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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 the last decade, Spain has experienced one of the most spectacular growth rates for wind energy installation in Europe supported by aggressive development, strong technological content and a sustained fall in unit costs. According to the latest figures, 795 MW of new wind tur¬bines were installed during 2000. This raises the total ca¬pacity in the country to 2234 MW (almost 3000 turbines), just behind Denmark, which holds the second place in the European league table (see Fig. 6).
得益于发展迅猛、技术含量提升及单个成本持续缩减,西班牙过去10年是欧洲风能装机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最新数据显示,该国2000年新装风力涡轮发电机容量达795兆瓦。至此,西班牙的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了2234兆瓦(总计安装了近3000台风力涡轮发电机),在欧洲仅居丹麦之后(见图6)。
The most important leg¬islative change in support of wind and other renewables came in December 1999, when the Spanish Council of Ministers approved the national Plan for the Promo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prepared by IDEA (the Agency for Energy Saving and Diversification). The targets of this plan have been set to coincide with those laid down in the Law on the Elec¬tricity Sector, which stated that 12% of total energy demand in Spain would be met from renewable sources by 2010. This target, moreover, is similar to that set for the European Union in the White Paper on Renewable Energy [3].
1999年12月见证了西班牙法律在支持风能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的重大转变。当时,内阁会议批准了由IDEA制定的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全国性方案。这一方案恰好与电力法所设定的目标相吻合,即到2010年西班牙12%的能源总需求将由可再生能源来满足。此外,这与欧盟可再生能源白皮书的目标也相差不远【3】。
This plan was approved at a key moment for the country’s renewables in¬dustry, with a number of technologies reaching maturity. As far as wind energy is concerned, the estimated utilizable tech¬nical potential lies in the 7500–15 000 MW range. This has led to the proposal of a planned increase to 8140 MW (com¬pared with installed capacity of 834 MW in 1998) and pro¬duction of 19 536 GWh/year, equivalent to 1680 Ktoe. The plan set the ambitious objective of reaching 5500 MW of in¬stalled wind power by 2006. This would represent an invest¬ment of more than 4.6 million Euros.
这一方案的批准,正值西班牙可再生产业的关键时刻,因为当时一系列技术日臻完善。就风能来说,预计可用的技术潜力约7500~15000兆瓦。正基于此,西班牙计划将风能装机总量提高至8140兆瓦(别忘了,1998年该国风能装机总量为834兆瓦),每年的发电量增加至19536Gwh,相当于1680Ktoe(千吨石油当量)。这一方案为西班牙制定了雄心勃勃的目标,即2006年该国风电装机总容量达到5500兆瓦;这也意味着一项超过460万欧元的投资。
Most parts of the country have been involved to a greater or lesser extent in this national effort, while nearly all Spanish provinces now have their own wind energy plans. The most active regions during 2000 were Galicia, Castilla La Mancha, Castilla y Leon, and Navarre, all steadily increasing the exploitation of their large wind potential. Galicia leads the national list with about 30% of the total installed capacity. Galicia has already produced its own white paper on energy, and also ratified a law covering wind energy, whose main aim is to facilitate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involved in obtaining licences for wind parks. The year 2000 has already been exceptional with a growth rate of 64% over 1999.
西班牙各地,或多或少都卷入了这场全国性的风能发展洪流中。几乎所有的省都拥有了自己的能源发展方案。在2000年,风头最盛的地区无疑是Galicia、Castilla La Mancha、Castilla y Leon和Navarre;凭借着自身丰富的风力资源,它们均持续增加了对该能源的利用。作为全国风能利用的排头兵,Galicia已推出了自己的能源白皮书,并签署了一项与风能有关的法律,旨在加快诸如发放风力发电厂牌照等行政程序。2000年是卓有成效的一年;该地区的风能较上年增加了64%。
Castilla La Mancha experienced the highest growth of 2900% during 2000, an increase from 11 to 323 MW. The region is now preparing a Plan for the Promo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with the objective of reaching 500 MW by the end of 2001. Castilla y Leon has also seen some major wind parks installed, doubling its capacity from 108 to 215 MW. Navarra has continued to build on its 25% contribution to the national total during 1999, reaching 486 MW by the end of 2000.
2000年,Castilla La Mancha的风能总量增长了2900%,从11兆瓦增至323兆瓦。该地区拟推出一项可再生能源推广方案,以便在2001年底装机总容量达到500兆瓦。Castilla y Leon也上马了一些大型的风力发电厂,装机总容量从108兆瓦翻了一番至215兆瓦。1999年,Navarra 的风力发电量已达西班牙全国的25%。在此基础上,该地区2000年底的装机总容量将达486兆瓦。
The largest manufacturer of wind turbines continues to be Gamesa-Vestas, which historically has installed 57% of Spain’s capacity, according to the latest figures from IDEA. This lead is followed by two entirely Spanish companies, Ecotecnia and Made, with 12% and 11%, each. It is important to stress the effect that this industrial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is progressively having on the unemployment level in Spain. In some regions, wind energy investment has made a major contribution to the revitalization of weak economies, providing justification for its promotion by both regional and local government. In the process, any traditional reluctance to accept a new technology has been effectively bypassed.
最大的风力涡轮发动机依然是Gamesa-Vestas;IDEA的最新数据显示,西班牙57%的风电总装机容量,均出自它的手笔。紧随其后的是两家西班牙本土企业Ecotecnia和Made;它们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了12%和11%。需要注意的是,产业和技术的进步也持续降低了西班牙的失业率。在一些地区,风能投资为振兴萎靡不振的经济作出了贡献;这也令各级政府积极支持风能发展提供了动力。因此,不愿接受新生技术的传统也被有效地避免了。
青岛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全面落实资源节约基本国策,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 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6吨标准煤下降到0.75吨标准煤,下降22%左右;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取水由2005年的38.36立方米下降到30.69立方米,下降20%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27吨标准煤下降到0.99吨标准煤;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由2005年的25.62立方米下降到17.93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较2005年削减26.32%,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8%,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80%,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大于5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七区达到85%,五市达到80%;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6%。
(二)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 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能审核制度。设置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项目审批问责制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即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估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经贸委
(四)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研究实施我市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产品的具体工作意见,组织对全市钢铁、电力、建材等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区市、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全市110户重点用能企业“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8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3.24万吨;2007年实现节能3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0.54万吨。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区市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市,严格控制各级财力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区市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五) 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修订《青岛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发展水平,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委、各区市政府
(六) 加快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重点抓好风力发电、秸杆发电、水源热泵等项目建设。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组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和重点工程。通过培植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太阳能四个新能源产业,力争实施一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工程和示范项目,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装机总容量达到50万千瓦左右,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相应减少1.2万吨。启动利用海水源、污水源、地源热泵技术代替改造传统的燃煤供热工程,制订改造方案,对有条件改造的供热企业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逐步进行热泵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经贸委、市市政公用局、各区市政府
(七) 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以项目建设为切入点,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6〕22号),加快改造传统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积极支持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推进高技术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加快实施《青岛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青岛市“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区市政府
三、 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 加快实施重点领域节能工程。组织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对全市近1万台在用的工业锅炉(窑炉)分步实施以提高热效率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年底前争取彻底关停市区20吨以下工业锅炉,镇(街道)淘汰上世纪80年代前生产的工业窑炉,对在用20吨及以上工业锅炉的系统主辅机不匹配、自动化程度和系统效率低等状况实施改造。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逐步关停小火电机组30万千瓦。全面实施机关节能改造工程。在市政府办公大楼、府新大厦、黄海饭店和八大关宾馆等实施绿色照明和空调节电等技术改造,降低政府机关单位建筑能耗及人均能耗,并逐步在全市机关中推广。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组织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1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到“十一五”末,实现政府机关单位建筑能耗及人均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全市范围逐步禁用白炽灯,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推进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编制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组织高炉煤气余压(TRT)发电、大型玻璃厂余热发电及化工、建材等行业回转窑、磨机、烘干机的专项节能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各区市政府
(九) 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7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9.9万吨,形成COD年削减能力4.3万吨;2007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万吨,再生水日处理能力0.5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0.6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期间形成COD削减能力1.15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十) 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脱硫机组达到362.7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7.25万吨。2007年投运脱硫机组160.2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3.2万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
(十一) 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市政府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财力在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财力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同时安排财力专项资金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区市政府
四、 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 深化循环经济试点。选择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城区作为发展循环经济试点。组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市编制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加快制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积极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市政府
(十三) 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和重点节水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1亿立方米左右,2007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3000万立方米。根据城市污水回用建设规划,逐步建成海泊河、麦岛、团岛、李村河污水处理配套截污管网工程及再生水回用工程和配套供水管网,逐步取代周边企业生产工艺冷却、基建、绿化、景观和居民冲厕所用自来水。加快青岛华欧集团海水淡化示范工程和沿海各区市海水淡化基地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海水淡化能力20万立方米/日,2007年新增海水淡化能力2万立方米/日。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各区市政府
(十四)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旧机电产品、包装废弃物以及秸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再制造。推进新型墙体建材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
(十五) 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区市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市政公用局
(十六)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依法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材料,采用绿色工艺、技术和设备。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五、 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转化的政策环境。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体系。加强节能减排技术领域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八)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在钢铁、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纺织、建筑建材等重点领域,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约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科技局
(十九) 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二十) 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快烟气脱硫、海水利用、海水淡化、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海洋保护、环境监测等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推进产业化进程,提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垃圾处理等环保技术水平,促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大力发展节能灯具、双层玻璃及中空低辐射玻璃等制品,加快节水型工业设备、生活器具、滴灌设备、冷却设备的开发制造。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十一)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
六、 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 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环保局
(二十三) 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能耗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和完善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动态监测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二十四)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并严格实施。将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强化环评审批备案制度和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验收擅自投远、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
(二十五) 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公告制度。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市直企业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
(二十六) 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订配套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青岛供电公司
(二十七)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在新建建筑中全面推广供热分室控制、分户计量工作,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实现年节能8万吨标准煤。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
(二十八) 强化交通行业节能减排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客货运输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发展节能、大型、专业化运输车辆和绿色环保车辆。继续做好天然气汽车的推广工作。加快船舶大型化、专业化进程,加大车船节能改造力度,加速老旧、高耗能车船的折旧和淘汰。推进交通信息技术应用,研究推广智能化数字交通管理技术,优化运输工具的实载率和运输服务环节。加强公路建设用地和港口岸线管理,研究开发工程新材料、新技术、积极推进疏浚土、旧沥青和水泥混凝土路面、钢材等建材的再生循环利用,积极推广粉煤灰、煤矸石、矿渣等工业废料在交通建设中的应用。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以港口为核心,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主体,以物流园区为依托,积极构建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平台、信息平台和政策平台。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
(二十九) 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
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发改委
(三十) 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执法机构建设。加快市、区(市)两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中心、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测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七、 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 加快节能法制建设和强化执法力度。抓紧完成《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修订、《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修订调研和《青岛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对2006年制定的节能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认定意见书,要抓好落实。组织对宾馆饭店、写字楼、大型超市等单位的耗能设备开展专项检查,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重点企业持续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
(三十二) 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营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十三)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市政公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区市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市,暂缓审批该区市项目环评。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
(三十四) 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八、 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五) 积极稳妥推进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完善电力谷峰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原水和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适当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三十六) 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
(三十七) 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环保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九、 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八) 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市文化局、市发改委、市新闻出版局、市环保局
(三十九) 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开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各区市政府
(四十) 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人事局
十、 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一) 政府机关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统计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
(四十二) 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备和设施节能。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供热、制冷技术改造,结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住宅区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期间实现食堂节气20%;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楼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机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市级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建委、各区市政府
(四十三) 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欧盟各国能源安全战略体系的重要战略是立足国内,开发国内能源新源勘探、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实行能源多元化的战略。所谓能源多元化,至少包括新能源的开发(比如氢能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生物质能、水能等)、推动天然气为主的能源结构。多元化的核心就是“发展替代能源”,这是能源安全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国际上的发展比较快,比如欧盟的氢能路线图等。
欧盟开发替代能源,实现能源种类多样化。欧盟对内能源战略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使能源种类多样化。在过去的几年中,欧盟全面审核了能源政策,制定了面向未来的战略规划。这些远景规划的主要方向是节能和开发替代能源,目标是:①到2010年将欧盟的能源消费从占世界总量的14—15%降低到12%。②把开发新能源作为政治上的优先目标。③到2030年将能源对外依存保持在70%。④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达到12%。 ⑤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标准。为了这些总体目标,欧盟还设立了具体的目标,例如:①整合内部市场。②审议能源税、能源节约和能源多样化计划。③推广新技术。④启动节约能源的计划。⑤发展使用清洁燃料的车辆。⑥复兴铁路交通、改善公路交通、提倡清洁的城市交通,实行污染赔偿原则等等。
欧盟也在由依赖外援逐步向独立自主方向发展,不断摆脱对外部能源的供应。欧盟强调开发自己的能源,主要是指多样化的能源。为了不受制于人,确保完全的行动自主,欧盟提出要提高能源效率,扩大核能利用规模,加强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目前,核能提供欧盟1/3强的电力。核能不仅供应稳定,而且价格稳定,特别是不排放CO2,问题在于要解决其安全性能和公众的接受程度。
目前,欧盟的电力生产已经达到了能源多样化的目标,欧盟在交通领域里也实现类似的能源多样化。欧盟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开发生物燃料,热核燃料,以及氢燃料,但是这些开发都有一定的局限。
在欧盟国家,核电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核电已成为一种成熟的能源。核电是法国的动力之源。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化石能源匮乏的法国选择了发展核电的道路。法国目前拥有59座核反应堆,总装机容量超过63Gwe,每年提供4000亿千瓦时以上的电力。现在,法国80%的能源来自核能,15%来自水电,5%的调峰用电来自煤和石油。这得益于长期坚持的推进能源自主政策。法国还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力净出口国,每年因此获得约26亿欧元的收入。为了发展核能,2002年10月10日欧洲法院颁布了一项条例,确认欧盟委员会对核安全负责。欧盟的扩大意味着将另外19个苏联设计的反应堆纳入欧共体。其中有些需要提前关闭。欧洲理事会决定拨款4.8亿欧元,用于欧洲原子框架计划(Euratom framework programme) (2002—06),并且考察如何更好地保障欧盟内部核能的高度安全,以及核裂变、核废料处理等技术性问题。
为了在技术上落实能源多样化战略,欧盟还于2003年启动了“欧洲智能能源”(EIE)项目,支持欧盟各项能源政策的落实,例如:在建筑和工业领域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促进新的可再生能源与当地环境和能源系统的整合,支持交通能源的多样化,如促进生物燃油的使用,以及支持发展中国家再生能源的开发和能源效率的提高,等等。
发展可再生能源和低碳能源战略
发展再生能源是欧盟能源政策的一个中心目标。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资源潜力大,环境污染低,可永续利用,是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同时,从中长期来看,再生能源在经济上的竞争力可能不亚于传统能源。再生能源可以减少CO2的排放量,增加能源供应的可持续性,改善能源供应的安全状况,减少欧共体日益增长的对进口能源的依存度。
上世纪70 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思想逐步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受到欧盟各国高度重视,欧盟许多国家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制定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和优惠政策,可再生能源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各类能源中增长最快的领域。一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市场应用和产业,如光伏发电、风电等在近10 年的年增长速度都在20%以上,可再生能源发展已成为欧盟能源领域的热点。
各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欧盟各国在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的进程中,都强调了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责任。通常是政府科技投入先行,随后进行市场开拓,以此来推动产业化进程。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阶段性的可再生能源的具体发展目标。1995年,欧盟发表了《能源政策绿皮书》,以此为基础,1997年通过欧洲议会白皮书——《未来能源:可再生能源》,确定了欧盟在能源结构中增加可再生能源比例的行动纲领,提出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从1996年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容量在电力总装机容量中的比例也将从1997年的14%提高到2010年的22%,其中主要是生物质能发电和风力发电。根据 1997年欧盟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白皮书》,2010年欧盟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是占整个能源的比重达到12%,比1998年的6%翻一番。
各个成员国也出台了各自的发展目标。德国和英国承诺,到2010年和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例将分别达到10%和20%。按照德国新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到2020年把风能、生物质能、水能和太阳能的发电量提高10%,使其占德国总发电量的20%。
2006年2月初,英国一家专业公司向英国政府提供了一份有关能源安全的“2020远景计划”,提出英国应该在北海的油气枯竭之前,充分重视可再生能源的替代作用。21世纪以来,英国以“低碳经济”为目标,拟定了新能源战略。2003年其以《英国政府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体》发布的白皮书,宣布了英国未来半个世纪的能源战略:到2050年使英国转变为低碳经济型国家。为实现这一长远目标,英国将致力于研发、应用并输出先进技术,创造更多商业机会和就业机会,并在欧洲乃至全球能源科技和能源市场的稳定、可持续、有益环保中,发挥主导作用。
西班牙表示,2010年其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例将超过29%。北欧部分国家提出了以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逐步替代核电的目标。
欧盟议会、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及欧盟首脑会议围绕能源供给、内部能源一体化市场的构建、国际能源市场的协调、加强节能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推广以及实现减排目标等进行了不懈努力。
2006年通过了《欧盟未来三年能源政策行动计划》(2007至2009年),采取综合措施以确保欧盟中长期能源供应;2007年决定继续执行欧盟《第五个课持续发展规划》,制定二氧化碳排放税收制,设定减排目标,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等;2007年欧盟确立《能源与运输发展战略》,在交通运输领域提高能效,支持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鼓励广泛的节能与减排研究;2009年4月,出台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将减排目标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紧密结合,提出了更宏伟的目标和更具体的实施方案。
欧盟的能源环保政策上有欧盟跨国政策的鼎力推动、有各成员国政府的积极领导以及能源管理机构牵头,下有基础设施部门、能源企业和市民的广泛热情参与。一路走来,欧盟的能源环保政策紧密结合,日趋成熟。
欧盟在新能源领域的大手笔:欧盟不仅是能源消耗重地,也是能源进口大国。为确保稳定可靠的能源供应,欧盟一方面要开展紧密的能源合作,加强与能源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如俄罗斯、中亚、里海与黑海等,同时也要加强与能源组织的合作,如与欧佩克、经合组织及大型跨国能源集团等的合作。
《欧盟未来三年能源政策行动计划》:
2006年通过的《欧盟未来三年能源政策行动计划》(2007年至2009年)提出要提高能源效率,以达到欧盟至2020年减少能源消耗20%的目标,要求各成员国要明确节约能源的“责任目标”,依照各国的经济与能源政策特点,确定主要的节能领域以便迅速采取落实措施。如对民众家庭、公共场所、政府机构、旅游饭店及商业建筑、城市灯光景观和道路照明等电力消耗领域,鼓励尽快更换节能灯与节能器材。照此速度发展,仅2007年至2009年三年欧盟就可节省10%至20%的电力消耗。欧盟还进一步扩大对核能的利用与开发,增加安全性保障、减少核废料污染等技术研究的资金与人力投入。
《计划》还要求加大对研究新能源技术与开发绿色能源的力度,大力推动新型能源与绿色能源的使用工作,规定在2007年至2009年这3年要达到10%的可再生能源与自然能源的使用目标,并根据不同国家进行目标分解。从《计划》的执行情况看,目前在欧盟成员国内已经有上百家研究机构和企业重点从事绿色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与开发工作。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自然能源的使用已经由工业、农业向商业和民用领域普及,并逐渐进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有专家称,目前欧盟在通过植物分解以生产再生能源方面的技术已经日渐成熟,欧盟正在降低成本与技术推广方面采取更加积极的鼓励政策,通过给使用绿色能源与节能设备的用户以资金补偿或奖励来进行新技术的推广普及,相关措施已在大部分成员国开始实行。
欧盟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欧盟指导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文件,主要有4种类型:《能源政策白皮书》(其中有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论述);《可再生能源白皮书》及其《行动计划》;《能源供应绿皮书》(在出版白皮书之前,先出版绿皮书;在某种程度上绿皮书是征询各成员国意见的文件);欧盟指令。欧盟指令是指导各成员国立法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定比较具体。涉及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欧盟指令有:2001/77/EC指令(关于可再生能源),2003/30 /EC指令(关于生物柴油),2003/96/EC指令(关于能源税收),2003/54/EC指令(关于电力市场自由化)等。欧盟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政府政策和市场机制相互配合的结果。
2003年5月,经过艰难的谈判,欧盟通过了一项促进在交通领域使用生物燃油的指令。按照这项指令,到2005年底,欧盟境内生物燃油的使用应当达到燃油市场的2%,到2010年底达到5.75 %。到2020年,用于交通的燃料要有20%是新型燃料。
欧盟决策者认识到,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问题不在于技术,而在于强大的政治支持,没有政治支持,就会因为费用问题而被搁置。政治支持不是口号,还包括提供土地,把传统能源作为备用(因为再生能源可能会间断),容忍比传统能源高得多的价格,以及投资未来、鼓励创新、监督共同措施的执行等管理措施,需要政府和企业配合,干预市场行为,甚至干预社会生活。非如此,难以实现欧盟能源供应安全的长远目标。
强调发展绿色能源与节能技术并举是欧盟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欧盟要领导新的全球技术革命。打开欧盟光辉卓越的能源环保历史成绩单,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欧盟无论是在能源环保战略还是具体的实施细则、法律法规上,都可以说是遥遥领先,基础雄厚,实力不容小觑。欧洲有很多的煤,而且很便宜,问题在于怎样通过技术革命,用经济实惠的方法使它变得更加清洁。研发能源清洁技术,如对传统的煤、薪柴等的洁净化处理,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努力研发新能源技术,加速生物能、氢能、太阳能、风能等技术的转让、试验与应用;同时,在当前经济危机的狂风暴雨中,以及世界各国愈演愈烈的能源大战的形势下,欧盟在能源和环保领域的这两项大计划可谓是雄心万丈、面面俱到,相比奥巴马的能源新政也更全面系统、具有可操作性,难怪欧盟声称“要引领一场新的全球技术革命”。
电力短缺、煤炭短缺、石油短缺……当前能源短缺正在日益成为制约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发
展能够替代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可再生能源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认为这是一项涉及子孙后代生存与发展的战略任务。
可再生能源取之不尽
自人类大规模利用矿物能源、特别是石油资源被开发之后,人类生产和生活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则造成全球大气、土壤、水源等诸多方面环境质量严重下降,暴露出世界上许多国家以煤炭等为主的能源结构的弊病。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石油出现危机后,使人们逐步觉醒,矿物能源终有耗尽之时,人类要维持自己的生产生活持续发展,必须开发新的能源,特别是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利用价值非常可观。据我国专家推算,每利用一吨可再生资源可以节约原生资源120吨,少产生垃圾废水10吨,增加产值约3000元人民币,产生利润500元。利用可再生资源进行生产不仅可以节约资源,遏制废弃物泛滥,而且具有比利用原生资源进行生产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的特点。按国际标准测算,一座金矿每吨矿石可提取10多克黄金,而加工废电器每吨可提取50克黄金及其它贵重金属,成本不到金矿的20%,污染仅相当于开矿的几十分之一。
发展可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几乎涉及所有行业,如果能够得到健康快速发展,便可带动其它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并为城市人口创造大量就业岗位。美国的实践表明,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传统发电方式劳动密集程度要高。美国全球观察研究所的报告说,10亿千瓦时发电量用煤炭或核燃料需要100到116个工人,而太阳能发电站则提供了248个工作岗位,风电场提供了542个工作岗位。根据国际经验,发展可再生能源可以安排大量剩余劳动力。
发展可再生能源可以降低发展中国家对煤炭的过分依赖,保障能源供应安全。据环境专家测算,大气中90%的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70%的烟尘来自燃煤,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矸石、腐蚀性水、煤泥、灰渣和尘垢等,已构成对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危害,而可再生能源基本上不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因而发展可再生能源也是保护大气环境的迫切需要。另外,目前全球有20亿人无法享受正常的能源供应,发展中国家的农村主要依靠直接燃烧秸秆、柴草等提供生活用能,不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还威胁生态环境,发展可再生能源则有利于改善这些国家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开发与利用方兴未艾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发新能源逐步成为新技术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发达国家竞相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开发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大力开发替代石油的酒精燃料等新能源。
在可再生能源中太阳能资源取之不尽,清洁安全,是最理想的可再生能源,目前国际上对太阳能的开发十分重视。据有关资料介绍,20世纪80年代美国建成抛物面槽太阳能发电站,俄罗斯、澳大利亚、瑞士相继建立了太阳能发电厂,1992年日本太阳能发电系统和电力公司电网联网,而到2000年已有7万家庭安装了太阳能家庭发电设备。预计到2050年德国消耗的能量半数将来自太阳能。
风能是地球“与生俱来”的丰富资源,加快开发利用风能已成为全球能源界的共识。风能的利用主要是发电,目前风电在全球已发展为年产值超过50亿美元的庞大产业。风能是可再生、无污染的绿色能源,一台单机容量为1000千瓦的风机与同容量火电装机相比,每年可减少排放2000吨二氧化碳、10吨二氧化硫、6吨二氧化氮,没有常规能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风能还具有一次投资后的追加成本少的特点,凭借其巨大的商业潜力和环保效益,在全球可再生能源行业中创造了最快增速。风力发电技术成熟,单机容量大,建设周期短,完全是一种安全可靠的能源。从长远看,不论工程投资还是发电成本,都会逐步接近火电成本。风力发电是一个极具发展潜力的产业,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正积极促进风能事业的发展。
政府支持是发展关键
2004年6月在德国波恩召开的国际可再生能源大会,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企业以及民间代表聚集商讨全球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大计,这是迄今世界范围内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召开的最大规模的政府间会议。大会通过的《共同宣言》提出了包含165个具体行动方案的《国际行动计划》,如果能够得到落实,到2015年全球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人口将达到10亿。
为了解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投资成本高的难题,法国政府在科研投入、技术应用和市场化等各个环节做出了巨大支持。据统计,2002年法国科研机构的能源研发总经费为9.4亿美元,其中5000万美元用于发展可再生能源,其中太阳能和地热能技术研发获科研经费最多。多年来,法国政府一直采取投资贷款、减免税收、保证销路、政府定价等措施扶持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应用项目,以解决可再生资源的技术应用初期运营成本高、风险大问题。
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初期成本高,风险大,其低排放与可循环等优势暂时不能体现在价格上,因此与传统能源竞争处于劣势。美国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主要是通过财政激励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即通过减税、生产补贴、信托基金、低息贷款和政府的研究、开发项目,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和相关服务的成本和价格,培育、扩大市场。根据美国1978年《能源税收法》,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能源设备的房屋主人,所付金额中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可从当年须交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1992年《能源政策法》规定,企业用于太阳能和地热发电投资永久享受10%抵税优惠。
作为能源长期依赖进口的国家,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德国政府2000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力运营商有义务以一定价格向用户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政府根据运营成本的不同对运营商提供金额不等的补助。从2004年开始,德国政府还制定了市场刺激措施,用优惠贷款及补贴等方式扶助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迄今已投入研究经费17.4亿欧元。目前政府每年投入6000多万欧元,用于开发可再生能源,推动太阳能、风能和地热的开发。
2021年12月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四部门对外发布《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 推动数据中心和5G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25年,数据中心和5G基本形成绿色集约的一体化运行格局,数据中心运行电能利用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明显提升。
《方案》对未来几年数据中心如何实现绿色集约化发展指明了方向。但实际落实中,波动性强的可再生能源如何同需要持续用能的数据中心结合?在西部省份自身也要符合能源“双控”的大背景下,数据中心要实现“东数西算”还需要哪些障碍要克服?带着这些问题,《中国能源报》专访了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东亚地区气候与能源项目经理叶睿琪。2021年5月,绿色和平发布了《中国数字基础设施脱碳之路:数据中心与5G减碳潜力与挑战(2020-2035)》报告,对中国数据中心与5G等数字基础设施的能耗与碳排放趋势做出预测。
问:相较于对节能技术与指标的重视程度,数字基础设施产业整体仍未大规模应用可再生能源。在行业实践中,目前已有5G或数据中心应用光伏加储能的商业项目,据贵机构观察,扩大可再生能源在数据中心的应用,在技术上、政策上分别需要克服哪些难题?
叶睿琪:为了推动数据中心行业迈向碳达峰与碳中和,扩大数据中心行业的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我们建议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进一步升级激励约束机制,正如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中所指出的,加速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在管理数据中心能耗时,从考核数据中心的能耗使用总量与强度过渡至考核数据中心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与强度,加上数据中心的可再生能源采购与使用总量。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考核体系,将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作为考核指标之一,统筹数据中心的规模化发展与绿色低碳转型。
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数据中心产业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市场机制,从全国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现状来看:一是需要加速将绿色电力交易试点、省间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试点向全国推广;二需要是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特高压通道中的比例,推进可再生能源的跨省跨区交易;三是落实分布式市场化交易机制,以推动本地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如分布式光伏与风电的交易。
问:绿色和平曾建议,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产业使用可再生能源的考核体系,将“双控”目标与新建数据中心的审批政策挂钩,将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作为考核指标之一。据贵机构掌握的情况,国内已经有这样做的区域了么?
叶睿琪:目前,北京市发改委已经明确将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作为规模以上新建或改扩建的数据中心项目考核指标之一。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项目节能报告中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新建及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鼓励2021年及以后建成的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年能源消费量的比例按照每年10%递增,到2030年实现100%(不含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占比)。”
除此之外,多数省市针对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使用以方向性鼓励性政策居多,尚未提出具体量化目标,比如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1年本市数据中心统筹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建数据中心项目要加大分布式供能、可再生能源使用量的占比,鼓励采用余热回收利用措施,为周边建筑提供热源,提高能源再利用效率。”
问:西部地区电力、能源资源丰富,可承接数据备份及部分高延时业务。国家也在推行“东数西算”,可是在地方能耗“双控”的大前提下,西部省份接收数据中心的积极性会否受到影响?
叶睿琪:正如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中所明确,“要科学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防止简单层层分解。”
虽然目前部分约束激励政策还有待衔接,未来,随着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可以预测西部地区将更积极地为数据中心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
同时,随着《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的进一步落实,包括贵州、内蒙古、甘肃、宁夏等地在内的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将成为数据中心产业发展的重点区位。
(1)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方面进行了长期和有效的准备,并有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的可能;
(2)1998年6月,欧盟15国就欧盟在《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到2010年将温室气体在1990的水平上减排8%的指标的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成员国已经达成“减排量分担”的协议,以落实各自的减排指标;
(3)欧洲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积极态度,是欧盟力图摆脱美国的单方面控制,保护和加强其有别于美国式经济和社会管理模式的一个重大努力;
(4)2001年10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建立和实施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指导草案。2002年6月起已正式在欧盟15国生效。欧盟还制定了比《京都议定书》更严格的执行时间表。
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1)欧洲对应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
1991年欧盟发布了第一个控制CO2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战略。此后欧盟又制订了一系列的与控制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其中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法令草案,汽车生产商节约25%燃油的自愿承诺,以及相关能源产品征税的提议。但是,要达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2008至2012年期间,与1990年同比削减8%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显然所有欧盟成员国尚需采取进一步措施和行动。欧盟环境部长会议认为减排的当务之急是欧盟应在全社区范围内采取进一步行动,明确优先措施并制订相关政策。
作为回应,欧盟于2000年6月启动了欧盟对应气候变化行动计划,其目的为明确所有必要的元素,制定相应的战略,具体落实《京都议定书》的各项减排指标。该行动计划采用“双轨制”方法,正在制订一系列级别的政策、措施,以减排温室气体,并制订2005年前在欧盟内部动作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计划。行动计划要求,所有相关机构和组织均需协调合作,包括欧盟不同部门、成员国、产业和环境团体的代表。行动计划中确定了未来政策和措施的工作的重点是能源、交通、工业和农业部门。目前已经成立了7个工作组,涉及下述领域:能源供应、能源消费、交通、工业、科研、《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一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农业。一旦完成了上述准备阶段的工作,欧盟委员会将制订具体的建议,提交给欧盟部长会议和欧洲议会进行讨论。
与此同时,欧盟办公室已经启动了对未来排放贸易的公众辩论。欧盟委员会关于排放贸易的《绿皮书》中提出了10个问题,供公众辩论并对此作了回应。
建立起欧盟内部温室气体的贸易气体的贸易系统有着双重效益:一方面可以控制达到京都议定书制订的目标所需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在2008年实施全球贸易计划之前,为欧盟积累国际排放贸易的前期经验。欧盟委员会提出 ,欧盟减排贸易系统最初将眼于CO2排放,而且只涉及数量少但对排放有重大影响的经济部门。主要的备选领域是欧盟“集中污染预防与控制”政策所划定的大型工业锅炉和大中型工业地区。
欧盟通过现有各种不同的资金来源,已经能够在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框架内提供财政支持。
(2)欧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政策
欧盟15个成员国已经就《京都议定书》就共同减排目标达成协议。欧盟成员国总体上将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于2012年达到减排温室气体8%。各成员国已经达成了所谓的“减排量分担”协议,为了实现既定目标分配各自的责任。根据该协定,一些成员国将显著地减排(德国、丹麦和英国),另一些国家将稳定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法国),其他一些国家则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有所增加(西班牙、葡萄牙、希腊)。
2001年10月,欧盟委员会采取了一揽子对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包括提议欧共体批准《京都议定书》和草拟了一个实施欧盟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系统的《法令》。该《法令》的目的是建立欧盟排放贸易框架和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贸易市场。针对此法令的欧盟行动计划目前正在制订中,有望于2003年中将有更实质性的进展。虽然在2002年12月前欧盟各国不太可能就这一计划达成最终一致,但欧盟已经表明,该排放贸易系统将保证规模相当的公司得到同等的对待;最大限度地确保竞争的公平性,竞争被扭曲的危险;保证与现有立法相协调;保证与欧盟之外的其它国际行动计划相协调。
在该政策建议中,欧盟排放贸易系统将在2005年生效。第一阶段(2005-2007),本系统将仅适用于CO2。排放上限和贸易计划最初将包括大型工业、能源活动,这一阶段的目标是实现约占2010年欧盟CO2总排放的45%的CO2的减排量。虽然当前的排放贸易系统没有包括小的排放源,但欧盟将会制定一些相同类型的政策和措施来控制这些小的排放源,其中包括通过减排量指标方式来将这些小排放源的控制纳入贸易体系。欧盟将在2004年决定是否将《法令》扩展到其他部门和其他温室气体。
成员国负责按照法令要求对有关公司分配排放许可证。许可证数量将随着时间推延而减少。2005-2007年,成员国将根据欧盟批准的国家分配规划分配许可证。欧盟委员会将在第一个京都议定书承诺期内协调和确定分配程序。那些没能获得足够的排放许可或没有购买排放指标来弥补许可证和实际排放的差额的公司,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委员会将在下一阶段制订详细的检测、报告和核实指南。对于新公司在许可证分配方法上与同一部门中企业间的分配相似。在2013年以前,新的成员国不能纳入欧盟负担共享协定,但欧盟排放贸易总体行动计划可以承认这些国家的国家计划。同时,排放贸易计划的互认可以使得欧洲经济区国家在欧盟排放贸易计划内进行贸易。
排放贸易计划的设计将与《京都议定书》制订的“国际排放贸易”规则相一致。所建议的欧盟排放贸易计划如下:
第一阶段期间为2005-2007年,第二阶段期间为2008-2012年(即京都议定书承诺期)。该计划与欧盟的“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IPPC).法案紧密相连,将适用于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的相关部门,其中可能包括发电、钢铁、炼油、水泥制造、纸浆造纸。
欧盟的该项行动计划有两个问题:第一,该计划将发电厂的排放考虑在内;第二,其他计划(如英国的方案)则将发电系统的排放放在电力用户终端。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将不同的计划和方案整合在一起很困难。但欧盟法律优先的规则意味着要英国要保持其计划,就必须协调这两种不同的计划的方案,以达成一致。
2002年12月9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15个成员国的环境部长们通过了一项事关CO2排放权交易的空前计划,规定各大工业企业必须进入CO2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这是继欧盟十五国集体核准《京都议定书》之后迈出的又一重要步伐。该计划要求电热力、炼钢、水泥、玻璃、制砖与造纸这六大产生CO2的行业必须从2005年起买卖各自的CO2配额。
环境税是欧盟鼓励采用的一种经济刺激手段,欧盟国家普遍认为环境税比美国的排污交易制度更为可行,因此几乎所有欧盟成员国都不同程度的先行实施了环境税。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采取“一揽子税改计划”即对税收体系进行综合重构,税收负担转移,从所得税移到消费税(包括环境税),在税负大致不变的同时实现环境目标。欧盟及其成员国逐步增加了一些税种,来应对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对含碳燃料征收碳税、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丹麦、芬兰、荷兰、瑞典和德国家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也即将开征。碳税把环境成本打入产品价格,提高有害原料成本,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出理性的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选择。
(3)法律政策
1) 空气法
有关臭氧层空气污染的第92/72号指令,规定了臭氧层污染检测、交换信息和告知公众的统一程序;建立共同体CO2和其它温室气体检测机制的第93/389号决定;有关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限制CO2排放的第93/76号指令;有关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第549/91号条例,条例取代有关特定CFCS控制的第3322/88号条例,为执行维也纳公约和蒙特里尔议定书,规定了有关的CFCS、halons和其他物质控制的分阶段时间表。有关二氧化氮空气质量标准的第85/203号指令;有关在环境中限制chlorofluorocarbons(CFCS)含量的第80/327号决定,决定规定限制CFCS产品,成员国应当至少降低30%;有关加强环境中CFCS含量预防措施的第82/795号决定。
为机动车辆和其他污染源(工厂、焚烧厂等)确立排放标准:如机动车辆油料质量标准、机动车辆发动机标准,特别是对二氧化碳、CFCS和酸性物质(硫氧化物、氯氧化物)的油料采取治理措施,如降低燃油的含硫量和含铅量、征收二氧化碳/能源税等。有关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机动车量油料消费的第80/1268号指令,确立了机动车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技术标准。并在工厂污染排放方面立法确定限值。有关柴油机动车量尾气污染致力措施立法的88/77号指令,规定了排气量1.4升以上汽车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以及1.4升以下汽车的临时排放限值。并在工厂污染排放方面立法确定限值.。
2)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是欧盟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这一概念是于1996年在《IPPC法案》中引入,1999年11月起生效。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预防或最大限度减少排放;把环境作为一个整体,以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原料和能源消耗;简化并加强的政府主管机构(立法)的角色。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的中心思想是要求欧盟内部提供一个授予许可的综合性平台,以综合控制欧盟内部国家的废水、气、渣、噪声的产生的排放,同时规定安装设施的运行管理方式。
在英国,1999年通过的《污染预防与控制法》引入了(IPPC)《法案》要求。这一英国的新法案对多数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业活动进行控制,并正在所有相关行业中实施。现有设施刁;一定马上纳入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要求,但法案规定一个不同部门逐渐实施的时间表。但对新建安装设施,1999年11月1日后,业主必须在运行安装设施前获得IPPC的许可。
(4) 能源政策
1) 电力部门的市场自由化
1999年2月,欧盟成员国被要求将《建立欧盟内部电力市场规则法令》纳入本国法律。要求欧盟内部逐步开放电力市场,允许消费者从不同渠道(包括国外电力部门)买电。
几乎所有成员国都根据欧盟的政策进行了天然气市场的改革。除法国。丹麦、葡萄牙外,所有成员国在2008年前均有望实现全面市场开放。
2) 推进热电联产
在奥地利,政策长期鼓励该政策,工业供热部门利用热电联产给高耗能用户提供了一套成本有效的能源解决方案,社区地电联产也发展成了一套先进的技术,特别是社区供热部分的热电联产在70年代能源价格上涨的情况下,由中央政府支持建立。在丹麦,政策通过提供大量补贴和赠款鼓励热电联产的推广。
3) 欧盟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政策
颁布欧盟可再生能源法令。2001年9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法令。该法令形成了一个欧盟的政策框架,以促进更多的绿色电力。这一法令鼓励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国家的欧盟的目标相一致。该法令反映了欧盟对减少能源依赖性、保护未来可用能源、限制温室气体和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关注。
欧盟发布的《欧洲共同体战略白皮书》中提出了2010年将可再生能源在欧盟成员国内能源构成中的份额提高一倍(从目前的6%上升至12%),包括时间表和行动计划。白皮书所提到的行动计划包括欧盟内部的市场手段;进一步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鼓励各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内的投资,并加强可再生能源的信息服务,以及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并加强可再生能源的信息服务,以及可再生能源的信息传播。
启动方案:“启动方案”是《2010年可再生能源欧洲共同体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内容。它设计了如何启动可再生能源战略,提出了应达到的目标。针对几个重点行业,“启动方案”提出 加强投资机会、吸引私人资金的行动框架。同时鼓励政府将公共开支集中于关键的可再生能源部门,包括太阳能、网通和生物质能,方案的实施可以大地驱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推广。
可再生能源(ALTENER)计划:可再生能源计划的总体目的是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市场份额。可再生能源不但能实现环境的可持续性,也是欧洲共同体战略中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部分。可再生能源市场上的产品和设备的配套;支持基础设施层面的试点行动,以增加投资者信心,激励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展,并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促进国际上、欧盟内部、国家内部、区域内和地方等层次的信息传播和协调,从而增加投资者对可再生能源的信心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市场渗透力。支持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投资,加强可再生能源服务和产品提供商的运营能力。推动欧盟可再生能源战略的实施。
(5) 交通政策
随着对大气质量和全球变暖关注的增加,减少燃料消耗和相关温室气体等的排放已成为政府、公众、车辆制造商优先考虑的问题。目前,交通是CO2和其他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交通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至今为止,最大的交通排放源于小汽车,占欧盟交通总CO2排放的近一半。1996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降低客车的CO2排放平均值控制在每千米120克CO2.
欧盟汽车CO2减排战略的要点有三:欧洲、日本和韩国汽车工业就提高燃料效率达成协议;允许消费者选择汽车燃料效率标志;通过财政措施提高燃料效率。
欧盟环保部长1998年10月在卢森堡与欧洲工业界达成如下重要协议:到2008年生产的百千米耗油量降低25%,CO2排放量降低到每千米140克,温室气体的排放15%(欧盟在气候公约中所承担的义务)
许多成员国在实施欧盟战略的同时,也制订了本国交通部门CO2减排的政策和措施,例如推广公共交通计划。
欧盟成员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效果
欧盟通过实施系统的环境政策与管理措施,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大气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在八九十年代经济增长的同时,欧盟控制了CO2、NOX的排放没有增加,SO2、VOC的排放也明显下降,在CFC生产的减少方面则效果最好。
大多数欧盟成员国的减排工作做得不够。西班牙、葡萄牙和爱尔兰在这方面的工作尤其需要改进。半数以上的成员国没有按照所分摊的指标减排。如果继续按照目前的方针、政策减排,欧盟在2010年以前就只能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4.7%,这与《京都议定书》要求的8%的减排指标相差甚远。
英国和德国在应对全球变暖方面的业绩最为突出,欧盟1990-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3.5%,其主要原因是英国和德国成功地减排。卢森堡、芬兰、瑞典和法国在2000年以前超额完成了各自的指标。然而,其他一些国家则远远没有完成各自的指标,其中减排工作做得最差的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在20世纪90年代,这两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了约1/3.
目前主要问题是汽车和卡车排放CO2。20世纪90年代,车辆排放的温室气体猛增18%。
未来的生活是什么样子?打开电器,电能大多来自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而非传统的火电走出家门, 马路上再难见到石化汽油车的身影,取而代之的更多是新能源 、清洁燃料 汽车 等……
自从2020年中国“双碳”目标后,随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 财经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等均提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碳达峰、碳中和成为全 社会 热议的话题。
为实现2030年之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的目标,各地陆续推出详细的进程规划,而像石化、煤炭等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将面临新的能源结构调整压力。近期,全国17省市(自治区)已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均涉及新能源利好消息。规划文件均在绿色低碳发展、清洁能源转型方面进行了着重强调,其中,广东、江苏、河北等部分省市出台的文件中制定的目标水平整体较高。
河北省:
建设张家口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以及构建综合能源体系,加快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强化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强度。
上海市:
在“十四五”规划期间,优先将节能环保产业做大做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加快培育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新增长点,延展绿色经济产业链。在公共领域全面推广新能源 汽车 ,加快构建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绿色交通体系。
贵州省:
2021年,贵州省将抓好四个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建设,利用现有水电站送出通道,大力发展光电、风电、氢能等非化石能源,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新增600万千瓦。
西藏:
十四五期间,西藏将加快推进“光伏+储能”研究和试点,推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电气化走在全国前列。到2025年底,装机容量将突破1000万千瓦水电建成和在建装机容量突破1500万千瓦。
甘肃省:
甘肃酒泉将加快建设风光水火核多能互补、源网氢储为一体的绿色能源体系,主攻千万千瓦级风电、光伏光热、电网升级、调峰电源、储能装置等八类工程,致力于建成千亿级规模的清洁能源产业链。
陕西省:
十四五期间,将大力发展风电和光伏,有序开发建设水电和生物质能,扩大地热能综合利用,提高清洁能源占比。
山西省:
全力培育生物基新材料、光伏、智能网联新能源 汽车 等潜力型新兴产业,打造一批全国重要的新兴产业制造基地。深化能源革命综合改革,促进可再生能源增长、消纳和储能协调有序发展,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
青海省:
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支持建立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系统,发展光伏、风电、光热、地热等新能源。建设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基地,促进更多实现就地就近消纳转化。发展储能产业,贯通新能源装备制造全产业链。打造海南、海西清洁能源基地,推进黄河上游水能资源保护性开发,开展水风光储等多能互补示范。
江苏省:
江苏将继续发展光伏产业,同时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和“光伏+”产业。到2025年底,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将达到26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与集中式光伏发电装机分别达到12GW、14GW,江苏省在“十四五”期间预计新增光伏装机9.16GW。
浙江省:
大力发展生态友好型非水可再生能源。实施“风光倍增工程”,到2025年为止,光伏、风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800万千瓦和630万千瓦的目标,新增光伏发电1300万千瓦,积极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
四川省:
四川的“三州一市”光伏基地,即甘孜、阿坝、凉山州及攀枝花市,在“十四五”期间的总装机容量预计达到2000万千瓦。
基于在资源和政策方面的优势,成都将氢能产业的发展纳入“十四五”规划。为了完善氢能产业的基础设施,成都将在2022年之前建设加氢站15座以上1条氢能源新型轨道1个氢燃料发动机研究中心等。
山东省:
在“十四五”期间,新增光伏发电1300万千瓦,2021年山东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将达到409万千瓦以上。积极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高质量推广生态友好型“光伏+农渔业”开发模式。近日,山东利津县刁口乡40MW渔光互补光伏项目并网。项目采用“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模式,提升了单位面积土地的经济价值。
云南省:
“十四五”期间,云南将优先布局绿色能源开发,以绿色电源建设为重点,加快金沙江、澜沧江等国家水电基地建设。统筹协调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以金沙江下游、澜沧江中下游大型水电站基地以及送出线路为依托,建设“风光水储一体化”国家示范基地。
广东省:
十四五期间,要推进能源革命,积极发展风电、核电、氢能等清洁能源,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智能创新的现代化能源体系。制定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动碳排放率先达峰。
江西省:
积极有序推进新能源发展,到2025年力争装机达到1900万千瓦以上,其中风电、光伏、生物质装机分别达到700、1100、100万千瓦以上。
内蒙古:
大力发展新能源,推进风光等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发展,壮大绿色经济,推进大规模储能示范应用。“十四五”期间,新能源项目新增并网规模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到“十四五”末,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超过1亿千瓦。
辽宁省:
培育壮大氢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产业,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建议”指出要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聚焦洁净能源等产业部署一批创新链。
一、全球碳市场发展概况
“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或“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来源于两个国际公约,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京都议定书》确定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其中之一就是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该机制允许一个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国家,这成了推动全球碳市场萌芽的标志性文本。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呈现爆炸式的增长。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全球共有40个国家和超过20个地区实行碳定价政策(包括碳交易、碳税和其他碳定价机制),覆盖约37亿吨二氧化碳的排放,约占全球年排放量的11%。全球已启动碳市场的国家和区域包括:中国7省市碳交易试点、美国加州和东部9个州、加拿大魁北克省、日本东京及京都和埼玉县,以及欧盟、瑞士、新西兰、韩国和哈萨克斯坦等国,共有17个相对独立的市场。根据ICAP(国际碳行动合作组织)的统计,到2017年年底,全球将有19个碳交易市场运行,这些碳市场将覆盖超过70亿吨的温室气体排放,其所在经济体贡献着全球近一半的GDP,并占全球超过15%的碳排放量。
同时,碳定价对于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和国家自主贡献方案(INDCs)起到关键作用。各国提交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减排计划中,大约有100个国家自主贡献预案(INDCs),包括了碳排放交易系统、碳税和其他碳定价市场机制。在可预见的未来,全球碳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并有望成为推动全球气候变化实质合作的重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