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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工工资大概多少

怕孤单的萝莉
愤怒的电灯胆
2023-01-24 15:25:35

煤炭矿工工资大概多少

最佳答案
合适的月饼
孝顺的狗
2026-05-12 11:11:26

一般,不是特别高,根据2020年2月的工资标准,一般在3500元—10000元不等。近年来工人的工资也是逐渐在降低,但是相比较于一般的工薪阶层,这个工资待遇还是不错的。

由于现在环境污染严重,新能源的不断发掘,煤矿渐渐被其他能源所代替,所以现在煤矿的发展不是多么好,大部分二线工人每个月的工资大概是在3500到4000左右,是扣除保险之后剩下的实际工资,在一线工作的工人工资可能会高一点,在7000元左右。总工、矿长的工资一般才能达到10000万左右。

虽然说工资不错,但是这个工作本身的危险性很大,新闻里经常报道的煤矿倒塌事件也是时有发生,所以工人的安全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而且在矿洞里因为空气不流通,所以一般在底下工作的一线人员一般都要戴口罩。

有些构造复杂的煤矿,戴上口罩之后会影响呼吸,所以有时候不能戴口罩,时间久了这些人就会患上严重的呼吸系统的疾病,就是人们一般说的尘肺病,这种病对身体的危害极大。

煤矿工人的作业环境特点

(一)生产性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

2、物理因素:高温、高湿、阴暗。

3、其他因素:劳动强度大、不良的作业姿势,无固定食堂。

(二)主要危害

煤矿工人容易患外伤、皮肤化脓症、感冒、支气管炎、慢性胃炎、矽肺、煤肺、煤矽肺等。

最新回答
自觉的发夹
谨慎的帽子
2026-05-12 11:11:26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综合法规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调整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各地确定的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综合考虑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声等作业环境,合理确定本地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在2个月内提出本地区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具体意见,并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愤怒的鲜花
羞涩的钢笔
2026-05-12 11:11:26
一般是干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给予补偿。另外退还原来代扣的各类费用。

历史 上煤矿原来所谓农民轮换工、农民协议工干到三年期满或者五年期满后,都是部分转成正式职工,部分辞退,辞退人员能算到手一笔钱,就是上面的那一笔钱,也就是譬如干了五年半,那么按照以前月平均工资的6倍给予补偿,并返回原来代扣的各类保险、押金等钱,辞退前必须做一个体检,身体出问题还必须给予治疗。

现在有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保法等规定,跟以前执行起来也是差不多。

新法律规定下来后,一般如果连续在煤矿干了十年以上,煤矿就不能随便辞退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还有各类社保,就是医疗、养老、工伤保险必须强制缴纳,不得克扣。如果没交,协议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申诉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谈国有煤矿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摘要:一度时期大量使用“农民协议工”的国有煤矿,在《劳动合同法》下,应根据煤炭企业的特点注意劳动合同风险的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法律的成本和违反法律的成本,促进国有煤矿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煤矿 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 风险 管理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实施标志着劳动力市场进入转型期。特别是一度时期大量使用“农民协议工”的国有煤矿,必须转变经营观念,把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主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式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重视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法律的成本和违反法律的成本,促进国有煤矿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先订立劳动合同后用工的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注意:

 (一)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用人单位将不承担法律风险。

 (三)完善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制度,在管理中重点考虑建立企业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劳动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企业只能试用劳动者“一次”,应把劳动合同管理的重点前置到“试用”阶段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连续两次和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合同,那么,从第二次订立合同时,企业就等于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第三次订立合同时,劳动者有权决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见,企业只能试用劳动者一次。应注意: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不违法约定试用期。

 (二)合理设定试用期限:例如,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煤炭企业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并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四)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劳动者面试的标准应更加完善、更加全面;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考核,妥善保存劳动者对招用时录用条件的签字认可,以免到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举证做好准备。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严重”二字,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应当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重大损害”四字,什么情况属于“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量化,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以利裁判者裁量。

 (七)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怎样才算“严重影响”,这个举证较为困难,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实践中可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它用人单位出具的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三、严把劳动者年龄“入口”关,签订好“第一次”劳动合同

 煤炭企业属于高危行业,煤炭生产客观存在着“顶板、瓦斯、煤尘、水、火”等自然灾害,对劳动者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求劳动者“年富”,还要求劳动者“力强”。特别在采掘生产一线,一个经过3~5年锻练的熟练劳动者,最隹服务期是25岁~45岁(45岁以后逐步转入二线辅助岗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无论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或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条款,都需要支付补偿金,从劳动成本角度考虑已没有任何差别。从劳动者流动的必然性以及煤矿发展对劳动者实行优胜劣汰的内在需要出发,煤矿在招用劳动者前就必须事先考虑将来的解雇成本。应注意:

 (一)从《劳动合同法》看,用人单位可终止合同的权限在第一次合同到期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如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能拒绝,必须订立。所以,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和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多大区别。因此,煤矿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慎重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

 (二)按《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业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煤矿采掘生产一线劳动者退休年龄为55岁,如果40岁初次(第一次)招进煤矿,只要连续工作10年,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工作到55岁即可退休,为企业的服务年限仅为15年。因此,在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考虑,如果续签(第二次)劳动合同是否达到或超过最高年龄线,以确定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由于煤矿的特殊性,“农民协议工”这种用工形式将逐步退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后将成为煤炭企业用工形式的主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将主要在考核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规定和执行上。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但是,解除成本仍然很高。因此,从煤炭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建立起一支进出有序、稳定、富有朝气的采掘职工队伍,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及合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也是煤炭企业的必然选择。

 (四)企业如碰到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企业应立即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只有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能举证是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因此,可以考虑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六)煤炭企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煤矿的许多生产任务(工作)都可以“一定”,并且“一次性”完成。《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规定连续订立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运用得好,可以降低解雇成本。但也要防止弄巧成拙。

 (七)《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签订劳动合同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四、三种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的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在这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还是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更有利企业?应注意:

 (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三十日届满后解除,这三十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成本相同。

 (二)第一种方式下,三十日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三十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企业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企业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因此,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劳动合同风险小得多。

 (三)这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还需遵循其程序,例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先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先变更,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

 五、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的公示程序

 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和其他重大事项的规章制度,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用人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注意: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或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需严格履行“民zhu程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二)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并保留已公示的证据。如规章制度培训记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职工手册发放记录(保留签收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记录(保留试卷)等有利于公示证据保留的各种记录。

(san)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辛勤的绿茶
冷艳的溪流
2026-05-12 11:11:26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机构的财务行为,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保证社会保险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统筹特点,在财政部统一的管理办法出台以前,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经费的核算分为煤炭部社保中心、煤管局(含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和煤炭企业三级。第三条 煤炭行业社保机构经费(以下简称管理费)分两个渠道管理。煤炭企业社保机构的管理费(包括直管矿务局和煤管局下属企业)由本企业自行管理,按照企业机关管理费统一的管理和核算办法计入企业管理费。煤炭部和煤管局社保机构的管理费,由财政部核定计划,煤炭部社保中心按财政部核定的计划统一提取,并分解拨付到煤炭部社保中心和各煤管局。煤管局社保机构原则上不再提取管理费。第四条 鉴于目前各级社保机构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不尽统一,为使经费管理更加完善和规范,各级社保机构1996年底以前节余的管理费,暂不安排使用,也不得挪作他用,待财政部统一的管理费办法下发后再作处理。各级社保机构1997年发生的管理费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确认。各级社保机构要严肃纪律,不得在核定的经费计划以外擅自另行支出经费。第五条 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管理财务收支预算。第六条 煤炭部和煤管局(公司)管理费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人数和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要正确处理事业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关系,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三)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第七条 煤管局(公司)的管理费预算,报煤炭部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审核批准的预算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煤管局(公司)社会保险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部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管理费的核定原则是“保证基数、体现差别”,首先参照机构编制定员,按一定的年人均标准,包干人员经费和部分公用经费;其次根据上年决算中职工工资总额的万分之一核定公用经费。两种方式核定的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条 管理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支出。

(一)人员经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用于个人方面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

工资是指职务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等。

补助工资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各项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补助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公务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用于购置达不到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设备的费用。

修缮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用于维护、维修办公设备所需的费用。

业务费是指社会保险机构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和购置低值易耗品的开支。

(三)其他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以上费用未包括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按财政部的要求,于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防挤占挪用、挥霍浪费管理费,并主动接受上级社保部门和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自行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