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可以从哪些方面发力呢?
首先需要从统筹推进煤炭清洁低碳发展、多元化利用和综合储运。应尽最大努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要坚定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重大使命,夯实煤炭和燃煤发电基础保障,进入夏峰关键时期,我省保障能源供应任务艰巨,要全力保障煤炭生产。紧紧围绕保供目标,加强统筹规划,全力挖潜增效。
其次需要推广煤炭清洁利用的障碍等方面入手。主要来自技术和资金问题。煤炭清洁利用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突破。特别是一些煤炭加工核心技术尚未掌握,仍需引进,增加了研发和推广成本。一些技术虽然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但没有国家政策的支持是无法大力推广的,对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的作用有限。
再者需要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作,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减碳减排协同,质量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目标是为尽快实现从能源消费“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创造条件,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推动新型基础设施能效提升,加快数据中心和基站绿色改造,促进电子信息制造绿色利用。
要知道的是煤炭在我国能源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基础性作用,煤炭上下游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价格过高或过低都会对煤炭上下游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影响和我国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立煤炭上下游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将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内,对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煤炭上下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清洁利用行为,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促进生态烟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煤炭清洁利用工作。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辖区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煤炭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煤炭清洁利用,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使用煤炭清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第七条 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煤炭清洁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意识。第二章 煤炭质量第八条 市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本市煤炭质量要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第九条 在本市销售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第十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购销台账和交易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煤炭购销台账应当如实记录每批次购销煤炭的种类、数量、煤质检测结果、交易日期以及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三章 煤炭燃用第十三条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不得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未达到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的在用燃煤发电机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第十五条 新建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在用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技术改造,减少煤炭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生活源直燃煤小锅炉和火炉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扶持相关企业建立覆盖镇(街道)、村(社区)的民用清洁煤炭配送网络和节能环保炉灶销售网络。
民用清洁煤炭应当封闭仓储、包装销售,并按照国家标准对其质量、数量、生产或者销售单位等进行标识,实现源头可追溯。
本条例所称煤炭清洁利用,是指在煤炭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措施,控制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 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区县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清洁能源开发替代工作,依法督导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上道路行驶的煤炭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煤炭燃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四)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煤炭道路运输漏撒污染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煤炭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清洁利用煤炭,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使用煤炭清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煤炭污染物排放。第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煤炭清洁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清洁利用煤炭和保护环境的意识。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煤炭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炭质量第十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在本市销售的煤炭、煤炭燃用单位燃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的相应规定。第十二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硫分、灰分,提高煤炭质量。
禁止销售和燃用未经洗选的煤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购销台账和交易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煤炭购销台账应当如实记录每批次购销煤炭的种类、数量、煤质检测结果、交易日期以及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质量状况的分析和评估,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市煤炭质量要求适时作出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三章 煤炭燃用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建立燃煤总量减量、等量替代机制,逐步削减本行政区域燃煤消费总量。
对于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区域燃煤总量控制目标以及减量、等量替代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批。
新批复建设的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燃煤总量进行建设、生产和使用。
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序替代可再生能源。
加快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推进建设总规模4.5亿千瓦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加快分布式新能源发展。积极稳妥发展水电、核电,开工建设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确保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
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根据发展需要合理建设先进煤电,大力实施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十四五”期间改造规模合计6亿千瓦左右。
大力推动终端能源消费转型升级。完善能耗“双控”制度,逐步强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约束,控制工业、建筑、交通等高耗能行业化石能源消费。健全以绿电消费为导向的市场机制,全面推进电能替代,力争2025年电能占终端用能比重达到30%左右。
促进清洁煤炭利用方法:
煤炭虽然是一种传统能源,但因其密度、可获得性及成本效益等方面的优势,在未来能源利用构成中的地位一时仍无可替代。使用清洁煤炭对于推广低成本用电、消除“能源贫困”具有积极意义。
促进清洁煤炭的利用,当前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定合理的环境政策,加强先进技术的应用,通过最先进的清洁煤炭技术改善污染排放。另一方面是让更多的公众了解能源与民生的关系,以提高社会能源意识,推广低成本用电。近日,一项以推广清洁煤炭利用为目的的“能源进步,改善民生”活动,已在全球范围内启动。