保证金,但要备案并申领手册。即不转领手册
h、 ≦0.5万美元,78类服装辅料、A、B类企业,不设台帐、不申领手册,但要备案(在合同上海关签章、编号,报关时凭合同报关。)即不转免手册。
* 78种服装辅料:拉链、钮扣、鞋扣、扣绊、搭扣、摁扣、垫肩、胶袋、花边、滚条等。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加工贸易手册分册
海关签章编号的备案合同?——A、B类企业经营5000美元以下的78种服装辅料 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发生变化时
① 程序:商务部门审批
海关变更备案
银行变更台账(必要时)
但,如性质不变、品种不变、变更的金额≦1万美元、和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可直接到海关、银行办理。
② 变更规定:
a、 商品由允许类转为限制类的,已备案部分不用交付保证金。允许类或限制类转为禁止类的,立即按国家规定办理。
b、 调整为D类企业时,已备案合同经核准,可缴纳保证金继续执行,但不得变更或延期合同。
c、 保证金因企业类别调整,需要由“虚转”转为“实转”的,应交付保证金。(经核准,可只缴纳合同未履行部分)
d、 金额变更,由≦1万美元调整为>1万美元的,原不设台帐的A、B类企业要开设台帐(虚转);如同时涉及限制类进口料件的,B类企业还要缴纳保证金(50%)(半实转)。 ① 异地加工贸易备案申请:(非同一关区)
加工企业与经营企业均实行分类管理,并按较低类别者实施管理。
步骤:
a、经营企业持“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加工贸易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本地海关申报,申领“关封”。(海关则予以审核批复)
b、持经营地颁发的“关封”和备案必要单证,向加工地海关办理备案并设台帐。
必备单证见前:有许可证件、合同或合同副本、单耗损耗表等。
②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因自身工序工艺或技术限制,委托承揽企业对之加工,然后运回本企业继续加工。
申请资料:
a、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外发清单 (加工完毕如实填写“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b、加工合同
c、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d、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证明
③ 加工贸易串料:
因生产出口产品不得已急需时
a、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串换必须三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更换下来的料件自行处置。
b、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串换四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国产料件出口)零关税、且不涉及许可证管理。
(三) 货物报关: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
报关制报关:持手册等报关,免证、保税进口;交证、比例征税出口
免证:免自动进口许可证等证件(原油、成品、废旧机电例外),不免三品的许可证;
制成品如属许可证管理范畴,则必须提交许可证,否则免证。
征税问题:料件进口时——保税进口
成品出口时——全部进口料件生产免税,含国产料件按下列公式比例计税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x国产料件计值比例
特例: 加工贸易未锻铝,出口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征收从价征税(关税);
加工贸易列名的服装,出口从量征税
注意:报关单必须与备案时生成的电子底账一致,否则不能通关。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 (必需异关区)
将保税加工办成品转至另一关区内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
程序包括: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环节。
(1)计划申报:(如未报或错报未获批者,重新从头申报)
a、转出企业持“转出计划”、“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共四联)海关备案;海关备案,后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b、转入企业持“转入计划”、“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后三联、填本企业内容并签章),20日内向主管海关备案;转入海关审核,退NO.3、4转入、出企业(3、4成为报关随附单据)
(2)收、发货均登记“结转情况登记表”,并加盖“结转专用名章”。退货同样登记,并注明“退货”、加盖“结转专用名章”。
(3)深加工结转报关:(先进后出,因为无监管区,同意进再出)
a、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于次日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入企业;
b、转出企业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办理出口报关。
如分批报关结转,则需在90日内完成。
转出、转入报关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两份报关单相对应,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手册编号均应当一致。注意关联备案号的填写。
3、加工贸易其他保税货物及相应报关
其他保税货物:剩余料件,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特征:不能再出口)。
处理方式: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均实行报关制报关;销毁、放弃只核销不报关。
① 内销报关:一般进口报关,交税、交证、交(缓税)利息:
证是:“进口许可证”和“内销批准证”(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如内销金额小于该加工合同金额的3%且≤10000元人民币,免商务部门审批和交许可证。
剩余料件、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内销应缴缓税利息;边角料内销,免。
进口税=数量*单价*税率
数量:剩余料件和边角料 —— 按申报数量计算;
制成品和残次品 —— 折算出料件数量计算;
副产品——按报验状态计征。
单价: 进料加工的剩余料件和制成品——按料件原进口价格计算完税价格;
但副产品和边角料——按内销时进口相同料件的价格计算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的剩余料件和制成品——按内销申报价格计算完税价格;
税率:按接收申报日税率计
② 结转报关: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合同用。结转条件: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如在用实转手册,台帐中实转金额≥拟结转料件应缴税款,免交保证金。
步骤:
a、申 请:提交“结转申请书”、“结转料件清单”。
b、核 准:(不予结转、结 转)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如转至另一加工厂,须收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如是同一工厂则止此);
c、进口报关:(用作不同工厂间)。
d、进口报关:(用作不同工厂间)。
③ 退运报关:持“登记手册”等出口报关制报关。不管是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还是副产品。
④ 放弃报关:申请、核准,凭海关“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送交接受仓库,接受仓库签章,凭签章的“交接单”核销。
* 下列货物不准放弃:a、国家禁限进口的;b、污染环境的;c、其他。
⑤ 销毁:申请、核准、必要时海关派员监销。凭“销毁证明”核销。
⑥ 受灾保税货物的报关:(灾后7天内书面报告海关)
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属许可证管理的,免交许可证,非不可抗力成灾,必须交。
提供:a、商务部门签注意见;
b、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c、保险公司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批复:a、完全无法再利用的,核准免税。
b、尚可利用,重新审定价格,按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税率,计缴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c、因不可抗力成灾,如属关税配额进口的,按配额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d、非不可抗力成灾,按原进口价格审价交税。如属关税配额进口的,而又丢证的,按配额外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